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甘政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2日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经济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绿色生态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3%,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达到国家要求。
到2035年,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美丽甘肃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推进生产体系绿色升级(一)实施工业绿色改造。
开展原材料行业符合规范条件动态核查。
鼓励企业谋划实施绿色化改造项目,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组织评定省级绿色产品。
大力发展工业再制造,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制定出台《甘肃省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二)构建农业绿色发展体系。
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增强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加快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建设。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突出减量化优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公民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公民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及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第七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年2月15日十四届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2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2010年9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二、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三、甘肃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9年7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四、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7月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正公布)五、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公布)六、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2001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七、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八、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九、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省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正文:----------------------------------------------------------------------------------------------------------------------------------------------------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细则,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条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五条全省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不论承包与否,都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能源的使用及节约。
第七条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节约能源规划及技术政策,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本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组织节能工作的考核评比,负责节能奖的分配和使用;(三)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交流节能信息和情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甘政办发〔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16年,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准予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66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14件,各市州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56件,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96件。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19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备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和意见函,责令限期纠正。
全年共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备省政府规章12件,报备合格率100%。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2016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文件的纠错力度,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升。
(一)狠抓落实,有序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适时制定、完善、修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审议、备案审查、公开发布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普遍落实,保证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运行的全程监督。
同时,强化考核,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从源头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二)多措并举,持续加大纠错力度。
2016年,备审机关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程序,对《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金昌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审批暂行办法》等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2件规范性文件,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和意见函,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修订后重新发布。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甘财农[2010]226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农〔2010〕226号)各市(州)财政局、农牧(农业、农林)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牧(农业、农林)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17号)精神,为加强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支持重点用膜地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联合制定了《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重点用膜地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防治废旧农膜污染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三条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政府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政府引导是指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地方政府等,积极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减少因废旧农膜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
突出重点是指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关键环节,解决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中的突出问题。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规范-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ICS 13.030.50Z 04DB62 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 XXX—201X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规范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of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Base ofRenewable Resources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DB62/T XXX—201X目次前言.............................................................................................................................................................. I 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建设要求 (2)5 建设规范 (3)6 经营管理要求 (5)7 安全生产要求 (5)8 环保要求 (6)DB62/T XXX—201X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兰州大学。
主要起草人:姜云超。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
主要起草人:戴南昌、刘爱军。
DB62/T XXX—201X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甘肃省各市(州)、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的性质、功能、建设要求与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各市(州)、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对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子产品等的回收、处理、利用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6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技能限制标准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21070 仓储从业人员职业资质GB/T 21071 仓储服务质量要求HJ 52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SB/T 10850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管理规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DB62/T XXX—201X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版)(环境保护部和工业信息部发[2014]82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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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质。
再生资源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等,报废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回收综合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有利于改善城乡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事业发展。
第六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的协调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与发改部门统称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通信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收的认证;负责推广应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县级以上财政、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科技、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配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发展规划以及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协助加强行业管理和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鼓励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分类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相链接的示范化基地,支持建设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并发展拆解中心、综合利用基地,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再使用、再生利用联动发展的产业链。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资金,用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和科学研究。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网点,建设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第十二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洪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
第十三条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鼓励社区自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指导社区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回收再生资源的类别。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登记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第十六条设立回收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得影响社区容貌;(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得影响社区环境;(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四)对回收物品及时清运,回收站至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的分拣、集散、储存,初加工等应当在集散市场进行,集散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二)设有隔离围墙,不影响城市容貌;(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五)定期消毒;(六)具备防火防盗设施;;(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收购和处置,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出售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收购合同应当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不得收购无出售单位出具报废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
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持有注明物品品种、数量的收购合同。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应当如实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要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焚烧废物。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一)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二)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油田、供电、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六)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随意对废弃物进行焚烧。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乡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并结合地膜补贴开展“交旧领新”或“以旧换新”工作;鼓励建立乡村物业管理站,建设田间垃圾收集设施,对农村垃圾(废旧农膜、塑料制品、农资包装瓶袋等)进行定点堆放、定期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按照避免资源浪费,抑制废弃物产生,促进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原则,尽可能延长用品的使用年限,鼓励使用再生制品。
第三章综合利用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植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扶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
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向再生资源利用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提供贷款。
第二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利用项目。
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经费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开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同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纳入技术改造计划,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施,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高新科技,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高新科技,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限制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发展。
禁止转让、生产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便于识别其材料的性质和种类。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应当标注再生品标识,便于循环使用。
第三十三条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卫生、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制度。
再生资源利用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集中审定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经认定并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州、县市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资源化的材料,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促进产品包装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提倡企业利用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回收经营者交售,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应当负责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