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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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山大学2003年研)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它要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运用。

3.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武大2006年研)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3)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之内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长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就是在该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在一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则是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1.抽象危险犯2.想象竞合犯3.累犯4.空白罪状5.绑架罪6.受贿罪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2.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3.简述票据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论共同犯罪的形式。

2.试论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

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

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汽车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

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问题:(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什么?(2)对于丙的重伤,甲和乙的罪过形式是什么?(3)最终对甲、乙应该按照何罪处理?2.林某因自己的摩托车被盗而心情不好,便于2006年6月5日晚约来自己的好友王某、陆某等一起到大排档喝酒。

其间,林某因有事要外出一下,便向王某借用了摩托车,在返回途中,林某心生邪念,想要非法占有王某的摩托车(价值一万多元)。

之后,林某便将王某的摩托车直接骑到某停车场藏放。

而后返回大排档,将车钥匙返还给王某,并说车已停放在原位置。

吃完饭后,王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便问林某怎么回事。

林某却说:我回来的时候已将车锁好,一定是被偷了,并敦促王某报警。

后林某被抓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简述理由。

(3)本案中,林某在王某问起摩托车的去向时欺骗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4)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

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1.抽象危险犯答:抽象危险犯,其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都不作具体性规定,它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就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概念题1.抢劫罪与抢夺罪(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抢劫罪(武大2013年研;人大2006年研)、抢夺罪(人大2003年研)答:(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特征是: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西北政法2005年研)、诈骗罪(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简答题,武大2013年研)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点①犯罪客体有重合之处。

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②两者客观方面都使用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或方法。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行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只能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③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刑法基本原则(东财2015年研)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罪刑法定原则(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北航2015年研;人大2010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河北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武大2004年研)答:(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题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武大2014年研;上海大学2003年研)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武大2004年研)答:(1)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行为人除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之一,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始构成本罪。

(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均属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但是二者也是存在区别的:①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构成本罪不再要求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而只要实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够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且必须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军人违反职责罪题库2-2-10

军人违反职责罪题库2-2-10问题:[不定项选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军人遗失枪支不报的,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和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法条竞合,应当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B.虐待行为中有无节制的殴打行为,甚至使用足以致人伤亡的器具,造成伤亡结果的,不以虐待部属罪处罚,而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后又将其出卖、转让的,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D.军人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以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论处参见《刑法》第439条、第442条、第443条、第440条的规定问题:[不定项选择]战士甲和乙在熄灯后,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被执勤战士丙阻拦,甲乙两人不仅不听劝阻,反而一起殴打丙。

甲乙的行为构成了:A.故意伤害罪B.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C.妨害公务罪D.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参见《刑法》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规定,区分二罪,则可认定D项入选问题:[不定项选择]梁某系某武装部队的士兵,其在服役期间负责管理武器弹药,经常出租、出借枪支给一些社会人员使用,其行为构成:A.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B.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C.武器装备肇事罪D.盗窃武器装备罪军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属于法条竞合,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辽宁11选5 )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郭某为某炮兵连副连长,某日,在执行任务结束后,驾驶230型牵引车。

当车行至A公路时,因车速较快,被告技术不熟练采取措施不力,使得该牵引车所牵引的加农炮翻车,自己的牵引车也翻车。

并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18人的严重后果。

其中牵引车与加农炮共计价值920万元。

请分析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问题:[单选]过失实施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犯罪?()A.隐瞒、谎报军情B.拒不救援友邻部队C.泄露国家秘密D.战时临阵脱逃本题考查军人违法职责罪中所包含的过失犯罪。

参见《刑法》第432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规定。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2.不作为3.刑事责任能力4.犯罪预备5.特殊预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3.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2.试论结果加重犯概念与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

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

对甲应当如何处理?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不作为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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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概念题
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

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国家军事秘密。

二、简答题
1.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
答: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事利益与国防利益是不同的,军事利益有其特定范围。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从国防和军事的内涵来看,军事是直接有关武装斗争的事项的统称,而国防是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2)国防利益除了军事利益以外,还涵盖了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3)从本类犯罪的保护内容上来看,最主要的集中体现在对军队战斗力的维护和提高方面,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也可以具体化为军队的战斗力。

在本类犯罪的一些具体罪名中,体现了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目标。

其中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等罪名所保护的不只是国防利益,而且突出体现了军事秩序的特有价值。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答: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统称军职人员。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
(1)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2)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3.我国刑法规定的战时是指什么?有什么意义?
答:我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刑法》第451条第2款规定,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规定战时,有以下意义:
(1)许多犯罪行为要求在“战时”、“临阵”、“在战场上”、“在军事行动地区”等时间与地点实施,以此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2)对于非以战时为构成要件的军职罪来说,“战时”等特定时间往往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4.武器装备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相似犯罪有什么不同?
答: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武器装备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部分事故类型的过失犯罪有许多相似甚至竞合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
(1)犯罪主体不同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多为一般主体,也可以根据其具体罪名要求分别是从事相应业务活动的非军人特殊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如果是违反了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而如果主要是违反了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就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3)犯罪客体不同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5.简述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构成。

答:(1)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2)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
①本罪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

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本罪的成立,必须是违抗命令的行为对作战造成危害。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虽然违抗了命令,但尚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军纪处之。

③本罪的主体是应接受命令或指示的部属人员。

本罪的主体不应理解为仅指参加战斗的人员,也包括为战斗服务的救护人员、勤务人员等。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命令而予以违抗,拒不执行。

三、论述题
1.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答: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1)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
①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军事利益以及军人永不叛国的义务。

军人不同于普通公民,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宁和维护祖国的尊严,是军人神圣的职责。

军人叛逃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军人的职责,危害了国家和国防的安全,必须依法惩处。

②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有关国家或地区,或者在境外叛逃。

所谓叛逃,是指逃往国外、境外不归,或者利用公务出境之机滞留国外、境外不归,以及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等行为。

③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正在履行公务的军职人员,因此,如果军职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逃越国(边)境的,不成立本罪。

④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逃避惩罚、贪图享乐,
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军人叛逃罪的认定
①本罪与本法第109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
本法对军人叛逃罪和第109条的叛逃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109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规定可以包括一部分军人叛逃罪。

当军人叛逃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军人叛逃罪论处。

②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

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a.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b.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c.主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③区分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a.主体不同。

军人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正在履行公务的军职人员;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军内外人员。

b.主观目的不同。

军人叛逃罪的主观目的是背叛军人职责,逃往或滞留国外、境外不归;投敌叛变罪则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c.行为表现不同。

军人叛逃罪是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但不一定是投奔敌方;投敌叛变罪则是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
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构成及其与间谍罪的区别。

答:(1)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与国防、军事行动有关的战略方针、部署,军队建设的规划及组织编制、番号、作战计划、方案,部队的调动、实力、装备、后勤保障能力,等等。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所谓泄露军事秘密,是指将军事秘密透露出去,至于以何种方式泄露,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③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①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政权和根本制度。

②前者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后者则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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