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7•【文号】国土资发〔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农业、水利及相关主管部门: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提升管理效能的客观需要。
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凝聚共识、履职尽责,在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同时,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发改农经〔2017〕331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统一上图入库”要求,依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规划,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系统,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逐步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国“一张图”,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为建立健全全面全程监管机制,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监测监管与评价考核,动态掌握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情况和成效提供基础支撑。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0•【文号】农垦函[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住房保障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函〔2009〕2号)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内蒙古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省农垦总局,内蒙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实施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大政策措施的体现,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农垦广大职工所盼、民心所系的公益性民生工程。
为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各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目标,把握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千方百计落实国家保民生、拉内需、促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农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项目实施垦区危房改造任务,明显改善项目实施垦区职工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危房改造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中央补助,省地支持,垦区和职工合理负担;在实施步骤上坚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在改造方式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一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坚持经济承受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协调,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在组织方式上协调配合,公开民主,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严格控制改造成本,让利于民,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二、遵循危房改造的基本内容和实施程序(三)基本内容。
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职工和垦区筹资改造,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支持,以居住在危房的家庭为扶助对象,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
农垦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困难职工家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居住。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

第三 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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麓
第 二 晕 饿 囊 j l _ 。;
第七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设
住 房名 义取得 划 拨土地 后 , 以补交
业 的积极作 用 。
土 地 出让金 等方 式 , 相 进行 商 品 变
适用住 房制 度 , 护 当事人 合法 权 保
益,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经 济 适
第 四条
发 展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域 内经 济 适 用 住房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发 展 改 革
用 住房 ,是 指政府 提供 政策 优惠 ,
具《 宅质量 保证 书》 《 宅使用 住 和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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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建设 部 、 国家发展 和改革 委 员会 、 察部 、 监 财政 部 、 国土 资源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印发关于《 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建住房[ 0 ]5 号 ) 2 72 8 0
对 交通 等基础 设施 条件 的 要求 , 合
理 安排 区位布局 。
第十八条
Hale Waihona Puke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第 十 四条
在 商 品住 房 小 区
设 单 位对 其建 设 的 经 济 适用 住 房 工程 质量 负最 终责任 , 向买 受人 出
中配套 建设 经济 适用 住房 的 , 当 应 在项 目出让条件 中 , 明确 配 套建设 的经 济适 用住 房的 建设 总面 积 、 单 套建 筑面 积 、 套数 、 套型 比例 、 设 建 标 准 以及 建 成 后移 交 或 者 回购 等 事 项 , 以合 同方 式约 定 。 并
国家禁用粘土砖 文件

国家禁用粘土砖文件
国家禁用粘土砖的文件有《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
根据这些文件,国家在2003年7月1日起,实心粘土砖不得用于各直辖市、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亩的各省大中城市的新建工程,并要求所有城市从2010年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为手段,进而达到推进建筑节能的目标。
此外,原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研究确定了在170
个大中城市(直辖市、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亩省份的城市),要求2003年6月底前,完成在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目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相关人士以获得专业的帮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8.26•【文号】发改规划[2014]1971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97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按照中办、国办有关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将联合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市县空间规划改革试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是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是解决市县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保障市县规划有效实施的迫切要求;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实现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是改革政府规划体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基础,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空间开发模式,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开展试点的主要任务是,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具体思路,研究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多规合一”试点方案,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同时,探索完善市县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相关规划衔接协调机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6•【文号】发改价格〔2017〕1080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国土资源厅:为深入贯彻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位置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
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努力缓解我国日益尖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必要而紧迫。
2016年1月《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推进,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对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资金筹集整合面临困难等问题。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
现阶段要通过“花钱买机制”等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调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完善支持农业节水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环办函[2012]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2]215号)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气象局、中医药局办公厅(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顺利实施,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于2011年12月27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会议纪要(附件一)、《国家环境与健康信息通报机制》(附件二)及国家环境与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附件三)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胡国成宛悦电话:(010)66556223、6230传真:(010)66556224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关姗姗谢杨电话:(010)68792984、2628传真:(010)68792400附件:1.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国家环境与健康信息通报机制3.国家环境与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一: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部和卫生部在北京联合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气象局、中医药局共17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近80人参加了会议。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关于编制《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关于编制《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国标委工一[2007]54号【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7.16【实施日期】2007.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关于编制《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的通知(国标委工一[2007]5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健全和完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编制《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编制内容《规划》重点围绕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废旧产品及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清洁生产八个领域,在《2005-2007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框架,并提出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点制修订项目,以及推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
二、组织机构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协调和沟通,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2005-2007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参与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司级领导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行业或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建保[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4•【文号】建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民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科技厅(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3]15号)的要求,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开展了确定全国重点镇工作。
经六部委研究,决定将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等1887个镇列为全国重点镇,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全国重点镇是当地县域经济的中心,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的任务。
各地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坚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原则,将全国重点镇健康发展作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努力把全国重点镇建设成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基地。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科学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国重点镇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推进制度创新,积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六部委对全国重点镇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评估,及时对全国重点镇名单进行调整。
全国重点镇要结合本镇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制定推进本镇建设与发展的工作方案,并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要立足于完善城镇功能、繁荣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设与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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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撤销) 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5.12.16
【实施日期】2005.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
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农业厅(局)及墙改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力度。
按照2010年底,所有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国实心粘土砖产量控制在4000亿块以下的任务目标,现将2008年底前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名单印发你们,请各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分年度计划,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有关
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一批已经基本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指导和督查,巩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实心粘土砖使用反弹现象,并向郊区城镇延伸,积极发展和推广替代实心粘土砖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粘土制品。
附件:全国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共计256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农业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1、河北省(12个)
辛集市、遵化市、迁安市、武安市、沙河市、涿州市、泊头市、三河市、冀州市、鹿泉市、定州市、任丘市
2、山西省(11个)
潞城市、侯马市、大同市、朔州市、阳泉市、忻州市、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