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三五”国家科普与创新文化建设规划》《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普示范基地是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机构,是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省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条件第四条示范基地分为综合场馆、专题特色、科研基地、公共服务、信息传媒等五类。
(一)综合场馆类具有丰富的科学展示和互动资源,主要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包括科技、文化、教育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
(二)专题特色类以某一个特定科学技术领域为主题,或以现代产业、科技园区等为依托,具有丰富科普资源和科普功能的特色展厅、设施或场所。
(三)科研基地类依托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科学观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
(四)公共服务类以丰富的科普展示和传播手段,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公众场所和公共设施。
(五)信息传媒类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具有拓展的线下科普空间和场所,具有前沿的、丰富的科普资源和普及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主流媒体或专业机构。
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器材、设施、经费、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了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质,以及增强科学文化传播力量而设立的场所。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科普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提高科普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基地的设立、管理、活动组织和评估等方面进行讨论,以促进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基地的设立科普教育基地的设立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设立基地需要有明确的科普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基地的选址应该方便公众前往,交通便利,并具备丰富的科普资源。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该具备一定的科普教育经验和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科普教育服务。
二、基地的管理科普教育基地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制度,确保基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基地管理机构应该落实相关责任,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基地应该建立科普资料库,收集整理各类科普信息,为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科学知识。
同时,基地还应加强对科普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足和改进不足,提升科普教育的质量。
三、活动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应该积极组织各类科普活动,包括科普讲座、展览、实践活动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基地应该根据公众的不同需求,开展多样化的科普教育活动,吸引和激发公众的兴趣和热情。
活动组织应该注重科学性、趣味性和互动性,使科普教育更加生动有趣。
同时,基地还应该与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丰富科普资源。
四、评估和宣传科普教育基地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基地的科普教育活动进行评估和监测。
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观众反馈等方式,了解公众对基地活动的反馈和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基地还应该定期发布科普教育成果和效果,向社会公布基地的运营情况,提高公众对科普教育的认知和信任度。
同时,基地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提高科普教育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总结科普教育基地是推动科学普及的重要平台,也是培养科学人才的重要途径。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穗府[2001]1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1.05
【实施日期】200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1〕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科委《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
(市科委2000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教育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市科普基地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部门是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是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素养和科学常识而设立的特殊公共教育场所。
为了保证基地的正常运行,以下是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一、基地入口管理制度
1.科普教育基地每日开放时间为XX时至XX时,所有参观者须在开放时间内进入基地,外出时需要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离开。
2.所有参观者必须按规定通道入口进入,如发现有人私自翻越基地围墙或逆行进入,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观者进入基地后,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其他危险性物品。
4.建议参观者不要在基地内吸烟,也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二、参观流程管理制度
1.参观者可按照指定的参观路线有序游览,不得随意穿插或打乱游览顺序,以免影响其他游客的参观体验。
2.为了保护展品和设施,参观者应当爱护基地内的一切设施和环境,禁止随意触碰、攀爬、毁坏展品。
3.参观者在参观过程中应当保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和打闹,以免影响其他游客。
4.对于未满14周岁的小孩,必须由成年人陪同参观,对于部分高风险区域,需要办理特殊许可。
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为了让参观者能够更好地了解科学知识和文化,工作人员应当尽心尽力地提供优质的参观服务,向参观者耐心解释和解答问题。
2.基地应当公开展示参观场所商业经营资质、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书,确保参观者有权知悉和监督。
3.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及时解决参观者提出的投诉和意见,并向参观者提供科普知识指导服务。
4.禁止基地工作人员收受参观者小费,如有发现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以上是科普教育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希望广大参观者严格遵守。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管理方案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管理方案1. 引言科普教育基地是提供科学普及和教育服务的场所,旨在增强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培养科学素养,促进科学教育的发展。
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营管理方案对于基地的规范化和高效运作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营管理方案,包括基地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活动开展以及安全保障等内容。
2. 组织架构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架构是基地运营的基础,合理的组织架构能够提高基地的管理效率。
一般而言,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架构应包括以下部门:1.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整体规划、运营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等工作;2.科学展示部门:负责基地内科学展示内容的策划、搭建和更新维护;3.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基地内的科普教育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4.安全保障部门:负责基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5.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基地的接待、导览以及参观者的咨询和服务等工作。
3. 管理流程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流程是基地运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它决定了基地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以下是基地管理流程的简要步骤:1.规划阶段:确定基地的发展目标和规划方案,制定基地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设计建设阶段:根据规划方案,进行基地场馆和展示设施的设计和建设;3.设备采购阶段:根据基地的需求,采购科普展示设备、教育培训设备等;4.人员招聘培训阶段:招聘并培训管理人员、科普讲解员等工作人员;5.运营管理阶段:组织和管理基地内的各项科普展示、教育培训等活动;6.安全保障阶段:制定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控和应急预案;7.客户服务阶段:规划基地接待和导览服务流程,提供优质的参观者体验。
4. 活动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的活动开展是基地运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影响到基地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以下是基地活动开展的一些建议:1.科普展览:定期举办科普展览,展示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和科技应用;2.科普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科普讲座,向公众普及最新的科学知识;3.科学实践:组织科学实验、科学游戏等互动活动,提供参观者参与科学实践的机会;4.学校合作:与学校合作开展科普教育活动,邀请学生到基地参观学习;5.主题活动:根据不同的主题,开展寒暑假科普夏令营、科学竞赛等活动。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科普宣传和教育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科普教育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下面就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基地管理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管理机构应由基地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主任,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
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基地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基地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实施各类科普教育活动等。
二、基地管理制度1.基地开放时间:基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时间,一般情况下,工作日每天开放8小时,周末和节假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2.基地参观管理:基地应制定参观管理制度,包括参观时间、参观方式、参观费用等,参观者应遵守基地的规定和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
3.基地安全管理:基地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基地的安全和秩序,应配备专职和兼职安保人员,建立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制度。
4.基地维护管理:基地应制定维护管理制度,组织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基地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基地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保持基地的整洁和美观。
5.科普教育活动管理:基地应制定科普教育活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类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三、基地管理人员的职责1.主任: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基地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做好基地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推动基地的科普教育工作。
2.专职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基地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类科普教育活动。
3.兼职人员:协助专职人员做好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各类科普教育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以上就是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基地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科普教育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希望能够引起管理者的重视,推动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科学文化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和认知,特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教育功能,以提供科学知识普及、科学实践活动和科普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场所或单位。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位和任务,推动科普教育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认定的程序和条件1. 申请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或场所应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场所建设规划、科普教育项目计划、师资力量等。
2. 审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现场考察,并听取公众意见。
3. 认定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
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全面、系统、科学的科普教育项目和活动;(2)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科普教育资源;(3)拥有合格的专业科普教育人员;(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机制;(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认定的权益与义务1. 权益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可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获取科普教育项目的支持和资助;(2)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宣传推广支持;(3)优先获得相关科普活动的邀请和参与机会。
2. 义务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应履行以下义务:(1)定期组织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供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的科普资源;(2)维护场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公众安全;(3)提供科普教育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四、认定的有效期和复审1. 有效期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从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2. 复审科普教育基地在有效期内,应按要求进行定期复审。
复审结果将决定是否继续认定。
五、管理与监督1. 管理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支持力量和参与科普事业发展,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AA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AA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遵循鼓励共建共享,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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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4月22日省科协六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
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
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
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
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
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
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七)愿意接受省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须经地级以上市科协或相关省级学会推荐;
(二)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2)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情况;(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证明材料;(4)地级以上市科协或省级学会的推荐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软盘。
(三)申报时间: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四)申报受理部门:省科协科普部(广州市连新路171号,510040)。
第三章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省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
第九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
考察,提出认定意见,经省科协常务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省科协每年10月份组织对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审和认定。
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省科协颁发“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
第十一条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
日不少于100天。
第十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
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表彰先进。
第五章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科普教育基地接受省科协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级以上科协和有关省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每年向省科协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省科协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
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
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省科协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
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省科协每三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广东省
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不接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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