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7003-95)MH/T 7003 - 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 1988 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 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 1976 〕 6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 - 8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 - 8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51 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 术语3.1 机场控制区 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MH 7003-19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附 录A 消 防 车 主 要 参 数表 ( 补 充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
MH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航 空 行 业 标 准
M H 7 0 0 3 一9 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 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s o f S e c u r i t y乙
Pr o t e c t i o n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o f Ci v i l Av i a t i o n
t
MH 7 0 0 3 -9 5
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 需要控制的其他 区域 。
3 . 2 封闭 管理 C l o s e d m a n a g e m e n t
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 结合对机场控制 区实施严 密控制 的手段 。
3 . 3 地区 航空运 输 R e g i o n a l a i r 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 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目 前地区 航空 运输在 操作上视同国际航空运输, 对航线上
1 0 安全检查站业务用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
附件
常用地面设备简介及其配置原则
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MH-7003-19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 7003-19951995-02-17发布1995-06-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
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
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烦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I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 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 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 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e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在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方面,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我们可以从民用机场的基本安全设施入手,然后逐步深入探讨不同层次和细节的安全保卫设施标准。
接下来,我将会以知识文章的格式,针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
一、基本安全设施1. 安检设施在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中,安检设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环。
它包括X光机、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设备,确保所有乘客和行李都经过全面的安检。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家民航局的相关规定。
在建设时,还需要考虑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便捷性,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度。
2. 消防设施另一个基本的安全保卫设施是消防设施。
民用机场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辆、灭火器、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相关要求。
还需要考虑消防设施的布局、覆盖范围和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和救援。
二、进阶安全设施3. 安保设施除了基本的安检和消防设施外,民用机场还需要进一步的安保设施,包括监控系统、安检人员培训、安保巡逻等。
监控系统应当覆盖整个机场的各个角落,能够实时监测并录制影像。
安检人员的培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安保巡逻也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和布局,确保机场的安全即使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也能得到有效维护。
4. 防恐设施在当前复杂的安全形势下,防恐设施也成为了民用机场的重要安全保卫设施。
这包括了防爆墙、射击响应系统、防恐培训等。
在建设这些设施时,需要考虑不同恐怖袭击手段和方式,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布局,确保机场能够有效抵御各种恐怖袭击。
三、总结回顾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是一个涉及多个维度的复杂课题。
从基本的安检和消防设施到进阶的安保和防恐设施,每一项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
不仅需要考虑设施本身的功能和性能,还需要考虑它们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机场的安全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民航7003标准

民航7003标准
民航7003标准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 ,该标准代替了原有的MH/T 标准。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 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卫设施的项目和要求,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安全保卫设施。
该标准将“机场围界和道口”单独列章,同时章节内容涵盖了“基本要求、物理围界、入侵报警系统、道口和巡逻道”五方面,这充分地显示出局方对于机场围界部分的重视程度。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可以查阅中国民航局官网发布的相关文件或政策法规。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3 总则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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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3.2 封闭管理Closed management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对机场控制区实施严密控制的手段。
3.3 地区航空运输Regional air transportation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目前地区航空运输在操作上视同国际航空运输,对航线上民用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邮件等都要办理联检单位的进出港手续。
3.4 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The civil part of the military &civil airport民航客、货运输独自使用和军民共同使用的(跑道、滑行道、巡逻道、围栏等部分。
3.5 驰救时间Crash rescue time由呼叫救援开始,至消防部门到达救援地点,消防车辆最早有效介入飞机失事或事故的抢救之间的时间,驰救时间的要求是:在最佳能见度条件和地面通畅条件下,消防车辆到达机场飞行区任何部位为2min,最多不超过3min。
3.6安检工作区The security inspection operating area安全检查人员在航站楼内的工作场所(包括验证、X光机、行李物品检查、开包检查、人身检查等使用的场地和安检值班室等。
4飞行区封闭设施4.1 飞行区周边须修建围栏(或围墙及其配套设施,使之与航站区及周边地区隔离,飞行区围栏(墙应当坚固耐久,防攀(钻越,使人员、车辆及牲畜等不能随意进入飞行区,对飞行区等级为4D(含4D以上的机场,围栏(墙净高度应不低于2.5m;对飞行区等级为4C(含4C以下的机场,视外部环境而异,围栏(墙的高度可在2.2~2.5m范围选定。
4.2 飞行区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围栏的形式可以是钢栅栏、砖墙、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围栏等多种形式。
4.2.1 钢栅栏应符合以下规定:a.围栏的两支撑柱间距不大于3m。
支撑柱应当牢固,其下埋深度由设计确定。
b.围栏的竖筋直径不小于16mm。
c.围栏的边框采用最小边不小于5mm的角钢,且与支撑柱联接牢固,上下边框之间应有加强肋或其他加强措施。
d.国际机场或设计年起降架次超过1万次的国内干线机场,围栏下部地面须砌砖石或水泥混凝土地梁与支撑柱联接牢固,其横截面尺寸为240mm×300m m。
e.围栏下部边框距竖筋下端不大于150mm,竖筋下端距地梁或地面的距离不大于50mm。
围栏上部设计防攀越结构。
f.围栏的两竖筋间距应不大于100mm。
具备II类仪表着陆系统的机场围栏,距地面1m高应设密集型栅网。
g.在水中或跨排水沟修建的围栏段,应采取防人、畜钻入的保安措施。
h.围栏的金属部分应进行除锈、防腐处理,防腐年限应不低于5年。
4.2.2 砖墙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a.围墙必须是实体结构,并设有墙基或地梁,其厚度不小于240mm,并用墙垛加固,两相邻墙垛的间距为2m。
b.围墙应水泥封顶,其上镶嵌碎玻璃;或顶部采用向外弯折300角的刺丝网结构。
刺丝网支撑柱与墙体联接牢固。
刺丝网相邻两支撑柱间距与墙垛间距相同,刺丝垂直间距不大于100mm。
c.留有排水口的部位,应用防钻钢栅(网保护。
d.根据保安需要在重点部位应修建值勤岗楼(或了望塔。
e.围墙应牢固,其基础由设计确定。
4.2.3 钢筋网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a.钢筋网的筋径应为5mm。
b.钢筋网相邻横筋间距不大于100mm,左右间距不大于50mm。
c.钢筋网围栏的其他要求同4.2.1条a、c、d、e、g、h。
4.2.4 钢板网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a.钢板网厚度不应小于4mm。
b.钢板网眼为竖菱形,菱形长对角线不大于100mm。
c.钢板网围栏的其他要求同第4.2.3条c。
4.2.5 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a.相邻两钢筋混凝土垛的间距不大于3m,板块厚度不小于50mm。
b.钢筋混凝土板条的横截面尺寸不小于100mm×50mm。
两板块间距不大于100mm,板条与上下框应联接牢固。
c.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其他要求同第4.2.2条b、c、d、e。
4.2.6 其他围栏形式必须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并经民航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采用。
4.3 除航站楼、维修机库及其他必要的建筑外,其他作为围栏一部分的建筑物,其面向飞行区的一面不得留门,窗户应安装密集型防护钢网。
通入飞行区的下水道口、水管以及其他管道口必须设有钢栅栏防护。
4.4 在飞行区围栏(墙内侧,应修筑供公安巡逻车(含中型卡车使用的道路,巡逻道应符合以下规定:a.国际机场或设计年起降架次超过1万次的国内干线机场,巡逻工作道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路面,载荷按汽-10考虑,其他机场的巡逻工作道为泥结石路面。
b.巡逻工作道基础宽不小于4.5m,路面应高于两侧土道肩,路面宽度为3.5m,两侧修有0.5m的道肩。
c.泥结石巡逻道路基应碾实,并应设有不小于150mm厚的三合土(或粉煤渣基层。
4.5 跑道两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栅门,其宽度不小于4m。
4.6 从跑道两端紧急出口处至进近导航台,地形许可的应修建3.5m宽的简易道路。
4.7 进近灯光地带应修建密集围栏,并留有供工作人员进出的门和相邻保护区之间需要设的通道。
4.8 进入飞行区的路口应符合以下规定:a.除消防车入场通道应设专用道口外,不再设其他专用道口,并且尽量减少道口的数量。
b.每个进出飞行区的道口都应设门,常用道口应设门卫值班室,并有通讯、照明设施。
航站楼两侧的道口,应设电动门和供人员通行的便门;电动门的高度不低于1. 2m,下框距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00mm,门及门垛要坚固。
4.9 飞行区等级为4D级以上的机场建议设隔离机坪或有安全距离的停机位,该机位距重点保护部位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
5航站楼安全设施5.1 旅客交运行李处应有足够的行李安全检查设备,使旅客交运行李安全检查与办理登机手续同时进行(见附录B,现已运行的机场,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改造。
5.2 手提物品及人身安全检查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a.安全检查通道的数量要与高峰小时旅客流量相适应。
一般按高峰小时旅客出港流量每250人设置一个通道,不足250人的按250人设置,所有机场都应有备份通道,对航班量少的机场备份通道和内部工作人员通道可以合用。
b.每个安全检查通道的安全检查现场不小于30m2,旅客候检等待通道的长度不小于20m,或旅客候检室的面积不小于40m2。
c.相邻无隔断的两个安全检查通道并列时,旅客候检通道应设限行栏杆。
d.磁场式安全门的设置,应采取频率相同的办法,不同频率的两个安全门的间距不小于3m;相邻的两个安全门不得采用同一频率,如采用同一频率,两门的间距不得小于10m。
e.每个安全检查通道应设验证室或柜台。
5.3 安全检查工作区应设置安检站值班室(含餐室,面积应符合表1的要求。
5.4 安全检查工作区应设置检查室和公安执勤室,其建筑面积各为8m2。
5.5 国际机场、省会所在地机场凡航站楼内设贵宾室的,应在邻近贵宾室的位置设警卫值班室,警卫值班室的建筑面积为15~30 m2。
5.6 航站楼内应设公安执勤室,公安执勤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干线以上机场,进港厅为15~18 m2;出港厅为(15×2~(18×2m2,支线机场出港厅为1 5 m2(公安值勤室建筑面积不含公共使用面积。
5.7国内干线以上机场航站楼适当部位应设有监护人员值班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18 m2。
5.8 旅客候机隔离厅(室必须有效隔离,不得设置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窗或通道。
凡与非控制区相毗邻或相通的门、窗、通道等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应使进入隔离厅(室的人或物都应经过安全检查。
5.9 航站楼与机坪相通的行李传送带口应安装能锁闭的门。
5.10 航站楼旅客流程设计应做到国际旅客与国内旅客分开,国际进、出港旅客分流;国内进出港旅客也应分流。
6机场控制区公安监控报警系统6.1 国际机场、国际定期航班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的控制区应设公安监控报警系统。
6.2 公安监控系统由控制中心、分控室、监视点组成。
6.2.1 控制中心应符合以下规定:a.控制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 m2,其位置与公安局(处的指挥中心相邻。
b.控制中心应有监控、受警控制台,监视、录相、存贮、打印、复制及通讯等设备。
c.控制中心能同时监视的部位应符合表2的要求,且每个监视器屏面对角线长度不小于45cm(或18in。
d.控制中心应有报警部位显示模板。
e.控制中心室内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不大于70%。
6.3 分控室应符合以下规定:a.分控室分别设在机场最高领导值班室、公安局(处领导办公室、派出所值勤室、安检值班室。
b.分控室按责任区设置报警显示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