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背景介绍
在中国,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机构逐渐兴起,并在提供多元化教育资源、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保障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的审批办事指南。
二、审批主体
三、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教育机构根据规定的格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审核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的法人身份及资质、办学计划、教职员工及其资质等。
3.现场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现场评估,由教育行政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硬件设施、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估。
4.审查决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材料及现场评估的结果,做出是否批准教育机构设置的决策。
如果不予批准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当向教育机构提出明确的要求。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4所有材料、证件按顺序排列成册,一式两份递交教体局(证件类现场核查原件);
5领取《办学许可证》或者审批通过函;
6办学营业执照;
7办理完结,真是开业。
9建筑质量验收意见书
10符合办学条件的房屋产权及使用证明(面积不于300平方米)。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租赁办学的提供房产证和不低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划用途商业);
11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合格);
12验资报告(启动资金,不低于20万)。
办理流程
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二次消防备案手续(提交消防平面图、消防检测报告、消防及装修材料合格报告,图审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章程
6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其中包含近三年的工作计划,招生计划,收费计划,收费价格上限;
7规章制度册。需备案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含安全事故突发处置、信访稳定、突发事件等);
8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含举办者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或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决策机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财务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校长身份证、毕业证、校长证;专任教师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审批事项
名称
民办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部门
教体局
审批方式
书面
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材料2现场勘测3专家评议4依法颁发《办学许可证》5上报教市育局备案
承诺时限
50个工作日
现场勘测
30天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由区民政局出具,营利性的有市场管理局出具);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文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文一、前言二、审批机构及程序1.审批机构2.审批程序(1)申请阶段-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管理人员姓名和资质等;-申请机构的办学类别和层次;-申请机构的办学规模和设备设施情况;-申请机构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其他相关材料。
(2)初审阶段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申请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法人资格和管理能力;-申请机构的办学计划是否合理;-申请机构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是否达标;-申请机构的办学设施是否满足要求;-其他相关要素。
初审通过的机构进入下一阶段,未通过的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材料修改和补充。
(3)现场核查审批机构派遣相关人员对通过初审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主要目的是核实机构的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相符,并与机构负责人进行面谈。
核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教学设备设施的完备性;-师资力量的合格性;-学生入学条件和招生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其他相关要素。
(4)终审及公示综合初审、现场核查的结果,审批机构进行终审,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机构的设立。
批准的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公示。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性、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我国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的依据之一2.《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细化了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审批机构进行审批提供了法律依据。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民办教育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具体规范和操作指南。
四、监督与评估1.监督制度审批机构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机制,对已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教学质量、师资队伍等;-经费使用、收费标准等;-招生、培训等;-办学条件和设施等。
2.评估制度审批机构应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继续运行的重要依据。
民办学校手续办理流程

民办学校手续办理流程稿子一:嘿,朋友!今天咱们来聊聊民办学校手续办理流程这事儿。
你要是想办个民办学校,那第一步可得想清楚你的办学目标和方向,知道不?比如你是想搞小学教育,还是中学,或者是职业培训啥的。
然后呢,你得去找个合适的办学场地。
这场地可不能马虎,要安全、宽敞、环境好。
而且还得符合各种规定,像消防要求啦,卫生标准啦。
再然后,把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
这时候就等着人家审查,心里可能会有点小紧张,不过别担心,只要咱准备充分,一般没啥问题。
要是审查通过了,那就太棒啦!不过还没完,还有一些后续的手续,比如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啥的。
办民办学校手续可不简单,但只要你有决心,一步步来,肯定能成功!加油哦!稿子二:亲,咱们来说说民办学校手续办理流程哈。
一开始呀,你心里得有个谱,知道自己要办个啥样的民办学校。
是主打艺术特长的,还是专注学科辅导的,得先定好位。
定好位后,赶紧去找地方。
这地方要交通方便,周边环境也不能差,不然家长和学生都不乐意来。
然后就是准备钱啦,为啥呢?因为办理手续过程中可能会有各种费用,得有这个心理准备。
接着,去了解各种政策和法规,可别稀里糊涂的,不然容易走弯路。
材料准备那也是个重要环节。
什么规划书、管理制度、资金证明等等,一个都不能少,而且要保证真实有效。
材料交上去后,就盼着有好消息。
这期间,可以多和相关部门沟通沟通,问问进展。
要是一切顺利,拿到许可证,可别高兴得太早。
还有好多后续工作等着呢,比如招生宣传的准备,教学设备的采购。
反正呀,办民办学校不容易,但只要坚持,梦想就能实现!。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设立,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我国对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进行了明确的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的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审批流程1.申请阶段(1)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一般包括学校(培训机构)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管理机构等基本信息。
(2)编写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需要包括学校(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师资力量以及经费支持等方面的介绍。
(3)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等。
2.初审阶段(1)初审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2)现场考察。
教育主管部门会派人员到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办学条件和设施。
3.终审阶段(1)组织专家评审。
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教育资源配置、师资水平、办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听证会。
教育主管部门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申请学校(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参加,就申请材料进行公开询问和辩论。
(3)审批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听证结果进行审批,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是否获得设立资格进行最终决策。
二、所需材料1.学校(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法人证书等。
2.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及条件证明文件。
包括校舍、教室、设备等可供教学使用的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
3.学校(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证明文件。
包括教师的资格证书、教师队伍情况及教师聘用合同等。
4.学校(培训机构)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
5.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方案及教材。
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等。
6.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文件。
包括招生录取制度、教学管理规定等。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福建省教育厅一、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依法设立学校性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教计[1993]55号)4、关于印发《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高9号)5、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二、申报程序:(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二)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三、申报材料:(一)申报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材料。
3、学校章程。
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配套规划:(1)校园建设规划;(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3)学科(专业)建设规划;(4)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规划;(5)资金筹措计划。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流程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权限一、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成人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各类考研辅导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中等层次以下的学历学校、高考补习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市属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各类文化教育短期培训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民营企业、公司及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各类文化教育短期培训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外省、市的单位及个人来长春申请办学的,须由本地公民或独立法人单位担保,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中外合作举办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进行审批。
七、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含武术)、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八、凡申请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长春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流程图申请办学的社会组织或个人:1、向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递交办学申请向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递交办学申请,申请报告可参照长春民办教育网申报审批模块中示范文本填写。
一、申请2、起草《学校章程》及填写《长春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等有关材料3、向行政审批办公室上报材料。
1、行政审批办公室及有关处室根据职责审核上报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受理及审查办学条件2、受理办学申请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1、非学历学校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实地审核情况做出是否审批决定三、出具评审意见2、学历学校由“民办学历学校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实地审核情况出具评审意见,符合办学条件的局领导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办学批复。
递交验资报告四、颁发办学许可证按办学启动资金的10%—30%收取办学保障金⑴到物价局办(2)到民政局办理民(3)到税务局(4)到技术监督部门(5)到银行开设理收费许可证。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申办、变改、停止提交资料与办理程序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及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主旨、培育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系、经费筹备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
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署名,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创办人自己的署名与联系方式;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依据举办者自发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举办者应将赞同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假如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创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4.递交办学资本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本数目和经费根源;启动资本和运行资本的根源、数目、使用计划;5.属捐献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献协议,载明捐献人的姓名、所捐财富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察(审察报批的各样资料及观察场所),写出观察建议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议论。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能否赞同的决定,并送到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建立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筹设赞同书;2.筹设状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余决议机构构成人员名单;4.学校财富的有效证明文件;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全部权人的身份证、租借协议或赞同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所小区内创办的要供给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允许建议书(存案)、消防建筑工程查收建议书(存案)、食堂卫生允许证,校舍建设完工查收合格证或房子安全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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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宣城市教育局印制填表说明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申办程序申办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三、办理时限〈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办材料及办学条件的审核〈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五〉根据审批权限,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将组成“民办学校设置专家委员会”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附件1—10附件1宣城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宣城市××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以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为准。
应反映办学的类型和层次,并冠以本区域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宣城市××县市区××路××号)。
邮编:××××××第四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举办者、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个人或社会组织。
是联合举办的应注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办学规模(计划招生数、班级数及发展计划)第九条办学层次(幼儿园、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十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须提供资产验资报告)第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三)学费(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第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六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校董(理)事会成员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备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一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者解聘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首届董(理)事长由×××担任(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名)。
第二十五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校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二十七条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举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人员。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根据学校规则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四条举办者要求(或者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七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八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四十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学校基本制度有:(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其他规章制度第四十二条学校基本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三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