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闵刑初字第240号 精品
[法律风险管理] 悬在国企高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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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在国企高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下)在上一期“罪名素描”栏目中,我们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六个关键点作出了分析。
本期,经济犯罪研究中心将继续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核心要点“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任”以及如何防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刑事法律风险展开研究。
关键点一何谓“严重不负责任”。
“不负责任”的前提应当是“具有责任”,那么这一责任来源于何处?有人认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以国企公司内部规定为准,只有违反公司职责规定的情况下才会构成“严重不负责任”;实务中并非如此,在(2019)京01刑终353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院认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作为过失犯罪,承担责任的前提并非仅“违反规定”这一项,被告人职务上形成的对特定领域的管理义务同样是前提之一。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尽到勤勉审慎的义务,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该公司内规章制度的完备与否,与判断其是否需承担责任并无因果关系。
可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与本罪所要求的“严重失职行为”并无关联,行为人若以此作为辩解观点明显此路不通。
那么常见的“严重不负责任”包括哪些情形呢?我们选取了2011年至今发生在全国范围内的10起“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件,统计出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如下:案号被告人行为最终判决(2019)京01刑终353号1. 未认真审核上海翠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及履约能力2. 未调研木材市场(基本了解)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4. 未对公司巨额风险敞口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5.未按审计要求予以整改(2016)京0108刑初373号1. 未认真审核浩轩贸易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履约能力2. 放任部门员工对浩轩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或采取任何保障措施、未审核恒和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代领承兑汇票委托书是否真实未予核实3. 未发现关联关系有期徒刑三年(1998)闵刑初字第516号1. 轻信朋友的介绍就指派下属签订购销合同2. 在下属提醒其应当了解签约对方的业务真伪情况时,仍拒不接受该意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总体来说,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严重失职行为”包括当为而不为、不应为而为之,即“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两种情形:如上图所示,不作为型失职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消极的不作为, 即行为人消极地没有实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或职务、业务所要求的特定义务。
最新-(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74号 精品

(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7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亨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蒋小兔。
被告人陈沁,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亨茂公司、被告人陈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芸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蒋小兔、被告人陈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单位亨茂公司在从境外进口空气压缩机、开关、电脑主板等货物过程中,由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陈沁决定后,指使公司员工制作了虚假的发票等报关单证,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先后23次向海关申报进口。
经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68,98503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沁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书证材料;案发后,亨茂公司向侦查机关退缴了偷逃的应缴税款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亨茂公司及被告人陈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丁芸君、潘家瑂等人的证言;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真假发票、合同、装箱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书证;上海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计核资料清单;上海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缉私分。
最新-韩斌诈骗案 精品

韩斌诈骗案韩斌诈骗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20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斌,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大学文化,以上为被告人自称;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第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斌于2019年8月28日22时30分许,冒充现役武警军人,以借用为名,在北京市朝阳区熊猫环岛附近,从李某男,35岁,北京市人处骗得北京正信嘉华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黑色别克君威轿车一辆车牌号京/3921,价值人民币301000元后销赃。
被告人韩斌后被查获归案。
赃车已被起获发还。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斌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韩斌当庭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诈骗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韩斌以去北戴河为名,向李凌男,35岁借用北京正信嘉华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黑色别克君威牌轿车1辆车牌号京3921,价值人民币301000元。
后被告人韩斌将车辆卖予他人,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韩斌被抓获归案。
现车辆已起获发还。
从被告人韩斌处起获人民币5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凌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28日韩斌给其打电话,想借车到北戴河去办事。
李凌就让张晓京开着公司的别克君威牌轿车车牌号京3921去机场接的韩斌,之后韩斌就把车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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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46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4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4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殿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亚梅,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春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殿福、黄春华、黄华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日作出(201X)闵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杨殿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大庆、顾琳娜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杨殿福、原审被告人黄春华、黄华及辩护人廖亚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1月至201X年5月8日,被告人杨殿福、黄春华经预谋,由被告人黄春华利用在上海华谊天原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发货一组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不收取提货单而予以发货或多发货的方式,共计将价值人民币202,543.80元的380吨氢氧化钠灌装到被告人杨殿福的槽罐车内盗走。
嗣后,被告人杨殿福将上述赃物销售给上海卫宇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桦榕化工有限公司。
201X年10月至201X年4月,被告人杨殿福、黄华经预谋,由被告人黄华利用在上海华谊天原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发货一组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不收取提货单而予以发货或多发货的方式,共计将价值人民币84,800元的l60吨氢氧化钠灌装到被告人杨殿福的槽罐车内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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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鹿乳奉亲
郯子,春秋时期人。父母年老,患眼疾, 需饮鹿乳疗治。他便披鹿皮进入深山, 钻进鹿群中,挤取鹿乳,供奉双亲。一 次取乳时,看见猎人正要射杀一只麂鹿, 郯子急忙掀起鹿皮现身走出,将挤取鹿 乳为双亲医病的实情告知猎人,猎人敬 他孝顺,以鹿乳相赠,护送他出山
07 戏彩娱亲
老莱子,春秋时期楚国隐士,为躲避世乱, 自耕于蒙山南麓。他孝顺父母,尽拣美味 供奉双亲,70岁尚不言老,常穿着五色彩 衣,手持拨浪鼓如小孩子般戏耍,以博父 母开怀。一次为双亲送水,进屋时跌了一 跤,他怕父母伤心,索性躺在地上学小孩 子哭,二老大笑。
14 拾葚异器
蔡顺,汉代汝南(今属河南)人,少年丧 父,事母甚孝。当时正值王莽之乱,又遇 饥荒,柴米昂贵,只得拾桑葚母子充饥。 一天,巧遇赤眉军,义军士兵厉声问道: “为什么把红色的桑葚和黑色的桑葚分开 装在两个篓子里?”蔡顺回答说:“黑色 的桑葚供老母食用,红色的桑葚留给自己 吃。” 赤眉军怜悯他的孝心,送给他三斗白米, 一头牛,带回去供奉他的母亲,以示敬意
23 弃官寻母
朱寿昌,宋代天长人,七岁时,生母刘氏 被嫡母(父亲的正妻)嫉妒,不得不改嫁 他人,五十年母子音信不通。神宗时,朱 寿昌在朝找生母,发誓不见母亲永不返回。 终于在陕州遇到生母和两个弟弟,母子欢 聚,一起返回,这时母亲已经七十多岁了。
02 亲尝汤药
汉文帝刘恒,汉高祖第三子,为薄太 后所生。高后八年(前180)即帝位。他以 仁孝之名,闻于天下,侍奉母亲从不懈怠。 母亲卧病三年,他常常目不交睫,衣不解 带;母亲所服的汤药,他亲口尝过后才放 心让母亲服用。他在位24年,重德治,兴 礼仪,注意发展农业,使西汉社会稳定, 人丁兴旺,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他与汉 景帝的统治时期被誉为“文景之治”。
宋金鑫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等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金鑫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等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金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当事人】宋金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宋金鑫【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宋金鑫【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曹行派出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警事项具有受理并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调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曹行派出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警事项具有受理并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调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宋金鑫向被上诉人曹行派出所报案称其家中物品未经本人清点被动迁人员搬走并将房屋强拆。
曹行派出所立案后,经调查,查明上诉人已就涉案老宅与动迁部门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其本人也获得了一套现房安置,但未按约搬出老宅,故报案当日动迁办将上诉人个人物品打包至村老年活动室内集中统一保管。
基于上述事实,曹行派出所认定上诉人报故意损毁财物一案没有违法事实,遂决定终止调查,事实清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并无不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9〕13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9〕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同步废止。
2019年8月28日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沪发改投〔2018〕284号)、《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18〕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城市维护类项目。
鼓励社会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投资上述领域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区政府投资应符合国家、本市发展战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保基本、保民生、保重点,同时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最新-(2019)闵刑初字第42019号001 精品
(2019)闵刑初字第408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闵刑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又名马,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葛,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9]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岚、代理检察员邵勇,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马与陈、李、李均已判决经预谋,结伙至本市闵行区元江路、都市路附近的非机动车道边,将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李连人带车拽倒在地后,采用殴打、强行脱光衣裤等手段,劫得李随身携带的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诺基亚牌6630型手机1部、人民币40余元。
被告人马骑乘李的自行车逃逸。
2、2019年12月15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马与陈、李、李、单均已判决结伙,至本市闵行区向阳路近向阳十队村口处附近,将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刘连人带车拽倒在地后,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得刘随身携带的价值人民币50元的摩托罗拉牌220型手机1部、人民币270元及银行卡等物。
案发后,赃物诺基亚牌、摩托罗拉牌手机各1部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刘的陈述,同案犯李、李、陈的供述,证人王等人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92019号 精品002
(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91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91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英家,因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英家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闵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杨英家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仁蓓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杨英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杨英家利用在酷皮儿服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资金结算、转账等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89万元,具体如下1、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杨英家擅自将酷皮儿服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账户内的人民币15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上海金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并通过他人套现后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2、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杨英家将本应支付张家港市三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货款的面额为人民币34万元的支票支付给上海金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机票,余款套现后占为己有。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杨英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单位酷皮儿服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人员邱淡等、黄美华、郭学清的陈述;证人刘立新、孟德顺、徐建民、杨万家的证言;被害单位提供的杨英家任职情况、相关对账单、支票及存根复印件;上海金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杨英家的供述。
失信被执行人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序号姓名/名称类型执行案号执行法院1邱伟高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0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柳建芬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周水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向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高骏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童棚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4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曾建南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7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付声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胡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钟外生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5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向鑫宇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50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张传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8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肖德群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8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陈国辉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77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刘安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0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廖芳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张忠模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4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曾萍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许晓东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7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张亮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颜雪源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68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李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4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张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4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叶晓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20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何育青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何健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1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9游思财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2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0向江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5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1周汉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3阳腾军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4罗淼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5邱留珍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7王建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8蔡辉浩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6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9张欣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0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0黄继明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0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1陈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2肖婕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3龚建国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33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5肖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6邓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6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7糜开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8何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0潘伟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1邱江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8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信息系统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人立案时间发布时间最后更新时间潘涛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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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闵刑初字第24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闵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高,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国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高在本市闵行区路号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发现被害人陆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账号为后,擅自从该卡内分六次共取款人民币6,000元后占为己有。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4,000元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的陈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支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银行机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
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