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2、精神损害的分类 精神损害可以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和严 重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限。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二、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三、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四、因果关系的形态 五、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
一、损害的概念与分类
(二)损害后果的分类与证明
1、财产损失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严重) 损害原则上应当由原告一方进行举证和证明,但是
对于某些非财产上的损害,则无法要求原告方进行 举证和证明,而是采取法律上的推定方式来确认, 即法律上推定这种损害在事实上存在,无须当事人 举证和证明。
第二节 加害行为
一、加害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二、加害行为的分类
一、加害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的民事权
益的不法行为,属于狭义的“侵权行为” 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 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加害行为
第三节 损害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
的概念
二、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 (一)法国法的三要件说与
款:“公民、法人由于过 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二、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1、条件说 2、相当因果关系说(充分原因说) 3、盖然因果关系说 (二)英美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1、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论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l et yf苎塑!圭垒全三!!!竺!!里型i|_!鲞蕊箧麴露论共同侵权酌固果关系吕芯叶范春婷摘要一直以来,因果关系都是共同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不仅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使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合理、正当地向加害人一方移转,而且也满足了社会道德和人类感情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公正。
因此,只有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统一完备,才能符合侵权法中既要保护人们合法的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人们自由的意志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因果关系共同侵权形态原因力相当因果关系说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15-02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是确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理论上,它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践中,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之一。
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哲学上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
因此,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在一定条件下,一种现象可以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山现,这在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
而人们通常把引起某一现象出现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
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联系,就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可以得知,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具有该属性。
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了某一损害事实,那么某一违法行为是原因,其引起的损害事实是结果,即可以认定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问存在着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精神损害事实。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旳人格利益 损害,是无形旳人格利益损害,统称为精神性 损害事实。精神性人格损害体现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财产利益旳损害,涉及精神性人 格权、身份权本身涉及财产利益旳损失和为恢 复受到侵害旳权利而支出旳必要费用
第二种形态:一般人格利益旳损害,即人格评 价旳降低、隐私被泄露、自由被限制、肖像被 非法使用等。
讲授 4
合计
30
第三章
孙丽华2023.8
第三章 孙丽华2023.3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本章旳要点内容:
1、侵权责任构成概念和特征 2、责任旳构成要素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第一节:侵权责任旳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违法行为 第三节:损害事实 第四节:因果关系 第五节:主观过失
二、拟定过失旳原则
民法上一般有3种不同旳原则: 一是一般人旳注意。 二是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三是善良管理人旳注意。以交易上旳一
般观念以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旳人对于 一定事件旳所用注意作为原则客观地加 以认定。使用客观原则。
三、过失与侵权责任旳关系
第一,在侵害债权、侵害姓名权等场合, 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有意。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 其分别实施旳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 损害后果旳,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 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同一损害,能够拟定责任大小旳,各自承担 相应旳责任;难以拟定责任大小旳,平均承 担补偿责任。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第三种形态:受害人旳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
三、多重损害事实
一种侵权行为能够形成数个损害事实, 单一旳损害事实只产生一种损害补偿旳 祈求权;而多重损害事实中有几种损害 事实,就产生几种损害补偿祈求权。多 重损害事实能够分为三种形式:
论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论 环 境 黾 责 任 中 的 E 果 关 系 权 目
胡 中 华
( 中国地质 大学 文经学 院 , 湖北
摘 要
武汉
40 】 3 C4 7
环境慢权责任 中的 囤 程关 系影响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 于受害人利益 响 巨太:我 国认 定环 境侵权责任 中 对 簪
定多数 人……因果关 系存否之判断 , 在确定 后 ,美国政府为维护 D T厂商 的利益而含 D 现 代社会 由于工 商业的高速发展 . 人类 时 、 单纯根据临床学 乃至病理学 的观点而作 糊其 词 .没 有在全 国范围 内马上禁 止 D T D 活动对 自然界影 响的加剧 . 人类所居住 的生
权益 已经 遭受他人 的侵犯 , 也使得证明这种 “ 内在联系” 较为 困难 。 著名的 日本富 山骨痛 用 ,由于当时生产 D T的厂商 在社会 中广 D 为宣传 D T对人类无害 ,使得 DY 大量广 D II '
异. 我国有关规 定远未臻完善 . 有进一步探 病诉讼一 审法院不得不认为 : 在此事件 中 , 泛的使用 。 “ 但实际上 D T 聚在森林中 , D 积 破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中的 囤 程关 系 美 国 因果 关 系理论 日本 因果 关 系理 诧 D 1 . 926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 82 0 )2—16—0 0 1 7 (0 2 0 - 2 - 3  ̄ 4
的 因果 关 系 的理 论 落后 , 利 于保 ’ 害人 。 因此 有 必要 借 鉴 他 国理 论 解 决我 国 问 瞳 不 受 。 关键 词
中 围分 类 号
环境 侵权责任 中的周果关系 , 既是环境 侵权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内在联系 , 又是 确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之 一。 我
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几点私见

认为 , 面上看 来 , 学说 主张仍 然 要 首先 探 究是 否存 表 该
在相 当因果关 系 , 因果关 系仍 然 是构 成要 件 , 然后 再根
在实 现某种具 体正义 的同时 必然 损 耗 部分 正 义。 因为
第2 4卷
第 2期
Jun l f u nnFn ne& E oo c Un e i ora o Y n a i c a cnmi i r t s v sy
Vo.4 N . 1 . o2 2
对我 国侵权 行为 法 因果关 系认定 理论 的几点私见
朱 勇
( 明消防 指挥学 校 昆 训练 部 , 云南 昆明 600 ) 52 8
、
重视 哲学 上 与 侵 权 行 为 法上 对 因果 关 系 认 定
的不 同
从根本 上来 说 , 权 法 的 功 能和 价 值 目标 不 同 于 侵
哲 学 。哲学 上 的因果关 系是 一 种终 极 意义 上 的事 实判 断 , 现 了人 类 认 识 不断 深 入 发展 的一 个过 程 , 疑 , 表 无 法学 上对 因果 关 系的认识 受 制 于哲 学 中对 因果 关 系 的 认识 , 理 想 的 、 粹 认 识 的角 度 来说 , 学上 对 因果 从 纯 法 关系 的认 定 应 当完 全 与哲 学 认 识 保 持 一 致 。但 一 方 面 , 类 的认 识永 远是一 个 发展 的 过程 , 人 不可 能存 在 所
果关 系 的探 究是 否被该理 论 完全 排斥 呢? 曾世雄 教授
谓 的终 极认 识 ; 一 方 面 , 学 是一 门实践 的科 学 , 另 法 其
面对 的是不 断 出 现 的 大 量 纠纷 和发 展 变化 着 的现 实 ,
日本侵权行为法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研究

日本侵权行为法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研究[摘要]文章旨在比较分析日本侵权行为法与中国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基础的区别,具体到对比日本模式与中国模式下损害发生、过错与违法性区分的立法构造以及法理学研究,同时指出日本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值得中国侵权责任法学习的地方。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一般化条款;侵权行为成立要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也已尘埃落定。
中国同日本一样,都是在传统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模式基础之上,走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道路。
当然,这种立法模式的选择其实早在我国清朝末期的《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中就早有体现,而新中国早期颁布的《民法通则》在侵权行为部分也基本延续了这种大陆法系中责任划分的模式。
当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大体上同日本的侵权行为法的模式都是一样的,但是就具体的一般化构造要件和类型化的类别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比如对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的理解方面。
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成为一切侵权行为请求权的请求基础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所有的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都要符合这一条文。
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这个基础是一定并且唯一的基础。
[1]而另一种意见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理解为所有侵权行为的全面概括,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做了扩大解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款)。
笔者在本文中试图比较日本与我国就一般化侵权行为的几个方面的区别,尝试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还应继续关注并着手解决的问题。
一、日本一般侵权行为成立要件日本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在日本《民法》第709条中确立的,“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者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之人,负有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以下称第709 条)根据日本国内的法律研究学者对此条款的理解,可以将日本侵权行为一般成立要件概括为:1.具有责任能力;2.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3.基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4.行为的违法性;5.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浅析英美法系侵权因果关系理论
果关 系” 两个步骤 : 首先 , 定事 实上的 因果关 系是否存在 , 为人的 行 确 行 为是否是造 成 受害人损 害的事 实上的原 因 ; 次, 其 在确 定 了行 为人 的行 为 确 实造 成 了 受 害 人 损 害 的 前 提 下 , 而 判 断 该 损 害 是 否 属 于 法 律 上 进
一
、
侵 权 行 为 法 上 因果 关 系 时 , 般 首 先 由 原 告 证 明 事 实 上 因果 关 系 一 存 在 , 果 事 实上 的 因果 关 系 不 存 在 , 然 不 构 成 侵 权 行 为 , 件 如 显 案 到 此 即 以 原 告 的败 诉 结 束 ; 原 告 可 以证 明 加 害 人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若 之 间存 在 事 实 上 的 因 果关 系 , 么 在此 前 提 下 , 那 由法 官 判 断 在 法 律 上 是 否有 充 分 理 由使 加 害 人 对 损 害 后 果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可 见 , 因 果 关 系 判 断 并 非 仅 仅 是 事 实 上 的 判 断 , 包 含 法 律 的 政 策 立 场 等 还 价值 因素 。 二 、 实上 因果 关 系的 检 验 事 事 实 上 的因 果关 系 是 指 从 纯 粹 的 事 实 角 度 观 察 加 害 人 的行 为 与受 害人 受 到 的损 害 之 间 的 客 观 联 系 。其 中 心 在 于 确 认 侵 权 事 实 与损 害结 果 之 间 的客 观联 系 , 事实 上认 定 加 害 行 为 是 否 为损 害 结 从 果 发 生 的原 因 。英 美侵 权 法上 “ 事实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的理 论 , 调 在 强 认 识 因果 关 系 的起 初 阶 段 坚 持 以 客 观单 纯 的态 度 对 待 引 起 或 者 可 能 引起 损 害 的事 实 。对 于 事 实上 的 因果 关 系 判断 有 以下 方 法 : ( ) 一 必要 条 件 规 则 。必 要 条 件 规 则 , 英 美 法 上 “ 是 没 有 ” 即 要 的检 验 法 (u r et, 指 要 是 没 有 被 告 的 行 为 , 告 所 受 的 损 bt o s 是 f t ) 原 害 仍 会 发 生 , 告 的 行 为 则 不 是 该 损 害 发 生 的 原 因 ; 之 , 是 没 被 反 要 有 被 告 的行 为 , 害 事实 便 不 会 发 生 , 告 行 为 则 是 原 告 损 害 发 生 损 被 的原 因 。该 方 法 是 英 美 法 系早 期 最 为 常 见 的 规 则 。 必要条 件理 论在事 实 因果关 系判 断 中占有很 重要 的地位 , 在具 它 体应 用 中的优势 在于 能有效 排 除因果关 系判 断上 其它 不相 干 因素 。 ( ) 二 实质 要 素 规 则 。实 质 要 素 ( 重 要 因 素 ) 则 是 指 在 事 实 或 规 因 果关 系判 断 上 不要 求 被 告 的过 失 行 为 是 原 告 受 损 害 的 必 要 条 件 或 唯一 条件 , 而是重 要 因素 或实 质 性 因素 就 可 以 。实 质 要 素 规 则 在 实 际 中主要 是 解决 以下 两类 问题 : 一是 包 括侵 权 人 的侵 害 行 为 在 内 的 两个 以上 因素单 独 作 用 均 足 以造 成 性 质 相 同 的损 害结 果 时 产 生 的 问题 ; 二是 侵权 人的侵 害行 为对 损害结 果 的发生起 着 明显促 成作 用 时产生 的 问题 , 就 是 说在 这 类 问题 中虽 然 被 告 的行 为 既非 必 要 原 也 因, 也非 充分 原因 , 被告 的行 为仍然 是导致 损 害的重 要 因素之一 。 但 在 事 实 因 果 关 系 的判 断 中 , 然 以必 要 条 件 规 则 为 基 础 , 以 仍 而 实质 要 素 或 重 要 因 素 规 则 为 辅 助 标 准 。也 就 是 说 , 质 要 素 规 则 实 并 不 是 必 要 条 件规 则 的完 全 替 代 , 不 是 对 它 的 背 叛 或 修 正 , 是 也 而 对 它 的补 充 。正 如 英 国 学 者 劳 森 和 马 克 西 尼 曾 指 出 的 :必 须 注 “ 意 , 公式 ( 此 实质 要 素 或 重 要 因 素 规 则 ) 不 总 是 取 代 ‘u o’ 并 b t r检 f 验法 , 而是 对 它 加 以 改善 。 ” 三 、 律 上 因 果 关 系 的判 断 法 事 实上 的原 因只是 反 映 了行 为 和 结 果事 实 上 的联 系 , 在美 国侵 权 法 中 , 不 直接 引 向 侵权 责 任 , 以 说 其 只是 因 果 关 系 理 论 的一 并 可 个 基础 层 次 , 律 上 的 原 因 则 是 为 了 限 定 事 实 原 因 的 范 围 , 而 弥 法 从
再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认定——以与过错相结合为中心
深 层 次 上 对 过 错 责 任 的进 一 步 发 展 。 对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修 正
的 直 接 结 果 是 不 局 限 于 对 加 害 人 意 志 因 素 的 探 求 , 是 更 而 多 地 从 外 在 因素 来 认 定 加 害 人 的 主 观 状 态 是 可 归 责 的 , 这
势 的 出 现 , 果 关 系 问 题 逐 渐 引 起 民 法 学 者 的 重 视 。综 而 因 法 规 目的 说 和 可 预 见 性 理 论 等 。 其 中 , 各 国 司 法 实 务 中 在
观 状 态 其 认 定 标 准 的 客 观 化 与 因 果 关 系 作 为 一 种 对 事 物 之
NO. 23, O10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y dr ui s T a eId s n r
21 0 0年 第 2 期 3
再论 侵 权 法 中 因果 关 系认 定
— —
以与 过错 相结 合 为 中心
覃 怡
( 南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果 关 系是 传 统 侵 权 责 任 不 可缺 少的 构 成 要 件 之 一 , 对 因果 关 系的 判 定 又 离 不 开 对 过 错 的 考 察 。 司 法 的 实 因 而 践 证 明过 错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认 定 具 有 不 可 或 缺 的 影 响 , 因果 关 系和 过 错 之 间 存 在 着 千 丝 万 缕 的 关 联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占 主 要 地 位 的 是 相 当 因 果 关 系 说 、 规 目 的 说 和 英 美 法 上 间 联 系 的客 观 描 述 其 认 定 的价 值 化 。 法 . 的可 预见性理论 。相当 因果关 系说 区分责 任成 立 的 因果 关 12 功 能 的耦 合 性 体 现 系 和 责 任 范 围 的 因 果 关 系 , 认 定 上 区 分 认 定 条 件 关 系 和 在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中 , 果 关 系 和 过 错 的 功 能 具 有 相 因 主 过 认 定 相 当 性 两 个 步 骤 , 而 “ 当 因 果 关 系 不 仅 是 一 个 技 术 当 程 度 的耦 合 性 ,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首 先 , 错 对 因 相 性 的 因果 关 系 , 是 一 种 法 律 政 策 的 工 具 , 侵 权 行 为 损 害 事 实 上 因果 关 系 的 限 缩 。 因果 关 系要 件 肩 负 着 于 加 害 人 的 更 乃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够称为“要件”,否则,就不能称为“要件”。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够称为“要件”,否则,就不能称为“要件”。
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
主要有以下几个:(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
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规定实施了该行为。
如法律规定禁止毁损他人的财产,行为人实施了毁损他人财产的行为,即构成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此种义务的人却未实施。
如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地下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如果施工者没采取该项措施,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浅析介入因素下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才是医生的过失行为导致最终 损害结果 的发 生, 这时 医生 的行 为才是介入因素 。 2 ) 直接性 。在有介入因素 的情况下 , 是介入 因素直接导 致 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与损害 结果之间是直接联 系 , 而初始 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问是间接联系 。也就是说 , 介 入因素是损 害结 果 发 生 的最 近 因 。所 谓 最 近 因 , 又称 “ 近因说 ” , 是 英 美 法 因 呆 关 系理论中的一项原 则。按照该 原则 , 一个原 因未经其他 原 因 介入而产生一种特定 结果时 , 该种 原因即为最近原 因。换 句话 来说 , 后一个事实的发生 , 必基于前一个事实 , 若无前事 实, 则 无 后事实时 , 二者之间为有最近因果关系 。 3 ) 或然性。或然性是指有介入 因素的情况下 , 介入 因素与 损 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具有或然性 。介入 因素会导 致两种情 况 : 其一 , 介人 因素不中断初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 , 仍 然 由初始行为人对损 害结果负责。其二 , 介入 因素 中断初 始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共 同对损 害结 果产生影 响。 这两种情况下介 入因素发挥作用 的方式一是在初始侵权行为的 基础上加重损 害结果 ; 二是初始侵权行为只是开启 了危 险源 , 而 真正造成实际损 害结果的是介入 因素 。 三、 与 介入 因素 有 关 的 因 果关 系类 型 介入因素存在于初始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 间 , 对于法 律实践 中判定最后责任 归属存 在重要 的影 响。因而 , 根据世界范 围 内 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 在英美法系中 , 存在事实 因果关 系和法律因 果关 系, 只有满足法律因果关 系才存在 责任承担 ; 在中 国, 我们 采用相 当因果关系说 。 事实 因果关系与法律 因果关 系。英美侵权责任法理论将 因 果关系分为“ 法律上的 因果关 系” 和“ 事实上 的因果关 系” 。所 谓法律上 的因果关系 , 是指原告所 主张 的事 实和请求与某 种特 定 的侵权诉因之 间的关系 : 如果符合某种侵权诉 因的要求 , 则认 为存在法律上 的因果关系 ; 反之 , 被侵权人 即使遭受损 害也无 法 得到法律的救济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 害之间 的内在联系 , 即致害行为是否在事实上 引起损害。法律 因果 关 系涉及被告 责任范围的限定 , 经 常涉及法律政策 的考量 , 通 常将 被告行为之 外的因素作为决定是否减轻或免除被告法律责 任的 依据 。 被告对损害发生具有原因力是事实 因果关系问题 , 就 相 当性或可预见性加 以考量 , 是对法律 因果关 系的判 断。由此 可 见, 事实原 因在侵权责任 成立 与责任范 围的认定 中起 了一个 确 认 的作用 , 被告行 为对损害发生具有原因力时, 若就相 当性或 可 预见性加以考量 , 而有 限制 被告责 任成立 的必要 , 被告 无须 负 责, 在此 阶段 , 法律政策或 目的性 考虑参与其 间。 ②在我 国, 没有 作“ 事实因果关 系” 与“ 法律 因果关 系” 的区分 , 而采用 “ 相 当因 果关系说 ” , 史 尚宽先 生定义为 “ 依一般观 察 , 于 有 同一 之条件 可发生同种之结果时 , 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因果关系 , 谓之相 当 因果 关 系说 。 ” ③ 四、 介 入 因素 的 类型 ( 一) 独立型介入 因素与非独立型介入 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与初始行为之 间是否有关联性将介入因素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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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
李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一、引言 日本自本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出现了多种复杂的侵权行为案件,如大量的工厂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等,导致了因果关系判断上的日趋复杂。因此,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日本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一般分为责任论和损害论两大部分,而每一部分的研究无不涉及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理论作为日本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一个热点已颇具成果,而这些成果有的在司法实务上已得到采纳。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侵权案件剧增,责任判断趋于复杂。在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上,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大多数学者持必然因果关系说。虽然已有学者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正确性产生了怀疑,进行了分析与批判,甚至司法实务有时已不再采纳必然因果关系说,但新的理论并未定型,司法实务除必然因果关系说之外也未公开表明其他因果关系之理论根据。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司法实务的需要,无法适应各种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日本侵权行为法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法律依据、法解释背景和学说内容作一简要综述,以助于我国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
二、理论的基本框架及其形成过程 (一)关于民法第709条的解释 日本民法典债权篇第709条作为对侵权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构成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核心。第709条(侵权行为的要件)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对侵权行为设定了统一的法律要件。从条文上看,颇近似于法国民法典的第1382条。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人员负赔偿的责任”,这一规定也属一般法上的统一的侵权行为规定。相比之下,德国民法典则分别对“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违反保护规定”(同条第2款)和“故意违反良俗”(第826条)三类侵权行为分别作出了规定。
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第709条,日本学界几一般采二元构成说,即指作为客观要件的违法性(侵权损害事实)和作为丰观要件的有责性(责任能力、故意、过朱)。(1)所谓违法性,指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信用等权利或法益受到侵害的状态,该状态是由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于人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所致。所谓有责性,近来的学说、案例对故意、过失的解释已从传统的心理状态说逐渐转为违反行为义务的行为说。(2)过失的要件即指违反行为义务的行为之存在。(3)在确认行为人确有加害行为和受害人确受损害的情况下,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多年来,日本的大多数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采两分法,认为民法第709条的第一个“因”表示“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个“因”表示“作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围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这种两分法的法解释引自德国。在德国法解释上,德国学者将上述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称为责任根据因果关系和责任充足因果关系。(5)
需要说明的是,日本民法典没有经历过“自然成熟的过程”,更不是这一过程的结晶,而是先“引进技术”后实践体验。因此,尽管现行民法典是先受法国民法典之强烈影响、后又以德意志帝国民法典为楷模的“混合继承”的作品,但在法典诞生之后的学说研究上却完全是“德国学说的继承”,“甚至当时形成一种气氛,似乎不研究德国法学就不能算是法学家”,从而在法典与学说之间形成距离,有学者称其为双重结构。(6)如上所述,关于第709条因果关系的两分法正是受德国法解释之影响而来,是日本因果关系理论的多数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二)关于民法起草者意图的争论
日本民法典虽然对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即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和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通过第709条作了规定,但并未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范围本身作出法律上的规定,即法律上没有规定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原则。相比之下,民法典却对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文规定,即民法典第416条。该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损害赔偿的请求,以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通常损害为其标的。(二)虽因特别情事产生的损害,但当事人已预见或可以预见该情事时,债权人亦可请求赔偿。”从内容结构上看,该条文明显采限制赔偿原则。
关于民法的起草者未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原则规定的意图究竟何在,学界有不同看法。根据法典调查会民法议事速记录第40卷第159页的记载,民法起草人穗积陈重博士曾有过如下解释:“既然存在原因结果之关系,既然就其原因另有其他之标准并就其结果得以证明,其责任者对其结果之全部须负赔偿之责,此解相当。”从这句话的内容上分析,似主张不应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制。但同页又记录了博士的另一句话:“以目前之预想很难对今后所生之损害加以界定。莫如由裁判官依其有否原因结果之关系作出判断更为妥当。故立此案。”从此句分析,似乎并不主张无限制地赔偿损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成立之初期的学说一般以法律上未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为由,认为起草者之本意在于不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加以限制.其代表人物是奠定了日本德国法学研究之基础的石坂音四郎博士。石坂在其著名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中指出,“我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行为之损害赔偿设有限制,规定只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通常损害,对于因特别情事产生的损害,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已预见或可以预见该情事时方可赔偿。与此相反,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未设任何限制。”(7)
在以后的学说中,一般有两种见解。一种继承了石坂学说,认为起草者之本意就是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加限制,即对违约行为实行限制赔偿原则,而对侵权行为实行完全赔偿原则。(8)另一种见解认为,民法起草者的意图并不是采用德国民法那种排除法官之裁量的完全赔偿主义,而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妥当结论。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同,情况比较复杂,很难断定何为通常损害,何为加害者事前可预见之特别损害,因而不设条文规定,而由法官个案处理。(9)
无论民法起草者的初衷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限制赔偿主义已在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的学说与案例中固定下来。
(三)关于“富喜丸”号判决的意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山于日本民法典没有经历过自我成熟的阶段,完全是一部在立法体例上以德因法为楷模、在内容上深受法国法影响的“混合继承”作品,因此在1898年民法典实施后,日本的民法解释学处于空白状态。石坂音四郎博士最早将德国的民法解释全面引进到日本。关于因果关系,石坂博士有如下解释:“应当严格区分因果关系之问题和过失之问题,损害赔偿义务之成立虽然以具备因果关系和过失为原则,但仅以因果关系之存在足矣。因为有的场合虽无过失但可能发生损害赔偿之义务。故须知因果关系与过失是分别独立之存在。因果关系指行为者与结果之客观关系,过失指行为者与结果之主观关系,应对二者区别研究。”(10)“损害赔偿之目的是使受害人的损害恢复到事实发生前的同一状态。因此要求对所发生之全部损害进行赔偿。故损害赔偿之范围依因果关系而定„„”“须对基于适当条件之原因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进行赔偿”。(11)“所谓适当条件,指发生某结果之必不可少的条件,且该条件不仅在特定之场合而且在一般情况之下对发生同一结果为有利条件,换言之,系具有发生结果之可能性的条件”。(12)石坂的上述解释继承了德国法学将责任原因与赔偿范围割断的理论、完全赔偿主义的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日本学者在引进相当因果关系概念时忽视了对德国法整体结构的理解,对这一概念在日本法解释上的运用没有特任何怀疑的态度,而是热衷讨论可否将第416条解释为相当因果关系以及第416条对侵权行为是否适用。(13)在学说上首先持肯定态度的是鸿山秀夫博士。鸿山在其著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日本债权法(总论)》(1916年)中作了如下解释:“关于因果关系之意义„„,我认为在理论上相当因果关系说较为妥当,况且民法416条所规定的就是相当因果关系之内容„„”“„„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差异”。鸿山的见解成为后来的多数说。
大审院1926年著名的“富喜丸”号判决肯定了多数说的见解,成为其后司法裁判的依据。1915年4月,X所拥有的富喜丸号汽船与Y所拥有的汽船相撞而沉没。X以富喜丸之沉没是由于Y方船长之过失所致为理由,向Y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大审院在对此案作出判决时除了对毁损物的价格算定基准时、因毁损所失之使用收益等作出判断以外,更重要的是第一次在判决中明确了第416条与相当因果关系概念、第416条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围的关系,即第416条之规定“明确了相当因果关系之范围,不仅适用于债务不履行之场合,而且类推适用于侵权行为之场合”。(14)这句话为第416条与相当因果关系划了等号,并把第416条所体现的限制赔偿原则引进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领域。
(四)小结 从1898年民法典开始实施到1926年“富喜丸”号判决的二十多年间,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以第709条为根据,通过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