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2010年最新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目录
1. 总 则 ............................................. 4
1.1. 编制目的...................................................................................................4 1.2. 适用范围...................................................................................................4 1.3. 定位与构成...............................................................................................4
7. 居住用地规划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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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城乡规划博客()
7.1. 规划导向.................................................................................................17 7.2. 基本要求.................................................................................................17
3. 编码 ............................................... 6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 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 ,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 ,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 ,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 ,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政策解读】《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重点完善了六方面内容

【政策解读】《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重点完善了六方面内容编者按:2016年12月7月,《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经市政府同意,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实施。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是直接指导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核心技术文件,同时也是检验规划质量的重要标尺。
自2011年发布实施以来,指导本市控规编制800余项,有效推进了控规全覆盖,也提高了控规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
近年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强化五个统筹”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40)》(草案)也明确提出了“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的发展目标及具体策略。
对照新形势和新要求,为了不断与时俱进、提升控规编制水平,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详规处牵头、市规划编审中心负责开展了技术准则的评估修订工作。
在7个国际城市案例研究、6项重点专题研究,并广泛征询专家、市级相关委办局、区县政府、控规编制单位、开发建设单位等基础上,工作组编制形成了《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于2016年11月经市政府研究批准,12月初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发布实施。
为了便于广大控规编制、管理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现对其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在原准则基础上,重点完善了以下六方面内容:(一)促进土地混合弹性使用,提升城市活力现行《技术准则》统筹衔接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的城乡用地分类标准,优化地类划分,鼓励土地混合使用。
本次修订重点加强土地使用的混合引导,提高业态使用弹性。
1、新增“综合用地”地类借鉴新加坡的“白地”,在区位条件最为优越、发展潜力巨大的区域(如中央活动区),选取核心地块作为“综合用地”,用于商业、办公、住宅、文化等多个用途的混合。
在透彻研究和深入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开发需求确定功能用途和具体比例,实现土地的最优配置。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要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5. 空间管制 .......................................... 18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规划导向 ................................................................................................................18 空间景观构架 ........................................................................................................18 建筑高度 ................................................................................................................20 建筑界面 ................................................................................................................21 公共空间 ................................................................................................................23 风貌保护 ................................................................................................................24 地下空间 ................................................................................................................25 其它 ........................................................................................................................25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8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单元规划或者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等要求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第四条(作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管理部门)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的原则)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历史风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
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
现将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5.1. 规划导向.................................................................................................13 5.2. 基本要求.................................................................................................13 5.3. 开发强度控制.........................................................................................13
4. 土地使用规划 ....................................... 9
4.1. 规划导向...................................................................................................9 4.2. 用地分类...................................................................................................9 4.3. 用地性质的明确.....................................................................................12
11.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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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试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0年5月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
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1.法定文件包括图则和文本两部分。
图则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
2.普适图则分为整单元图则和分幅图则。
整单元图则是以单元为单位出图的图纸,分幅图是以街坊为单位出图的图纸,两者均包含用地编号、用地面积、用地界线、用地性质、混合用地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备注、控制线、建筑界面等普适性控制要素。
3.针对重点地区,应在普适图则的基础上,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编制附加图则,并作为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
附加图则的出图方式另行制定。
4.针对发展预留区,应适时增补普适图则。
根据需要,可同步编制附加图则。
5.文本是以条文的方式对图则的解释和应用说明。
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1.技术文件是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性技术文件,是规划管理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考文件,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供指导。
2.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说明书和编制文件。
其中,基础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和现状图纸;说明书包括规划说明和规划系统图。
2.4.电子数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除书面印刷方式外,还应包括“电子数据”方式。
电子数据标准应统一,详见附录四。
3.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3.1.法定文件《图则》的内容3.1.1.整单元普适图则的组成。
包括图、表、图纸信息和编制信息四部分。
其中:1.图纸:含本单元的区域位置、比例尺和风玫瑰、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例。
2.表:含用地汇总表、地块控制指标表和备注。
3.图纸信息:含图纸名称。
4.编制信息:含规委审议会日期、批准文号和城乡规划专用章、历次更新注记表。
3.1.2.分幅普适图则的组成包含图、表、图纸信息和编制信息四部分。
其中:1.图纸:含街坊在本单元的位置、比例尺和风玫瑰、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例。
2.表:含地块控制指标表和注释。
3.图纸信息:含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分幅图编号。
4.编制信息:含组织编制单位、设计单位。
3.1.3.普适图则中图的内容1.地块划分。
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
2.特别管制区。
划定发展预留区、重点地区和发展敏感区的范围。
3.用地性质。
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用统一标准底色表示(按照附录二执行)。
4.配套设施。
用统一的标准图例(按照附录三执行),标注在地块内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向的位置上,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应划出明确的地块。
5.空间管制。
用细虚线划示街坊的建筑界面控制线,并注明建筑界面控制线与红线的距离、贴线率。
注明绿地控制线。
6.交通控制。
应注明区内红线和轨道交通控制线。
应注明地块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路段。
若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步行街、非机动车专用道、公交专用道等,应划示线路位置。
应注明港湾式公交站和出租车站的位置。
应以剖切线注明道路断面(文本附表1)索引,注明交叉口形式(文本附表2)的索引。
7.市政设施。
应注明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或高度。
具体包括:独立占地的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和环卫设施用地;高压走廊;微波通道;大型原水、净水输配水管渠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线走廊;区域性主干管要求控制宽度;以及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3.1.4.普适图则中表的内容1.用地汇总表。
详见附表1。
用地汇总表必须包括各中类用地用地的总面积及其在总规划面积中所占的比例。
用地面积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用公顷(ha)。
占地比例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单位用%。
2.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详见附表2。
(1)“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包含的内容有:用地编号、用地性质代码、用地性质、用地面积、混合用地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备注。
(2)“用地面积”数字数值保留到个位,单位用“平方米”。
“容积率”数字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3)“用地性质代码”和“用地性质”按《技术准则》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代码表达,应确定至中类,发展预留地区可确定至大类。
(4)“混合用地比例”一栏中,应注明混合用地中不同性质的建筑量比例。
(5)“建筑高度”应在规划指标控制表中注明建筑控制高度的上下限和高度控制等级。
数字数值保留至个位。
(6)“备注——配套设施项目名称”中,应标明设施名称及其规模。
(7)“备注——其他”中应说明地块规划动态及其他要求。
规划保留地块应注明主要建筑物、地标和居住区的名称;规划在待建地块应注明该地块控制指标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文件编号。
“现状保留”指保留该地块内现有合法的开发用途和强度。
3.1.5.图纸信息的内容1.图纸名称。
注明:上海市区社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1)/(2)。
2.地区编号。
图则地区采用全市统一编号,详见《技术准则》。
3.1.6.编制信息1.盖章栏。
注明:上海市规划委员会 年 月 日第 次会议通过。
沪府规[20 ] 号文批准。
盖城乡规划专用章。
2.历次更新注记表。
详见附表3。
3.1.7.附加图则根据普适图则确定的重点地区的范围,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增加建筑密度、屋顶形式、建筑方式(围合式、开放式)、标志性建筑位置、建筑色彩、公共通道控制线以及其他必要的控制要素。
具体要求可根据城市设计的成果要求具体确定。
3.2.法定文件《文本》的内容3.2.1.总则1.法律效力。
阐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2.法定文件。
阐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3.规划范围。
说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和规划面积。
4.编制依据。
说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依据的法规标准、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
5.规划原则。
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原则。
6.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地区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7.规划动态。
明确保留、在待建和规划的定义。
说明地块现有用途与规划用途之间的关系。
说明在未实质性改变地块现有用途的情况下,保留地块一般性改扩建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8.规划更新。
明确规划增补普适图则、附加图则、局部地块调整图则、规划修编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
9.规划执行。
阐明规划执行阶段的适用程序。
10.其他规定。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他总体规定。
3.2.2.土地使用1.用地性质。
说明混合用地的比例划分原则。
说明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2.地块边界和用地面积。
说明规划地块划分的依据、地块面积的数据来源。
说明在规划执行阶段,地块边界调整(细分、合并或调整)的适用程序。
3.规划特别管制区。
说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各类规划特别管制区划定的依据、功能定位和规划原则,以及该地区所适用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4.建筑适建性规定。
列明建筑适建性规定表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列明适用甲类适用程序的适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5.其他规定。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他土地使用规定。
3.2.3.土地开发强度1.开发强度的计算指标。
说明以容积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度计算指标。
2.容积率计算口径。
说明当用地边界调整时,容积率和建筑总量的计算口径。
说明独立占地和非独立占地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口径,及其规划执行的方法和程序。
说明地下建筑开发强度的计算口径。
3.其他规定。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他开发强度规定。
3.2.4.公共服务设施1.综合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
说明公共服务设施图标所在的位置为规划建议位置,可结合规划实施在适当的范围内调整。
2.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列明可在规划执行阶段以规定的适用程序调整控制指标的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3.综合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列明可在规划执行阶段以规定的适用程序调整控制指标的综合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4.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时序。
规定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实施时序。
5.其他规定。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
3.2.5.城市空间管制规定1.控制指标。
说明城市空间管制的规划指标体系。
2.建筑限高。
说明建筑限高的应用方法和执行适用程序。
3.建筑界面控制。
对不同地段有针对性地提出城市公共空间的控制原则要求和管理规定。
提出建筑界面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4.其他规定。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他空间管制的规定。
3.2.6.道路交通设施1.控制要求。
明确各类交通设施的设置原则和方法,及其须占用的空间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说明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交通设施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对交通设施控制线需要做出的其他说明。
2.道路断面和交叉口。
本规划道路系统的布局和断面形式(附表4).本规划采用立交的交叉口形式和人行过街通道形式(附表5)3.调整可能。
说明各类交通设施可能因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有所调整。
3.2.7.市政设施1.控制要求。
明确各类市政设施的设置原则和方法,及其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说明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市政设施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对市政设施设置需要做出的特别说明。
2.调整可能。
说明各类交通设施可能因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有所调整。
3.2.8.其他规定1.文保单位。
针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2.地下空间。
针对地下空间提出相应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3.其他规定。
提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说明的其他规定。
3.2.9.附则1.生效日期。
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公布实施的日期。
2.解释权归属。
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解释权归属及修改规定。
3.3.法定文件的统一格式3.3.1.幅面和装订要求文本采用A4幅面,图则折叠为A4幅面大小,以A4幅面双孔活页夹竖向装订。
3.3.2.封面注明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的名称和发布部门。
规划名称为二号黑体字居中,发布部门落款为小三号黑体字居中。
在封面右侧插入浅红底色文本框,初号浅灰色字体居中注明“法定文件·首份图则”、 “法定文件·文本”。
3.3.3.扉页规划编制单位的名称、资质,规划名称、设计人员及签字栏、规划单位出图章栏。
编制单位名称四号黑体,编制单位证书编号与等级小四号黑体,项目名称小二号黑体,设计人员名单和签字栏四号黑体。
3.3.4.图则图纸格式按照第三章第(一)部分的规定执行。
整单元普适图则的图幅大小按标准A0或A0加长幅面,特殊情况可分幅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