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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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三章飞行区用地指标第四章通信导航设施地段用地指标第五章航站综合区用地指标第六章供油工程用地指标第七章场外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用地指标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确保机场建设符合国际标准,我国对民用航空机场的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场地选择、设计规划、建设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场地选择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首要考虑因素。

机场的选址应考虑地理
环境、气象条件、土地利用等因素,以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机场选址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规划,避免因为城市扩张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机场无法满足未来的需求。

其次,设计规划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关键环节。

机场的设计应符合国际民航
组织(ICAO)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等各个方面。

在设计过
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航空器的起降、停靠、旅客的候机和换乘等各个环节,以确保机场的运行高效、安全。

此外,建设要求也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机场的建设要求涉及到土
地平整、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各个方面。

这些要求不仅涉及到机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了机场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机场在运营过程中能够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需要从选址、设计规
划到建设要求等各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规划。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才能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行,为航空运输提供可靠的保障。

同时,机场建设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航空运输发展的需求,推动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民航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9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依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空中航行服务程序—机场》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区、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持续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条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平面尺寸、物理特性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和飞行区场地面积相适应的机场场地巡视检查和维护人员及设施设备。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巡视检查和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对象、学时、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飞行区场地管理业务培训大纲(见附件)要求。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飞行区场地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工作目标;(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三)人员培训和考核;(四)飞行区场地巡视检查方案;(五)飞行区场地维护方案;(六)飞行区道面综合评价和场地管理工作评估。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进行编号,便于巡视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跑道、滑行道(含滑行道桥)和机坪道面状况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维护和改进措施。

当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或者出现持续沉降且面积较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的建议采取防范措施。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及机场总体规划,并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机场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一)新建和迁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二)改扩建总体规划(如需调整)、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二章机场选址第五条机场选址报告应按照《民用运输机场选址规范》等技术规范编制,选址审查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生态环境、气象、文物、自然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预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二)民航局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

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三)民航局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条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机场场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并对场址实施有效保护。

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第九条机场总体规划应按照《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等技术规范编制,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一、引言。

通用机场是指用于通用航空运输的机场,主要服务于私人飞机、商务飞机和一些小型飞机。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直接影响着机场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因此,建设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

二、场地选择。

通用机场的选址应考虑周边地形、气候、环境保护等因素。

场地应具备较好的平整度和承载能力,避免地质灾害和水患风险。

此外,周边环境宜保持清洁,远离城市噪音和工业排放。

三、跑道设计。

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应根据飞机起降的需求来确定,同时考虑飞机的最大起降重量和气象条件。

跑道的宽度和材质也需符合相应的标准,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和滑行。

四、航站楼建设。

通用机场的航站楼应具备基本的候机和服务功能,包括航班信息发布、安检、登机口等设施。

同时,应考虑未来的航空客流增长,合理规划航站楼的扩建和改造。

五、航空设施。

通用机场的航空设施包括航空油料供应、航空器材维修、航空器材存储等。

这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考虑通用航空运输的特点,为飞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六、通用机场管理。

通用机场的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机场运营的安全和有序。

管理团队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紧急事件。

七、安全保障。

通用机场的安全保障是最重要的一环,包括飞行安全、地面安全、设施安全等方面。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飞行员和地面人员的培训,确保飞机和人员的安全。

八、环境保护。

通用机场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噪音和排放物的污染,保护周边生态环境。

九、经济效益。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机场的长期稳定运营和盈利能力。

十、结语。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机场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是机场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建设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关于发布《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06〕74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空管部门,各机场(公司)、航空运输公司,中航油总公司,各有关设计、咨询单位:为了适应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支线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保证支线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修订的《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已经民航总局审定。

现批准《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编号为MH5023-2006,自2 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民航总局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抄送:建设部。

一、总则1.1 为满足民用航空支线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支线机场)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支线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保证支线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支线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1)设计目标年旅客吞吐量小于50万人次(含)2)主要起降短程飞机3)规划的直达航程一般在800~1500公里范围内。

1.3 支线机场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和满足运营基本功能需要,兼顾国防建设需要。

2)以人为本,简捷、方便旅客和货物进出。

3)“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滚动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余地。

4)客运和货运设施在流程及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从简,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

5)地面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投产年需要配备。

6)供电、供水、供气、供油、有线通信、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宜充分依靠城市公共设施。

7)消防、救援等设施按国家法规及民用航空行业规定及标准执行,可利用机场所在城市消防机构及设施设备。

1.4 机场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场址2.1 支线机场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符合民航总局编制的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规划2)应与当地城市规划相协调。

3)飞机进离场飞行程序、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和其他所需要空域应做好军民航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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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

第三条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

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
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初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核。

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情况。

(二)技术经济分析。

按照机场场址情况对照表(参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设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三)结论和建议。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报告;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格及搬迁费用的意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或与军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附图:1.各场址的地形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关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方案图;
5.机场(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方案图(进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铁路或码头等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情况)。

第六条机场场址报告书正式编制完成后,作为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通用航空机场的选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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