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合集下载

教育部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政策

教育部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政策

教育部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中等职业教育在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促进就业和提升国家实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适应时代的要求,教育部积极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政策,努力提升其质量和地位。

本文将探讨教育部在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政策方面的举措和作用。

一、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创新教育部致力于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创新提供支持。

通过成立职业教育中心和基地,教育部为学校和教师提供教育教学资源、培训课程以及指导意见。

此外,教育部通过设立中等职业教育科研项目,鼓励教师进行实践研究和学科建设,以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师专业能力。

二、完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教育部致力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确保学生学到实用的技能和知识。

教育部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结合实际需求制定课程,培养既具备技术能力又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

此外,教育部还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相衔接,在学分互认、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打破学历壁垒,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地位和就业竞争力。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教育部重视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教育部加强师资培养,提供培训课程和学习机会,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理念。

此外,教育部还鼓励教师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研究项目,并将优秀教师评为国家级教学名师,激励其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加强行业合作,促进学生就业和实践能力提升教育部鼓励学校加强与行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和实践机会。

教育部组织企业来校招聘,并积极推动合作办学,培养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专业人才。

此外,教育部通过举办技能大赛和创业大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为他们的就业和创业提供支持。

通过以上措施,教育部积极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政策,努力提升其质量和地位。

中高职一体化相关文件

中高职一体化相关文件

中高职一体化相关文件一、背景说明中高职一体化是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与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为了推动中高职一体化的顺利实施,制定相关文件是必不可少的。

二、中高职一体化相关政策文件1.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合作共建指导意见该文件旨在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学校之间的合作共建机制与要求,鼓励学校之间加强合作与资源共享,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并建立项目对接和课程转化机制。

2.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实习改革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了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实习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要求学校加强实习环节的与产业对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推动学校与企业合作体系的建立,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3.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标准专业设置标准是为了解决高等职业学校专业乱开设、重复设立等问题,统一规范专业设置,提高专业质量和社会认可度。

该标准明确了专业设置的要求和程序,促进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和精品专业建设。

4. 中高职衔接课程对标对表工作指南该指南是为了保证中高职衔接课程的有效对接,确保学生顺利过渡到高职高专学校。

指南提出了具体的课程对标对表要求和方法,促进课程内容的衔接和学生学业连贯性的实现。

5. 中高职一体化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指南为了保证中高职一体化的教育质量,该指南提出了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它包括评估标准、评估指标、评估流程等内容,帮助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教育质量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三、中高职一体化相关实施文件1. 中高职一体化实施方案中高职一体化实施方案是对中高职一体化的具体实施安排和步骤的规定。

它包括教学计划、教材建设、教师培养、教学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中高职一体化的有效实施。

2. 中高职一体化示范学校创建指南为了推动中高职一体化的示范校建设,该指南提供了示范学校创建的指导原则和标准。

指南明确了示范学校的评选条件和程序,鼓励学校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校际协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中职教育的政策集锦

中职教育的政策集锦

中职教育的政策集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职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一直受到政府高度重视。

针对中职教育的政策也层出不穷,不断完善,旨在提高中职教育的质量,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本文将就中职教育的政策集锦进行详细介绍,探讨中职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中职教育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明确提出要加强中职教育改革与发展,推动中职教育质量提升。

各地区纷纷出台了中职教育的相关政策,通过加大投入、提高待遇、优化资源配置等方式,促进中职教育的发展。

二、政策指导下中职教育加强实践教学政策指导下,中职教育逐渐加强了实践教学的力度。

中职学校相继开设了各种实训基地,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加实用的技能培训。

政策还鼓励中职学校教师走出课堂,参与实际生产活动,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从而更好地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教学。

三、推进中职教育与产业对接政府明确提出要推进中职教育与产业对接,加强企业与学校的合作。

政策支持中职学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职业教育项目,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提升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这种产教融合的模式,不仅有利于培养更多技术人才,也能有效缩短学生毕业后就业的时间。

四、强化中职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政府也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来加强中职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通过培训、评优、晋升等方式,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中职教育教学工作。

政策还规定中职教育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参加各种培训与学术交流活动,保持时代需求与行业变化的同步。

五、促进中职教育国际化发展我国政府也着力推动中职教育的国际化发展。

政策支持中职学校与国外高校、企业进行合作交流,开展国际课程、学分互认等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政府还鼓励中职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国际性技能赛事,提升学生的全球竞争力。

六、加强中职教育改革创新政府不断加强中职教育改革创新,推动中职教育朝着更加多元、个性化的方向发展。

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第一部分入学与学籍管理 (1)第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10)第一部分入学与学籍管理一、入学与注册1、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全年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在职企业员工和进城农民工等社会人员。

每年一至五月招收的学生称为春季生;六至十二月称为秋季生。

2、学校必须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合格者可获得学籍。

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转专业与转学一年级学生,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调整专业。

学生入学一个学期后,有正当理由,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转学。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附表一),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本省范围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即可转学,其学籍档案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出、转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4)学生入学满一年,年龄满十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协议,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参加就业或社会创业,以工学交替方式,按弹性学制规定,分阶段完成学业;(5)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1. 背景介绍中等职业教育政策作为国家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满足社会的人才需求。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中等职业教育政策的背景、目标、实施情况以及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2. 目标和重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的目标是促进职业教育提质增效,推动产教融合,提升中等职业院校的社会地位和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点方面:2.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强调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教育教师,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和实践经验。

政府将加大对中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的投入,并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中等职业院校就业任教。

此外,政府还鼓励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参与企业实践,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行业洞察力。

2.2 推动产教融合政府鼓励中等职业院校与企业密切合作,建立产教合作机制,推动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

通过与企业的合作,中等职业院校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2.3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教育政策鼓励中等职业院校探索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政府将不断加大对中等职业院校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开展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的建设,拓宽学生的实践机会。

2.4 完善评价体系政府将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评价制度,激励中等职业院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政府将对教学质量优秀的中等职业院校给予奖励,对低水平院校实施监督和改进。

3. 实施情况及影响中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实施情况从整体上看取得了积极成效。

国家加大对中等职业院校的投入,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教师队伍的素质有所提高,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日益紧密。

此外,中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就业率也得到了显著提高,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等职业教育职高政策举措综述

中等职业教育职高政策举措综述

中等职业教育职高政策举措综述
2023年国家中等职业教育的部分政策举措如下:
- 坚持发展中等职教:作为普及中等阶段教育的教育体系基础,将维持职校与普高学校比例大体相当协调发展,通过拓宽招生渠道,提高往届中等教育的广泛性。

- 考试招生阳光化:严格实行阳光招生,建立中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对不合规的中职学校严格取缔其招生资格。

- 规范学籍管理:11月15日前需要完成学籍的电子注册工作,严格规范对各地区学校的审核与管理力度。

- 强化招生宣传与服务:各地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地的传媒打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加强教育助学政策,为经济负担较大的家庭提供舒困帮助。

在中等职业教育方面,国家不仅提供了多项政策举措,还对学校和学生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和保障,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对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

国家对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

国家对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
国家对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支持政策:国家鼓励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例如,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教育规划体系,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提供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

2. 职业教育改革:国家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师培训等方面。

重点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

3. 产学结合:国家鼓励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提供实习实训机会,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的合作,推动校企合作办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4. 职业资格认证:国家重视职业资格制度建设,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技能水平符合社会需求,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5. 招生政策:国家推行多元化的招生政策,包括提供政府资助名额、实施分数优惠政策、推行专业分流等,为中等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率和社会认可度。

总体来说,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旨在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地位和质量,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在国家层面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中等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规和政策旨在规范和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满足社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和目标:这些政策法规明确了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其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它们强调了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以及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重要性。

2. 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这些政策法规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类型、设置和管理,以及中等职业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它们还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队伍建设要求。

3. 中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保障:这些政策法规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它们明确了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设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并规定了教学计划、教材选用、
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它们还要求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教育质量的持续改进。

4. 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和就业政策:这些政策法规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和就业政策,包括招生政策、入学考试和招生录取规则,以及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它们强调了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促进学生顺利就业,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它们为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教学和学生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了中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第一部分入学与学籍管理 (1)第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10)第一部分入学与学籍管理一、入学与注册1、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全年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在职企业员工和进城农民工等社会人员。

每年一至五月招收的学生称为春季生;六至十二月称为秋季生。

2、学校必须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合格者可获得学籍。

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转专业与转学一年级学生,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调整专业。

学生入学一个学期后,有正当理由,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转学。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附表一),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本省范围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即可转学,其学籍档案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出、转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4)学生入学满一年,年龄满十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协议,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参加就业或社会创业,以工学交替方式,按弹性学制规定,分阶段完成学业;(5)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2、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年。

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3、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经学校认定,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4、学生有退学的权力,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视为自动退学,或经学生申请可准其退学。

(1)休学期满,经学校告知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2)在学累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退学;(3)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可准其退学。

5、学生退学,学校应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并报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成绩考核1、学校成绩考核实行学分制管理。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德育考核两个方面。

学业考核是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情况进行的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一般按学期(年)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上传到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

2、按照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五、考勤、奖励与处分1、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授予“三好学生”、“学习标兵”、“优秀毕业生”、“专业技能操作能手”等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2、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学校必须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

学校应制定“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和处置程序”,并予以公布。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4、对于受到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其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可予以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结业与毕业1、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初中毕业起点的三年,高中毕业起点的一年。

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在二年至七年内完成学业,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四年。

2、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按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达到如下基本条件的,可获得经学校上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由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1)具有学籍;(2)操行总评合格;(3)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4)体育成绩合格;(5)顶岗实习成绩合格;(6)获得相关专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7)符合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3、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经学校考核合格,修满毕业学分后,经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4、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经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发给肄业证明,并注明肄业年限。

5、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允许其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如提前修满高一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满足毕业条件,由学校审核,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可在学制规定正常年限内提前一年毕业。

6、学生毕业前应填写《毕业生鉴定表》。

学校在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时,应向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学校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学籍管理平台电子审核注册过的“学生入学花名册”;(2)学校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学籍管理平台“毕业审核模块”形成的“毕业生花名册”;(3)相关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4)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7、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8、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允许补办毕业证明书一次。

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须补办毕业证明书者,应在县级以上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并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表二),携带本人两张二寸蓝底彩色正面相片,到主管学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教育机构。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指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统称为中职学校)。

第三条中职学校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能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职学校,其教师和学生享有国家举办的中职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五条设置中职学校,要立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在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一般设在市、县(区、市)或人口较多的乡镇所在地。

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卫生保健的要求。

第三章设置标准第七条设置中职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设置中职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设置中职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条设置中职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城和乡镇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十一条设置中职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

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专任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设置中职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