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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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第二章 所有权

《民法》-物权-第二章  所有权
1. 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所有权的完全性是指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可以为全面的、一般的支配。 2. 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 所有权的整体性是指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 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有机的整体性权利。 所有权的唯一性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独立而完整的所有权,不允许 一物之上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3. 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 所有权的原始物权性是指所有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而 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
3. 赠与 赠与是一方无偿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不仅 是自然人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而且是国家、社会公益团体继受取得财产 所有权的重要方法。
4. 继承与遗赠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自然人生前立有合 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则遗产归遗嘱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所有。
(一)原始取得
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 有以下几种方式:
1. 生产:生产劳动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 2. 国家强制:国家强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 益的角度出发,不顾及所有权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用没收、征收、税收等强 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3. 收取孳息:一般而言,原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孳息的所有权,法律有 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孳息也可以由他人享有所有权。 4. 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离或者恢 复原状在经济上来说不合理的新物的状态。添附物的归属因添附情况的不同可以 分为3种情况:混合、附合和加工。
7. 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从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的法律事实。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这是各国民法公认的一项原则。 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此项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先占的情况却很多。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普通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所有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权的归属和支配。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其具体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

二、所有权的基本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财物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所有权的确立取决于合法的取得方式,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所有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专属性、绝对性、排他性和依法支配性。

三、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在民法典中,所有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合法获取、依法侵占、法定取得等。

其中,合法获取是最常见的方式,例如通过合同、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所有权。

依法侵占是指在合法的条件下通过占有时间的要求获得所有权。

法定取得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产生的所有权。

2. 所有权的范围和内容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对于一定的财物享有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这种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

3.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所有权在实践中需要得到恰当的保护,并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中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和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平衡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这包括对于侵权行为的追究、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等。

四、所有权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在实际应用中,所有权的适用情况涵盖了各个方面的社会经济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领域和案例:1. 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人通过合同和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也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和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著作权人对于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所有权。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一、所有权是指什么一、所有权是指什么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

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

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

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

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

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

所有权自身也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

二、按揭买车车的所有权是谁当你贷款购车的时候,你与银行形成抵押关系,就是说你的代码证在银行进行抵押,汽车的所有权还是你的。

如今贷款购车时大部分都是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在消费者未付清汽车全款前,汽车所有权就处于抵押状态而不属于用户。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对于财产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所有权作为民法领域中最基本的一种权利,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界定及其相关规定,以确保人们对财产享有合法的支配权和支配自由。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论述,以加深对该领域的理解。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是指对某物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支配自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处分权两个方面。

直接支配权是指所有人有权对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处分权指所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财产转让、抵押、租借等。

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1.绝对性:所有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绝对的,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该物,不受任何限制。

2.排他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排他性权利,其他人不能干涉或侵犯他的支配权。

3.永久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即除非所有人自愿放弃或者符合法定条件,否则该权利将长期存在。

二、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界定1.物权的订立: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要使所有权订立,必须有法律许可或者依法设定的方式。

这意味着所有权的确立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2.物权的取得: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处分、继承等。

不同方式的取得权利会有所不同,但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物权的保护: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益,民法典从多个方面对所有权进行了保护。

其中包括对不正当侵害的制裁、对他人占有的返还要求等。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尽管所有权享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但在实际生活中,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以下几种对所有权的限制:1.法律限制:法律规定了一些对所有权的限制,包括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

2.公序良俗限制:所有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俗,否则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制裁。

3.合同限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范围进行限制。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所有权是指人们对一种具体的物品或资源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是一种充分掌握和支配权力的法律概念。

它是私有制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概念之一。

所有权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占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对物品或资源的实际占有的权利。

只有拥有物品的人才能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控制。

2. 支配权:所有权者拥有对物品或资源进行支配和管理的权力。

这包括出售、租借、赠与、转移所有权等权利。

3. 使用权:所有权者有权使用和享受所拥有的物品或资源。

这包括使用物品本身的权利和获取物品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4. 收益权:所有权者有权享受由物品或资源所产生的收益。

这包括使用物品所产生的收益、出售或租借物品所得的收益等。

5. 继承权:所有权可以通过继承或遗赠转移给下一代或指定的继承人,以确保财产的承袭和传承。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物品或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的自由:所有权者可以自由选择如何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包括使用、转让、销毁或改变其状态等。

2. 对物品或资源的排他性控制权:所有权者独享对物品或资源的支配权,其他人必须经过所有权者的许可才能使用、控制或支配该物品。

3. 法律保护: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制定了保护所有权者权益的规则,如禁止盗窃、抢夺、欺诈等行为,以维护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4. 权利的限制: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也有一定的限制。

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如征收税费、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总之,所有权是指人们对一种具体物品或资源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继承权等内容。

所有权是私有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概念之一。

民法典如何界定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民法典如何界定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民法典如何界定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有权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概念。

我们拥有自己的房屋、车辆、财物等,这些都涉及到所有权的范畴。

而《民法典》作为一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典,对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为我们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

这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掌握。

比如说,您拥有一套房子,您住进去了,这就是对房子的占有。

使用,就是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

还是以房子为例,您在房子里居住、生活,就是对房子的使用。

收益,是指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利益。

比如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就是对房屋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的行使。

处分,则是决定物的命运,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比如把旧家具拆解,法律上的处分像将房屋出售。

然而,所有权并非是绝对无限制的,《民法典》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一种常见的限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例如,为了修建公路、铁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可能需要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个人对其房屋或土地拥有所有权,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一种限制是相邻关系。

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相互给予一定的便利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

比如,您家盖房子不能影响邻居的采光和通风,邻居也不能在共用的墙壁上随意打洞。

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邻里之间的和谐共处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再者,环境保护也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您拥有一块土地,但不能在上面随意排放污染物或者进行破坏环境的活动,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限制,如对于文物、珍稀动植物等,其所有权的行使受到特别法律的严格规制。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和限制,体现了法律在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充分保护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自由地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实现物的最大价值。

民法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

民法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

民法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在民法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财产权益和权利的行使。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进行探讨,探究其定义、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点所有权是指个体对一定的物质财产享有绝对控制和支配的权利。

在民法中,所有权是民事权益的核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绝对性:所有权人拥有对物质财产的最高支配权和决定权,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2. 直接性:所有权人不需要依赖其他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和管理。

3. 继承性:所有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传承给他人,确保权利的连续性。

二、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使用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质财产享有特定使用方式的权利。

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个派生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有限性:使用权是在所有权的限制下行使的,所有权人可以规定使用权的范围和方式。

2. 可转让性:使用权可以被转让给他人,但是被转让人只能享有使用权,不能享有所有权。

3. 依附性:使用权始终依附于所有权存在,一旦所有权终止,使用权也同时终止。

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在民法中,使用权常常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者附属权利存在。

所有权人对物拥有绝对支配权,可以规定使用权的范围和方式。

使用权人在享有使用权的同时,必须遵守所有权人的规定,并且不能侵犯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通常以物的占有和支配为基础,所有权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支配权交付给使用权人,使用权人则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法地使用物。

四、民法中的所有权保护民法对所有权享有一定的保护和规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有合法和合理的方式,任何非法、无偿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此外,《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他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使用权,以及对他人的财产应当尊重的原则,从而进一步保护了所有权人的权益。

总结:在民法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个不可忽视的概念。

所有权作为个体对物质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继承性等特点。

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

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

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1)所有权的含义:①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有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所有权的义务;③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占支配权。

(2)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具体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①自权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有物所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就可以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所有的物,并且依自己的意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能。

所有权的此特征,区别于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②完全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能。

除所有权以外的任何物权,都是不完全物权;③恒久性: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④单一性: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统一支配权,不是各项权能的简单迭加;⑤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而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

当然,这种分离并不丧失所有权的支配力。

当他物权消灭时,那些离开整体的权能便复归原位,所有权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

三、所有权的权能1、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2、所有权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①占有的概念: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实际掌握、控制所以物的权能。

②占有的分类:a、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所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为他人占有;b、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依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否则为非法占有;c、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据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的心理状态,将占有他人财产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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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内容提要」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具有两个重要的隐喻:一是土地的分裂,二是个人主义。

这两个隐喻是我们正确理解大陆法系所有权的根本出发点。

它能正确解译当今民法理论界所面临的“所有权失灵”这一现象,并为理解所有权制度调整财产法律关系的局限性提供一个新的框架。

上述隐喻同时揭示出:财产法律关系的构建应超越个体占有实体物的模式,从权利和权利束的角度予以拓展更为恰当。

「关键词」所有权、权利、财产在两大法系中,“所有权”的概念是极为不同的。

自古罗马法、法国和德国民法典至现当代的日本、中国民法,所有权被明确表述为一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并成为整个民法权利系统不可或缺的基石,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均围绕此展开。

而英美法系财产法则沿袭古日耳曼法的传统,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所有权概念,至今也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对某一利益的拥有,英美财产法甚至可以不提到所有权而讨论财产权的法律问题。

两大法系的两种所有权观念并行不悖,至今仍无融合的趋势。

但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在当代受到日益严峻的考验,在运用其解释当代诸多财产法律关系时,并不总能得到理想的结果,“权利性质之争”一直是民法中回避不了的问题。

这充分说明,在理论上有必要重新对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概念进行审视,在历史剖析的基础上对其予以正确定位。

本文将挖掘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重要隐喻: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并进一步对所有权的泛化现象进行解释,在此前提下,本文还将对财产法律关系的构建提出新的思路,以与同行商榷。

一、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一)“不动产分裂”与绝对所有权观念的形成在讨论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渊源时,“物的分裂”是一个有趣的话题。

在罗马法中,与近代所有权概念最接近的词语是“ proprietas ”,这是在帝国晚期出现的表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即相对完整的个人所有权。

但在古罗马社会商品交易相对发达的情形下,为何直到帝国晚期才出现较为完整的“所有权”?这一问题颇令人费解。

我认为,从物的分裂角度去寻找解释是颇有意义的。

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前,罗马的土地是部落共有,这种土地称为罗马土地( Ager R omane),罗马第一王罗慕洛在此基础上将土地依据部落、库里亚、宗族进行层层分配,最后分给各个家族占有和使用。

但此时家族并未取得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这种层次结构只是代表土地在氏族范围内的小团体之间进行的一种分配。

在此情形下,土地并未完全私有化,它承载着公私领域的多种功能,土地的私有也成为第一位的价值目标,团体间的利益分配仍是当时的首要问题。

对于其后漫长阶段的财产占有情形,彼德罗。

彭梵得认为:“在整个真正的罗马法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或家长的法” . 这充分说明,古罗马的大部分时代,私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缺乏其产生所依赖的制度基础,一种纯粹私法上的物权无从产生。

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土地仍属于团体占有和支配,并未完全分裂。

从物的分裂角度分析所有权,会遇到动产早期已分裂这一事实。

但在历史上,动产的天然个人化并不能决定法律上个人绝对所有权的产生。

在诸如日耳曼等早期民族也存在类似的情形,但却一直没有法律上的个人绝对所有权。

决定个人所有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不动产(即土地)的分割,而动产对不动产的分裂却起到了催化作用。

具体而言,动产的个人持有和交易对不动产团体占有的消解起了很大作用。

这主要表现为,动产的交易使早期社会单元之间出现贫富差异,并通过高利借贷和商业经营使不动产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逐步实现土地的进一步分裂和转移,这颇类似梅因所言的“不动产逐渐被动产同化”这一趋势。

只有在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完全分裂后,整个民法上的占主导地位的“绝对所有权”形态才能确立起来。

但是这一同化过程是缓慢的,日耳曼民族从未能完全实现过,团体占有和使用土地一直成为主色调。

即使在古希腊,除了雅典和科林斯这两大商业中心以外,几乎所有其他地方仍保留原始社会的财产概念,一切财产仍属于宗教共同财产。

古罗马也经历了漫长的时期。

《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罗马土地仍表现为一种公有和私有的混合。

但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小国寡民这一天然条件,和作为沿海商业中心的优越地位,使罗马仍较世界所有其他地区更快地完成了土地的彻底分裂。

首先是家子开始从家长的束缚下脱离出来,成为财产权的享有者。

其次是万民法规则的扩展使团体间的交易大大简化,市民法所有权的团体和公法色彩逐渐被私的交易形式所取代,土地的所有权不再是一种身份和特权的象征,而成为万民法上所有民事主体的私权。

正是在万民法高度发达的帝国后期,“绝对所有权”( proprietas)才由罗马法学家在抽象和概括的基础上提炼出来。

通过对古罗马财产分裂情形的论述可以发现,罗马法所有权概念的形成与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分裂是同步的。

古代社会通行一种土地团体占有制,土地分裂的过程是极其缓慢的,在公权力渗透和团体分配因素的影响下,民法上的“绝对所有权”很难孕育出来,诸如古日耳曼和古代中国的所有权理念便是有力的例证。

古罗马绝对所有权概念的形成实则是人类历史的突变,“在西方漫长的财产法历史中,单纯没有附加义务的所有权几乎只在罗马时代的末期存在过” . 在小商品经济的有力冲击下,氏族和家庭逐渐解体,万民法规则的输入更使社会组织支离破碎,其结果便是土地的彻底分裂。

只有个人持有土地以后,他才可能享有绝对的排除他人影响的支配权,整个社会在个人完全占有土地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种占支配地位的绝对所有权观念。

(二)绝对所有权的个人性与土地分裂相对应的必然结果是,罗马法后期的“绝对所有权”概念自始便是个人主义的。

个人主义的核心在于,所有权体现的是个人与实体物的紧密结合,其中的当然含义是,所有权的最大价值在于确定实体物本身的归属,是法律在不动产碎裂化以后,对分裂的财产和单独的个人占有这种模式的确定。

因此,实体物自身在空间上的回复性是绝对所有权概念的独特价值。

这种有形物与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也可从罗马法中所有权概念的动态演变中获得解释。

自近代以来,通常的说法是先有了“所有权”的科学界定才有“他物权”的出现,这种观点是值得怀疑的。

按照许多罗马法学家的看法,“所有权”( dominium)的形成是地役权( servitus)和用益物权( ususfructus)产生的结果。

彼德罗。

彭梵得也认为,作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 proprietas”(所有权)产生于帝国晚期,主要相对于用益权(u susfructus )被使用,享有用益权的人称作“用益权人”,用益权标的物的所有主叫“用益物所有主”。

因此,所有权与役权自始便是一对互相依存的概念。

从时间上分析,地役权和用益权大约是在公元前 3 世纪或 2 世纪左右形成的。

从《学说编纂》的一些片断来看,前古典的法学家曾讨论过用益物权。

(P229)可见,正是由于他物权的产生客观上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位,“Dominium”和“Proprietas”才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

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在所有权概念正式出现以前,在逻辑上我们不能把“ ususfructus”或“ servitus ”称作“他物权”,但是毫无疑问,正是这两种形式的权利出现,才促成了所有权“proprietas”产生。

因为只有当甲利用乙占有的物时,乙才感到有确定自己为所有人的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正是对单独的个人占有财产这一形态的固定和强化,在他人对自身所占有的财产进行利用的博弈过程中,绝对所有权概念才得以最后催生出来。

(注:在 1999 年 10 月在京召开的国际罗马法会议上,曾有人对于“所有权”概念后于“用益权”概念产生提出质疑。

在此,本人除做上述解释外,还补充一点。

个人占有实体物这一事实与法律上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并不是同步的,在现实社会关系中,个人占有的事实显然先于他人利用这一事实,但在法律概念上,并不一定如此,用益物权制度的深化和成熟才使理念上的所有权最终确立。

)上述分析说明,只有在个人完全占有和支配某一实体物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产生他人利用物的问题,罗马法所有权的形成机制本身就说明其自始就是个人主义的,因为“自己”与“他人”这一分析格局本身就是从个人角度进行的描述。

归根到底,这仍然是由物的分裂决定的。

相比较而言,古日耳曼部落由于缺乏个人占有独立份额的不动产这一前提,便无法完成罗马法的上述过程,只能基于团体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土地形成一种“相对所有权”。

相对所有权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个人不能决定某一不动产的命运,不动产并不以回复某人为必要,这一传统延续至中世纪。

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所描述:“与此(绝对所有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封建所有权在各个方面通常都是有限的、共同的。

”因此,在英美财产法中,财产并不是以个人占有实体物来衡量,而是以实际享有的权利来衡量的,所有权并没有成为英美法度量财产的惟一标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所有权”制度均是在人与物相结合的基础上,对社会成员间利益进行分配的两种方式的反映,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更具优越性和原生性,其实它只不过是就个人对分裂的不动产完全实施占有这种方式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定。

更准确地说,罗马法和近代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概念的语境是“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这两个隐喻对于我们理解所有权概念相当重要。

它说明“绝对所有权”是通过规定物的本身归属来界定利益,物的归属和回复是“绝对所有权”根本价值所在,脱离了物的分裂和物的占有回复,大陆法系所有权犹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整个物权理论体系便会苍白无力。

正是因为大陆法系物权体系建立在此基础上,才使得“绝对所有权”理论并不总能很好地解释英美法系财产关系,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许多团体财产关系。

二、当代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泛化、失灵及解释(一)所有权概念的“泛化”及“失灵”自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倾向于运用“所有权”理论去分析所有的财产关系,或者专门讨论某一权利与所有权的关系,一言蔽之,“所有权”成为分析民法上财产关系的最基本的工具和参照物,在这里姑且称之为“所有权的泛化”。

但依靠所有权的泛化并不总能使问题迎刃而解,相反,所有权失灵的情形时有发生。

下面便是民法中较常见的几种失灵现象:(1)公司法人和股东财产权问题。

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有诸如“所有权”说、“占有权”说、“经营权”说等,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是“所有权”说. 关于股权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股东所有权说和债权说两种观点。

显然,学术界主要是在所有权和物权范围内通过权能组合和折衷以寻找法律性质的答案。

但是从所有权法则分析,上述两种权利会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最难处理的是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以及法人财产权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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