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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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青政办字〔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8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9〕6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美丽青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周边地市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的、需要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30•【字号】青政办字〔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5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30日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51.1编制目的51.2编制依据51.3适用范围51.4工作原则51.5风险评估51.6灾害分级62.组织指挥机制72.1市海洋赤潮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7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2.3成员单位职责92.4现场指挥部113.监测预测153.1监测153.2预测154.预警154.1预警分级154.2预警发布164.3预警响应164.4预警变更与解除185.信息报告186.应急处置196.1分级响应206.2指挥与协调206.3应急处置措施216.4应急结束24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48.后期处理248.1后期监测与调查248.2善后处置258.3总结评估259.应急保障259.1队伍保障259.2物资保障259.3通信与技术保障259.4经费保障2610.宣教培训和演练2610.1宣教培训2610.2演练2611.责任追究2712.附则2712.1预案制定2712.2预案修订2712.3预案实施2713.附件27名词术语271.总则1.1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做好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的威胁,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青政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3日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辖区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确保按期达标。

(三)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5日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市政府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红岛经济区(以下简称各区、市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公用、农业、审计、环保、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市水资源办公室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区、市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37号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目的意义为应对海洋赤潮灾害,高效有序地做好各项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损失,保护周围资源与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近岸海域赤潮发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管辖近岸海域内(非军事区域)发生的赤潮灾害事件以及在我市周边海域发生的对我市海洋环境和公众人身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的赤潮灾害事件的应急行动。

(三)指导思想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分工协作;整合现有队伍,发挥技术优势;健全监测体系,提高预警能力;完善运行机制,保证快速反应。

(四)基本原则1统一指挥的原则应急工作必须在政府的统筹领导、协调下统一实施,执行应急工作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保证应急工作的顺畅进行。

2以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宣传教育,普及赤潮知识,提高公众对赤潮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尽量减少因赤潮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的伤害;充分调动现有海洋赤潮监视网和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参与赤潮监视活动,获取更多的赤潮信息,壮大赤潮监测监视力量,形成专群结合的监测监视网络;发挥青岛地区海洋监测优势,立足于现场监视、监测,及时发现赤潮苗头,预测其发展趋势,有效控制赤潮灾害。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3]80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14【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修订)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2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4日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分级标准2.组织指挥体系2.1市减灾委2.2市减灾委办公室2.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3.2物资准备3.3通讯和信息准备3.4装备和设施准备3.5人力资源准备3.6社会动员准备3.7宣传和培训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2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5.2启动程序5.3预警响应措施5.4预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6.1 Ⅰ级应急响应6.2 Ⅱ级应急响应6.3 Ⅲ级应急响应6.4 Ⅳ级应急响应6.5信息发布6.6其他情况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过渡性生活救助7.2冬春救助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附则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8.3预案及演练8.4预案管理与修订8.5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青政办字[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2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4日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分级标准2.组织指挥体系2.1市减灾委2.2市减灾委办公室2.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3.2物资准备3.3通讯和信息准备3.4装备和设施准备3.5人力资源准备3.6社会动员准备3.7宣传和培训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2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5.2启动程序5.3预警响应措施5.4预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6.1 Ⅰ级应急响应6.2 Ⅱ级应急响应6.3 Ⅲ级应急响应6.4 Ⅳ级应急响应6.5信息发布6.6其他情况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过渡性生活救助7.2冬春救助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附则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奖励与责任8.3预案及演练8.4预案管理与修订8.5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青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5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预案编制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可能波及青岛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事件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我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的破坏事件,或因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在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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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09]6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失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9〕6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对海上重大活动、滨海景观、海洋环境等的影响,制订本预案。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国家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近海发生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影响或未来可能影响我市近海海上重大活动、滨海景观、海洋环境等的应急预警、响应与处置。

工作原则
(1)尽早预警,全程监控
建立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分级警报和分级处置制度。

能够及时进行预警、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做好人员、技术、物资、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做到早准备、早处理,防患于初期;预警信息发出后,要实行全程监控。

(2)统一调度,分工协作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要求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迅速反应,分工协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3)科学应对,有效处置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加强分析研究,采用科学、环保的应急处置技术和手段进行有效处置。

(4)全面动员,广泛参与
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有序组织驻青部队、大中型企业、机关干部、志愿者等参与灾害处置工作。

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1)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部长
分管旅游的副市长
分管科技的副市长
分管海洋与渔业的副市长
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
海军北海舰队分管首长
青岛警备区司令员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局长
市政府分管大型活动的市长助理
市政府秘书长
市委副秘书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市政府协助分管旅游副市长的副秘书长
市政府协助分管科技副市长的副秘书长
市政府协助分管海洋与渔业副市长的副秘书长
市政府协助分管城市建设副市长的副秘书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市农委(农工办)主任
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市建委主任
市经贸委主任
市交通委主任
市环保局局长
市科技局局长
市双拥办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市爱卫办主任
青岛海事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灾害发生区市的区(市)长
(2)主要职责
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指挥、协调、调度、监督我市近海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人员组成
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灾害发生区市的区(市)长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员: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调研室、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经贸委、市双拥办、市卫生局等。

(2)主要职责
协调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工作;加强指挥部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为指挥部、各工作组、船队、车队、部队等协调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态发展,由应急指挥部组成相关工作组。

各工作组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监视监测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环保处处长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中科院海洋所、中国海洋大学、黄海水产研究所、市海洋与渔业局。

(2)主要职责
负责对海洋大型藻类进行监视、监测,分析海洋大型藻类的规模、发展趋势,制作海
洋大型藻类分布图、分析预测图,及时发出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报;负责对海洋大型藻类发生海域水质进行监控;负责对海洋气象、海洋环境进行监测预报,提供海上、陆上作业的指导意见;及时协调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沟通相关信息。

海域打捞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南区政府、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胶南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青岛海事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委、市港航局、中国海洋大学、黄海水产研究所。

(2)主要职责
负责海洋大型藻类灾害海域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我市近海、各区市所辖海域的保洁;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具体情况,研究改进打捞清理措施;负责海洋气象信息服务;负责维持海上秩序,保证海上作业正常进行,确保海上作业安全。

陆域工作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市建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南区政府、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胶南市政府、平度市政府、莱西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气象局、市双拥办、市城管执法局、驻青部队等。

(2)主要职责
负责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陆域、浅海、滩涂、海水浴场及其他滨海景区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负责组织运力,调度交通;按照藻类处置与保护环境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处置地
点,做好交通管控,加快岸上清运速度,做好集中处置点的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工作,维护清运环境秩序。

重大活动工作组
(1)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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