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SD208-87-火力发电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

火力发电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SD 208-871 总则1.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火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高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实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1.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可以填表的应参照本规定,并根据(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及省级环保部门或国家环保局审批。
1.3 本规定适用于5万kW及以上的大中型火电厂(供热机组为2.5万kW及以上),5万kW以下的火电厂一般只填写报告表。
1.4 火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由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报告书应由电力系统持“综合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1.5 环境影响评价应先编制评价大纲,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省或国家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再进行环境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报告书。
1.6 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火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7 新建工程的报告书(表)应根据项目建议书的规划容量编制。
扩建工程已按规划容量编制了报告书(表),并已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无较大改变时,不再编制报告书(表),必要时可进行环境现状调查。
1.8 为确保火电厂“三同时”的实施,评价单位应在报告书中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施,要有方案比较、工艺流程、工程投资分析,要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1.9 扩建的火电厂,除按本规定进行工作外,尚应结合老厂统筹规划,对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1.10 火电厂的环保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对除尘系统、除灰系统、排水系统等的水量、水质平衡作全面规划,提出综合的治理方案,以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一的目的。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3篇)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火电厂在发电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火电厂环境管理制度,并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 火电厂应当安装和使用污染物监测设备,定期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3. 火电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净化设施,合理控制燃煤量和燃烧温度等。
4. 火电厂应当合理进行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处理。
废水应经过预处理、处理和排放等工艺过程,排放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废气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5. 火电厂应积极采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降低煤炭消耗量和能源消耗量,提高发电效率。
6. 火电厂应建立火灾防控制度,加强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确保火灾不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7. 火电厂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环境修复。
以上是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要求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政策和法规进行细化和调整。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环境负荷控制第二条火电厂应当建立环境负荷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负荷控制措施,确保企业的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三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设计效果。
第四条火电厂应当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排放。
第三章清洁生产第五条火电厂应当优化燃煤燃气系统,提高燃烧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第六条火电厂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引言小型火力发电厂是一种使用燃煤、燃气或其他可燃物质进行发电的装置。
它具有占地面积小、建设周期短、运行成本低等优势,适用于在偏远地区或无电网地区提供电力供应。
本文将介绍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规范,包括建筑规划、发电设备选型、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建筑规划1. 建筑选址:选址应考虑到附近燃料供应、电力传输等因素。
避免选择地势低洼、易受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2. 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应合理安排,保证发电机组、锅炉房、燃料储存区等设施之间的相互配合和交通便利。
同时,考虑到日常维护和维修的需要,合理划分工作区域。
3. 环境保护:小型火力发电厂应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例如燃烧控制技术、脱硫装置等,减少环境污染。
4. 火灾防护:发电厂应配备完善的火灾防护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等,以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二、发电设备选型1. 发电机组:根据需求进行合理选型,考虑到负载需求、可靠性要求、燃料类型等因素。
2. 锅炉:选择合适的锅炉类型,考虑到高效燃烧、低排放和安全性能。
3. 辅助设备:如给水泵、燃气系统、烟气处理装置等,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型和配置。
4. 发电控制系统:应选用高可靠性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确保发电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三、安全措施1. 岗位安全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设备保护措施:对发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设立完善的设备保护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3. 消防安全:发电厂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演习,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响应和扑灭火灾。
4. 环境安全:小型火力发电厂应遵守国家的环保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5. 人员安全:设立合适的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结论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规范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发电厂的安全运行和设备寿命。
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方案规定9

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主编部门: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的通知电规技(1991>13号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经与能源部安环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DLGJ102—9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
邮政编码: 100044。
1991年3月4日编制说明本规定是根据能源部安环司和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89年下达的任务要求,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87>国环字第002号文颁发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及电力行业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本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设计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设计管理等也提出了统一的要求。
本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电力环保设计工作的规范化。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势必对电力环保设计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因此在本规定试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是为了确保火力发电厂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行,达到预期的发电效果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一些重要内容。
1. 设计要求: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时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设计要合理布局,设备选型应优化,以提高整体效率和减少资源消耗。
2. 主要设备要求:火力发电厂的主要设备包括发电机、锅炉、汽轮机、燃烧系统等。
这些设备的选择和设计要满足发电要求,具备高效、可靠、安全的特点。
对于新能源的利用和环保需求,火力发电厂还应考虑辅助设备如脱硫、脱硝、除尘等的要求。
3. 安全管理要求:火力发电厂是一个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工作环境,因此安全管理十分重要。
火力发电厂设计应考虑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设备安全、操作安全、消防安全等。
设备的设施、操作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以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系统集成和自动化控制要求:火力发电厂的各个设备和系统需要相互配合,以实现高效的发电。
设计时需要考虑各个系统的配套和协同工作,以提高整体发电效率。
同时,火力发电厂还应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减少人为操作的干预,并提高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环境保护要求:火力发电厂的运行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在设计中需要考虑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烟气脱硫、烟气脱硝、烟气除尘等,以保护周围的环境。
总而言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是确保火力发电厂安全、高效、环保运行的重要依据。
规程包括设计要求、主要设备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系统集成和自动化控制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火力发电厂的整体效益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火力发电厂的环境保护

火力发电厂的环境保护(一)火力发电厂对环境的影响火力发电厂占用土地,使用一次能源和水资源,排放废气、废水、灰尘、废渣,如不适当处理将会给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1.烟气污染物排放烟气中的粉尘、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通过高烟囱排入大气。
飘尘,未被除尘器捕集下来的粉尘,粒径小于10μm,能长期飘浮在大气中,并作长距离传输。
安装高效除尘器,做好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运行中的监控,就能把飘尘的危害减至最小。
硫氧化物(SO x),主要是SO2和少量的SO3。
SO2在大气中被光化学氧化剂(O、OH、H20)氧化成SO3,最后变成硫酸盐微粒。
其毒性比SO2大,能传输到几百千米以外,通过自然沉降或雨雪冲刷进入生态系统,引起危害。
氮氧化物(NO x), 主要是一氧化氮和少量的NO2及N2O。
氮氧化物最重要的影响是参与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和吸收电磁波,最后在大气中形成硝酸盐,对人体身心健康,特别是呼吸系统有害。
酸雨一般是工业排放的SO x和NO x造成的,火电厂的排放物是形成酸雨的原因之一。
二氧化碳,是造成全球气温升高的“温室效应”气体中的主要成份。
一氧化碳。
在正常燃烧条件下,排烟中一氧化碳浓度非常低。
2.温排水和废水排放火电厂的排水有直流冷却系统的温排水,闭式(循环供水)中却系统的排污水,补给水化学除盐系统和凝结水处理系统的酸、碱废水,煤场雨排水,灰场排水,锅炉化学清洗废液等。
直流冷却系统的排水会引起水体热污染,其他工业废水含有废酸、废碱、悬浮物、油、氟、砷等重金属,排入水体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此外,火电厂灰场及干灰运输过程中的扬尘,火电厂发出的噪声,煤场及输煤系统的煤尘等均会污染环境。
(二)火力发电厂污染排放的控制为了防治火电厂对环境的污染,使电力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电力法》规定:“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及《电力法》,电力部门针对电力建设及生产的特点先后制定颁布了40多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章、规定、办法等,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火力发电厂的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地控制。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为确保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有效执行和监督,以下是常见的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1.排放标准:制定火电厂大气污染物和废水排放标准,包括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废水中的COD、氨氮等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
2.监测设施:要求火电厂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设施,包括烟气和废水排放的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浓度和总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3.监测报告:火电厂应按照规定频率编制并提交环境监测报告,报告中包括排放情况、监测数据、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4.环境影响评价:在新建或改扩建火电厂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5.环境监督检查:对火电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监督检查,包括对排放设施、处理设施、监测设施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责任追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罚款、停产整治、取缔等措施,确保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有效执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发展,监督规定也可能随之更新和完善。
dl5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5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1. 引言DL5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旨在规范和指导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过程,确保DL5000火力发电厂建设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本规程包含了DL5000火力发电厂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原则、设备选型、工艺流程、环境保护等内容。
2. 设计原则DL5000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确保设备和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高效性:提高燃烧效率,最大限度地利用燃料资源。
•可靠性:确保设备和系统的可靠运行,最小化停机时间。
•环保性: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经济性: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
3. 设备选型DL5000火力发电厂所需的主要设备包括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组等。
在选型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因素:3.1 锅炉•锅炉应具有高效、节能、可靠的特点,能够适应不同燃料的燃烧要求。
•应选择适当的锅炉类型,包括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锅炉等,以满足DL5000火力发电厂的需求。
•锅炉应具备良好的蒸汽参数控制能力,以保证发电机组的稳定运行。
3.2 汽轮机•汽轮机应具有高效、可靠、灵活的特点,能够适应不同负载条件下的运行。
•应选择适当的汽轮机类型,包括单背压汽轮机、双背压汽轮机等,以满足DL5000火力发电厂不同负载需求。
•汽轮机应具备良好的调速性能和负荷追踪能力,以保证电网调度的要求。
3.3 发电机组•发电机组应具备高效、可靠、稳定的发电性能。
•应选择适当容量和额定功率的发电机组,以满足DL5000火力发电厂设计要求。
•发电机组应具备良好的电压调节能力和短路能力,以保证电网的稳定运行。
4. 工艺流程DL5000火力发电厂的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燃料处理、燃烧系统、蒸汽循环系统等。
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以下要点:4.1 燃料处理•针对不同燃料类型,应选择合适的燃料处理设备,包括煤场、煤仓、输送系统等。
•燃料处理过程中应注重安全性和环保性,防止粉尘爆炸和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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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主编部门: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的通知电规技(1991)13号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经与能源部安环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DLGJ102—9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
邮政编码:。
1991年3月4日编制说明本规定是根据能源部安环司和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89年下达的任务要求,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87)国环字第002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及电力行业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本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设计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设计管理等也提出了统一的要求。
本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电力环保设计工作的规范化。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势必对电力环保设计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因此在本规定试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以下简称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
小型火电厂工程及涉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火电厂扩建、改建项目,要体现新老厂统一考虑的原则,使整个电厂达到环保要求。
老厂治理改造措施所需投资应在基建与生产之间合理分摊。
第1.0.4条凡本规定未作规定者,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部有关标准。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的制度。
第2.1.2条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火电厂建设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并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会签。
第2.1.3条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分期收益的设计原则。
第2.1.4条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必须确保安全经济发电。
第二节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第2.2.1条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写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中的一章,其主要内容如下: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3.对厂址和规划容量的推荐意见;4.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5.存在问题。
第2.2.2条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主要依据收资调查、类比描述等定性分析法进行编写。
第2.2.3条本设计阶段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
第三节可行性研究阶段第2.3.1条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规定编报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2.3.2条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该单位应熟悉火电厂生产和防治污染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第2.3.3条当需要编写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先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并征得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环境评价工作。
第2.3.4条进行评价工作时,应尽量收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现有资料(包括环境现状、大气测试、水体和污染源调查等),作为评价依据。
若资料不足,可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测试;试验和监测工作所需测试手段的选用原则是“因地制宜,重在实用”。
第2.3.5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突出火电厂的特点,应从火电厂“三废”对环境的影响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比较和社会效益分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厂址方案及建厂规模。
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力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使治理设施真正发挥防治污染的作用。
第2.3.6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原则上按规划容量进行,并应按此提出可行性的结论意见和相应的治理措施。
在扩建时,若条件发生变化,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充修改工作,并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程序办理扩建项目的报批手续。
第2.3.7条火电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门论述环境保护的篇(章),其主要内容如下:1.建厂地区的环境现状;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3.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4.对厂址与规划容量提出推荐意见;5.防治污染的措施;6.环境影响分析;7.环境投资估算;8.结论及建议。
篇(章)的结论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相协调。
第2.3.8条凡有综合利用条件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在报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时,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已批准建设的综合利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节初步设计阶段第2.4.1条初步设计阶段,若火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等发生较大改变时,应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2.4.2条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写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卷),其主要内容如下: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3.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4.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主要设计参数、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5.绿化设计;6.环境管理、监测机构及定员;7.环境保护投资概算;8.必要的附图;9.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2.4.3条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卷)应经环保部门审查。
第五节施工图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第2.5.1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除按分工完成所承担的设计文件外,尚应通过对有关设计文件及图纸的会签,以确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及必要的排放计量监测系统的落实。
第2.5.2条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及时处理与治理措施有关的设计问题,确保防治污染设施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
第2.5.3条在火电厂试生产结束前,应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环保设计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进行设计回访。
第三章厂址选择第3.0.1条厂址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结合环境、水源、交通、地质、灰渣处理等条件全面考虑。
厂址严禁选择在重点保护的风景游览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名胜古迹、温泉所在地。
第3.0.2条厂址应选择在大气扩散稀释能力较强的地区。
在城市附近选址时,厂址宜位于其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电厂职工居住区,宜布置在火电厂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并不受贮灰场的影响。
在大气背景浓度(同类污染物)超过标准限值的地区建厂时,应有削减背景值的措施。
第3.0.3条选择火电厂的厂址时,必须选定具有适当容量的贮灰场。
灰场场址的选择应考虑灰水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
第3.0.4条火电厂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的原则,节约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考虑污水资源化,合理地利用水资源。
第3.0.5条电厂取水和排水口选址,应选择水文、水力、地质及稀释扩散条件好的水域,并宜远离城镇集中式取水水源地。
不得在特殊保护水域新建排水口。
第3.0.6条厂址选择应注意火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排出废气、废水和废渣的相互影响。
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火电厂的各类污染物,无论是直接排放或经处理后排放的,都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排放标准。
第4.1.2条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先进、经济而且治理效果好的技术;选用的设备和工艺的各个环节必须可靠,以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排放物长期稳定地达到设计指标。
第4.1.3条应设置废气、废水排放计量装置,并配备相应的采样和分析仪器设备。
第4.1.4条在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应对二次污染物一并进行治理。
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第4.2.1条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尽量利用大气自净能力,采用高烟囱排放,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4.2.2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除尘器:1.单机容量达200MW及以上时,应采用静电除尘器;2.对32个重点城市,单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时,应采用静电除尘器。
第4.2.3条火电厂含硫烟气若必须进行脱硫时,则需经过专门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第4.2.4条火电厂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不得低于锅炉或锅炉房高度的2~2.5倍。
第4.2.5条当烟囱高度受条件限制且环境保护又有较高要求时,在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的情况下,可选用多管集束型烟囱。
第4.2.6条火电厂宜通过改善燃烧方式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
第三节废水污染防治第4.3.1条设计中必须执行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采取一水多用和废水重复利用措施,建立给排水平衡的水务管理系统。
第4.3.2条火电厂的各类废水均应按水质分类进行处理。
第4.3.3条为减少火电厂的冲灰排水,可采用高浓度输送,灰水闭式循环等方式;灰场灰水应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或设二次澄清池;当灰水水质不能达标排放时,可根据排水水质采用烟气处理、加酸(碱)中和等处理方式。
第4.3.4条位于城市的火电厂,其生活污水宜引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
其他火电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处理方式,如沉淀、曝气、消毒、生化处理及综合处理等。
第4.3.5条当火电厂的供水系统采用直流或混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温排水对受纳水体中水生物产生有害影响,必要时可增设冷却塔或其他散热冷却装置。
应控制排水中的余氯量。
第4.3.6条火电厂的生产废水和设备清洗废水,除调节pH值外,还要根据其水质特性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4.3.7条火电厂的含油废水应采用油水分离器、降油池、移动或不移动的油污水处理装置以及絮凝法进行处理。
对各生产车间的油污水,应尽可能先集中贮存再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