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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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内外部标识与标牌AC-21-AA-2008-14

航空器内外部标识与标牌AC-21-AA-2008-1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 号:AC-21-AA-2008-14颁发日期:2007年12月28日编制部门:AAD批 准 人:张红鹰航空器内、外部标记和标牌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规定》(CCAR-45)制定。

目的是规范航空器内、外部标记和标牌。

2、适用范围适用但不限于在中国注册登记,按照CCAR-121或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器以及湿租的此类航空器(客运)。

3、说明航空器内、外部标记和标牌起到向旅客、工作人员及机外营救人员进行通知、提示、指示和警告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局方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来规范航空器内、外部标记和标牌,特别是规范应急标记和标牌,这对航空器的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影响。

本咨询通告将就飞机内、外部标记和标牌的选择、标记和标牌文字的尺寸、文字字体、中文翻译、中英文顺序以及标记和标牌的背景颜色等进行规定,从而为国内运营人和航空器制造厂提供指导。

4、一般规定4.1、航空器上必须安装有关适航规章所要求的标记和标牌,这些标记和标牌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书写,下列各项应当至少有中文表述:(1)机上所有对旅客进行的提示、警告和通知的文字标记和标牌;(2)机上所有向旅客或者机外营救人员指示应急出口和门的位置以及开启方法的文字标记和标牌;(3)旅客可能使用的机上所有应急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

4.2、如果航空器有适于救援人员在紧急情况时要破开的机身部位,这些部位必须予以标出。

标志的颜色应当为红色或黄色,必要时用白色勾画出轮廓,以便与底色形成反差。

如果角的标志相距超过2米,则其间必须另加一条9×3厘米的线,使任何两个相邻标志的距离不超过2米(见下图)。

9cm 9cm3cm3cm3cm不超过2m4.3、本咨询通告的附录提供了相关机型内、外部标记和标牌的清单,中、英文表述及位置示意图。

其中标记和标牌的清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列出的是我国局方所强制要求的标记和标牌;第二部分列出的是国内营运人可以选择安装的标记和标牌。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㊀㊀号:AC-66-01-FS-2017-001-R3下发日期:2017年9月11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1.依据和目的为了优化落实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工作,依据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咨询通告㊂本咨询通告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㊁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㊁执照续签申请及续签等进行规范㊂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㊁民航地区管理局㊁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以及申请和持有执照的人员㊂3.撤销本咨询通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㊂2016年6月7日生效的AC-66-01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和2014年6月30日生效的AC-66-06‘外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临时批准和短期认可指南“同时撤销㊂4.说明4.1背景说明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1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提出的 简政放权 要求,在已经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 和 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 纳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统一进行资格管理后,本咨询通告继续优化管理,对维修人员执照专业进行调整并实现执照格式的统一㊂4.2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专业划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8个专业:1.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2.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3.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4.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5.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6.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7.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8.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㊂其中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别:(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㊂4.3申请材料的提交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的申请,由运 2营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㊂其他申请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外,还应将申请材料信息在系统网站上提交㊂4.4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执照管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根据‘关于委托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函(民航函 2014 1272号“,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国家体育总局按照‘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可以登录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网站http://hgzx.sport.gov.cn查询有关信息㊂5.定义5.1新增专业指已经持有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现有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㊂5.2新增类别指已经持有ME专业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现有类别之外的其他类别㊂5.3考试地点指被评估合格,可以执行执照考试任务的场所㊂5.4系统网站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网站(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㊂6.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36.1申请条件6.1.1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a)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㊂注1: 航空器维修工作 包括:①民用航空器和非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器附件)的维修工作;②在已获得CCAR-145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内从事的维修相关(航线维修/定检㊁附件维修㊁质量控制㊁工程技术㊁生产计划㊁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③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的维修相关(航线维修/定检㊁附件维修㊁工程技术㊁维修计划和控制㊁质量管理㊁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④申请人在已获得CCAR-147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的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⑥在民用航空器/航空器附件生产制造机构内从事的整机/附件维修相关(维修工程分析㊁持续适航文件编制㊁现场维修支援㊁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⑦其他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工作㊂46.1.2新增专业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1年(含)以上,且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㊂6.1.3新增类别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新增类别维修工作累计在6个月(含)之上,且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㊂6.2申请材料在系统网站上填报符合6.1要求的维修经历㊂6.3执照考试执照考试由考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㊂6.3.1考试的类型与内容6.3.1.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包括笔试㊁口试㊁基本技能考试;考试内容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申请人自行确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口试在笔试科目全部通过后方可报考㊂6.3.1.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包括笔试㊁基本技能考试;考试内容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申请人自行决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㊂56.3.1.3新增专业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6.3.1.4新增类别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6.3.2考试报名考试通过系统网站报名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完成个人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按照系统网站的要求上传照片㊂每个申请人只能注册一个用户,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不能重复注册,注册需要考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为注册成功㊂注册成功后即可以 考生 身份访问系统网站,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维修经历记录㊂已注册的申请人登陆后根据系统网站公布的各考点考试计划选择本人考试的考点和时间,并在考试计划规定的日期内报名㊂6.3.3考试受理考管中心在申请人报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给予通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考管中心将在系统网站显示审核未通过,申请人可以通过访问系统网站查看未通过原因㊂如申请人的 维修经历 不满足要求,申请人应积累维修经历待满足后重新报名;如 维修经历 填写或照片等不符合要求,在报名截止期内,申请人可依据系统网站显示的原因进行修改,修改 6后审核状态自动变成 尚未审核 ,由考管中心重新进行审核㊂考生可查询报名状态,当显示为 报名成功 时,方可交费㊂报名成功的申请人,应该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考试费用(考试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应按照系统网站告知的地点㊁日期等信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㊂6.3.4考试成绩单考试完成后,由考点向通过的考生当场颁发考试成绩单㊂笔试成绩单由考点工作人员发放,口试㊁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口试㊁基本技能考试委任代表签发㊂6.3.5补考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两次考试之间的时间间隔)后参加补考㊂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视为考试不合格㊂7.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7.1申请条件7.1.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c)最近3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d)最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7(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㊂(f)能正确读㊁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㊂注2:本咨询通告中的 严重维修差错 及 严重失信行为 认定标准如下㊂严重维修差错 包括:(1)根据‘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规定“, 事件等级 认定为E级及以上事件责任人的㊂(2)其他被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认定为严重维修差错的情况㊂严重失信行为 包括:(1)根据‘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规定“,应当被一次性扣分4分及以上或截至申请之日累计扣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㊂8(2)其他被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认定为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的情况㊂7.1.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通过相应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c)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d)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附件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㊂(f)能正确读㊁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㊂7.1.3新增专业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1年以上,且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持续从事拟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所申请新增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㊂97.1.4新增类别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维修工作累计在6个月之上,且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所申请新增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㊂7.2申请材料7.2.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材料(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见附件1);(b)执照基础部分笔试㊁口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c)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或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d)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㊂7.2.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材料(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b)执照基础部分笔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01(c)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或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d)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㊂7.2.3新增专业㊁新增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b)新增专业/类别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原执照㊂7.3执照颁发执照颁发(包括新增专业㊁新增专业类别)由考管中心负责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提交执照申请材料的同时向考管中心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㊂考管中心接受邮寄提交或当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在成绩到期30个工作日前提交到考管中心㊂执照样式见附件2㊂8.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8.1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条件8.1.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部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11(a)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或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㊂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㊂(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㊂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㊂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a)机型部分I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4年的维修经历;(b)机型部分Ⅱ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c)机型部分I类和Ⅱ类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部分前1年内获得的㊂当不同机型的机身㊁发动机系统㊁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d)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e)最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㊂218.1.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执照的项目部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a)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b)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项目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项目培训;(c)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㊂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a)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维修工作经历;(b)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c)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㊂8.2申请材料8.2.1机型部分申请材料要求(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见附件3);(b)机型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机型培训证明复印件(该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须在申请前5年内取得);(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㊂318.2.2项目部分申请材料要求(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b)附件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附件项目培训证明复印件(该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须在申请前5年内取得);(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㊂8.3签署流程执照的机型/项目部分签署由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申请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提交执照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㊂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见附件4)或‘项目通用代码表“(见附件5)进行签署㊂执照的项目签署,申请人具备某一项目下的任一子项目培训证书,即可签署该项目㊂9.执照续签的申请与续签9.1执照续签的申请条件(a)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相应专业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有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经历;(b)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41(c)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提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d)最近5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e)最近5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㊂9.2维修人员执照续签申请材料(a)‘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b)相关培训证明(需要质量部门或培训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原件㊂9.3续签工作流程执照续签由考管中心负责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提交执照申请材料的同时向考管中心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㊂考管中心接受邮寄提交或当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在执照有效期限30个工作日前提交到考管中心㊂10.执照的补办㊁换发㊁自愿放弃及过期续签10.1申请条件执照持有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执照补办㊁换发㊁自愿放弃㊂51执照过期续签申请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a)执照过期不超过12个月;(b)执照过期12个月内参加M10模块‘维修法规和维修出版物“考试并通过;(c)执照过期12个月内向考管中心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㊂10.2申请材料10.2.1执照补发申请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执照补办/换发申请书“㊂注3:‘执照补办/换发申请书“标准格式在系统网站下载㊂10.2.2执照换发(a)申请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执照补办/换发申请书“;(b)无法继续使用的执照原件㊂10.2.3执照自愿放弃(a)持照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放弃声明“;(b)声明放弃的执照原件㊂注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放弃声明“标准格式在系统网站下载㊂10.2.4执照过期续签(a)持照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过期续签申请书“以及该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61(b)所在单位出具的执照过期期间的有关放行情况说明;本条款仅适用于有机型/项目签署的申请人;(c)‘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㊂注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过期续签申请书“标准格式在系统网站下载㊂11.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的申请持有国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需要民航局认可或转换的,按照民航局与该执照颁发国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若无协议,通过考核并颁发维修人员执照㊂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㊁澳门特别行政区㊁台湾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需要民航局认可或转换的,按照民航局与该执照颁发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若无协议,通过考核并颁发维修人员执照㊂11.1申请条件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参与维修放行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时,航空运营人应为其申请CCAR-66部维修人员执照㊂运营人所申请的人员应当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且符合条件的颁发执照;当涉及抢修或临时修理时,申请的人员可免予考试,符合条件的颁发执照㊂11.2申请材料71拟使用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的航空运营人应向飞行标准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a)身份证件复印件;(b)国外/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等效证书的复印件㊁机型或维修工作的培训证书复印件;(c)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维修经历描述;(d)运营人出具的工作时间范围,拟从事的维修工作内容和评估意见㊂11.3有关说明(a)考试依据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语言为英语㊂(b)涉及抢修或临时修理并免予考试的人员,所颁发的执照有效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续签3个月㊂其他情况所颁发的执照有效期为5年,并可按照第9条的要求进行续签㊂(c)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获得执照后,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㊁法规,享有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履行执照持有人的义务,并遵守执照的限制要求㊂12.相关单位联系方式飞行标准司㊁各地区管理局㊁考管中心联系方式如下: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100710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邮编:10062181中国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邮编:110043中国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00号邮编:200335中国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云霄路163号邮编:510405中国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邮编:610200中国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邮编:710082中国民航新疆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46号邮编:83001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中国民航大学北院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编300300,电话022-24092282(考试咨询),022-24092284(执照咨询)㊂91附件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申请人资料: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年月日身份证件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国籍: 出生地点:学历: 毕业学校:执照资料(新增专业、类别或续签时适用) :执 照 号:签发日期:专 业:申请内容: (在适合的□内打√)初次申请 □ 新增专业或类别□ 申请续签 □专业:航空机械ME 涡轮式飞机TA □ 活塞式飞机PA □涡轮式直升机TH □ 活塞式直升机PH □航空电子AV □航空器结构STR □ 航空器动力装置PWT □ 航空器起落架LGR □航空器机械附MEC □ 航空器电子附件AVC □ 航空器电气附件ELC □F66-1(5/2017)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时间培训记录证明人我在此申请维修人员执照/续签,并确保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正确;健康状况能够保证正确行使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任何不正确的信息都将影响我资格的有效性。

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1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航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的以下工作:(1)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2)制定专项或地区应急预案;(3)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应急响应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中可能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3 指挥体系3.1 指挥机构(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民航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分指挥部;民航局派出工作组与相关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民航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指挥部或分指挥部;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视情派出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地区管理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监管局成立分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地区管理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指挥部。

3.2 指挥机构的组成(1)如已有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的组成遵从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2)如缺少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由指挥机构领导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决定指挥部或指导小组的组成;(3)成立指挥部时,指挥长可以要求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派出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参加指挥部工作;(4)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需要决定。

3.3 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突发事件正在或者可能造成的威胁、危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组织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尽快恢复民航的正常运行;改变应急响应范围,或宣告应急状态结束;发布相关工作信息;收集、记录和汇总应对工作过程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地方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民航专业技术支持。

中国航发商法

中国航发商法

中国航发商法
中国航发商法(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ircraft Sales Agents)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一部涉及飞机销售代理管理的法规,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飞机、发动机、螺旋桨、零部件等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2. 销售代理资格条件:销售代理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 销售代理许可证申请和审批:销售代理人应当向民航局申请销售代理许可证。

民航局将根据销售代理人的资质和业务情况进行审批,并可以随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4. 销售代理合同签订和执行:销售代理人应当与飞机制造商或供应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代理销售任务。

同时,应当遵守保密义务,确保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保密。

5. 监管措施和处罚:民航局将对销售代理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该法规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飞机销售代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行业的健康发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以下简称安全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与安全相关的信息。

安全信息保护是指规范收集、传递和使用安全信息,避免出现不当披露或公开的情况。

第四条 安全信息保护实行依法管理、重点防护、合理利用的方针,既要确保安全信息可控,又要便于安全信息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信息保护的总体工作负责,从业人员对安全信息保护的具体工作负责。

第二章安全信息保护等级分类及范围第六条 安全信息根据信息重要程度分为涉密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涉密安全信息)、敏感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敏感安全信息)和一般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一般安全信息)。

(一)涉密安全信息本办法所称涉密安全信息,其密级具体范围依据《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相关要求执行。

(二)敏感安全信息本办法所称敏感安全信息,是指不属于涉密安全信息,但泄露后会影响安全工作正常开展或引起媒体和社会过度关注,对民航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安全信息。

(三)本规定所称一般安全信息,是指除涉密安全信息和敏感安全信息以外的其他安全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应当被确定为敏感安全信息:(一)涉及航空器损伤的图片、视频信息。

(二)涉及人员伤亡、医疗及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信息。

(三)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以及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图片、视频信息。

(四)陆空通话记录的文字、音频信息。

(五)人员访谈记录相关的文字、音频、视频信息。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03【实施日期】1993.0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1993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45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检查。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实施非常规性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的合格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一)民用航空器:指除国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指军队、海关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三)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四)维修: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护、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五)非常规性维修:指计划维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维修工作。

(六)维护: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例行检查、一般勤务和排故工作。

(七)翻修:指通过检查和换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八)检查: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标准。

(九)修理: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恢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至可用状态。

(十)改装: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改变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构形或状态。

(十一)校验: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功能性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可用。

(十二)航线维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进行的短停、航行前或航行后的维护工作。

(十三)定期检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为完成计划维修所进行的维修工作。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号:AC-91-11 R2颁发日期:2018年3月14日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11 R2颁发日期:2018年3月14日胡振江批准人:标题: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21R4第21.50条和第十五章的要求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器制造厂家如何编制和管理持续适航文件(ICA)提供指导,以为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规范实施维修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按照本文件编制和管理的持续适航文件,同时可作为符合CCAR-23、25、27、29部第1529条相关要求的输入。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23、25、27、29部或等效适航标准为审定基础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认可证)的航空器制造厂家,同样也适用于上述航空器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人。

3.撤销自本文件颁发之日起,2014年12月29日颁发的AC-91-11 R1《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撤销。

4.说明无论航空器的初始设计水平和可靠性多高,一旦投入使用后,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设计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础,而正确地使用和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准确详尽、便于使用的持续适航文件来保证。

就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当局、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用人都有着足够的认识,CCAR23部§23.1529条、CCAR25部§25.1529、CCAR27部§27.1529条、CCAR29部§29.1529条也都有明确规定。

对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批准和认可是适航审定部门和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AEG)部门的共同职责。

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文件主要作为支持型号合格证颁发的条件,一般必需在颁发型号合格证之前完成;飞行标准部门AEG负责批准和认可的文件主要作为支持航空器投入运行的条件,如果在颁发型号合格证时没有全部完成,首架航空器交付或者颁发标准适航证前必须完成。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2颁发日期:2006年07月17日批准人:蒋怀宇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1.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第66.10条制定。

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3.撤销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AC-66-03中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

4.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2007年2月1日。

5.考试大纲说明5.1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5.1.1定义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格。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1.2考试内容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13个模块:M3. 电工基础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M6. 维护技术基础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M9. 人为因素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M15. 活塞式发动机M16. 螺旋桨5.1.3考试要求及题目分配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采用模块考试方法进行。

模块考试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申请专业规定的每一模块内容的考试。

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申请人应当通过M3、M4、M5、M6、M8、M9、M10、M11、M14这9个模块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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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CTSO-C100c日 期:局长授权批 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1. 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 )适用于为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的制造人。

本CTSO 规定了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 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

3. 要求在本CTSO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 标记进行标识的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应满足SAE AS5276/1运输类飞机的儿童约束系统性能标准(2000年11月)中的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记录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订。

a.功能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飞机环境和所有飞行阶段为儿童提供适当约束的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本CTSO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

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

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 功能鉴定应按本CTSO附录1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偏离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

标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此外,要在ACSD上永久清晰地标注该ACSD的型号信息(参考附件1对SAE AS52761的2.5节的修订)。

d. 也要标记出对特定飞机或特定运行的安装限制和约束条件,例如:“仅用于安装在{插入飞机型号或序列号}”,“仅用于安装在按规章{插入规章号}部的运行”;“仅供军用”,“安装限制说明见图纸{插入图号}”。

5. 申请资料要求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

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手册。

包含以下内容:(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

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

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

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4)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清洁、杀菌程序,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铭牌图纸,图示出设备如何标识本CTSO中第4节所要求的标记信息。

d. 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CTSO第3节进行评估的功能或性能(即:非CTSO功能)。

在获得CTSOA的同时非CTSO功能也一同被接受。

接受这些非CTSO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并在CTSO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1)非CTSO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件、硬件以及环境鉴定类别。

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CTSO功能不会影响设备对本CTSO第3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

(2)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CTSO功能满足第5.d.(1)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

(3)第5.d.(1)节所描述非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要求。

(4)接口要求和相关安装试验程序,以确保对第5.d.(1)节性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

(5)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CTSO设备的性能不会受到非CTSO功能的影响。

(6)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第5.d.(1)节描述的非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

e. 按CCAR-21-R4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CTSO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f.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g.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h. 制造人的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CTSO第3.c节完成的试验结果。

6. 制造人资料要求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审: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b. 设备校准程序;c. 原理图;d. 布线图;e. 材料和工艺规范;f. 如果设备包含非CTSO功能,必须提供第6.a节至第6.e节与非CTSO功能相关的资料。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a.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CTSO第5.a节和第5.b节的资料副本,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b. 如果设备包含已声明的非CTSO功能,则还应包括第5.d.(1)节至第5.d.(4)节所规定资料的副本。

8. 引用文件SAE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Inc.400 Commonwealth Drive, W ARRENDALE, PA 15096-001, USA 也可通过网站订购副本。

附录1 儿童航空安全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适用标准是2000年11月发布的SAE AS 5276/1运输类飞机儿童约束系统。

修改如下:AS5276/1章节修改(斜体文字为变更内容)全文全文使用儿童航空安全设备(ACSD)取代CRS。

SAE AS 5276/1包含以下试验标准作为参考:1.SAE RP J211,冲击试验设备2.SAE AS8049A,民用旋翼航空器,运输类和通用航空飞机座椅性能标准3.SAE ARP4466,民航运输类飞机中的儿童约束系统和旅客座椅系统的尺寸相容性4.联邦法规49卷572部,仿生试验假人AR 25.853(a) [附录F,第一部分(a)(iv)]如果被申请人所属的局方批准,将以新版标准为准。

第1节忽略第1节范围,因与CTSO中的文字大致相同。

2.1节改为:2.1 文件:以下文件是AS的一部分。

提供其他文件作为参考。

当本文内容和引用参考文件矛盾时,以本文优先。

除了某种特定的豁免本文不能取代任何适应法律法规。

2.1.1节改为:2.1.1 SAE资料RP J211,冲击试验设备AS8049B,民用旋翼航空器,运输类和通用航空飞机座椅性能标准ARP4466,民航运输类飞机中的儿童约束系统和旅客座椅系统的尺寸相容性2.1.2节改为2.1.2 规章,AC,CTSO和报告:CCAR 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 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 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AC 91-62A,Use of Child Seats in AircraftAC 120-87B,Use of Child Restraint Systems onAircraft TSO C22g,Safety BeltsCTSO-C39b,航空器座椅和卧铺CTSO-C39c,静力学试验审定的9g运输类飞机座椅CTSO-C127a,旋翼航空器、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实用类飞机座椅系统DOT/FAA/AAM/-94/19, The Performance of ChildRestraint Devices in Transportation Category Seats,Gowdy and DeWeese,FAA Office of Aviation MedicineReport,September 1994.DOT/F AA/AR-00/12, Aircraft Materials Fire TestHandbook2.1.3节改为:2.1.3 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法令和文件:联邦法规49卷571.213,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Standard No. 213 Child Restraint Systems联邦法规49卷571.225,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Standard No. 225 Child Restraint Anchorage Systems联邦法规49卷572,Anthropomorphic Test DummiesNHTSA Drawing Package SAS-100-1000 dated June1,19932.1.4节改为:2.1.4ANSI文件: Available from ANSI,11 West 42ndStreet,New York,NY 10036-8002.ANSI Z535.4 -1998 产品安全标记标牌2.3节改为:2.3 儿童的划分:适合的ACSD是根据儿童的物理特征决定的。

重量、站立身高和发育成熟度(如年龄)对合适的ACSD的构型和定向有重要影响。

由于儿童发育程度不同,通过综合考虑这些特征来决定ACSD构型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简化这个过程,表1为儿童的成长发育定义了3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个主要指标(以下划线标志)。

当一个乘坐人在两类之间,就使用主要指标来决定合适的ACSD的构型和定向。

表1—儿童分类定义儿童类型重量,千克(磅)身高,厘米(英寸)年龄,月新生儿出生至5(11)出生至65(26)不适用婴儿5-10(11-22)65-85(26-34)12以下幼童10-18(22-40)85-110(34-44)12以上2.5d节改为:d. 任何满1周岁且大于10千克(22磅)且站立高度小于110厘米(44英寸)的儿童都视作幼童,并坐在前向安装上部躯体和下部躯体约束的ACSD(III型)2.6节增加新的2.6节:2.6定义:儿童飞机安全设备定义参考联邦法规49卷571.213 S43.2节改为:3.2 ACSD设计/功能3.2.5节改为:3.2.5 如果一个ACSD采用安装在刚性锚固系统上,根据联邦法规49卷571.225 S9中的规定,提供固定的硬件必须符合联邦法规49卷571.213 S5.9(a)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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