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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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确保机场建设符合国际标准,我国对民用航空机场的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场地选择、设计规划、建设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场地选择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首要考虑因素。

机场的选址应考虑地理
环境、气象条件、土地利用等因素,以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机场选址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规划,避免因为城市扩张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机场无法满足未来的需求。

其次,设计规划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关键环节。

机场的设计应符合国际民航
组织(ICAO)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等各个方面。

在设计过
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航空器的起降、停靠、旅客的候机和换乘等各个环节,以确保机场的运行高效、安全。

此外,建设要求也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机场的建设要求涉及到土
地平整、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各个方面。

这些要求不仅涉及到机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了机场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机场在运营过程中能够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需要从选址、设计规
划到建设要求等各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规划。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才能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行,为航空运输提供可靠的保障。

同时,机场建设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航空运输发展的需求,推动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
附件
常用地面设备简介及其配置原则
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9 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 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 (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部分(2000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部分(2000年版)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2002年项次项次 (2)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1.1 民用机场类别 (3)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3)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4)2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5)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5)2.2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 (6)2.3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 (10)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 (12)2.5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17)2.6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 (18)2.7民用机场飞机库防火要求(GB50284) (18)2.8 民用机场排水系统和污水系统(MH5002) (20)2.9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和周围土地使用(MH5002) (21)3民航直升机场规范设计(MH5013) (24)3.1 民用直升机场物理特性 (24)3.2 民用直升机场障碍物限制和清除 (26)3.3 民用直升机场目视助航设施 (30)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1.1 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立安绮华建萍聂国屏亚杰洪涛赞辉桂明成畴夫黄龙生主要审核人:光辉刁永海海云淑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第三章机场场址………………………………………………………………………………………(3)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第五节货运区……………………………………………………………………………………(10)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13)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8)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张立安魏绮华王建萍聂国屏朱亚杰杨洪涛王赞辉陈桂明成畴夫黄龙生主要审核人:张光辉刁永海刘海云张淑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第三章机场场址………………………………………………………………………………………(3)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第五节货运区……………………………………………………………………………………(10)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13)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8)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本章共6节、26条,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及民用机场场道工程、空管工程、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民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施工等方面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包括民航机场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本章的主要内容应是重点要求的。

本章所介绍内容也是案例的基础知识,应能灵活运用。

1d431000国家关于民航机场建设和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1d431001民航机场建设的相关规定一、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民航机场建设规划(1)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民航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三、民航机场建设的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9 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 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 (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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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

对必要的弃土、取土、
削坡、筑坡、净空处理等工程用地按技术标准严格控制,能复垦还田的土地做到复垦恢复使用。

第2.0.5条在对机场总平面规划进行多方案比较时,应同时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各方案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功能相近的建筑,应尽量联建合建。

第2.0.6条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原有土地,尽可能减少新增土地面积。

第三章飞行区用地指标
第3.0.1条机场飞行区的用地包括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滑行道及目视助航灯光工程地段。

第一节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指标
第3.1.1条一条跑道的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含跑道、停止道、跑道端安全地区、围场路、围栏(界)等,用地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第二节平行滑行道增加用地指标
第3.2.1条设有一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增加用地面积见表3.2.1。

第3.2.2条设有第二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增加用地面积见表3.2.2。

第三节助航灯光用地指标
第3.3.1条助航灯光用地(包括维修道路在内),在升降带每端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3.1。

第3.3.2条灯光变电站,每座用地指标为1200m2。

第四章通信导航设施地段用地指标
第4.0.1条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向台:当航向台建在跑道端320m处时,其保护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0m2。

当超过320m时,每增加1m,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增加150m2;每减少1m,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应减少150m2。

二、下滑台:当下滑台设在跑道和滑行道之间时,不另计护区用地面积,当设在距跑道中心线120m时,保护区用地面积为飞行区原有用地范围外增加的面积,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8000m2;当距跑道中心线超过120m时,每超过1m,其保护区用地面积增加400m2。

第4.0.2条近距归航台(NDB)宜与指点标台合建,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4000m2。

第4.0.3条远距归航台(NDB)宜与外指点标台(OM)合建,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

当外指点标台单建且天线置于地面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m2;天线置于机房顶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270m2。

第4.0.4条航线归航台(NDB)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

第4.0.5条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包括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和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

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300m的保护区。

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150m2,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300m的保护区。

当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与航线归航台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8000m2。

第4.0.6条着陆雷达站应建在机场内,其用地指标不另计算。

第4.0.7条航管一/二次雷达站建于机场内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600m2;建于机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

第4.0.8条气象雷达站建于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600m2;当建于场
内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m2。

第4.0.9条区域管制中心(进近管制中心)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5000m2;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0000m2。

第4.0.10条甚高频转播台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500m2;当与其他台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800m2。

第4.0.11条无线电短波发射台采用四波道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每增加一个波道,相应增加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m2。

天线场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4000m2/付;采用四付以上天线时,其用地按85%计算。

第4.0.12条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包括集中发信台和集中收信台。

当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在机场外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当在机场内与航管或通信综合楼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另计算。

第4.0.13条集群移动通信系统中心站建在机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建在机场内时,应与其他建筑合建,当与机场内航管楼、通信楼合建时,不另增加用地指标。

第4.0.14条卫星地球站在机场外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机场内航管楼、通信楼合建时,不另增加用地指标。

第4.0.15条电话站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m2。

第4.0.16条各通信导航设施用地不应超过表4.0.16所列指标。

表中指标均按一个台站的面积计算,核计总面积时,应按实际台站数计算;各台站用地指标均未含进台道路,道路用地指标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000 m2。

第五章航站综合区用地指标
第5.0.1条机场的航站综合区一般由机坪区和航站区组成,为方便计算,将生产及辅助设施区并入航站综合区一并计算指标。

机坪区包括站坪、停机坪、货机坪及附属的部分滑行通道。

航站区包括旅客航站楼、货运设施、停车场及进场路场内部分主干道。

生产及辅助设施区包括航管综合楼、机务维修设施、航空加油站、地面加油站、消防站、医疗急救站、普通车库、特种车库、仓库、公用设施、各勤务保障及驻场单位用房、机场当局行政办公、安检、武警、海关、联检、公安等用房及场内的旅馆、餐厅等。

第5.0.2条各航空公司及其设在机场内的各项设施根据其驻场机队、机务维修等级和管理要求确定,其用地面积不包括在本指标范围之内。

第5.0.3条航站综合区内各区用地指标见表5.0.3。

第六章供油工程用地指标
第6.0.1条机场供油工程用地包括储油、输油、消防、环保、计量、化验以及值班、办公用房等用地。

第6.0.2条机场油库区用地指标见表6.0.2。

第6.0.3条油库铁路专用线用地按铁道部工业、企业级单线用地指标计算,每km铁路专用线用地指标为45000。

第6.0.4条铁路卸油站、卸油码头等因情况各异,可按实际估算。

其中油库部分可按表6.0.2计算。

第七章场外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用地指标
第7.0.1条机场进场路(场外部分)和通往油库区及通信导航地段的道路用地采用国家有关道路用地指标。

第7.0.2条场外供电线路、有线通信线路、场外管线、排水、沟渠、输油管线及其他工程按实际情况确定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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