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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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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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号:AP-183FS-003年3月1日批 准 人:饶绍武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目 录1 总则2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查和批准部门3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4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5 监督措施6 附则附表:1.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申请表2.航空人员委任单位代表体检场地、仪器和设备配备标准3.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申请表4.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证书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对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和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审查、委任和对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监督。

1.3 〔相关文件〕制定本程序的相关文件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待颁发)。

1.4 〔定义〕本程序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4.1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机构,包括飞行技术、航务和航空卫生管理部门。

1.4.2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司对航空人员进行体检鉴定工作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1.4.3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司实施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的医疗、预防和保健单位或者机构。

1.5 〔数量〕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的数量,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查和批准部门2.1 〔审查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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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MD-FS-2012-3编制单位:FS下发日期:2012年05月24日批准人:万向东关于下发2012年度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名单的通知(第二批)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根据CCAR-183FS部规章的规定,经审查,现下发2012年度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名单(第二批),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该名单中的委任代表,任期从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05月31日止。

二、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001R1)中8.2.1的条件,需要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时,各管理局要按照8.2.2的要求,及时向飞行标准司报告,并交回“委任代表证”。

三、前一批委任代表名单中印刷错误的,此次在“勘误表”中更正;终止委任代表任期的,在“终止任期的委任代表名单”中列出。

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名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终止任期的委任代表名单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30011 黄玉富单发飞机ATPE50373薛福国B-737ATPE50500陈志刚B-737ATPE80051朱江ATR-72ATPE80055张鸿涛ATR-72ATPE40242袁家琪B-737ATPE40244代刚B-757/767ATPE40246仲锁高B-737ATPE40248马哲昆B-757/767ATPE40278胡建荣B-737ATPE40292刘连海CL-65ATPE60088 赵民A-320勘误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原航空器等级CPE10014 曹威滑翔机、初级飞机滑翔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华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20520王洪太MA-60 ATPE20521刘新B-737 ATPE20522牟福伟A-380 ATPE20523赵烁B-747-4 ATPE20524张松A-320 ATPE20525田钢A-380 ATPE20526王韶飞A-320 ATPE20527 田炜A-320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30507胡忠运B-737 ATPE30508夏晴EMB-145 ATPE30509孙洪涛A-320 ATPE30510刘涛A-320 ATPE30511赵桂文A-320 ATPE30512黄炜A-320 ATPE30513潘穗A-330 ATPE30514李为B-737 ATPE30515伍文彬B-777 ATPE30516李国龙A-330 ATPE30517黄庆俊A-320 ATPE30518黄兵A-320 ATPE30519熊海涛A-320 ATPE30520张志坚A-320 ATPE30521张弢A-380 ATPE30522刘松A-380 ATPE30523游兰飞B-757/767 ATPE30524徐庭喜A-320 ATPE30525彭伟标A-320 ATPE30526魏挺A-320 ATPE30527董昕A-320 ATPE30528周易之A-330 ATPE30529游汉A-330 ATPE30530蒲瑞生B-777 ATPE30531秦懋智A-330 ATPE30532谭福进A-320 ATPE30533李锋B-737ATPE30534尹海明B-737 ATPE30535王伟B-737 ATPE30536张立平B-737 ATPE30537徐文革A-320 ATPE30538汪晓光A-320 ATPE30539冯国昱ERJ-170/ERJ-190 ATPE30540李勇B-737 ATPE30541谷立才A-320 ATPE30542郭军B-737 ATPE30543牟牧A-320 ATPE30544刘磊A-320 ATPE30545李嵘A-320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40330谢东A-320 ATPE40331丛晓东CL-65 ATPE40332郑志宏A-320 ATPE40333李黎A-320 ATPE40334谢锐A-320 ATPE40335杨青A-320 ATPE40336黄晓A-320 ATPE40337李建国A-320 ATPE40338杜坚A-320 ATPE40339孙世国A-320 ATPE40340汪涛A-320 ATPE40341吴奇志A-320华东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50522尹爱明A-320 ATPE50523邓战胜A-320 ATPE50524匡强B-737 ATPE50525王黔B-737 ATPE50526丁志荣B-737 ATPE50527倪锋B-737 ATPE50528府月忠B-737 ATPE50529刘晓峰B-757/767 ATPE50530李强B-757/767 ATPE50531王勇B-757/767 ATPE50532孙存国B-757/767 ATPE50533蔡晖A-340 ATPE50534易敬民A-320ATPE50535蔡轶峰B-737 ATPE50536吕伟进B-737 ATPE50537仲岩B-737 ATPE50538张建亮B-747-4 ATPE50539王鑫B-747-4 ATPE50540 余建华A-310 ATPE50541 陈锐营A-320 ATPE50542 毛军B-737 ATPE50543 丁志明B-757/767 ATPE50544 王炯A-330 ATPE50545 程生阳A-320 ATPE50546 时惠林A-330 ATPE50547 陈群A-340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60093张忠兴A-320东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70100杨庆健A-320新疆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80064王小平B-737 ATPE80065刘晖ERJ-170/ERJ-190 ATPE80066冯国胜B-757/767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华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20019彭泉多发、仪表-飞机,CE-560XL,CE-680 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30028 刘俊明单发、仪表-飞机CPE30035 董玉富单发、多发、仪表-飞机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40166 刘雪冰多发、仪表-飞机,CE-525,MA-60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70001 钱吴明单发、多发、仪表-飞机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30013 王兆伟单发-飞机PPE30014 时景利单发-飞机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40001 叶磊磊单发-飞机PPE40002 王海家单发-飞机PPE40003 张宇单发-飞机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70002 杨兵单发-飞机熟练检查考试员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CE40001 田伟直升机、BH-206。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FS-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7.10编制部门:FS批准人: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机组成员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提供指导。

2、依据合格证持有人可根据本咨询通告的要求申请豁免CCAR-121R2 N章、CCAR-121R2 O章有关训练的要求。

3、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

4、定义本文中所用术语见附件1。

5、背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飞机制造厂家设计的不同型别飞机之间的差异不断缩小,一些不同型别飞机在驾驶舱布局、系统设计、飞行操纵和机组操作程序等方面十分相似,为已经持有一个型别等级执照的飞行人员在进行另一个型别等级的训练时,减少训练时间创造了条件;也为在具备相似特点的不同型别飞机飞行机组的熟练检查和定期复训互相替代提供了可能。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对具备上述特点的不同型别飞机的差异进行评估、制定科学的训练方法,经局方批准后,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在保证训练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减少训练时间,节省运行成本和人力资源。

6、原理6.1飞行机组成员是否能够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取决于合格证持有人和相关飞行机组的经验、知识和能力。

6.2哪些机型可以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应首先考虑不同型别的飞机之间是否具备足够的相同点,能够保证安全运行。

其次应考虑不同型别飞机所要求的训练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中是否有相同部分,是否可以由其它相似型别飞机进行替代。

如果具备这些特点,局方飞机评估组(AEG)以飞行标准委员会(FSB)报告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文件,通过向局方申请规章相关条款的豁免,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

民航局飞标司02-航空器维修方案

民航局飞标司02-航空器维修方案
5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一、规章要求


第121.367条 飞机维修方案
(h) 在合理的不可预见情况下导致无法按 照计划实施维修方案规定的维修工作时, 其对维修方案的偏离应当在局方规定的范 围,并向局方报告。
8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二、概述
3. 维修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6) (7) (8) 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 载重平衡控制; 飞机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飞机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发动机、螺旋桨、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 结构检查或者机体翻修; 必检项目; 维修资料的使用。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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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二、概述
(2)实用性
航空器承运人通过制定、实施、调整优化维 修方案,确保航空器安全营运、维修任务有 计划执行、满足各类适航性规定、提供运营 可靠性、平衡安全性和经济性要求、合理制 定停场时间等。
4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一、规章要求


第121.367条 飞机维修方案
(f) 当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从一个已批准 的维修方案转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 时,应当对飞机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 的设备和维修系统的经验进行评估,进行 必要的转换检查,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 转换。 (g) 当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其他合格证持有 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通过书面的 协议进行,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以下简称“飞行标准司”)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的下属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民用航空领域的飞行标准。

飞行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促进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飞行标准司的职责、工作内容以及未来发展进行介绍。

首先,飞行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监督民用航空飞行标准。

飞行标准司负责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操作规定、飞行员资质要求、飞行器适航标准等一系列飞行标准,确保飞行安全和效率。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负责监督各航空公司和飞行学校的飞行操作,确保它们符合相关的飞行标准要求。

其次,飞行标准司还负责对民用航空领域的飞行技术进行研究和发展。

飞行标准司会不断地对飞行技术进行研究,推动飞行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提高飞行安全和效率。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会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民用航空领域的飞行技术发展。

此外,飞行标准司还负责对飞行员的培训和评定工作。

飞行标准司会制定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大纲,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会对飞行员进行评定和监督,确保他们的飞行技能和状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未来,随着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飞行标准司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飞行标准司将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民用航空领域的挑战。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将加大对飞行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力度,推动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作为中国民用航空领域的重要机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和效率。

飞行标准司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为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9-31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9年XX月XX日编制部门:FS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及分类 (1)3.定义 (3)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7)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7)9.飞行前准备 (7)10.限制区域 (8)11.视距内运行(VLOS) (8)12.超视距运行(BVLOS) (8)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9)14.管理方式 (10)15.对无人机云提供商的要求 (11)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7)18. 修订说明 (17)19. 废止和生效 (18)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61部和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可在视距内或超视距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或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该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Ⅰ(a) 0<W≤0.25Ⅰ(b) 0.25<W≤1.5Ⅱ 1.5<W≤4 1.5<W≤7Ⅲ4<W≤15 7<W≤25Ⅳ15<W≤116 25<W≤150Ⅴ植保类无人机Ⅵ无人飞艇Ⅶ有特殊风险的Ⅱ类无人机注1:实际运行中,Ⅰ(a)、Ⅰ(b)、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规定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规定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号:AC-276-01 下发日期:2005.10.25 编制部门:FS批准人: 蒋怀宇危险品训练机构管理办法1.目的和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已于200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在该规定I 章中,对人员训练、训练大纲制定和批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章第276.161条所述的申请训练大纲批准的申请人包括运营人或相关机构,相关机构是指除运营人外,为满足CCAR-276部I 章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为相关人员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训练的危险品训练机构。

危险品训练机构是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培训运营人雇员以外的机场操作代理人员、货运代理人和托运人的训练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危险品训练机构的管理,依据CCAR-276部I章的相关规定,本咨询通告对危险品训练机构的训练大纲申请审批程序、教学设施、教学管理、教学对象、证书颁发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对象为1中所定义的相关机构,即向《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各类人员提供训练的危险品训练机构。

3.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对适用于危险品训练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设立在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的危险品运输管理室按照委托,对危险品训练机构的训练活动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申请危险品训练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一份申请表格和下列申请材料:a.拟开展的初始训练和复训课程的训练大纲,内容应符合CCAR-276第276.157条的要求;b.每种训练课程所使用的训练教材;c.教学设备、设施清单和说明;d.教员名单及其教学资格证明;e.符合性声明;f.其他材料。

5. 审查飞行标准司收到申请后,按照CCAR-276第276.157条和第276.161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训练教材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训练课程和教员的授课技能进行现场验证,并作出是否批准危险品训练大纲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41-FS-2017-XX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7年 X月XX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第103条(a)(3)和(a)(4)款制定,目的是指导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以下均简称“学校”)建立符合驾驶员学校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和安全管理体系(SMS)。

二、定义1、危险源(hazard )——是指现有的或潜在的一种状况,该状况有可能导致人员受到伤害或死亡,也可能导致系统、设备或财产遭到损坏。

2、安全风险(safety risk)——是指某种状况预计导致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3、安全管理体系(SMS)---是指管理安全的系统做法,包括必要的组织结构、问责制、政策和程序。

4、质量管理体系(QMS)---是指在飞行训练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驾驶员学校组织的管理体系。

5、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可以简要描述如下:——策划(Plan):根据客户的要求和学校的训练质量方针,建立训练质量目标、训练计划、训练大纲及训练实施程序,确定实现预期训练结果所需的资源,并识别和应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机遇;——实施(Do):执行所做的训练计划、训练大纲和训练实施程序等;——检查(Check):根据训练质量方针、目标、要求和所制定的与飞行训练相关的活动,对训练过程以及训练阶段成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并报告结果;——处置(Act):必要时,学校采取措施来预防风险、对训练方法等进行改进,提高训练绩效。

PDCA循环可以使学校确保其飞行训练过程得到充分的内外部资源和有效管理,确定改进措施并实施。

三、参考文献(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Doc9859 《安全管理手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四、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QMS)学校应按照GB/T19001-2016/ISO9001:2015版本建立相应的QMS,包括建立驾驶员学校训练质量方针和目标及与训练质量相关各部门的子目标,建立为整个训练实施提供支持且与训练质量管理相关的必要文件,保留相关文件和训练记录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用以监督核实整个训练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训练大纲和组织管理程序执行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对飞行训练质量有效控制和持续改进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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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 AC-141-01R1编制单位:FS批准人:蒋怀宇CCAR-121部运营人选送飞行学生在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训练的规定1. 目的为规范CCAR-121部运营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简称外送单位)选送飞行学生前往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学校)进行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和高性能飞机训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 对境外学校的要求2.1 从事为中国外送单位训练飞行人员的境外学校,初次申请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 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2)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至少五年;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飞机多发等级资格至少连续二年以上且现行有效;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航空理论知识培训资格。

如果申请高性能飞机培训资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飞机运行经历。

美国学校,应当使用FAR-141部课程,欧洲和加拿大学校,应当使用ATPL(A)整体课程;(3) 近年来飞行安全记录良好,一年内无飞行事故;(4) 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经历;(5) 具有我国外送单位出具的拟送飞行学生到该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机驾驶员培训的意向书(请使用//上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意向书样式);(6) 具有至少20名全职飞行教员;(7) 具有至少20架训练飞机,且至少50%飞机为学校自有。

如果有租用飞机,租期应当至少二年以上。

2.2 境外学校除应满足CCAR-141部、CCAR-121部和CCAR-61部规章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拟接收的学生英语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和测试筛选,确保学生具备进入训练的语言能力。

(2) 在认可证书容量限制范围内招收中国学生,注册的中国学生数量不得超过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给定的容量限制。

(3) 按照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定期向外送单位报告学生训练情况。

在训练过程中,如果学校变更训练大纲,需经所在国民航局批准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批准。

(4) 在每月第二个星期一至当月月底登录“境外驾驶员学校中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school/enter.asp”,上报注册上月中国学生数量及飞机总飞行时间,该数据信息只能在当月内修改。

(5) 训练时间的计算应按照AC-61-03的有关要求进行。

(6) 学生毕业或退学回国时,应向外送单位提交完整的训练记录副本。

(7) 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停飞学生前应当与外送单位协商决定。

(8) 训练过程中,境外学校出现的任何飞行安全事故都应当及时通报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并提交所在国事故调查主管部门的最终报告。

2.3 对境外学校训练容量限制的要求:首次获得认可证书的境外学校最大训练容量限定为30名,在其中至少10名中国学生取得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后,方可申请增加训练容量最多30名;此后,每6个月可以再次申请增加训练容量最多30名;但训练容量不得超过该校最大训练容量的70%。

3. 训练和换发执照的一般要求3.1应完成的训练标准:(1) 取得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至少包括VOR/NDB/ILS)和带有ICAO英语通信能力等级至少4级(含)签注的飞机多发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

对于在欧洲、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境外学校,应当取得多发飞机仪表等级。

(2) 通过了所在国民航当局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或者满足本咨询通告第4.2款的规定;(3) 完成了CCAR-121部第121.417条规定的高性能双发飞机训练(如适用)。

高性能飞机的飞行训练应在取得带有多发飞机等级、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临时执照)后实施。

3.2 执照换发的一般要求:(1) 学生完成训练后,应当持有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和ICAO英语通信能力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合格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如适用)以及表明完成所有训练课程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样例参见//上公布的最新版本),参加并通过局方组织的飞机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英语)理论考试,持相应理论考试成绩单和国内经批准的培训机构出具的ATPL培训证明,网上申请换发中国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带有ICAO英语通信能力4级签注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2) 学生应在境外学校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签发日期起12个日历月内申请办理中国执照。

超过12个日历月申请的,应当通过局方组织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实践考试。

(3) 外籍执照签注有ICAO英语通信能力4级(含)以上的,可在中国执照上签注4级,有效期按照外籍执照颁发日期计算,三年有效。

(4) 对申请换发中国执照的外送学生,应接受局方组织的对其飞行技能和ICAO英语通信能力的抽查,确定是否具备颁发中国执照的相应能力。

(5) 未完成训练的学生,回国后按照AC-61-01的有关外籍驾驶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政策换发已持有的外籍执照。

4.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要求4.1 外送单位可要求学生在境外学校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此类学生在申请换发中国驾驶员执照前,应当由经批准具有培训资格的外送单位或具有培训资格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机构进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差异部分培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局方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4.2 对于选择不在境外学校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的外送单位,其飞行学生在申请换发中国驾驶员执照前,应当在具有相应培训资格的机构参加经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并通过局方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4.3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机构要求(1) 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CCAR-121部运营人、CCAR-142部训练中心或经国家教育部门正式批准的航空院校等均可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资格。

(2) 已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资格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可直接提供全部或差异部分培训课程。

(3) 其他机构应当依据CCAR-61部、CCAR-141部规章有关训练教材、教员资格、训练大纲等要求的审查和批准后,方可开设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课程。

高级地面教员、通过ATPL理论考试(英语)的通用航空飞行教员执照或者CCAR-121部航空公司内持有飞行教员执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担任该课程教员。

5. 对外送单位的要求5.1 在出具外送意向书时,应通过现场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经营、财务状况,训练质量和安全水平,核实学校训练容量,掌握包括组织机构、资本构成、学校设施、运行基地、全年可用天气情况、主任飞行教员资质、全职飞行教员数量和资质、飞机数量、特技训练以及高性能训练所用飞机等信息,并对照本咨询通告的规定,确定符合局方要求的条件后才进行推荐。

5.2 与境外学校签订外送训练合同时,应当明确为每位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5.3 应在“飞行人员执照网上审批及监督系统”()上对外送学生进行注册,并及时更新网上学生登记数据和学生状态,局方不受理书面注册:(1) 根据境外学校认可证书上给出的容量限制,系统中各学校分别设定可注册的最大学生数量。

考虑到新学生注册和已在校学生毕业离校过渡期间等因素,系统自动限制注册学生数量最多不得超过限制容量的10%。

(2) 外送学生注册时间限制为出国日期前一月到该日期后一月之间的60天。

学生注册分三种状态:送出、停学和毕业,停学和毕业不在系统控制的学校容量限制范围内。

(3) 不得虚假注册。

5.4 外送单位的责任(1) 外送单位是外送学生训练管理和训练质量监管的第一责任人:(2) 应制定相应的筛选淘汰制度,确保选择在思想作风、航空理论、飞行技术、身体、英语等方面优秀或比较优秀的飞行学生进入CCAR-121部运营人,以保证航空公司飞行人员质量。

(3) 应针对每批学生,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学校训练大纲执行情况,检查训练质量、学生管理、外事纪律和遵守合同规定等方面。

(4) 应做好学生思想稳定工作,加强安全管理教育,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要求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正确解决飞行训练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外送学生数量较多问题突出的,应派人长驻监管。

(5) 应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一旦出现问题,学生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帮助。

(6) 应履行合同要求,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学生停训。

5.5 若发现境外学校不按训练大纲实施训练、不履行合同未为学生购买保险、发生安全事故、超过容量限制招生等,应及时与境外学校沟通,依据合同和相应法律条款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将境外学校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飞行标准司报告。

5.6 学生完成训练回国时,应携带学校提供的完整训练记录副本,交外送单位飞管部门保管,至少保存五年。

5.7 对于因境外学校无法继续提供训练等原因中断训练的学生,如转学,应转入国内经批准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或取得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境外学校。

转学程序应满足当地民航局要求以及CCAR-141部的要求。

6. 境外学校审定程序6.1 初次申请(1) 经外送单位推荐的境外学校应填写《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请使用//上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认可证书申请书),向飞行标准司提出认可审定的书面申请。

(2) 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资料的电子版本:(a) 所在国民航当局首次颁发和最近两次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以及现行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清单;(b) 外送单位出具的拟送飞行学生到其学校进行飞机驾驶员执照培训的意向书;(c) 运行手册(如适用),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和SMS有关政策的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学生英语水平评估方法和测试标准;(d) 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训练大纲(总时间至少230小时)、至少20小时或50小时高性能飞机训练大纲(如适用),包括所在国民航局为其拟申请的训练课程颁发的批准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填写完整的训练大纲符合性检查单(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大纲符合性检查单和ATPL(A)整体课程训练大纲符合性检查单请使用//上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e) 学校简介,包括建校历史、组织机构、投资方、资本构成、地理位置、培训经历;学校曾为其他运输航空公司培训飞行学生经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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