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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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城乡规划博客()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目录
1. 总 则 ............................................. 4
1.1. 编制目的...................................................................................................4 1.2. 适用范围...................................................................................................4 1.3. 定位与构成...............................................................................................4
7. 居住用地规划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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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城乡规划博客()

7.1. 规划导向.................................................................................................17 7.2. 基本要求.................................................................................................17
3. 编码 ............................................... 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要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上海控规成果规范说明含附录精编精编、、精编

上海控规成果规范说明含附录精编精编、、精编

目录1.总则1.1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3.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4.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4.1适用范围....................................................................................................................4.2《附加图则》的成果构成.........................................................................................4.3编制程序....................................................................................................................4.4附加图则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5.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2010年最新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2010年最新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试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0年5月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

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1.法定文件包括图则和文本两部分。

图则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

2.普适图则分为整单元图则和分幅图则。

整单元图则是以单元为单位出图的图纸,分幅图是以街坊为单位出图的图纸,两者均包含用地编号、用地面积、用地界线、用地性质、混合用地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备注、控制线、建筑界面等普适性控制要素。

3.针对重点地区,应在普适图则的基础上,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编制附加图则,并作为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

附加图则的出图方式另行制定。

4.针对发展预留区,应适时增补普适图则。

根据需要,可同步编制附加图则。

5.文本是以条文的方式对图则的解释和应用说明。

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1.技术文件是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性技术文件,是规划管理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考文件,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供指导。

2.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说明书和编制文件。

其中,基础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和现状图纸;说明书包括规划说明和规划系统图。

2.4.电子数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除书面印刷方式外,还应包括“电子数据”方式。

电子数据标准应统一,详见附录四。

3.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3.1.法定文件《图则》的内容3.1.1.整单元普适图则的组成。

包括图、表、图纸信息和编制信息四部分。

其中:1.图纸:含本单元的区域位置、比例尺和风玫瑰、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例。

2.表:含用地汇总表、地块控制指标表和备注。

上海东元坊开发项目违规事实

上海东元坊开发项目违规事实

此文加上文头后拟作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正文使用,暂时不对外传,请大家传阅,修改后再商量定稿和如何使用。

上海东元坊开发项目违规事实东元坊项目的违规事实主要表现在立项阶段,设计,规划编制,审批阶段以及规划调整三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违规取得《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书证不包括1号楼地块1. 报建在先,立项在后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东元坊项目在2000.5.22已经报建。

但黄规规(2001)26号《选址意见书》于2001.4.23才得以核发, 区规规(2002)25号《东元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2.6.3才取得。

2. 领证在前,合同在后03版和95版《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58条都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在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东元坊项目于2002.6.3 以区规规(2002)25号取得《东元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直至2004..8 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黄2004出让合同59号3.核发的书证用地范围不包括355-06地块当时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都不包括现在拟建的99.8m ,35层楼的355-06地块,也未涉及2007.12.26 才批复的《半淞园社区(C0105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但上述书证均记载了于2000.6.6由沪规划(2000)第0372号批准,但现已不见踪影的《中山南路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已经批准的《中山南路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355-06地块明确标志为多层住宅用地,而不是99.8m的35层高层。

二.设计,规划编制,审批阶段:在已超标地块上建造建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超标;未有效征求公众意见1. 355地块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经超标, 不应再扩建,加建经计算,355地块现有建筑的容积率已经达到2.505(287300/11470m2), 超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容积率2.5上限。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
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

现将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5. 强度分区引导 ...................................... 13
5.1. 规划导向.................................................................................................13 5.2. 基本要求.................................................................................................13 5.3. 开发强度控制.........................................................................................13
4. 土地使用规划 ....................................... 9
4.1. 规划导向...................................................................................................9 4.2. 用地分类...................................................................................................9 4.3. 用地性质的明确.....................................................................................12
11.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 29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层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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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
(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
(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
2、在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
3、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工业、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地块建筑高度、面宽、密度的;
4、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消防间距等要求的;
5、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
6、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
7、经市规划局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除本条(一)所规定情形之外,涉及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结构布局等强制性控制指标有一定调整,且对周边产生一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

第四条(编制要求)
(一)因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编制或调整导致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区县规划部门等随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同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图则)。

(二)因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因规划实施条件变化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或深化的,应经市规划局依申请审核同意,由区县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第五条(审批程序)
上述随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规划控制线)编制或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图则)同步上报后,按规定程序一并审批。

确有特殊原因(如规划控制线编制)而无法同步编制和上报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后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规划控制线)另行制定。

对第四条(二)依申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任务申请与审核
区、县规划部门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向市规划局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申请。

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市规划局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审核同意的,应予批复并认定属一般性局部调整或技术性局部调整,明确相关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公众参与等要求;审核不予同意的,应书面函复并告知理由。

(二)规划编制与上报
区、县规划部门应按照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批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编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附件2的规定。

对于一般性局部调整(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区、县规划局参照《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暂行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相关内容在规划所在区域和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20天,并收集公众意见,汇总形成公众参与报告书。

区、县规划部门应按成果规范要求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上报市规划局。

对符合上报要求的,市规划局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规划审批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对申请报告的批复,对上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组织审核和审批。

1、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会审予以审批。

根据需要,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规划部门可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以及听取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2、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议意见,并结合公众参与报告书等予以审批。

3、对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应符合本规定并应按“特别论证制度”予以审批。

4、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除涉及公众利益外不予调整。

5、对不符合任务书批复要求的,书面通知区、县规划部门予以修改后另行报批。

根据需要,相关区、县规划部门可参与相关审查会议。

第六条(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在报经市政府同意
后,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议意见和公众参与报告书,由市规划局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经区、县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一)对于浦东新区、郊区区、县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参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及成果,应按规定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信息公开)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批准后,规划成果等审批结果应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审核及发布工作规则》予以发布。

第八条(其它)
(一)未按本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调整规划无效;因违规调整规划而审批建设项目造成后果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审批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本规程从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
2、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内容要求
附件1: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名称及概况。

包括申请调整规划的范围的地理位置、历史背景、建设现状、交通条件,以及规划调整范围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等。

2、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简要评价。

3、申请规划局部调整必要性的论证。

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上层次规划情况、原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规划局部调整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5、对一般性局部调整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

附件2: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编制的内容要求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名称及概况。

包括地理位置、历史背景、用地现状、交通条件、与周边关系等。

2、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具体内容。

4、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理由、依据。

包括社会和经济效益;对城市空间形态、历史文化风貌的影响情况;对环境和交通的影响情况;对市政配套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影响情况等。

5、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修订(补充)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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