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说明1:省属单位流动人员备案在省办理。

说明2:用人单位招用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国家规定可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直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二、提供资料

(一)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1、电子版可到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818159801.html,“表格下载”区下载,且必须按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

2、已根据穗劳社函〔2007〕1388号进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复印件后,可提交劳动者未签名表办理备案。

(三)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原《失业证》(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或失业登记失效人员不用提供)。

(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六)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说明1: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续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时不需要提交劳动者暂住证、计生证。

说明2: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单位名称等变更的用人单位,先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用工主体资料变更。

1、填妥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一)一般即时办结。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七)《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资料:

(一)已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

(二)提交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1份。

七、受理部门参看下列各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及咨询电话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