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三五”国家科普与创新文化建设规划》《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普示范基地是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机构,是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省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条件第四条示范基地分为综合场馆、专题特色、科研基地、公共服务、信息传媒等五类。
(一)综合场馆类具有丰富的科学展示和互动资源,主要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包括科技、文化、教育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
(二)专题特色类以某一个特定科学技术领域为主题,或以现代产业、科技园区等为依托,具有丰富科普资源和科普功能的特色展厅、设施或场所。
(三)科研基地类依托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科学观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
(四)公共服务类以丰富的科普展示和传播手段,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公众场所和公共设施。
(五)信息传媒类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具有拓展的线下科普空间和场所,具有前沿的、丰富的科普资源和普及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主流媒体或专业机构。
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器材、设施、经费、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科政规〔2019〕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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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科政规〔2019〕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
省级科普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将于近期开展,请各地各单位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8581798285803093
附件1: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5月14日
——结束——。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了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质,以及增强科学文化传播力量而设立的场所。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科普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提高科普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基地的设立、管理、活动组织和评估等方面进行讨论,以促进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基地的设立科普教育基地的设立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设立基地需要有明确的科普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基地的选址应该方便公众前往,交通便利,并具备丰富的科普资源。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该具备一定的科普教育经验和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科普教育服务。
二、基地的管理科普教育基地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制度,确保基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基地管理机构应该落实相关责任,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基地应该建立科普资料库,收集整理各类科普信息,为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科学知识。
同时,基地还应加强对科普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足和改进不足,提升科普教育的质量。
三、活动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应该积极组织各类科普活动,包括科普讲座、展览、实践活动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基地应该根据公众的不同需求,开展多样化的科普教育活动,吸引和激发公众的兴趣和热情。
活动组织应该注重科学性、趣味性和互动性,使科普教育更加生动有趣。
同时,基地还应该与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丰富科普资源。
四、评估和宣传科普教育基地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基地的科普教育活动进行评估和监测。
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观众反馈等方式,了解公众对基地活动的反馈和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基地还应该定期发布科普教育成果和效果,向社会公布基地的运营情况,提高公众对科普教育的认知和信任度。
同时,基地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提高科普教育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总结科普教育基地是推动科学普及的重要平台,也是培养科学人才的重要途径。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具备一定科普基础设施,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培养公众科学素质为目标,对社会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实用性、实效性原则,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全面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第四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认定与命名第五条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按照科学性、实用性、实效性、特色鲜明、辐射广泛等标准进行。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科普基础设施,能够满足科普活动需要;(二)有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队伍,能够定期开展科普活动;(三)有科普宣传材料和科普教育资源,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公众的需求;(四)有科普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能够持续改进科普工作;(五)有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周边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认定科普示范基地的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三)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认定决定;(四)对认定为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进行命名和授牌。
第三章管理与发展第八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每年制定科普工作计划,明确科普活动的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九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开展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实验、科普宣传等。
第十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提高科普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科普设施的安全、有效、适用。
第十二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宣传材料和科普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进行科普效果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科普工作。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科学普及已经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河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省份,在科普方面也是非常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进科学普及工作,河北省制定了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为办法全文及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河北省科学普及事业的发展,提高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水平和科普服务品质,推选出一批优秀的科普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是指通过面向公众开展科技普及、展示、体验等活动,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的科普教育机构或场所。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的科技普及能力。
(二)设施完善,内容丰富,观赏性、体验性强。
(三)安全、卫生、文明,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依法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实行公益性质,不以牟利为目的。
第五条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由科技厅负责指导、管理、评估和发布。
第二章科普示范基地评选第六条科普示范基地评选分为申报、初审、复审、公示和认定等环节。
(一)申报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单位向科技厅申报。
(二)初审阶段:科技厅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其基本条件符合规定。
(三)复审阶段: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深度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公示阶段:对复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专家的评议和监督。
(五)认定阶段:对经过公示且被认为具有优秀质量的申报单位,科技厅将其授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科普示范基地管理第七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运营,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等制度,确保安全、卫生、文明。
第九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训练、考核和奖惩,确保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47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冀科金规〔2023〕1号
48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1号
49
《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2号
(二)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冀科规〔2020〕1号
11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冀科资规〔2020〕1号
12
《关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冀科资规〔2022〕2号
13
《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冀科资规〔2021〕1号
14
《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组织实施工作指引》
冀科资规〔2022〕1号
15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冀科监规〔2021〕1号
16
《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18〕1号
17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冀高认办〔2017〕7号
18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20〕10号
冀科资规〔2020〕2号
2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冀科高规〔2021〕1号
3
《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科区规〔2020〕1号
(三)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运作,保障其科普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 科普示范基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立管理机构应募集相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科普志愿者等,确保科普示范基地的正常运营和科普活动的顺利推进。
2.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机构的人员设置应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保证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工作讨论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科普示范基地的宗旨和任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以开展科普活动为主要宗旨,积极推广相关科普知识,增强公众对科学的认识和理解。
四、科普示范基地的活动内容1. 科学知识普及:通过举办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新兴科学技术和发展趋势,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和认识。
2. 科学实验教学:组织科普实验活动,让公众通过亲自动手参与科学实验,增强对科学的兴趣和了解。
3. 科学咨询服务:通过组织专家讲座、网络咨询等形式,为公众提供科学咨询服务,解答公众关注的科学问题。
五、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1. 在开展科普活动前,科普示范基地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活动策划、人员招募、设备准备等。
2. 活动过程中,科普示范基地应做好安全保障,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3. 活动后,科普示范基地应做好总结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科普示范基地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制度,确保科普活动的经费合理使用。
六、科普示范基地的评估1. 科普示范基地应定期进行自身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科普示范基地还应接受外部评估,接受专业机构对其科普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并据此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七、科普示范基地的奖励和惩罚1. 科普示范基地应根据实际工作绩效,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鼓励,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惩罚和教育。
2. 科普示范基地还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研究开发人员、志愿者、优秀科普作家等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提高科普示范基地的活动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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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三五“国家科普与创新文化建设规划》《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于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是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机构,是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省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笫三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条件
笫四条示范基地分为综合场馆、专题特色、科研基地、公共服务、信息传媒等五类。
(一)综合场馆类。
具有丰富的科学展示和互动资源,主要面向
-1-
公众普及科学知识、 弘扬科学精神,包括科技、 文化、教育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
(二)专题特色类。
以某一个特定科学技术领域为主题,或以现代产业、科技园区等为依托, 具有丰富科普资源和科普功能的特色展厅、 设施或场所。
(三)科研基地类。
依托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科学观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
(四)公共服务类。
以丰富的科普展示和传播手段,普及科学知识、 弘扬科学精神的公众场所和公共设施。
(五)信息传媒类。
以网络、 电子、 印刷品等为载体,具有拓展的线下科普空问和场所,具有前沿的、丰富的科普资源和普及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 弘扬科学精神的主流媒体或专业机构。
笫五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 器材、 设施、经费、 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三)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普工作计划或规划,并建立科普基地档案。
- 2-
(四)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及科技传播能力,并且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五)具备持续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
笫六条示范基地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同类别的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场馆类
1.具有较大规模的独立科普建筑,具备开展多领域科普的条件;
2.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
3.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40天/年。
(二)专题特色类
1.有独立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示厅,用于展示的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展厅外具有与科普主题相关的生产线、园区等配套科普内容;
3.展厅内展示的自然资源、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普内容,应在全省独具特色或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
4.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年。
(三)科研基地类
1.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实验仪器、设备、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用于展示开放的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能够展示科学研究或创新成果的重要过程,有供公众参观学
- 3-
习的相关科普知识,所展示内容应与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内容一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年。
(四)公共服务类
1.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正规登记的,且在区域内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具有独特自然、科技景观的公众场所;
2.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展牌、演示设施设备等,科普内容要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3.常年对外开放。
(五)信息传媒类
1.有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专业队伍;
2.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有先进的展示手段;
3.开展经常性的线下科普活动;
4.科普企业要有持续开发和推出科普产品、展教具的能力。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笫七条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逐级向省科技厅申报。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2.相关辅助材料,以及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笫八条评审标准与程序
-4 -
(一)根据第五条、第六条制定评审标准,组织5-9名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评审。
(二)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将授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证书及牌匾,有效期限为3年。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
笫九条示范基地每年要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科普活动。
笫十条示范基地每年度末要对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积极配合开展科普统计,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统计报表。
笫十一条示范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法人变更、承建单位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提前逐级向省科技厅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笫十二条示范基地应协助本地科技、宣传、教育、科协等单位或部门开展全回、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
在“科技活动周”活动期间,应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笫十三条示范基地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统一认定、分类指导、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笫十四条实施网络化的申报和管理,在省科技厅官网设置登
- 5-
记申报入口,网上填报重要科普活动和每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笫十五条建立总结评价机制,每年进行年度总结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示范基地的年度运行状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促进发展。
每3年组织对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对示范基地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年度评价档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基地,优先列入支持范围;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提出发展指导意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评估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
评估内容包括3年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科普工作效果情况、未来3年科普发展规划等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基地重新授牌,不再重新申报与认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示范基地取消资格。
笫十六条加强监督,建立退出机制。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资格: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发生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不能达到示范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示范基地职责和义务的。
第六章服务与支持
笫十七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示范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 6-
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示范基地的建设水平。
(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家开展服务。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开展考察和服务活动,对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建设河北省科普资源共享平台。
支持示范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示范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形成品牌效应。
(三)纳入科普项目和活动支持范围。
对认定的示范基地,支持申报科普项目、参与省级科普活动,鼓励进一步开发和推出更多的优质科普资源,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服务。
(四)组织开展交流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科普工作培训,提高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笫十八条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笫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冀科政(2009]20 号)同时废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