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机场使用细则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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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人员管理规定(3篇)

机场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场人员管理,提高机场服务质量,确保机场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场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机场服务保障单位等。

第三条机场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高效运行;3. 依法治场,以人为本;4. 培训提升,持续改进。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职责第四条机场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管理人员:负责机场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2. 运行人员:负责机场的运行保障、安全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

3. 服务人员:负责机场的旅客服务、行李服务、货物服务等工作。

4. 技术人员:负责机场的设备维护、技术支持、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各类人员的职责如下:(一)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机场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决策;2. 制定和实施机场管理制度;3. 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确保机场安全、高效运行;4. 负责机场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协调。

(二)运行人员职责1. 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航班正常;2. 监控机场运行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3. 参与机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4. 协调各部门间的运行工作。

(三)服务人员职责1. 提供旅客服务,确保旅客在机场的出行体验;2. 负责行李、货物等物品的装卸、转运和保障;3. 维护机场环境整洁,保障旅客安全;4.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客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技术人员职责1. 负责机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2. 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机场运行安全;3. 参与机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4. 参与机场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三章人员招聘与培训第六条机场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进行。

第七条机场招聘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信息;2. 筛选简历;3. 面试;4. 背景调查;5. 体检;6. 录用。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
实施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08.16
•【文号】民航规〔2023〕28号
•【施行日期】2023.08.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
则》的通知
民航规〔2023〕28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规范我国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工作,促进直升机运行领域发展,提高其仪表运行的安全水平,民航局制定了《民用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请各地区管理局依据本通知于2023年底前完成辖区相关直升机运营人的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8月16日。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建设指挥部,民航有关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航站楼规划设计,提升机场运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我司组织相关单位总结借鉴国内外建设实践和技术规范,研究编制了《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按要求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并于2024年2月10日前反馈至编写组联系人电子邮箱。

相关文件可在民航局网站“意见征集”栏或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系统“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赵洋,电话:186****7984
联系人邮箱:zhaoyang2@
民航局机场司2024年1月2日。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1.28•【文号】•【施行日期】198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原因: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止或者被新的规定取代,其中涉及的行业体制、管理职责分工均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1981年1月28日)第一章概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组织与实施专业飞行的依据。

各级领导机关、专业飞行队和有关勤务保障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

凡制定有关专业飞行的补充规定和指示,都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专业飞行是用装有专用设备的飞机进行农业、林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上飞行、人工降水等作业项目的飞行,是直接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三条保证飞行安全是完成专业生产任务的前提。

在组织与实施专业飞行中,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作业质量。

第四条专业飞行具有流动分散,远离基地,工作、生活条件较差,设备简陋,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任务紧迫、多变等特点。

为此要求:(一)民航省(市、自治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区〕局、航空站领导,必须对在本区域内执行专业飞行任务的机组实施统一领导,严格管理。

经常深入作业基地,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机组安全生产、作业质量、思想作风和生活管理的情况,提出具体措施,不断改进对专业飞行的组织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民航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9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依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空中航行服务程序—机场》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区、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持续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条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平面尺寸、物理特性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和飞行区场地面积相适应的机场场地巡视检查和维护人员及设施设备。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巡视检查和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对象、学时、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飞行区场地管理业务培训大纲(见附件)要求。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飞行区场地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工作目标;(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三)人员培训和考核;(四)飞行区场地巡视检查方案;(五)飞行区场地维护方案;(六)飞行区道面综合评价和场地管理工作评估。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进行编号,便于巡视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跑道、滑行道(含滑行道桥)和机坪道面状况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维护和改进措施。

当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或者出现持续沉降且面积较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的建议采取防范措施。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170号令)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170号令)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通用运输机场(其中有滑行道可供固定翼机型起降的机场)参照本规则执行。

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航空器活动区内标定的可供车辆、人员通行的地面路线。

第三条航空器活动区内交通事故是指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制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八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定期对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五)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4•【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已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八月十四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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