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案在徐汇不是新鲜事
法官坐牢案例

法官坐牢案例在司法领域,法官是执法的主体之一,他们的公正、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偶尔也会出现一些法官因为违法犯罪而被判刑入狱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令人震惊,也给司法系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围绕法官坐牢案例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一些法官坐牢的案例。
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志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宝善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它们揭示了一些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造成法官坐牢的原因。
首先,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做到公正廉洁,可能会受到一些不法分子的利诱,接受贿赂,这是导致法官坐牢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一些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以权谋私,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此外,一些法官在生活中也可能存在贪欲、享乐、奢靡之风,导致其在司法工作中失去了廉洁的品质。
针对法官坐牢案例,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司法监督和管理。
首先,建立健全法官廉洁从业制度,严格规范法官的行为,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
其次,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官的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
再次,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查处腐败现象,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
总之,法官坐牢案例的出现给司法系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法官的廉洁从业教育,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确保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杜绝法官坐牢的现象,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华某某与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某某与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6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兰严佳维任文风【审理法官】叶兰严佳维任文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云梅;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当事人】华云梅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当事人-个人】华云梅【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建生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徐勇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建生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徐勇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建生徐勇【代理律所】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云梅【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客观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医疗纠纷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因此徐中心医院在对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现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
对此,首先,根据虹口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方的过错在于:在术前对患者的XX的鉴别诊断上存在欠缺、治疗方式选择高强度聚集超声消融存在不当。
根据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方的过错在于:医疗活动中未充分鉴别诊断、告知不足,与患者接受超声消融治疗方式欠妥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王怡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怡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0【案件字号】(2019)沪01民终146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明艳刘江沙茹萍【审理法官】任明艳刘江沙茹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怡;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当事人】王怡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当事人-个人】王怡【当事人-公司】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林汞勤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孙欢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汞勤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孙欢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汞勤孙欢成【代理律所】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怡【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018年2月23日田某是否向上诉人妻子泼水,与上诉人主张其次日发生的损失之间,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被中山医院的工作人员殴打受伤,但中山医院予以否认,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医生办公室内存在监控视频及上诉人被殴打的事实。
相反,中山医院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事件处理经过》,该证据系公安机关依职权调查后制作,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案事件处理经过》可以证明田某不存在殴打上诉人的情况。
前法官罗卫平:“心劫”后的重生

前法官罗卫平:“心劫”后的重生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4年第8期罗卫平被认为是上海第一个向公众袒露病情的重度抑郁症公务员。
前法官的身份让他的患病史被媒体放大,里面提到最多的一个缘由,是他受不了官场潜规则。
但事实并非如此,他讲道:“潜规则只是一根稻草。
”文_本刊记者刘霄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罗卫平,从业14年来,审理了800 起案件,却在风头正劲的年岁,患上抑郁顽疾。
“内交外困”,使他遭遇心的劫难,而劫后重生的他,用自己的过往经历去救人,又给了他超乎前半生的乐天与释然。
从想自杀转向干预自杀在抑郁症最严重时,罗卫平曾策划过自己的死亡。
最利索的方式是跳楼,家住六楼,他担心跳下去没死会成残废;偶尔出门,寻思着干脆让汽车撞死,可是,真的站在了马路上,却没有谁来撞他,那些车子绕过他时,还会骂两句。
策划死亡的失败经验,在罗卫平病愈后,被他作为一种自杀危机干预的“工作实践”,在抑郁症患者中传授。
他如今是一个心理咨询师,曾这样劝解过一名想要自杀的女孩。
“你看,你住得这么低,跳楼下去,八成是死不了,落下残疾;要是开煤气,万一有人点烟呢,半幢楼就炸没了;上吊自杀舌头伸出来会很难看,也没有挂绳子的地方,太麻烦了,我们要好好计划一下,要不然就下个月再死。
”在他的开导下,女孩病情得到恢复,和罗卫平一样,死亡没有成功。
至今为止,身为一名自杀危机干预的志愿者,罗卫平成功救助了16 个企图自杀的抑郁症患者,还曾空手夺刀,救下了一个要自杀的中年男人。
他说:“我过去的经历是可以救人的。
”熟悉他的人看来,罗卫平的抑郁症痊愈后,每天都处于一种亢奋的状态,总有做不完的事,总有见不完的人。
在他自己印制的名片上,身份有七八个,分别是:法官、心理咨询师、廉政监督员、校外辅导员、防止自杀组织的义工、北大荒老知青、希望工程爱心大使。
他的一天,充斥着无数件与他人发生交集的事。
在家里接待众多来访者,或是来求一剂良药的抑郁症患者,或是来拍公益纪录片的大学生,或是死磕一定要让他上镜的记者。
昔日女院长今日做狱医贪官马向东之妻的狱中生活

昔日女院长今日做狱医贪官马向东之妻的狱中生活
季承亮;葳蔓
【期刊名称】《职业技术》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 2001年震惊全国的最大腐败案--沈阳"慕马案"在江苏查办一年多,同年12月19日,马向东是江苏省第一例运用注射方式被执行死刑的.而其妻章亚非曾任沈阳医学院副院长兼附属医院院长,省人大代表、省市劳动模范,拥有研究生学历,教授职称,也因受贿、行贿罪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总页数】2页(P31-32)
【作者】季承亮;葳蔓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昔日治病救他人今日患病圣宁医 [J], 徐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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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愧对的是亲人,带给希望的也是亲人”——贪官细说狱中生活 [J], 王巧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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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劲松与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范劲松与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沪03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鲍浩沈莉萍【审理法官】张文忠鲍浩沈莉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范劲松;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范劲松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范劲松【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建平【代理律所】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范劲松【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范劲松不是被诉医疗机构校验合格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与之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对于应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人民法院通过阅卷等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处理正确,程序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原审裁定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2:13:31【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2015年5月5日,案外人上海金翬口腔诊所向徐汇卫健委提出医疗机构校验申请,并提交了:1、《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书》一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2名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和1名护士的《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院长被绑架牵出医疗腐败窝案
院长被绑架牵出医疗腐败窝案作者:来源:《新传奇》2021年第42期一起院长被绑架案竟然牵出医疗腐败窝案:医院院长被“假纪委”绑架,写下“交代材料”成真纪委破案关键线索。
为什么医药购销环节会成为医疗腐败的“重灾区”?背后有着怎样的利益链?如何以强监督促强监管,推动进一步完善制度、促进治理?一起绑架案牵出黑色利益链不久前,广西来宾市医疗卫生系统发生了一起腐败窝案串案——当地最大的公立医院来宾市人民医院前后两任院长周方、杨文彬接连落马,当地医疗卫生系统76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而牵出这一黑色利益链的关键性线索,竟然是一起绑架案,被绑架的正是来宾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周方。
2017年2月,三名劫匪为获取财物,将周方绑架至山洞,逼迫其“交代问题”。
在劫匪威逼下,心虚的周方写下了一份包含其违纪违法事实的“交代材料”。
后来,这份“材料”成为来宾市纪委监委掌握周方受贿证据的关键线索。
“我们了解到周方在‘材料’中提到收了湖南长沙某药商的一辆车,价值20多万元。
”来宾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吴任光介绍。
根据该线索,该市纪委监委干部随即前往长沙等地调查,查实周方曾在2014年11月授意商人欧阳某某帮其购买了一辆进口红色越野车,实际价格为47万元。
“我们有理由怀疑周方是受贿了。
”2018年3月20日,来宾市纪委监委对周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2003至2018年,周方在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先后收受财物共计1810.6万元,另有93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调查初期,工作人员并未在周方的银行存款账面上发现异常。
原来,周方将收受的绝大部分财物分别以现金、银行卡等保管在5人处,其中有3人为医疗器械商。
审查调查发现,周方收受近20名医疗行业商人财物,主要违纪违法行為发生在药品、医疗耗材、检验试剂及医疗器械等采购过程中。
2019年5月20日,周方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原校长巫向前等涉嫌贪污、受贿案开庭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原校长巫向前等涉嫌贪污、受贿案开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4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原校长巫向前涉嫌贪污、受贿及该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原负责人王昕涉嫌贪污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巫向前曾任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校长、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等职;王昕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国际教育部主任、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人等职。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巫向前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伙同被告人王昕等人,采用虚列外籍教师工资、虚列工程费、会务费、虚开发票等方式,侵吞公款813万余元。
2007年至2013年,巫向前利用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催讨工程款、任职及获取奖励费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杨某、陈某、邵某等给予的钱款共计89.5万元。
2014年9月,被告人巫向前、王昕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向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813万余元,收受贿赂8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款723万余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持续4个多小时。
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徐艳杰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艳杰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4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汇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汇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艳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当事人】徐艳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徐艳杰【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艳杰【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虹梅派出所在其单位处理上诉人徐艳杰报警事项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对其威胁、恐吓、非法扣押、故意殴打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虹梅派出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警告扣押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虹梅派出所在其单位处理上诉人徐艳杰报警事项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对其威胁、恐吓、非法扣押、故意殴打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虹梅派出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徐艳杰自进入虹梅派出所至询问结束时,期间并无争纷,也无上诉人诉请事实的发生。
询问结束后,被上诉人虹梅派出所民警告知上诉人,因案外人段某某验伤尚未回所,上诉人需留所等待或当晚再来所接受进一步处理时,上诉人徐艳杰不予配合,随后被上诉人虹梅派出所民警将其带至等候室。
在等候室内上诉人徐艳杰不时吵闹、脚踢门壁、辱骂民警等,在被上诉人虹梅派出所民警多次警告后仍拒不服从,情绪激动,反应强烈,被上诉人虹梅派出所民警遂对其采取控制措施,为其戴上手铐,待其情绪平复后,让其自由离开。
经审查,被上诉人虹梅派出所民警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并不存在上诉人诉称的威胁、恐吓、非法扣押、故意殴打的违法行为,期间民警对上诉人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也未超过必要限度。
赵国堂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国堂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8【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晓华程黎鲍浩【审理法官】丁晓华程黎鲍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国堂;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韩琦;赵振坤【当事人】赵国堂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韩琦赵振坤【当事人-个人】赵国堂韩琦赵振坤【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国堂;韩琦;赵振坤【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以及《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徐汇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
上诉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发生在行驶中的车辆上,尔后车辆停靠在徐汇区枫林路派出所,故被上诉人有权作出被诉处罚决定。
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上诉人拒绝陈述其伤害原审第三人的事实,但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有被侵害人陈述、照片、验伤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不可采信,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以及《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徐汇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上诉人赵国堂故意伤害原审第三人的事实有被侵害人的指认、照片、验伤通知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上诉人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受害人外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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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案在徐汇不是新鲜事
作者:傅文彬
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20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法院”)成立于1952年9月,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了。
该院现有人员约340名,其中硕士以上高学历人员占比达到45%。
出色的法官队伍确保了办案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起步的今天,该院又被确定为上海市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试点单位,开始了全新的改革征程。
自去年7月以来,徐汇区法院围绕人员分类管理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这两大重点工作,结合基层法院审判实际和队伍发展情况,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为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徐汇区法院构建起了完善的主审法官负责机制,同时明确院庭长办案职责,将29名院庭长全部编入合议庭,以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日前,本社记者前往该院采访,聆听副院长孙海虹、政治部主任张雪梅及相关人员畅谈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该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点点滴滴。
院长带头办精品案
说起院长办案,孙海虹副院长立刻想起自己担任审判长的一起行政案件。
2012年10月,网上出现的一则帖子引起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的注意。
网帖称,有商家通过欺诈手法诱使老年人购买一种叫“美国花旗”的保健产品。
执法人员顺着这个线索展开调查,发现上海三港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称是美国花旗系列保健品的出品商,出品六个类别保健品,并且以美国花旗制药公司亚太总部的名义设立门户网站对外宣传。
随着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又发现了另一个目标——上海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三港公司在上海地区的经销商。
调查发现,自2011年9月起,赫谷公司以每盒60元的价格向三港公司采购六个品种的“花旗”系列保健食品,在上海地区销售。
为提高销售量,当事人搜集大量私人电话号码,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作为目标人群,要求员工使用公司统一设计、制作的《旅游话术》《花旗基本话术》等含有欺骗性的预设话术,以假冒的美国花旗集团、花旗银行等名义邀请老年人免费参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
赫谷公司还安排无行医资质的员工以“中医”的名义,现场为老年人把脉,甚至聘请外国留学生充当洋专家,现场“诊断”老年人所患疾病,并借机以每盒898元价格向老年人销售“花旗”系列保健食品。
专项审计显示,赫谷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销售额总计2053万元;扣除产品采购、营销等相关费用,违法所得计126万余元。
2013年6月18日,检查总队对赫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6万余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26万余元,以上合计处罚252万余元。
赫谷公司对检查总队的处罚决定不服,遂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徐汇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孙海虹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于9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
市工商局副局长钟民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
赫谷公司在陈述时认为,被告对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
处罚所认定的违法所得有出入,消费者并非都是听了原告的宣传而购买产品,有些是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产品的。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欺诈条款,而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虚假宣传的条款处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钟民在答辩中回应:原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了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检查总队对原告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针对老年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名为免费旅游实为会销活动。
在会销活动中,原告对花旗制药公司的企业形象、“花旗”系列保健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以假冒中医“把脉”、诊断疾病方式推销花旗系列保健品,应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检查总队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合议庭当场作出维持处罚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赫谷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赫谷公司主动撤回上诉。
2014年3月,该案被最高法院列为“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院庭长办案成为新常态
在徐汇区法院,像孙海虹副院长这样参与办案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孙海虹副院长告诉记者:“在徐汇区法院,院长、副院长包括其他院庭领导,人人都参与办案,而且办案历史都不短。
差别可能仅在相对数量的多少。
”
针对近年来信用卡犯罪高发的情况,徐汇区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
2014年10月29日,当年6月刚任职的徐汇区法院院长许祥云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陆启发信用卡诈骗案。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则指派副检察长杨永勤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 2年5月间,被告人陆启发先后向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将透支款用于消费、赌博。
至案发,陆启发累计透支上述银行本金24万余元,且经上述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陆启发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陆启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由该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嘉骏主审的原告上海普鑫投资公司诉被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8日宣判,该案由于被告的特殊身份及复杂的案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王嘉骏法官认定,被告在明知原告已通过法院对深圳唯美特公司实施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未经唯美特公司同意,擅自以变更指定交易的方式违法转移该公司的财产,使法院针对原告债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因此大部分落空,最终导致原告在该案的诉讼债权未获全额清偿。
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900余万元及相关利息。
该案入选了2014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院庭长办案是具体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开始的2014年7月起至今年4月,徐汇区法院院庭长共审理案件1859件(不包括执行案件),同比上升2倍。
院庭长参与案件审理已成为该院办案的新常态。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徐汇区法院被确定为上海市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后,专门成立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徐汇区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配套制度》。
张雪梅主任介绍说,为了使该配套制度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规范,我们在制度初稿形成后,广泛听取意见,历经了法官代表会议、行业专家集中论证以及院党组、审委会的多次讨论。
2014年12月,徐汇区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配套制度汇编》在全院正式实施。
该制度确定了十七项规定,涵盖了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运行、保障、监督以及后期的评价机制等内容,涉及审判事务的各个领域。
“去行政化”是徐汇区法院本轮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法院的院庭长如果不加入合议庭参加案件审理,就不能审批、签发案件。
那么,院庭长们的手中还有哪些权力?该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配套制度》中,专门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工作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厘清了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审判权与对于院庭事务的管理职权之间的界限,切实将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因素予以剥离。
该项制度规定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权,包括审判质效管理与讲评、研究法律适用统一、法定程序事项审批等。
此外,还规定了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
议庭改变评议意见等。
有专家认为,“权力清单”对分清行政职权与审判职责会有实质性的监管、束缚作用。
院庭长办案的示范意义
作为院领导,孙海虹副院长认为,院庭长回归审判活动,是对司法主体责任和司法规律的理性回归,有助于充分发挥院庭领导办案的指导示范作用,提高公正司法效率,带动全体法官的办案积极性。
孙海虹副院长说:提倡院庭长办案,还能更大程度发挥优秀法官的作用。
在基层法院,以院庭长为代表的优秀法官在提升担任行政职务后,因为种种原因而一点点脱离一线,少办甚至不再办案了,这是对优质法官资源的浪费。
他指出:与普通法官办案不同,院庭长办案可以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指导普通法官发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症结,提出对策加以解决,并且总结经验进行自我提高。
事实也正如孙海虹副院长所说的那样。
在徐汇区法院,院庭长参与办案不仅缓解了一线办案人员紧缺的局面,院庭长身上体现出的优秀品质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也给其他法官树立了标杆,大大激发起他们的工作热情,从而使该院办案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