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投标规则1和省进一步要求的意义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政策解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18-11-06 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规费的计取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有效遏制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修改规费计算公式,致使规费报价畸高畸低的行为,制定《通知》予以明确规定。
二、《通知》从何时执行? 答:本《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与“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和“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配套执行,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的评审。
三、按《通知》规定,如何对规费计取进行评审? 答:报价评审组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规费金额计算和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均应进行评审,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给定的规费费率计取规费的;(2)招标文件对规费计取未作具体明确要求的。
报价评审组仅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进行评审,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给定的规费金额填报的情形。
四、为什么需要对规费计取基础评审制定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的偏差幅度? 答: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对规费的计取均作了规定,但投标人不同的投标施工方案、套用不同的定额均会导致其报价中的规费计算基础(定额人工费)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产生正常差异。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报价评审时,由于时间短,不同评标专家的造价专业水平的差异,难以全面、准确的进行评审,需要制定一个不逐项进行规费计算基础评审的允许偏差幅度,既可以遏制投标人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的行为,又能提高规费评审的可操作性,提高评标效率,减少评标专家人为因素的影响。
国家标准文件体系解读

1、招标文件在招标程序中的地位、作用
(一)标准文件编制目的
建立长效机制,解决突出问题 健全制度,统一标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和遏制腐败 有机衔接基建制度,发挥制度的整体优势 学习国际上成功的做法
二、《标准文件》编制的目的、原则和意义
(二)标准文件编制原则
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保险法》、《建筑法》、《公路 法》、《水法》、《铁路法》
三、《标准文件》体系组成、体例安排及与行业 标准文件的关系
(一)《标准文件》组成
2、《标准招标文件》体系的组成
序 号 类别
工程 状态
货物
类别
状 态
服务 类别 状态
1
《标准施工招标资 格预审文件》
7年11月56 号令颁发,
货物
勘察
2008年5月1日
2
《标准施工招标文 起试行
件》
。。。。 已 设计 计
三、《标准文件》体系组成、体例安排及与行业 标准文件的关系
(三)标准文件、行业标准文件、招标文件三者之间的关系
1、标准文件的定位
✓ (1)标准文件定位成通用性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强制使用; 标准文件不取消或替代各部门现有的行业招标文件范本,而是把具 有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尽可能统一各行业招标文件范本的不同规 定。 ✓ (2)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 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省进一步要求2 川发改政策〔2009〕131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9〕1313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的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第三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解释,也适用于对既往问题的理解和处理。
各招投标备案监督部门应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修改后的《省进一步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格式作如下修改: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
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佰 陆 拾 零 元(¥ 12304560 )的投标总报价,……(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
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第三条“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12]3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20【实施日期】2012.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条例》,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切实加强《条例》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及主要内容,为《条例》的贯彻。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12号颁布时间:2011-2-1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为切实有效地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通过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为切实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缺失等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和体制、职能不作大的调整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做到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专人抓、专人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强化有关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
在省发展改革委增设“招标投标管理处”,对外挂“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加强监管力量,强化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应明确承担招投标管理的内部机构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
(二)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监察。
在监察厅内设“招标投标监察室”,与省招监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切实解决省招监办执法主体缺失问题,依法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的行政监察。
省招监办作为省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主任由监察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监察厅分管副厅长和招标投标监察室主任兼任,强化省招监委对全省招投标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成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8da7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93.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川府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5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一)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准确定位集中采购功能,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
对采购需求标准难以统一及非通用类货物和服务,或者采购量较小难以形成有效规模的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
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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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的意义与背景。
二、《标准文件》内容与释义三、《省进一步要求》内容与释义四、《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五、《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内容与释义六、《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使用相关问题一、《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的意义与背景。
家九部委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简称《标准文件》(2007年版)四川省十一厅局[2008]666号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2008年版)简称《省进一步要求》(2008年版)1、通过编制《标准文件》、《省进一步要求》,进一步统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据,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
2、通过编制《标准文件》《省进一步要求》,解决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3、通过编制《标准文件》《省进一步要求》,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如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代建制等,有机衔接起来,发挥制度的整体优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4、《标准文件》《省进一步要求》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工程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5、《标准文件》《省进一步要求》定位于通用性,着力解决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性的问题。
编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1)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保险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不作任何突破或超越。
(2)妥善处理好与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关系。
《标准文件》《省进一步要求》重点规范具有共性的问题,对于行业要求差别较大的事项,由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3)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标准文件》《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些领域和活动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和文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不规范,方法不统一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6、《标准文件》《省进一步要求》在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以及使用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创新和变化。
《标准文件》《省进一步要求》不再分行业而是按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编制,首次专门对资格预审作出详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除增设合同争议专家评审制度外,在加强环境保护、制止商业贿赂、保证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7、《标准文件》《省进一步要求》的发布和贯彻执行,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服务缺少技术含量、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巧设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串标、围标、抬标、拦标、低价抢标以及设置合同陷阱等现象,起到极大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二、《标准文件》要点与释义第一章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1] (项目名称)已由[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3]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4] ,建设资金来自[5]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6] ,招标人为[7]。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1)自行招标(2)委托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资质问题:(1)、资质分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令)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规定:为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设立四个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
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资质等级为: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60类施工专业承包资质;13类劳务分包资质;4类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的关系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揽其承包范围内总承包覆盖范围内的专业工程。
建设部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第(七)条规定: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1、地基与基础;2、机电设备安装;3、建筑装修装饰;4、钢结构;5、高耸构筑物;6、园林古建筑;7、消防设施;8、建筑防水;9、附着脚手架;10、起重设备安装;11、金属门窗;12、土石方。
招标时确定资质等级应注意的问题:(1)要求的资质类别要与工程内容相对应;(2)不能过高要求资质等级;(3)不能过低要求资质等级;(4)不能过多要求资质等级;(5)不能以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作为限制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案例】某办公楼工程施工招标,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
【案例】某政府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控制价为560万元)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具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而根据相关规定,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只能承担60万元以内的装饰装修工程。
【案例】某办公楼工程投资约4000万,建筑面积约16000平方米,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后审条件中约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业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审标准应当公开。
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时确定业绩条件应注意的问题:(1)不得以地域作为限制条件;(2)不得以行业作为限制条件;(3)类似业绩的定义应明确。
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一般是指结构形式基本类似,建筑规模基本相等的工程,招标人在评审办法中应当根据这一原则进行“类似工程”的定义。
【案例】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有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定义为“在成都市区内承担过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案例】某医院住院楼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有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定义为“2003年以来承担过至少1个建筑面积在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须具有放射科和手术室)”。
4.发布公告的媒介国家计委4号令对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四川省对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1、招标范围招标范围的约定须准确,应与工程量清单、图纸的内容及后面的分包内容相对应。
【案例】某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装饰(不含二次装修)和安装工程。
但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为: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
2、计划工期(1)计划工期必须是日历天,不能约定为该工程必须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竣工。
(2)必须约定计划开工、计划竣工日期。
若中标后由于招标人原因延期开工的,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出补偿要求。
3、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1)项目经理停止使用的期限按照建设部2003年4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考核认定为建造员工作的通知》规定:为确保全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全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使用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6月30日。
地震后又延长至2008年8月底,所以现在招标文件中就再不能要求提供项目经理证书了。
(2)建造师、建造员证书的问题《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五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补充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
可以作为企业招标投标、资质评审和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考核认定为建造员工作的通知》规定: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可不由注册建造师担任,以建造员名义担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目前建造师、建造员执业证书有以下几种: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临时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临时执业证书;建造员执业证书(3)建造师专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