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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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新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地)。

为保证创新创业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新创业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创新创业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创新创业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5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校团委、教务部、招就部、学生部、科研部、财务部、审计部、后勤部、各二次学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创新创业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创新创业俱乐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新创业基地的创业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导师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创管会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3、审核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批创新创业基地入驻公司的资格、条件和项目;5、检查各项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6、统筹规划创新创业基地的相关工作等。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一、管理背景近年来,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在高校和企业等各种机构中得到广泛设立和应用。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作为提供创新创业实践机会的平台,对于培养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混乱、资源浪费等。

因此,制定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入开展,培养更多的创新创业人才。

三、管理原则1. 统一规划:由相关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整体规划,确保资源合理配置。

2. 严格评审:对申请成为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机构进行严格评审,提高基地的质量和影响力。

3. 高效运作: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提高基地的运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组织。

四、管理内容1. 基地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设置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具备创新创业条件的单位。

2. 基地管理:每个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基地的日常运作。

3. 人员配备: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导师,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4. 资源配置: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合理配置创新创业所需的各种资源,如场地、资金、设备等。

5. 创业培训: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

6. 创业孵化:为有创业意愿和创新项目的人提供孵化服务,帮助其实现创业目标。

7. 创新项目支持: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积极支持和培养创新项目,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支持。

8. 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与企业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向市场转化。

9. 组织交流: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定期组织创新创业者进行交流和分享经验。

10. 绩效评估:对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管理体系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体系应由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和监督机构等构成,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机制。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

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确认,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

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等特点。

第三条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聚集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空间等载体均可申报。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服务区域和配套设施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60户。

(五)具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自身资源与外部网络的互联互通。

(六)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创新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创新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创新项目评估管理办法一、项目简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

为了推动和管理创新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套创新项目评估管理办法,以确保项目具备可行性和创新的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评估阶段1. 项目前期准备在项目开始之前,需要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和背景,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同时,还需明确项目评估的指标和方法,以及评估的时间节点。

2. 项目可行性评估项目可行性评估是判断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实施的关键环节。

评估内容包括市场需求、技术可行性、组织资源、财务可行性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是否继续进行的决策依据。

3. 项目风险评估创新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早期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竞争风险等方面,评估结果将为项目的风险管理提供指导。

4. 项目关键绩效指标设定为了评估项目的绩效,需要设定一套科学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应能够量化评估项目的成果,包括技术创新成果、市场竞争力、组织能力等方面。

5. 项目评估报告编制在项目评估的最后阶段,需要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和绩效进行综合评估。

报告内容应详实准确,包括评估方法、数据分析和评估结论等,以便决策者对项目进行决策。

三、项目评估管理流程1. 评估需求确认项目发起人和评估委员会确认项目评估的需求和目标,并明确评估的时间和资源等。

2. 评估计划制定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制定评估计划,明确评估的内容、方法和时间节点。

3. 评估实施评估专家根据评估计划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过程中,需充分了解项目情况,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

4. 评估结果评审评估专家将评估结果整理成报告,评估委员会进行评审,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和可行性。

5. 评估报告编制根据评审结果,评估专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决策者。

报告应包括评估的过程、结果和建议等内容。

6. 评估结果落地决策者根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洪科字〔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科字〔2018〕64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7〕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2018年3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管理与评估第四章支持方式第五章附则附件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7〕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的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

“星创天地”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2年。

1(二)入驻示范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30家,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

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篇: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力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开展堆龙德庆区关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规范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保证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完成,指导和推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通过为大众提供创业创新实践平台,鼓励培养大学生、农牧民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农牧民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条件第三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编制有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周界限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创业场所应集中连片。

场地作为创业创新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可自主支配的运营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入驻小微企业8家以上。

(四)应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账清晰。

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4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六)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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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确认,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

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等特点。

第三条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聚集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空间等载体均可申报。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服务区域和配套设施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60户。

(五)具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自身资源与外部网络的互联互通。

(六)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基地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种类、内容、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等记录,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企业服务需求等)。

(八)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单位和企业法人要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九)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六条示范基地至少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其中必须包括创业辅导、创新支持和信息服务三项:(一)创业辅导。

包括但不限于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二)创新支持。

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服务。

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三)信息服务。

有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应用服务,基本达到物业服务智慧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具备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
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在线服务,实现服务信息和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联动。

(四)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提供上市辅导、创新融资培训等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的方式面向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五)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六)管理咨询。

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专业服务。

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市场开拓、节能环保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包括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七条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
(一)位于北京郊区的基地;
(二)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退空间建设的基地;
(三)在京津冀范围内开展区域合作的基地;
(四)以高精尖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资源为依托,入孵企业的主导产业集聚度(主营业务属于主导产业的企业家数与入驻企业总数之比)较高的基地;
(五)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或知名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场景应用、服务生态以及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第八条企业或法人代表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申报和评价
第九条示范基地的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评价确认合格的基地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经评价确认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基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予“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被授予“示范基地”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授予的示范基地称号将被撤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三)有效期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示范基地的主要条件指标和服务情况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级枢纽平台的统筹协调,按期报送相关运营数据信息,接受其管理和绩效评价,落实其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更改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已认定的示范基地的有效期及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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