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果关系
论证逻辑基础班 (论证逻辑2之因果关系)

C选项:直接否定结果,是最强削弱
D选项:可以削弱但力度没有C项,因为削弱的主题不明确
3、有因无果
所谓有因无果(有A无B)是指当原因A存在,却并 未产生结果B。切断了AB的因果联系而起到削弱质疑 作用。削弱强度高于无因有果
【公务员真题】传统观点认为鸡蛋黄胆固醇含量高,是直接造成高血压、 动脉粥样硬化、冠心病及脑中风的罪魁祸首。所以,很多中老年人不敢 吃鸡蛋黄。最近,营养学家组织了一个专门研究鸡蛋黄与胆固醇之间关 系的小组,对116名50至65岁的男性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实验。 假定有以下几种实验结果,哪种将最能削弱传统观点?( ) A. 将被试者分为两组,分别食用蛋黄和蛋清,结果发现食用蛋清的一组 被试者体内胆固醇含量明显增加 B. 将被试者分为两组,分别食用蛋黄和蛋清,结果发现两组被试者体内 胆固醇含量没有明显差异 C. 将被试者分为两组,一组食用蛋黄,一组不食用蛋黄,半年后发现没 有食用蛋黄的被试者体内胆固醇含量有所减少 D. 将被试者分为两组,一组食用蛋黄,一组不食用蛋黄,半年后被试者 体内的胆固醇含量均没有发生变化
【题干逻辑】D 有因无果 传统观点:鸡蛋黄胆固醇含量高,是直接造成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
冠心病及脑中风的罪魁祸首 A选项:说蛋清组明显增加,并未说蛋黄组变化 B选项:两者没有明显差异,并不能说明胆固醇高低 C选项:属于加强选项
4、无因有果
所谓无因有果(无A有B)是指A不出现,结果B仍 存在,以此削弱原题干中AB的联系。削弱强度高于 另有它因
代的墓穴中 B直接否定原因,最能削弱; D具有较强的干扰,墓主人喜爱的文物并不一定是夔文陶片,你不能过
度推断 A选项属于无关选项,讨论的是西汉时期 C说是唐代的,与题干确定是先秦的事实矛盾
2、否果
因果关系的概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因果关系的概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因果关系是人们探索世界的基本方法之一。
它描述了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一个事件的发生会导致另一个事件的发生。
因果关系的概念在科学、哲学和日常生活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科学研究中,因果关系被广泛运用。
科学家们通过观察和实验,寻找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以了解它们的原因和结果。
例如,物理学家通过研究力和物体运动之间的关系,揭示了许多自然现象的原因。
医学研究中,科学家们通过观察药物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现了许多药物的疗效,进而帮助人们治疗疾病。
在哲学领域,因果关系的概念也被广泛讨论和研究。
哲学家们对因果关系的起源、性质和存在性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他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试图解释因果关系是如何发生的。
这些理论包括因果决定论、因果偶然论和因果连接的问题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因果关系来解释事件和现象。
例如,当我们看到树叶在风中摇曳,我们会理解到风的吹动是导致树叶摇曳的原因。
又如,当我们接触到炎热的物体时,我们会感受到热量传递给我们的结果。
因果关系帮助我们理解世界,预测和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结果。
总之,因果关系是我们理解和解释世界的一个重要概念。
它在科学、哲学和日常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探究因果关系,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事物之间的联系,提升我们的知识和认识。
因此,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因果关系的特征和一致性是非常重要的。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整体的组织框架和呈现方式。
一个清晰的文章结构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文章的内容,同时也能使作者的观点和观察更加有条理和连贯。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展示因果关系的概念:首先,引言部分将提供对因果关系的概述,介绍因果关系的基本概念和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在引言的同时,作者将简要描述本文的结构,让读者对整篇文章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接下来,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分别是“因果关系的定义”和“因果关系的特征”。
因果关系理论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因此,被学者们认为似乎并无讨论的必要。
但自19世纪60年代始,由于工业革命带动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也变得日益复杂,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开始显得异常繁复,难以把握,至此,因果关系问题才开始真正受到民法学界的普遍重视,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一浪高过一浪的因果关系研究热潮。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
通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创立了许多有益的学说和立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但是,尽管如此,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
这也形成一个奇特现象:在任何国家的法学领域里,都不可避免涉及因果关系这一难题,但是却未见到任何一部成文法典对它作出具体规范。
以致一位美国学者prosser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
”[1]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
承负论和因果论

承负论和因果论是两个不同的哲学概念,它们在中华文化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和用途。
承负论主要讲的是一种因果关系,即前人的行为会对后人的命运产生影响。
这种影响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比如,如果前人辛勤努力,积攒了财富,那么后人可能会享受到这种财富带来的好处。
相反,如果前人做了一些恶事,那么后人可能会受到这种行为的影响,遭受一些不幸的后果。
因果论则更注重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
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即“因”)和第二个事件(即“果”)之间的作用关系,其中后一事件被认为是前一事件的结果。
这种关系并不是基于个人的行为或历史,而是基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普遍规律。
因果关系具有方向性,即原因必定在前,结果只能在后,并且因果并不是基于巧合的。
综上所述,承负论和因果论虽然都是探讨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但它们的侧重点和理论基础不同。
承负论更强调家族和历史的传承和影响,而因果论则更注重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始于1988 年, 德国富莱堡大学生理学家Von Kries 教授主张判断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 ( 1 ) 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 ( 2 ) 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此说认为,如要判断某项事实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则必须在通常情形下, 依照社会一般认识认为有发生该结果的可能, 那些依照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则不是法律的原因(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原因。
1.事实上原因的认定:(1)必要条件理论;(2)实质要素理论;3)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2.法律上原因之认定:1)直接结果理论;2)可预见性理论;(3)相当因果关系说;(4)风险理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无统一的科学标准,尤其对于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各种规则、标准之间时有冲突甚至前后矛盾。
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

原因说认为,在结果的前后过程中,只有一个事件或行为与 结果有直接关联,这个事件或行为就是导致结果的原因。例 如,在车辆追尾事故中,前车突然刹车是导致事故的唯一原 因。
相当因果关系说
总结词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法律论证中更为实用的学说,它考虑了多种可能性和现实情况。
详细描述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一事件或行为(因)增加了某一结果(果)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个事件或行为就 是导致该结果的原因。例如,在吸烟可能导致肺癌的案例中,吸烟增加了患肺癌的可能性,因此吸烟就是导致肺 癌的原因。
案例三: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认定
总结词
在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认定中,首先要明确行政处罚 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其次,需要考虑是否存 在其他可能影响处罚结果的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是 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当事人是否配合等。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处 罚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处罚 结果的因素。例如,甲因违法搭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 款和拆除建筑物等处罚。在此案例中,行政机关的处 罚与甲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然而,还需要 考虑其他可能影响处罚结果的因素,如行政机关是否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当事人是否配合等。综合分析后 ,才能准确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证明的责任与举证
要点一
证明的责任
在法律论证中,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证明因果关 系的责任。一般来说,原告需要承担证明存在因果关 系的责任,而被告则需要承担反驳原告主张并提供反 证的证明责任。
要点二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来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在法律 论证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而被告则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反证或者反驳证据 来推翻原告的主张。
解析马克思主义因果关系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
事物的联系不仅是普遍的,而且是无限多样的,有内部和外部联系,有主要和次要联系,有主观和客观联系等。
不同的联系对事物发展起着不同的作用。
在纷繁复杂多样的联系之中,因果联系则是人们极为常见的一种联系,试尝探索,理论化研究它,对于启开人们思维、探秘未来具有重大的哲学意义。
一、因果联系的哲学原理任何现象都会引起其他现象的产生,任何现象的产生都会由其他现象所引起,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联系。
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因果联系有别于其他联系形式,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先后相继的关系,原因总是在前,结果总是在后,如“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
“虚心、骄傲”是原因在先;“进步、落后”是结果在后,亦如“谦受益、满招损”。
但是是否两种现象具有先行后续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呢?非也!如春、夏、秋、冬四季的顺次更迭,它们虽然是先后相继的关系,但是并非因春而夏;因夏有秋;因秋出冬,地理学告诉我们:一年四季更替的原因,在于地球的公转,它们彼此之间不是互为因果联系。
再如兄弟姐妹的排行,虽哥在先,弟在后;姐在先,妹在后,但并非因哥而有弟,因姐而有妹,所以两种现象要构成因果联系,除是先后相继的关系外,还必须具备第二种条件。
其次,原因和结果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如“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因虚心而进步,因骄傲而落后。
虚心和进步、骄傲和落后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故可以判定它们各自构成的就是因果联系。
俗话说“无风不起浪”,只有刮风才引起浪涛滚滚,风和海浪之间必然是一种因果联系,正所谓“在此之后”、“因此之故”。
二、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辩证关系原因原因和结果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
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首先两者是对立的,主要表现为:(1)两者含义不同,各自的界定有严格的划分。
因果论哲学

因果论哲学
“因果论”是指一种系统的哲学理念,即事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它指出,一切合理
的结果都是有明确的原因引起的,且一切事物都有其自身的因果关系。
因果论是一种信念,激励我们为了未来好处而付出努力。
因果论被认为是传统东亚哲学的核心理念,不同的哲学家出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
同的民族也有特定的影响,从古至今都有许多的主张者和支持者。
然而,即使在不同的社会,这种理论的内容也差不多一致,它强调犹太教所“报复”的因果关系,认为因素诸多,其结果的不同也与此相关,即积极的行为将带来积极的结果,消极的行为将带来消极的结果。
例如,在今天的社会中,如果一个人努力学习,那么他很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成绩,而
如果一个人不努力学习,那么他可能会得到不理想的成绩。
此外,一个人的投资也可以看
作因果论的例子,如果一个人把钱投入一个正确的领域,他很可能会得到一些收益,而如
果他投入一个错误的领域,他可能会损失一些金钱。
对于因果论,不同的哲学家在其内涵上有不同的理解,有些认为因果论是一种放之四
海而皆准的客观规律,有些认为因果论不仅仅是一种规律,而且也有重要的价值层面,关
注一个人如何使用自己的精力来塑造自己的未来。
无论哪种理论是正确的,都可以从中得
到一个共同的有效结论,即如果想要获得成功,就要付出努力,把自己的未来掌握在自己
手里,不要等待结果自然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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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果关系
摘要:
对事物间因果关系的探索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开始了,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不断的检验和总结,使因果关系成为人们事实推理和认识未知的指南。
原因与结果本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但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研究,各相关具体学科则从自身的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给予了关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对哲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较深入的比较了哲学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就二者的统一性和区别做出了概括。
目的在于正确理解和认识二者,避免将法律因果关系等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忽略学科的特殊性,做出错误的判断。
关键词:哲学因果关系怀疑论习惯性联想
法律因果关系因果链条统一性
正文:
对事物间因果关系的探索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开始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由于人类的活动,就建立了因果观念的基础”。
从概念来源上考究,史料考察表明,因果关系概念并不是由某一位先哲的个人思想所提出的,它也不是一种导出的规律或者派生的法则,而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一个关于事物联系和生灭变化的基本法则,并在历史和实践中长期受应用与检验进而不断完善,成为人们事实推理和认识未知的指南。
原因与结果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
从中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研究,各相关具体学科则从自身的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给予了关注,法律因果关系即为其中之一。
一、哲学因果关系的认识
18世纪英国经验哲学家大卫·休谟对因果关系的理解独树一帜,对其后的因果关系研究影响深远。
他在谈到习惯对人的影响时,强调“因果法则”的重要性,举了台球桌上两球相撞的例子。
将台球桌上的一个黑球推向一个静止的白球,使两球发生碰撞,结果是白球开始滚动。
观察到这样的情形,我们通常会说黑球的碰撞是白球开始滚动的原因。
但是休谟却指出,他所经验到的唯一事件是白球开始滚过台面,他并没有经验到它滚动的实际原因。
也就是说,他只经验到一件事情发生之后,另一件事情跟着发生,但他并没有经验到第一件事情是第二件的原因。
我们可以这样质疑,为什么不是在黑球滚动到几乎要接近白球的时候,白球主动发生运动呢?休谟的因果理论一方面提出,任何两个特定现象的因果连接总是需要基于一般的因果规律;另一方面,在经验世界的范围内并不存在一般的因果规律,存在的知识心灵观察到的现象之间的恒常结合。
休谟提出了以人的心理活动为基础的习惯性联想。
他是这样描述因果信念的心理过程的:人们多次经验到甲事件随着乙事件的发生而发生,这种被知觉到的事件的固定的结合,在我们心中造成了两种知觉的联合,当这种知觉的联合非常强有力,以至于使我们“下定决心”要从对乙事件的知觉过渡到甲事件的思考、期待,这是习惯作用的结果。
这种习惯也是一种心理信念。
当我们观察到乙事件后,我们就会联想、推断出与乙事件恒常结合出现的甲事件,由此形成了我们的因果信念。
乙事件发生后,我们的知觉就会过渡到对甲事件的思考、期待中,达到这种程度以后,我们就在这两种事件间建立了一种必然联系。
休谟以其对因果关系决定论的批判,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最终走向了唯心主义怀疑论的道路。
继休谟之后,诸多哲学家关于因果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论述。
对康德来说,一个原因概念乃是一个变化概念,这个变化是遵循规律或法则而发生的,它是为规律所支配的事物的序列。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力图在思辨哲学的范围内突破因果关系的机械性质,把机械唯物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解为形式上的因果关系,把辩证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解为规定的因果关系。
恩格斯唯物主义改造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用实践观点论证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建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观。
以上所评析的几种西方近代哲学史上的因果观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当代认识论的观点也基本以其为原型。
二、法律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区别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往往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强调因果联系的各个环节。
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通常是为了对于现象的成因或者现象的发展走向做出合理的解释或预测,意在认识运动的普遍规律,进而由已然把握必然。
它总是试图建立一种概念化的逻辑体系,把自然因素的联系稍许简化,把一个统一的世界过程的某个方面孤立起来,近似的反映它们之间的联系。
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强调某一联系的特定性和具体性,往往将因果关系的某一特定部分孤立起来,在这样孤立的环节中讨论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例如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考察在“特定的场合”的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之间的关系。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链条过长,但并非所有在哲学上有意义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都具有效益。
法律因果关系以哲学因果关系为基础,但与哲学因果关系在目的、认定标准、研究范围、考察对象等方面存在不同。
那种将哲学因果关系理论或截取某家哲学因果关系理论的一部分直接作为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的作法显然是错误的,是无视法学特殊性,把事物共性当作事物的全部。
二者的区别有:(1)他们的目的不同。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为的是探寻事物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意在认识事物运动的规律,由已然把握必然,属于认识论范畴。
而法律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寻找责任承担者,“通过从结果(损害)回溯寻找原因(加害行为),达到发现责任承担者的目的”,以“矫正变态、实现‘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的平衡,因而,其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的认识论问题。
”(2)认定标准不同。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探究,要求尽可能剔除主观因素,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去考察因果关系,因为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必然性的特点。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首先要以哲学因果关系求解方法为基础,在确认事实因果关系后,还要以一定的标准在众多的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中抽取部分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
法律因果关系的考察富有人类的主观意识色彩,含有价值判断的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因果关系是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的统一。
(3)研究范围不完全相同。
哲学上的因到果是一个系统转化的过程,是多因多果的状态,因果关系的范围非常宽泛,甚至可能是无止境的。
而如此众多的原因,我们不可能都去追究责任。
我们只能将产生危害结果的部分原因认定为法律上的原因,并追究相应的责任,而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大追究责任的范围。
(4)考察对象不完全相同。
哲学因果关系的考察以事物的发展变化为对象,从“偶然”中去发现“必然”,从世界的大千变幻中抽象出相对固定的规律。
而法律因果关系则主要以人的行为为考察对象,探究行为是否是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问题。
并且,有时在考察是否有法律因果关系时还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承担的责任范围,甚至有时还直接关系到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三、法律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统一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二者之间具有统一性,同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有其特殊性。
二者的统一性主要有:(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来就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2)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先存在。
因此司法机关只能在危险结果发生之前的行为中寻找原因;(3)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
在整个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无数的因果链条。
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用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
上的因果关系一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这,哲学上所讲的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在法律上同样存在。
总之,哲学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因此,包括法学在内的各部门科学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但是,哲学不能回答具体领域的具体规律,具体规律要由部门科学揭示。
我们不能将法律因果关系等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而应通过考察其应用领域的具体规律来认识、考察法律因果关系。
那种将哲学因果关系理论或截取某家哲学因果关系理论的一部分直接作为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的作法显然是错误的,是无视法学学科特殊性,这种做法应当被彻底地被摒弃。
参考文献:
[1] [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
[3]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维之:《因果关系研究》,长征出版社2002年版
[6]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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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雷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