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复习参考资料之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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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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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资料(非专业警种)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1、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采取保护性强制措施。

(×)2、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与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3、以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睡、无知觉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而当场将财物劫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 )4、交通肇事致2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5、鉴定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被害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6、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7、赵某寻衅滋事将王某打成轻微伤,对此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

(×)8、不满16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9、犯罪分子正举枪向人民警察准备射击的,人民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0、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看押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警棍等制服性警械。

(√ )11、真正的程序公正,要求政法机关在认真、严格的履行所有法定程序之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12、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1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15、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16、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执行逮捕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7、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不属于督察机构现场督察的范围。

辅警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辅警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辅警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1.下列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是( )。

A.道德规范B.艺术规范C.法律规范D.宗教规范正确答案:C解析:法律具有强制力,是国家靠强制力实施的规范。

知识模块:法学基础理论2.我国《立法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

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B.全国人大和国务院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正确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知识模块:法学基础理论3.下列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的是( )。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评价司法活动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正确答案:C解析:“评价”是可以的,评价也是一种监督,只是不得“干预”。

知识模块:法学基础理论4.关于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B.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C.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D.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正确答案:A解析: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但是法律具有确定性,法律一经颁布,就是刚性的、确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

知识模块:法学基础理论5.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 )。

A.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B.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C.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解释文件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法律的定义,狭义的法律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复习必备知识点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复习必备知识点

第一部分法律专业知识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考试要点(随身看版)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考试要点(随身看版)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

其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第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理论原脉。

2>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3>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

4>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6、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依法治国是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的重大抉择。

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

7、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1)科学立法。

2)严格执法。

3)公正司法。

4)全民守法。

5)加强监督。

8、依法治国理的基本要求:1)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2)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有机结合。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备考重点点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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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治国方略及其实施
(一)必要性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是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离开了法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重点一:法理学
重点知识: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法律效力、法律实施、法律责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与社会。
重点举例:
一、(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3)权利和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重点二:中国宪法学
重点知识:宪法制定、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国家机构。
重点举例:
一、宪法制定的程序
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制定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程序比较严格。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公务员 公安招警考试知识点课件 专项知识点 —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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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 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

4.强制性。

5.程序性。

6.可诉性。

7.稳定性。

三、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四、法与道德的区别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不同。

2.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3.法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5.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强化练习1.(多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指出,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这段论述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内涵有()。

A.法的阶级性B.法的规范性C.法的社会实证性D.法的物质制约性2.(单选)关于道德和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是有阶级性的,道德也是有阶级性的B.法是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则没有任何强制力C.就调整范围而言,法比道德调整的范围更广D.法与道德相伴而生,共同消亡第二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二)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理学基本概念1. 法理学的定义与任务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基础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形式、原则、规范、概念、理论和方法等问题,以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 法理学的特点① 理论性:法理学是以理论为基础的学科,研究法律的一般理论原理。

② 综合性:法理学需要综合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成果,如社会学、哲学、政治学等。

③ 科学性:法理学是以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的学问,需要进行逻辑分析和严密推理。

④ 非价值性:法理学研究的是事实和规律,不涉及价值判断。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① 相互依存:法律与道德是相互依存的,法律不仅要基于道德的支持,而且要对道德进行规范和保护。

② 不同层次:法律与道德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有重叠,但其根本出发点不同,法律是强制性的,而道德是自愿性的。

③ 异同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协调和解决。

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 形式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包括颁布机关、颁布程序、名义性等。

2. 内容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内容特征,包括明文规定、普遍性、具体性、明确性、稳定性等。

3. 功能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功能特征,包括规范行为、调整利益、保障权益、维护秩序等。

三、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关系1.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分为官方解释和学说解释两种。

2. 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关系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而法律制定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3. 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衔接与协调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之间需要衔接和协调,对于争议性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制定来修改和补充。

四、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1. 法律适用的概念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案件中,从而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 法律适用的方法① 直接适用法律: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② 类推适用法律: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对类似情况做出类似的判决。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复习参考资料之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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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复习参考资料之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第⼀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与社会作⽤,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根据,法的对⼈效⼒原则,法的空间效⼒,法的⽣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权利能⼒与⾏为能⼒法律事件与法律⾏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规范作⽤与社会作⽤法的局限性)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政法规⾏政规章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法的效⼒的含义法的效⼒的根据法的效⼒范围法对⼈的效⼒(法对⼈的效⼒原则)法的空间效⼒法的时间效⼒(法的⽣效时间法终⽌⽣效的时间法的溯及⼒)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和⾏为能⼒)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为)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1.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的的⾏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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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基础理论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一、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1.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流派不同的地方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仅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一个方面,而是认为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法的正式性、法的阶级性、法的社会性。

由浅到深,由外及里(注意其层次,物质制约性为最终体现)。

(1)法的正式性(最初体现)。

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阶级性(其次)。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社会性(物质制约性,最终体现)。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立法者是把由一个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规则表述出来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

”但是考生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律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是并不是说法律完全处于从属地位,相反法律无论是对经济基础还是政治都有一定的反作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乃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或交互行为,在这一点上,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

法作为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

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即属此类。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其保证实施的社会力量。

所谓强制性,就是指各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例如,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的内心确信等来加以维持,违反道德规范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直接或间接地蔑视和批评,承受相应的道德责任和道德制裁,而且也将受到自我良心的谴责,由此而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制约着人们的行为。

宗教规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精神强制的方式,但也必须依靠清规戒律、惩罚制度来保证教徒的遵守。

法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在此意义上,所谓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国家的强制力是法的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任何社会规范都是有约束力的。

所谓约束力,就是指规范的效力。

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相比较,其约束力有自己的特点,表现在:范围不同;形式不同,法的约束力与法的强制性是相关联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来保证。

在此意义上,法具有普遍性。

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

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

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法具有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是从法的属性上来讲的。

就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的效力而言,则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有些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如宪法、民法、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

而那些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其适用范围则可能更为有限。

因此,不能将法的普遍性作片面的理解。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说法律具有程序性,其理由在于:一方面,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另一方面,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法律之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

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

(6)法是设定了争议解决程序的规范,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实现方式。

法律的实现方式不仅表现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更表现在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运行,进而凸现法律的功能。

所以,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通过以上对法的外在特征的分析,我们看到: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从结构上看,法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二、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1.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第四,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第五,教育作用。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2)法的社会作用社会作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第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方面作用比较明显的体现出一种社会性。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的不足或缺憾。

这是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法的作用,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⑴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种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以国家名义规定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为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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