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三五”国家科普与创新文化建设规划》《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普示范基地是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机构,是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省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条件第四条示范基地分为综合场馆、专题特色、科研基地、公共服务、信息传媒等五类。
(一)综合场馆类具有丰富的科学展示和互动资源,主要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包括科技、文化、教育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
(二)专题特色类以某一个特定科学技术领域为主题,或以现代产业、科技园区等为依托,具有丰富科普资源和科普功能的特色展厅、设施或场所。
(三)科研基地类依托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科学观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
(四)公共服务类以丰富的科普展示和传播手段,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公众场所和公共设施。
(五)信息传媒类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具有拓展的线下科普空间和场所,具有前沿的、丰富的科普资源和普及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主流媒体或专业机构。
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器材、设施、经费、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具备一定科普基础设施,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培养公众科学素质为目标,对社会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实用性、实效性原则,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全面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第四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认定与命名第五条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按照科学性、实用性、实效性、特色鲜明、辐射广泛等标准进行。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科普基础设施,能够满足科普活动需要;(二)有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队伍,能够定期开展科普活动;(三)有科普宣传材料和科普教育资源,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公众的需求;(四)有科普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能够持续改进科普工作;(五)有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周边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认定科普示范基地的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三)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认定决定;(四)对认定为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进行命名和授牌。
第三章管理与发展第八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每年制定科普工作计划,明确科普活动的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九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开展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实验、科普宣传等。
第十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提高科普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科普设施的安全、有效、适用。
第十二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宣传材料和科普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进行科普效果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科普工作。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普基地综合考评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普基地综合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普基地综合考评的通知各州(市)科技局、省级科普基地: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规范省级科普基地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普基地服务能力,根据《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9号)规定,省科技厅将开展2024年度云南省科普基地综合考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对象云南省人民政府认定的183家云南省科普基地(名单见附件1)。
二、考评内容2022至2023年科普基地运行状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条件建设情况(包括科普场所和设施规模、科普资源、科普队伍建设、科普管理制度与工作计划等)、科普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三、考评方式(一)线上填报。
参加考评的省级科普基地登陆云南省科普基地工作平台(http://101.33.241.15/login.html)在线填报《2024年度云南省科普基地考评评分表》,上传《云南省科普基地年度自检自查报告》(见附件2、3),填报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为减轻负担,此次考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实地调研。
由省科技厅委托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组织实地调研。
(三)专家考评及确定考评等次。
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考评。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对存在《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7种情形的,取消“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
四、联系方式(一)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马光逵,*************。
樊洪铭(技术支持),187****6939。
(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普处单宇珂,*************。
附件:1.2024年度云南省科普基地考评名单(183家)2.2024年度云南省科普基地考评评分表3.云南省科普基地2022—2023年自检自查报告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11日。
云南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
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决定设立“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创新载体,培育品牌,长效运作,服务公众,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精神文化需要,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社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省社科联是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社科联科普部具体负责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表彰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条件第五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是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场所。
主要包括:1、文化事业场馆(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群艺馆,全国、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2、历史、文化景区;3、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教育活动的实体性机构;2.有成文的管理制度,有社科普及的重大项目、实施载体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3.有社科普及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有相对固定且不小于200平方米的科普活动场所;4.有10名以上社科普及的专家队伍,组织和聘任有相应的社科普及专业人员;5.能组织社科普及活动或咨询5次以上,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有成效;6.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财政预算,经费落实到位并逐年增加;7.接受云南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科普工作的参观考察。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认定23家单位为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及取消19家单位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认定23家单位为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及取消19家单位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认定23家单位为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及取消19家单位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的通知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规范全省科普基地运行与管理,我省自1997年起,开展了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
截至2019年底,已认定12批共194家云南省科普基地。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动员更广泛的力量投入科普事业,不断推动我省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9号)规定,省科技厅组织完成了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现认定“昆明市少年儿童图书馆”等23家单位为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云南省科普基地的管理,促进科普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科技资源科普化作用,推进全省科普工作深入开展,省科技厅2020年对认定满3年的163家云南省科普基地进行全覆盖考评。
根据综合考评报告,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运行、已丧失科普功能的“女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普园区”等19家单位取消“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
上述评审认定结果及考评结果已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希望通过认定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不断完善科普设施,提高管理水平,突出特色和优势,充分发挥基地的科普功能,为提升我省公民科学素质和促进全省科普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认定名单2.取消称号的云南省科普基地名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2月10日。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运作,保障其科普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 科普示范基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立管理机构应募集相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科普志愿者等,确保科普示范基地的正常运营和科普活动的顺利推进。
2.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机构的人员设置应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保证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工作讨论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科普示范基地的宗旨和任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以开展科普活动为主要宗旨,积极推广相关科普知识,增强公众对科学的认识和理解。
四、科普示范基地的活动内容1. 科学知识普及:通过举办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新兴科学技术和发展趋势,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和认识。
2. 科学实验教学:组织科普实验活动,让公众通过亲自动手参与科学实验,增强对科学的兴趣和了解。
3. 科学咨询服务:通过组织专家讲座、网络咨询等形式,为公众提供科学咨询服务,解答公众关注的科学问题。
五、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1. 在开展科普活动前,科普示范基地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活动策划、人员招募、设备准备等。
2. 活动过程中,科普示范基地应做好安全保障,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3. 活动后,科普示范基地应做好总结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科普示范基地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制度,确保科普活动的经费合理使用。
六、科普示范基地的评估1. 科普示范基地应定期进行自身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科普示范基地还应接受外部评估,接受专业机构对其科普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并据此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七、科普示范基地的奖励和惩罚1. 科普示范基地应根据实际工作绩效,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鼓励,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惩罚和教育。
2. 科普示范基地还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研究开发人员、志愿者、优秀科普作家等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提高科普示范基地的活动质量和效果。
云南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云南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认定,具有较高社会科学普及水平和示范效应的单位或场所。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二)坚持公益性、普及性、科学性;(三)坚持创新驱动,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四)坚持开放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第四条示范基地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目标和规划;(二)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专业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团队;(四)有丰富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成果;(五)在本地区或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评估、公示和认定。
第六条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接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管理和指导,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支持与激励第七条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为示范基地提供以下支持:(一)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二)资金扶持和项目支持;(三)人才培训和交流机会;(四)宣传推广和品牌建设。
第八条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九条示范基地应建立自我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自评和自我改进。
第十条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活动开展、社会效益、公众反馈等。
第十一条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基地,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云南省科技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4.05•【字号】云科发[1999]024号•【施行日期】199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云南省科技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科发〔1999〕024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驻滇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建立一批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各类科普场馆、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推动全省的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1997年评选出首批17家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开展了一系列科普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使这项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轨道,由省科委经多方征求意见后,拟定了《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现将《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后,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积极组织申报工作。
附:《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及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云南省科委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建立一批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普及宣传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一)申报范围科学普及教育基地是指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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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
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决定设立“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创新载体,培育品牌,长效运作,服务公众,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精神文化需要,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社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社科联是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社科联科普部具体负责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表彰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条件
第五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
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是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场所。
主要包括:
、文化事业场馆(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群艺馆,全国、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历史、文化景区;
、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教育活动的实体性机构;
.有成文的管理制度,有社科普及的重大项目、实施载体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有社科普及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有相对固定且不小于平方米的科普活动场所;
.有名以上社科普及的专家队伍,组织和聘任有相应的社科普及专业人员;
.能组织社科普及活动或咨询次以上,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有成效;
.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财政预算,经费落实到位并逐年增加;
.接受云南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科普工作的参观考察。
.各类别基地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在社科普及研究、活动和咨询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和潜能。
第七条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用作基地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