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文号】•【施行日期】2016.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2016年8月)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在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规范各类试点示范,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对于凝聚改革合力、增添绿色发展动能、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空间均衡、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理念,遵循生态文明的系统性、完整性及其内在规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具体实践相结合,集中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规范各类试点示范,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实行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3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510f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33.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3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预案(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5日无锡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预案(暂行)为有效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发生的大气重污染现象,努力减轻污染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按照最严格的准入标准、制度规定、精细管理和处罚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及《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条件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污染物聚集、外来沙尘入境等可能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时段。
二、预警范围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分布状况,将全市分成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三片区域进行分区预警。
综合分析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与气象变化趋势,及时向公众提供大气污染预警信息,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采取应急措施。
三、预警等级依据空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发展态势等将预警等级划分为三级:重污染黄色(三级)、严重污染橙色(二级)、极重污染红色(一级)。
预警信号需满足相应条件,经会商及审核后进行发布。
(一)重污染黄色(三级)预警: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苏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空间管控第三章修复与补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锡政办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6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市发改委2011年6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根据国家、省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1年至2015年无锡市关于低碳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发展基础“十一五”时期,无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突出转型发展主线,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制度,在促进自主创新、加快产业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低碳、生态城市等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201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758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按常住人口计算)达到1.3万美元以上,全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始终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
产业层次得到显著提升。
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45.7%。
高效农业面积占农业用地面积比例提升到53.9%。
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崛起,微电子、新能源、软件与服务外包等产业发展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节能减排力度持续加大,在2005年基础上,5年来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削减20%以上,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累计削减32%以上。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无锡市首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无锡市首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锡劳社培[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无锡市首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锡劳社培[2008]37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6]119号)精神,构建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根据与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一致、专业优势明显、培养质量好、成绩显著、规模较大、设施完善、社会信度高、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建设原则,在各单位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基础上,经研究,批准无锡技师学院等9家为我市首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经批准建立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承担全市、主要是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并为其它职业培训机构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市每年将组织对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教育管理不善、专业特色减弱、培养成绩不佳或不能完成培养任务的基地实行淘汰退出机制,真正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成为我市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摇篮和示范窗口。
附:无锡市首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无锡市首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1、无锡技师学院2、宜兴技师学院3、无锡青山计算机教育有限公司4、无锡市机械工业教育培训中心5、江苏省江阴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校6、宜兴市丁蜀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7、一汽解放无锡柴油机分公司8、江苏宏源纺织机股份有限公司9、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目录前言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重大意义第二节振兴基础第三节机遇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节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五节发展目标第三章构建乡村振兴新格局第六节统筹城乡发展空间第七节优化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第八节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四章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第九节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第十节培育乡村经济新动能第五章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第十一节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十二节加强农村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开发第六章繁荣发展乡村文化第十三节深入开展乡风文明建设第十四节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第七章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第十五节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第十六节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第十七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十八节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第八章保障和改善乡村民生第十九节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第二十节全面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第二十一节稳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第二十二节积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第九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第二十三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第二十四节构建多元投入新机制第二十五节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第十章保障规划实施第二十六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十七节落实优先发展要求第二十八节完善政策制度保障第二十九节凝聚乡村振兴发展合力第三十节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第三十一节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前言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顺应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津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形势背景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第四章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章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第六章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建设第七章强化风险防控筑牢环境安全底线第八章深化改革创新第九章组织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成效的关键时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计划,以及《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形势背景一、“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展成效“十三五”时期,全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实践“依靠结构调整控污染增量、依靠工程治理减污染存量、依靠铁腕治污管污染排放、依靠区域协同阻污染传输、依靠生态建设扩环境容量”的生态环境治理之路,推动生态环境取得历史性、转折性、突破性好转。
生态优先认识更深。
成立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动员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发布实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8”三年作战计划,谋划推进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意义何在

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意义何在在当今社会,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并且在许多地区都得到了积极的推进。
那么,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到底有何意义呢?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经济、社会和环境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有助于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过去,一些地区为了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过度依赖资源消耗和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导致了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恶化。
而在生态文明示范区,注重的是绿色产业的发展,例如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可再生能源等。
这些产业不仅能够创造经济价值,还能够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以生态农业为例,通过采用有机种植、生态养殖等方式,既能生产出高质量、安全的农产品,又能保护土壤、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同时,生态农业还可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生态旅游也是如此,利用当地独特的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吸引游客前来观光、休闲和度假。
这不仅为当地带来了旅游收入,还促进了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再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也是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的广泛应用,不仅可以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降低能源成本,还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其次,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
生态文明示范区通过加强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资源节约利用等措施,能够有效地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
比如,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的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能够让我们呼吸到更清新的空气,喝到更干净的水,吃到更安全的食物。
同时,进行生态修复工作,如植树造林、湿地保护、矿山修复等,可以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提高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资源节约利用也是关键的一环,通过推广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
此外,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能够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生态办(202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3)3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苏环规(2023)1号)相关工作要求,推进生态修复效果可视化、替代修复集中化、法治宣传大众化,进一步推进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创新化,经过调研、座谈,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我办制定了《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7月19日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规范化管理全市生态修复基地,根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以下简称“修复基地”)的申报与评定、建设与运行、支持与补助、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修复基地,是指在无锡市范围内已建设或己规划建设用以实现生态环境集中替代修复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
鼓励各市(县)、区开展市(县)、区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建设。
第四条修复基地具有赔偿磋商、法治教育、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功能。
第五条无锡市全市范围内因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的相关损失,可用于修复基地集中开展替代修复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复基地的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共同开展修复基地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第七条修复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三)已组建专业的养护运维队伍;(四)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五)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
第八条申报修复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一)生态修复基地位于无锡市辖区内;(二)宣扬“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三)已建成运行的生态修复基地经营状况良好;(四)己规划建设的生态修复基地具备成熟落地条件;(五)已具备或已规划具备开展赔偿磋商、法治教育、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条件;(六)已具备或已规划具备单独用于开展替代修复的场地。
第九条修复基地可不定期申报,分批次举行评定工作。
第十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以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局初审。
初审通过后,报送至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一条评定程序分为会议评定和现场评定两个阶段。
申报材料通过会议评定后,方可进入现场评定。
第十二条会议评定内容包括申报条件、建设现状、具备功能、运行模式、制度管理等方面。
现场评定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十三条修复基地评定工作实行公示制度。
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0日。
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对通过评定且没有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基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命名为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
第三章建设与运行第十五条本办法仅对修复基地用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范围提出建设与运行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赔偿义务人选择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修复基地用于开展替代修复的,市生态环境局需同赔偿义务人、修复基地共同签订赔偿协议,明确修复目标、内容等事项。
第十七条修复基地发挥自身特色,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生态环境法治主题,普及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积极传播生态环境法治制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替代修复先进模式,服务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第十八条修复基地应常态化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着重在每年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生态日、中国植树节等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设立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咨询点、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四进,,等主题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赔偿义务人在修复基地补植复绿是指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无法进行原地修复的,主动通过在修复基地植树或承包一定期限、一定数量树木养护费用,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修复基地补植复绿管理要求:(一)修复基地内的绿色植被养护工作由该基地责任主体承担;(二)选择开展植树工作的,由修复基地的责任主体代为种植,或经专业指导后自行种植。
后者可作为劳务代偿形式按照劳务代偿标准抵扣赔偿费用;(三)选择开展植树工作的,须符合植树气候、季节要求,种植树木以生态林木为主,原则上应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年或次年春季完成;(四)选择开展植树工作的,在植树工作完成后由修复基地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由赔偿义务人将验收材料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五)用于开展补植复绿替代修复的场地需确保至少10年用途不变更;(六)修复基地补植复绿种植的树木不得通过变卖等方式获利。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人在修复基地增殖放流是指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无法进行原地修复的,主动购买鱼苗等水生生物并在修复基地河流放生,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修复基地增殖放流管理要求:(一)修复基地内的河道养护工作由该基地责任主体同所在街道、乡镇共同承担;(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满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三)赔偿义务人需在增殖放流前15日向修复基地的责任主体及所在区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四)增殖放流工作完成后,由赔偿义务人将增殖放流过程记录材料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在行政区的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五)修复基地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不得通过提供捕捞、垂钓等条件或直接售卖水生生物等方式获利。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人在修复基地劳务代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在修复基地内开展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树木养护、河道保洁、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修复基地劳务代偿管理要求:(一)修复基地劳务代偿适用于赔偿义务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二)修复基地的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义务人劳务代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及考核;(三)劳务代偿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开展,修复基地对开展劳务代偿工作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并对其劳务代偿期间人身安全负责;(四)劳务代偿中劳务费用以修复基地申报评定阶段提交并经审核通过的岗位工资来确定;(五)劳务代偿工作完成后,由修复基地出具劳务代偿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的考核结果,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六)劳务代偿过程中,赔偿义务人出现不服从管理等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务代偿的情形,经提醒仍不悔改的,修复基地的责任主体可决定终结劳务代偿工作并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后续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继续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赔偿义务人提出的有利于修复基地建设运行或在修复基地范围内开展的其他替代修复工作,经修复基地考察可行后报至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鼓励修复基地积极探索多样生态环境替代修复方式。
第四章支持与补助第二十七条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根据修复基地承担公益性环保项目任务等实际情况,择优对经市生态环境局评定的修复基地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如修复基地已获得其他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八条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地方政府等优先推荐修复基地承担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九条修复基地每年按要求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报告基地建设、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相关活动开展等情况。
第三十条修复基地每年需制定替代修复项目价格清单并提交至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施行。
替代修复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替代修复项目的实施应当经过规范的采购或招标流程。
第三十一条修复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二)拒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的;(三)工作总结、运行管理等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使用不合规的;(五)己开展替代修复工作的场地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用途发生变更的;(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的;(七)支持资金未用于修复基地建设运行或生态环境公益项目的;(A)发生其他有损修复基地荣誉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修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的,可被继续命名为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