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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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北周律的五刑制度

简述北周律的五刑制度

简述北周律的五刑制度北周律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其五刑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刑制度是一种刑罚体系,包括笞、徒、杖、流和死,用于制裁各种违法行为。

本文将简述北周律的五刑制度,并探讨其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笞笞是指用竹子或铁绳等器具,对罪犯的背部或臀部进行多次鞭打。

在北周律中,笞是最轻的刑罚,主要用于惩罚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如诈骗、偷窃等。

笞的次数一般在十至二十下之间,但如果罪行较轻,也可以减少笞的次数。

笞的刑罚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较为常见,但其刑罚程度较轻,一般不会对罪犯产生严重的身体伤害。

二、徒徒是指罪犯被判处流放或被迫迁徙的刑罚。

在北周律中,徒的刑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流放到较远的地方,如边疆或海外;另一种是被迫迁徙到别的地区,但不离开国境。

徒的刑罚主要用于惩罚一些违反治安、纪律等方面规定的罪犯,如行窃、盗抢等。

徒的刑罚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也比较常见,但其刑罚程度较重,罪犯在流放或迁徙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种种不利影响。

三、杖杖是指用木棍或竹杆等器具,对罪犯的背部或臀部进行多次鞭打。

在北周律中,杖的刑罚主要用于惩罚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故意伤害、强奸等。

杖的次数一般在二十至八十下之间,但如果罪行较重,也可以增加杖的次数。

杖的刑罚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比较常见,但其刑罚程度较重,罪犯在受到杖刑后可能会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

四、流流是指罪犯被判处流放或被迫迁徙的刑罚。

在北周律中,流的刑罚主要用于惩罚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叛乱、谋杀等。

流的刑罚一般是将罪犯流放到较远的地方,如边疆或海外,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罪犯流放到别的地区。

流的刑罚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比较常见,但其刑罚程度较重,罪犯在流放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种种不利影响。

五、死死是指对罪犯进行死刑处罚,包括斩、磔、剐、烙等方式。

在北周律中,死的刑罚主要用于惩罚一些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叛国、杀人等。

死的刑罚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也比较常见,但其刑罚程度最为严重,罪犯在受到死刑处罚后将永远失去生命。

古代对女子的刑法五大

古代对女子的刑法五大

古代对女子的刑法五大
答案:刑舂
刑舂,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刑罚。

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填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拶刑
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损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扬指。

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刑逼供。

杖刑
杖刑,隋唐以来的五刑之一。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

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赐死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

妇人多赐绞缎,历代沿用。

幽闭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始于秦汉。

即使用木槌击打女犯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服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一、早期的五刑1、五刑的渊源(1)三苗造刑(2)象刑*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象天道而作刑2、五刑的内容(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2)劓:割鼻;(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

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1)圜土之刑“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虽出三年不齿。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

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

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1)简孚“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5、早期刑罚的特点(1)成本低廉(2)残酷(3)侮辱性强(4)惩罚性和身份性并存(5)施用对象的选择性6、中国古代的慎刑传统(1)“《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中国古代刑法史

中国古代刑法史

中国古代刑法史夏朝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大辟、膑、宫、劓、墨与其杀不辜,另失不经: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宁可违反法律或者与以前判决不相符,也不得错杀无辜。

商朝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

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②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③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

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

④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

对男性割去生殖器,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死刑的总称。

西周罪名1抗命罪2不孝罪西周刑事原则1矜老恤幼2罪疑从赦3区分故意和过失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发4上下比罪要求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法条作为审判依据进行审判。

5贵族特权刑名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他西周司法制度大司寇西周诉讼制度1“狱”与“讼”“狱”与罪名有关类似于刑事诉讼法。

“讼”与财产有关,类似于民事诉讼2诉讼限制3口供与证据辞听。

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

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

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

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

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4司法官责任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5死刑执行6监狱管理圜土春秋战国罪名1降敌罪2奸非罪3窃取国家机密罪4私议法令罪5博戏罪6群居罪7受贿罪8逾制罪9盗窃罪10杀人罪11窥宫罪12拾遗罪春秋战国刑罚制度变化1死刑执行方式有所增加2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种,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3赎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法经》主要内容《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西周刑罚种类

西周刑罚种类

西周刑罚种类西周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刑罚制度也具有很高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力。

西周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五刑、鞭刑和笞刑等。

以下是西周刑罚种类的相关参考内容。

1. 五刑:五刑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分别为:宫刑、谴官刑、杖刑、劓刑和腰肢刑。

宫刑是对犯有重罪的贵族进行的刑罚,通常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或者剥夺其爵位和财产。

谴官刑是对犯有严重罪行的官员进行的惩罚,主要是贬职流放。

杖刑是对犯有轻罪的平民进行的体罚,采用的刑具是棍棒。

劓刑是对犯有重罪的平民进行的残酷刑罚,通常是将犯人的鼻子割掉。

腰肢刑是对犯有重罪的平民进行的鞭打刑罚,通常是用皮鞭抽打犯人的腰部和背部。

2. 鞭刑:鞭刑是西周时期常见的刑罚,主要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

在进行鞭刑时,犯人通常被绑在鞭柱上,用鞭子进行殴打。

鞭刑通常采用的鞭子是由牛皮制成的,有时还会在鞭子上绑上刺棒或者铁片,增加刑罚的刺激和惩罚力度。

3. 笞刑:笞刑是西周时期常见的一种体罚形式,主要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纪律处分。

在进行笞刑时,犯人通常被绑在笞桩上,用棍棒进行殴打。

笞刑的程度可以根据犯罪的轻重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调整,从轻的可以是几十下,重的则可能达到几百下乃至千下。

4. 琴瑟刑:琴瑟刑是西周时期的一种特殊刑罚,主要适用于对文人士的惩罚。

在进行琴瑟刑时,犯人被绑在刑柱上,受到严厉的体罚,同时还要听着悲怆的音乐,以加大其刑罚的精神折磨。

5. 斩刑:斩刑是西周时期对犯有重罪的人进行的刑罚,主要是割掉犯人的头颅。

斩刑通常在市场或者广场上公开进行,目的是以儆效尤,震慑其他人。

6. 凌迟刑:凌迟刑是一种非常残忍的刑罚,主要适用于性质极其严重的罪犯。

在进行凌迟刑时,犯人通常被割去鼻子和耳朵,挖去眼睛,砍去手脚,然后将其吊在高空中悬挂至死。

7. 炮烙:炮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酷刑,用以对付反叛者和有组织的平民抵抗。

炮烙的方式是将犯人捆绑到烙炉上,用火将其烧成焦炭或烤死。

综上所述,西周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五刑、鞭刑、笞刑、琴瑟刑、斩刑、凌迟刑和炮烙等。

简述唐朝五刑制度

简述唐朝五刑制度

简述唐朝五刑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唐朝的五刑制度中,包括了徒刑、杖刑、笞刑、流刑和死刑,是唐朝社会管理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刑制度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当时的刑罚主要包括有斩、杀、罚、徒、籍等刑罚。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刑罚制度逐渐演化成有官刑和私刑两种类型。

而官刑则由斩、杀、烹、流、徒、杖、笞、黥、劓、宫刑等组成,其中包含了五刑中的徒刑、杖刑、笞刑、流刑和死刑。

到了唐朝时期,五刑制度逐渐成为了唐朝社会管理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

唐朝的五刑制度比前代更加完善,同时也更加严厉,包括了徒刑、杖刑、笞刑、流刑和死刑五种刑罚。

五刑制度在唐朝时期也逐渐被规范化和制度化,成为了一个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

在唐朝时期,五刑制度的实施是有一定限制的。

根据唐朝的刑律规定,徒刑和杖刑是轻刑,可以在本地行刑,而笞刑和流刑是重刑,需要上报朝廷批准后再行刑。

而死刑则需要得到皇帝的批准后才能实行。

唐朝的五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一定的演变。

在唐玄宗时期,五刑制度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和制度化,唐玄宗还制定了刑律、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一步规范了五刑制度的实施。

而在唐朝晚期,五刑制度逐渐趋于宽松,徒刑和杖刑的执行标准也得到了相应的调整,同时死刑的适用标准也逐渐变得宽松。

随着唐朝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五刑制度也经历了一定的演变。

其中,笞刑和流刑是在唐朝时期逐渐被淘汰的刑罚。

到了宋朝时期,这两种刑罚已经很少使用。

徒刑和杖刑则在宋朝时期得到了更加全面的规范和制度化,成为了宋朝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朝时期的经筵制度也对五刑制度的实施产生了影响。

宋朝经筵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制度,通过在宫廷内设立经筵来教育皇帝和贵族。

在经筵制度下,五刑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制度化,同时也得到了更加严格的执行。

宋朝时期,五刑制度的执行标准也相应得到了升级和加强,成为了更加完善的司法制度体系。

笞刑是五刑制度中的最轻刑罚,主要针对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偷盗、私吞等。

奴隶制五刑的内容

奴隶制五刑的内容

奴隶制五刑的内容在奴隶制时期,各种刑法惨无人道,刑后之人或痛不欲生,或死而无生。

你对古代的刑法了解有多少呢?下面是分享的奴隶制五刑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奴隶制五刑的内容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国刑罚体系的核心内容。

中国古代法制历史上下几千年,虽然朝代更替频繁,但五刑制度始终脉络清晰、特色鲜明。

中国古代五刑主要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经过西汉文帝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封建五刑制初步形成,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的长期演变,最终在隋律和唐律中确立。

较奴隶制五刑而言,封建制五刑是一种较文明、较人道的刑罚。

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是中国古代刑制史上的伟大进步。

唐以后,虽然摧残人肢体的酷刑逐渐复活,但封建五刑制度一直没有太大变化,直至清末的刑制改革被最终废除。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

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

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

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月h夏朝称膑,周时称刖。

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

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秦朝称为斩趾。

战国军事家孙膑就是受的这种刑罚,他的名字也是这么来的。

齐景公时滥用刖刑,无数人被割去了脚,使临淄城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十分奇怪的现象,鞋子很便宜,都卖不出去,假脚很贵,却买不到,叫做“踊贵履贱”。

可见古代刑罚的残暴。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

开始是惩罚那些有淫乱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淫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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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检《中国刑法史》(蔡枢衡著,中国法制出版社)P85:“北齐别开生面,以死、流、耐、鞭、扑五种刑罚为骨干。

” P86:“(北)周律以杖、鞭、徒、流、死五种刑罚为骨干。


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的中国法制史讲义中,有“《北齐律》所创制之“重罪十条”综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

”一段。

前者确认楼主所问五刑似在北周;后者确认似在北齐。

我无力辨识,还是楼主自己甄别吧。

呵呵。

(以上为修改原答案部分,同时建议楼主关闭了吧,那些专家教授都各执一词的专业知识,我等何能解决)
(以下原答案)形成于北魏(见下文历代五刑)
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北魏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
北齐律的五刑是鞭、杖、耐、流、死,
北周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

自隋律起,才将五刑定为笞、杖、徒、流、死。

此后延用至清。

墨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

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

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

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再度被废。

隋唐无此制。

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

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

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废。

劓割掉鼻子的刑罚。

重于墨刑,轻于剕刑。

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

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

汉初亦沿用劓刑。

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

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

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见赎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刖断足的刑罚。

也称剕刑。

重于劓刑。

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

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

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

汉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

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

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

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

宫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

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夏族袭用,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

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

女子幽闭,古有两说。

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

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

秦统一六国后曾大量适用。

汉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废。

汉景帝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

自汉至南北朝时期,宫刑时存时废,到隋开皇(581~600)初年正式废除。

后来辽穆宗应历十二年(962)又一度恢复,以后各朝
律令没有宫刑。

大辟即死刑。

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

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

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

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

北魏有轘、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

北齐、北周因袭不改。

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

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还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即分割犯人的肢体)。

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五车轘、生瘗(活埋)、炮掷等目。

金代有击脑。

此外,历代还有法外酷刑,如棒杀、剥皮、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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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

在奴隶社会已广泛使用。

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规定。

汉文帝除肉刑时,用笞来代替肉刑。

汉景帝时因笞刑过重,减笞500为300,300为200。

后又改300为200,200为100。

同时定《棰令》,规定以竹代小荆,削平其节;笞臀部,中途不得更换行刑人。

魏晋时,妇女受笞刑笞背。

南北朝时的杖刑,实际上即隋以后的笞刑,且多作为流刑、徒刑的附加刑,其数在200以下,数量不等。

隋改鞭为笞,分为10、20、30、40、50五等,并皆可用铜赎。

唐沿隋制,并规定受刑人腿、臀分受,亦允许自愿背、腿分受者。

宋沿唐制,亦分笞为五等,但允许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一。

辽无笞刑,但有木剑、大棒击背,类似笞刑。

金国旧制,轻罪笞以柳条。

元代笞刑分7、17、27、37、47、57六等。

明、清笞刑沿袭唐、宋制,分五等,可赎刑。

杖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

起源甚早,《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

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

至南北朝梁武帝时把杖刑列入刑书。

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

北齐、北周沿袭魏制,依杖数分等,并均允许以金赎。

隋代废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

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唐代杖刑同隋。

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宋沿唐制,亦分五等,并将杖刑作为附加刑。

辽、金、元也均有杖刑规定。

明、清杖刑依唐、宋制,至清末,杖刑废。

徒即徒刑,并强制服劳役。

起源很早。

商代就有牢狱“圉”,周代除死刑外,其他处肉刑的罪犯都须服劳役,为当时五刑的附加刑。

秦、汉根据劳役的性质、徒刑期限和有无附加刑,分徒刑为若干等级。

魏晋以“髡”、“耐”(为徒刑犯人剃发、剃须)作为徒刑的制度,并以此作为徒刑名称。

北魏徒刑按劳役年限分为各种等级,因此又称年刑。

北齐时由于有附加刑“耐”,也称“耐罪”。

当时除“耐”外,还附加鞭、笞,有的还须带刑具“钳”。

北周开始正式称“徒刑”,并附加鞭、笞,允许以金赎罪。

隋唐徒刑作为五刑之一,亦分五等,刑期为1~3年,每等之间相差半年,且不附加笞、杖,准许以铜赎刑。

五代基本沿用唐制,但恢复了加杖制,实际上是一罪两刑。

宋代实行折杖制度,即折减笞杖数目,杖后不再服劳役。

辽代有终身刑,还加杖,并“黥面”。

金代徒刑与唐、宋同,唯将五等改为七等。

元代徒刑又分为五等,并附杖刑。

明、清徒刑基本相同,即分为五等加杖,准许以钱赎。

流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流刑刑名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作为对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宽宥的一种刑罚。

流刑的名称,历代不同,有时称放、迁、徙。

北魏流刑没有远近差别。

北齐正式将流刑列为五刑之一,亦无里程之差。

到北周,流刑从流至距皇畿2500~4500里分为五等,也有时间限制,最长为六年。

隋代流刑分三等,也称三流。

应配者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

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

唐代流刑亦分三等,其里数比隋代流刑各加1000里,其居作期限则缩短为一年。

役满
编所在为户,谓之“常流”。

此外,有役三年者,谓之“加役流”。

唐代流刑许以铜赎。

宋代流刑所流里程和役年与唐代相同,但附加脊杖。

元代没有流刑。

明代流刑沿宋制,均附加杖,并可用铜赎。

清代流刑与明相同。

死即死刑。

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

五代和宋基本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有为凌迟。

辽代将凌迟定为正式刑名,将死刑定凌迟、斩、绞三等。

元代同。

明、清法定死刑虽仅斩、绞两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杀。

参考资料:/73635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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