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修订说明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国质量奖是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国家质量战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项系统性的质量绩效评价活动,综合审查和评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对达到预定标准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活动活动。
本办法旨在规范质量奖实施程序,提高质量奖的整体评估水平,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质量持续改进,推动国家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改善。
二、质量奖的申报、审核和评审(一)申报1. 企业对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进行申报,在申报时需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 企业可根据质量奖活动要求和资质要求,在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发布申请表和包括相关专业资质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根据申报资料,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核。
2.场审核时,由专家组负责审核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活动的有效性及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三)评审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根据申报资料和现场审核结果,对质量奖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并发放质量奖。
2. 企业评审结果将公布在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并在本局官方网站上发布质量奖表彰单位名单。
三、质量奖的表彰和奖励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对质量奖表彰礼活动中的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向其颁发质量奖牌、证书及其他奖励。
2.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质量奖表彰企业负责人发放国家表彰荣誉称号,并予以相应奖金、财务补助、技术支持等。
四、结束语中国质量奖的实施,旨在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深化国家质量管理体系的改革,增强国家质量管理的职能,促进质量工作的持久改善,增强企业的质量竞争力,保证国民的质量权益,使中国制造事业发展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11中国橡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出现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缺失、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满足比例要求等方面;个别企业还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的情况。
此次重点检查还包括认定机构、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等3个方面。
认定机构存在问题主要是追求认定数量,认定把关不9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7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质量奖2013年开设,授予在质量领域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管理办法》规定了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各自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申报材料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严;认定后疏于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包括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出具虚假及不规范的审计报告。
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是存在超限打分的情况。
据了解,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渠道提交。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评审委员会据此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该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最终审定。
9月21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就开展质量授信到期产品复审工作下发通知(中橡协字﹝2015﹞57号),要求在11月6日前,复审企业完成复审产品及新产品的申请资料提交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2013年获颁质量授信证书的力车胎、胶管胶带、运动鞋、炭黑、制品、助剂、工程橡胶等7类质量授信产品已经到期,需要对所涉及的56家企业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开展质量授信到期产品复审工作进行复审并重新颁发证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关于修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14日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4月1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发布2016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修订2022年4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市监人函〔2019〕1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
第三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个人和集体,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日期:2018/06/13浏览次数:76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申报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及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以下简称质量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质量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质量技术创新,促进质量研究、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质量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质量技术奖授予在推进我国质量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在质量研究、质量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质量技术奖的申报人。
第六条质量技术奖是中国质量协会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质量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质量技术奖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及评审的协调落实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九条质量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基础研究、社会公益以及其他质量管理创新实践成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在非脱密的情况下不得申报质量技术奖。
第十条质量技术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3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2个;优秀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1个。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成果水平、对质量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国家质量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性质)国家质量奖是政府奖励,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奖励设置)国家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总数为六个,其中,小企业一个。
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奖励原则)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二)企业自愿申请;(三)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获奖者的社会责任)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有责任介绍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我国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管理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一)审议并通过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二)聘请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审议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四)作出授予国家质量奖的决定。
第七条(办事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相关交办事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二)建立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制定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四)承担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评审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专家委员会自动解散。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负责国家质量奖的评审;(二)撰写评审报告;(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四)其他有关事项。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2018修订)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2018修订)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日期:2018/06/13浏览次数:66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进我国质量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中国质量协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以下简称质量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为维护质量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质量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设立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质量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中国质量协会设立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质量技术奖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质量技术奖的奖励资金由中国质量协会自行筹集,并可接受支持和关心中国质量事业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质量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质量技术奖设三个等级,包括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为推动各类先进质量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进行优秀项目的评选,包括六西格玛、精益管理、质量功能展开、可靠性管理、质量创新和优质服务优秀项目,优秀项目属于优秀奖级别。
设“刘源张质量技术个人奖”,激励与表彰在质量技术进步与质量管理推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质量工作者。
另设“中国质量学术论文奖”,旨在推动我国质量领域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挖掘中国特色质量管理最佳实践和管理模式。
第八条质量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基础研究、社会公益以及其他质量管理创新实践成果。
第三章质量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第九条质量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
第十条申报组织或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中国质量奖评审规则

中国质量奖评审规则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中国质量奖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奖宗旨)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推进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奖励性质)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的最高政府性荣誉,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本规则所称“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本规则所称“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奖项设置) 中国质量奖开展周期为两年,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10个,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90个。
第四条(奖励原则)中国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组织领导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审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主管部门)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质检总局,负责日常工作。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

附件1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质量奖是经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中国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第三条中国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组织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中国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
评选表彰委员会由质量领域院士、专家、学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监督委员会由法律、公证、消费者、媒体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监督工作。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申报、核实和受理第九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成熟度高并具有推广价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国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国家对评选表彰活动提出了新要求。
2017年以来,经党中央批准,我国陆续发布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对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现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5年发布,需要根据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评选表彰活动的最新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符合要求、更加规范。
(二)机构改革后评选表彰活动实施主体亟待调整。
机构改革
后,组建市场监管总局,不再保留原质检总局。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原发布单位为质检总局,《管理办法》中涉及质检总局的条款表述已经过时。
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同意将中国质量奖的主办单位由原质检总局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
因此,《管理办法》中组织实施主体及涉及质检总局有关条款亟待调整,以保证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适应质量奖评选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有必要对新时期获奖组织和个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退出机制。
结合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变化、管理模式调整、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等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政府质量奖以及我国科技奖的做法,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条款,调整与发展形势不适应的条款,以对相关情况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修订过程
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复函同意开展中国质量奖表彰项目后,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即着手研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我局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归纳汇总成功做法,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质量奖和国家科技奖等的做法,提出了修订意见。
2020年4月至5月,陆续征求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局各司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总体结构较之前版本新增加“第六章推广与分享”,条款由42条调整为48条。
修订内容主要聚焦四个方面:一是将条款中涉及质检总局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二是根据国家和总局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评选程序、征求意见、公示要求等。
三是进一步严格获奖组织和个人退出机制。
四是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分享和推广质量管理方法。
需要说明的有:
(一)修改责任部门。
《管理办法》中第6、7、13、14、16、17、20、24、25、38、40、41、43、47条中的“质检总局”或“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对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或“市场监管部门”。
(二)明确奖项名额。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市场监管总局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9〕41号),在《管理办法》第3条中明确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具体名额。
(三)完善申报要求。
《管理办法》第9条,对参评组织条件增加了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以及制定质量战略、建设质量文化等要求;第10条,对参评个人提出了政治要求。
(四)调整有关程序。
《管理办法》第13条,提出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14
条,要求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对申报单位和个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16条,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组织和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五)严格退出机制。
《管理办法》第32条,将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撤销奖励情形的时间调整为五年。
(六)禁止广告营销。
《管理办法》第33条,要求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和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七)强化日常管理。
《管理办法》第34条,明确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等进行报告。
第35条,明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对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八)增加推广义务。
新增加第六章第44、45、46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本地区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的职责,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主动分享、推广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等义务进行了规范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