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民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四十四章~第五十九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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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债的保全)【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债的保全)【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一章债的保全一、概念题1.债权人的代位权(南开大学2010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2008年研;北师2006年研)相关试题:代位权(首都经贸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答: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请求权。

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2.债的保全(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8、2007年研)答: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债的保全又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

二、简答题1.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西安交大2008年研;首都经贸2010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相关试题:(1)试论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

(包括概念、成立要件、行使及行使的效果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2)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

(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3)简述代位权的含义和要件。

(中财2010年研)答: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继承法绪论)【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继承法绪论)【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五十七章继承法绪论一、概念题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人大2002年研)答: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

(1)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

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

(2)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

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

(3)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二、简答题1.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②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中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③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④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人,同样适用于母系;⑤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者女子都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九章法律行为一、概念题1.意思表示(北理2008年研)答: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

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

2.隐藏行为(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真意保留和隐藏行为(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研)答: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

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南京大学2008年研)答: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4.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中南财大2003年研)答:(1)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2)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延缓条件的作用,是推迟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

(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5.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和合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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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七章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和合伙一、概念题1.合伙(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相关试题:狭义合伙(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这里说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里说的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有两种,即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其中普通合伙又有特殊的普通合伙。

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包括:①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②雇工经营;③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3.隐名合伙(人大2010、2005年研;北科2010年研)答: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隐名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双方。

其中,出资人称为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隐名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仅享有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有限的权利,如查阅权、分得利润权等,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对超出其出资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二、简答题1.简述合伙财产。

(北科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答合伙财产的构成及法律性质。

(南开大学2006年研)答:(1)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可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作出约定。

合伙人未在合伙合同中就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约定的:①合伙财产中的实物和货币,宜为共同共有;②合伙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宜为准共有;③以劳务、不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和合伙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学(2)》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8)

《民法学(2)》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8)

《民法学(2)》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
2098)
《民法学(2)》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8)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 )。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2.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D.不影响侵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3.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投标是合同的(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新要约
4.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自( )。

A.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B.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
C 作品完成构思之日起产生
D.作品经国家著作权登记之日起产生
5.以下不属于隐私权内容的是( )。

A.个人生活自由权
B.个人工作情报保密权
C.个人通讯秘密权
D.个人隐私利用权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 2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6.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A.配偶。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婚姻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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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五十五章婚姻法一、概念题1.婚姻家庭法答: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登记离婚答: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3.夫妻财产制答: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等,均以夫妻财产制为依据。

二、简答题1.简述婚姻法确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答:修改后的《婚姻法》将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原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列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归纳的l4种情况中的主要内容整理归纳上升为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简述探望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答:(1)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指父母双方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探望权的法律后果①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内人民法院判决;③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④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3.什么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答:(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法律事实概要)【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八章法律事实概要一、概念题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北航2012年研;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答: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

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外,其他民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民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撤销权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通知相对人,但无须相对人同意,即能产生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中山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①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③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二、简答题1.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北邮2010年研)相关试题: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概念题,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依据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所作的民事行为的分类。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一般侵权行为)【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一、概念题共同危险行为(北京科技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航2011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是有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简答题1.简述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都师范2011年研)答: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①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合法权益包括权利和合法利益。

因合法权利和利益遭侵害而遭受的不利益,才是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损害。

这意味着,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存在是损害获得救济的前提。

②损害具有可补救性。

损害的可补救性包括两层含义:a.第一层含义是指从量上来看,损害已产生,且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b.另一层含义是指损害的可补救性并不是说损害必须是能够计量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③损害的确定性。

损害的确定性是指:a.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b.损害是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事实;c.损害是对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侵害,此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公平意识加以认可。

(3)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许多情况下,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就变成决定责任成立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任。

民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 B )的地位。

A.根本大法B.基本法C.单行法D.中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DA.所有的财产关系B.所有的人身关系C.纵向的财产关系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 B )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B.民事C.交换D.日常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

本案适用(A )A.中国民法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C.国际惯例D.第三中立国民法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C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C )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苏俄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民法调整ABCD()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B.公民C.法人D.公民与法人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解析: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DBCE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A.《民法通则》生效前进行的民事活动,于《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B.《民法通则》公布前发生的民事行为,自《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C.《民法通则》制定前发生的民事纠纷,在《民法通则》公布后起诉的D.《民法通则》实施后发生的民事关系,现在正在审理的E.《民法通则》生效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现在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4.民法的效力包括(ABDC )A.在时间上的效力B.在空间上的效力C.对人的效力D.对物的效力E.对民事权利的效力5.民法具有以下性质(ABCD )A.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实体法D.民法为私法E.民法为国际法6.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DCEF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公序良俗原则答案:ABCDE解析:7.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民法渊源的是(ABCDE )A.宪法B.基本法C.地方性法规D.司法解释E.经国家法律认可的习惯三、简答题l.简述民法的任务。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民法上的时间)【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一章民法上的时间一、概念题1.取得时效(北邮2006年研)相关试题:民法上的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

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

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②肯定说。

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

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各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华农2013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之客体(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4.除斥期间(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8年研)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

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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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合同的一般原理
一、概念题
1.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
答:(1)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概念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关系
①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是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产生的合同类型,双务合同对应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对应无偿合同,二者存在概念上的交集。

如买卖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

②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

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但是,有偿合同并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如自然人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属于单务合同。

2.无名合同(人大2009年研)
答: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的类型包括:①纯无名合同,即以大量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②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③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实践性合同(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

因而赠与合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4.同时履行抗辩权(南开大学2015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
相关试题: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5.不安抗辩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3年研)
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
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6.先履行抗辩权(首都经贸2009年研)
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7.强制缔约(清华大学2006年研)
答: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方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换言之,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这就使得缔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强制缔约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而非意定的。

在强制缔约的情况下,缔约义务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可理解为默示承诺。

关于缔约的内容,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依该标准确定;无此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缔约义务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缔约,致对方以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8.合同的体系解释(南京大学2006年研)
答: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体系解释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是普遍采用的解释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9.情势变更(人大2009年研)
相关试题: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
答: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

情势变更的含义包括:①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②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③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④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二、简答题
1.简述合同具有哪些特征?(浙大2004年研)
答: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包括:
(1)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

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主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

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

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由于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

2.简述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1)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的含义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2)合同相对性的内容
①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
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②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a.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b.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c.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③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a.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b.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c.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3.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
(1)实际目的不同
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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