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全面解析

合集下载

专利侵权时该依据什么原则判定

专利侵权时该依据什么原则判定

专利侵权时该依据什么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对专利的独占使用权进行了侵犯行为。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一般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判定:1.合法性原则:侵权判定首先要确认涉案专利的合法性。

仅对合法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进行保护,对于非法或无效的专利,不应认定它的权利范围受到侵犯。

2.学说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法院通常会参考专利学说的原理和规定。

包括一般绝对保护原则(按照字面意义理解),等效保护原则(对与专利技术等效的技术进行保护),法理归纳原则(从实质上分析专利侵权行为)等。

3.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时,是否存在与专利权利要求相等同的技术方案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即要考察被控侵权行为是否直接采用了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揭示的技术特征,或者采用了与之等同的技术方案。

4.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专利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创新和技术发明,提供发明人对发明的独占权。

基于此原则,法院通常会依据专利权人的权益,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5.超出公知技术原则:专利的技术内容应当是相对于公知技术具有显著进步的创造性技术。

因此,在判定侵权时,需查明涉案技术是否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成为公知技术,如果已经公知,则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

6.法院决策原则:在实际裁判中,法院会结合以上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辩解意见、证据等因素,来进行专利侵权判决。

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会形成一定的判例效应,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指导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依据与具体的司法体系、法律法规、案件事实等有密切关联,因此,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可能会有所差异。

上述原则是一般性的指导依据,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根据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依据若干原则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专利权的侵犯。

下面将从知识产权的本质、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侵权行为的判定等方面详细说明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首先,在理解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对知识的保护,而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形式,是对技术创新的保护,通过专利权可以为创新者提供一定的专有权力,使其能够独占该技术在一定时间内的利用权。

因此,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创新者的权益,维护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新者的经济利益。

其次,在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方面,专利法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即专利权人对专利所涵盖的技术有独占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创造性:被控侵权行为必须实施或者使用专利权要求中明确规定的技术,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不具备创造性,即在其实施行为中没有突破现有技术水平,那么就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同一性:被控侵权行为必须与专利权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相一致,即被控侵权行为的技术实质上与专利权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同一或者等同。

3.完全性:被控侵权行为必须完全实施或者使用专利权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即在其实施行为中不存在技术上的缺失或者削减。

然后,在侵权行为的判定方面,法院根据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通常会采用以下原则进行判定:1.字面理解原则:根据专利权要求中所明确规定的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字面上的理解和解读,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者等同,那么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同等技术效果原则:如果被控侵权行为虽然在技术上与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其在技术效果上与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具有相同或者等同的效果,那么也可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3.事实实质原则: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在实质上的一致性、仿制行为的恶意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主要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主要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主要有哪些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对他人的专利权加以实施、销售、进口、使用、许诺销售或提供销售等行为。

为了判断专利侵权是否发生,需要依据一系列原则进行分析和判断。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基础。

专利权是对于技术方案的独占权,其保护范围为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中所描述和揭示的技术方案。

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

2.同或相同技术实质原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于同一技术实质上的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享有保护。

即使在表面上对专利技术做了一定的改变,若技术实质上是相同的,仍然构成侵权。

3.存在直接或等效侵权行为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可以采用直接侵权或等效侵权行为的原则。

直接侵权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直接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侵犯。

而等效侵权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虽然未直接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侵犯,但是通过引入、借鉴等方式实施了与专利技术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

4.侵权行为是否为非侵权目的原则侵权行为是否出于非侵权目的也是判定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若被告能证明其实施行为是出于非侵权目的,例如为了测试或评估专利技术的有效性,那么即使引入了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技术,仍然不构成侵权。

5.侵权行为是否属于特定限制原则侵权行为如果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限制范围之内,也不能构成专利侵权。

通常,独占性权利的行使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一定的压制,因此法律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限制和例外规定,如合理使用、合理研究和非商业目的使用等。

6.创造性阈值原则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需要考虑对于专利技术是否具备一定的创造性。

如果被指控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是公开的或者技术水平领域的常识,那么即使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也不构成侵权。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但实际判定过程可能会还涉及其他一些具体的原则和准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下,以生产、使用、销售、引进或进口等方式对专利所保护技术进行了非法使用。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法院通常依据一系列的判定原则进行裁定。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一种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思想是,专利权在判定是否被侵犯时,应当针对专利权的每个技术要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在技术要素上与专利权的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即可认定为专利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的依据是专利法中的“技术要素”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主张的技术要素所界定,这些技术要素通常包括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和从属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专利侵权的判定就是要看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涵盖了专利权的所有或部分技术要素。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对于每个技术要素的分析和比较是必要的。

要对专利权的技术要素进行精确的解读,理解每个技术要素的意义和范围。

同时,还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要素进行分析,比较其与专利权技术要素的一致性和相似性。

判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时,必须要求被控侵权行为在技术要素上与专利权的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

这意味着,即使被控侵权行为只有少量不同的技术要素或者多个技术要素与专利权不完全相同,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因为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其技术要素所界定的,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在专利技术要素的范围内,即使存在细微的差异,仍然可以认定为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使得专利法的保护可以达到更广泛和全面,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它也要求对专利权和被控侵权行为进行细致的技术比较分析,确保对侵权问题的判定具有准确性和合理性。

然而,全面覆盖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如果严格要求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技术要素完全相同,可能会对创新活动造成一定的抑制作用。

因此,在实际判定中,通常也会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技术要素的相似性和等效性,以便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行为人的权益。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判定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应该遵循的原则。

这里介绍几个判定侵权的原则。

首先,侵权必须具备侵犯专利权要件。

专利权是指授予专利权人对专利实施进行控制的一种独特的权利。

在诉讼中,要证明被控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必须要先证明行为是否具备侵犯专利权的要件。

这些要件包括专利权的主体、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权的有效性等。

其次,在诉讼中,要确定侵权是否存在,需要将被控诉方的行为与专利权要件进行对比,其中应包括专利权的独创性和公开性等。

如果被控诉方的行为在这些方面与专利存在重合,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最后,专利权人在诉讼中要证明被控诉方的行为与专利权要件相符,还需要证明这种行为是否具备侵权的目的和效果。

如果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一致,即被控诉方的行为是为了获得专利权人的技术成果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总之,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十分重要,需要在诉讼中认真遵循。

只有依据这些原则进行判定,才能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专利侵权 认定 原则

专利侵权 认定 原则

专利侵权认定原则
摘要:
1.引言:介绍专利侵权认定的原则
2.全面覆盖原则
3.等同原则
4.禁止反悔原则
5.结论:总结专利侵权认定的原则
正文:
一、引言
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专利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了更好地认定专利侵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专利侵权认定的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原则,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二、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最基本、最常用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那么该产品或方法就构成了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的前提是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同,出现了仿制侵权的情况。

三、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在功能、效果和实施方式上等同,那么即使被控侵权物没有完全覆盖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侵权。

等同原则主要用于
处理字面侵权和实质性等同侵权的情况。

四、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不能随意改变或缩小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一旦专利权人接受了专利审查员的审查,并在专利授权后主张权利,就不能再反悔或更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五、结论
总之,在专利侵权认定中,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是三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涉及专利权范围的产品或方法。

判定专利侵权是需要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分析的,下面将介绍一些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和方法。

一、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否适格:适格的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涉及到侵权的可能主体有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等。

对于行为主体的确认,一般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行为。

二、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权的有效性是判定侵权的重要前提条件。

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是否满足专利法的申请条件:包括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实际可行性等。

2.是否满足专利法的新颖性要求:是否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该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

3.是否满足专利法的创造性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即在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通技术能力水平的基础上,具有突出的创造性。

4.是否满足专利法的可实施性要求:是否有实施该技术的充分技术方案。

三、对专利侵权范围的判定:专利侵权范围的判定是判定专利侵权的核心问题。

1.专利权要求书的解释:专利权要求书是专利的文本,它规定了专利权的范围。

对于专利权要求书的解释,需要了解专利权要求书中的专利权项(即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以及专利权要求书的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示部分。

通过对专利权要求书的解释,可以确定专利权范围。

2.技术领域内的一般知识:技术领域内的一般知识是指在技术领域内,专业人士普遍掌握的常识、基础知识和常用手段。

在判定专利侵权过程中,需要结合技术领域内的一般知识,判断该行为是否超出了技术领域内的一般知识范围。

四、确定侵权行为的主观因素:判定专利侵权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主体的主观因素。

1.有意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侵权产品或方法;2.有知识侵权的行为主体,即行为主体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行为侵犯了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判定专利侵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是: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和新颖性原则。

下面将逐个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是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专利权的确权依据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即只有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专利申请程序,获得国家授予的专利权,才能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在这个原则下,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的范围也受到法律明确的限制。

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其次是同一性原则。

同一性原则要求对于同一技术方案,其在实质上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和实施要素,无论实施方式有何差异,只要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就应该视为同一技术方案。

这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非常重要,也是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重要依据。

如果他人在没有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特征和实施要素,那么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最后是新颖性原则。

新颖性原则要求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在申请前从未在国内外公开过,也就是说要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

如果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提出了前于该专利申请日的技术文件或公开资料,揭示了与该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方案,那么该专利技术就失去了新颖性。

这样的技术文件或公开资料被称为“先知技术”,如果他人在该专利技术申请日之后实施了先知技术所揭示的技术方案,那么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即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和新颖性原则,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的基本依据和判定准则。

专利侵权的行为依据这些原则进行判断,只有在明确违反这些原则时,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进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和惩罚。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同时,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理的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全面解析司法审判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那句话"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不存在丝毫不差的两起案件,但找出相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事实从而适用相同的审判原则,最终获得相对的司法公正。

这样看来,公平适用司法审判原则的关键还在于法律人的主观能动性、相同的职业思维过滤以及相同的职业技能加工。

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缺点: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围常常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缺点: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导致的权利滥用。

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适用的过程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对比对象的确定,这个问题经历了从整体比对到逐个技术特征比对的过程。

学界关于对比对象理论的两种主要观点分别为整体等同理论和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1.整体等同理论整体等同理论是指在进行等同侵权判定时,看被控侵权物从整体上与专利技术方案整体是否等同。

2.全部技术特征理论全部技术特征也被称为逐一技术特征(element by element),侧重于对权利要求中每项技术要素进行比较分析。

该理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某些要素与权利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则可被判定为等同侵权。

全部技术特征理论比整体等同理论更加严格,避免了由于对权利要求的扩大解释而导致不确定性,从而提升了等同侵权判定的可操作性。

美国和EPC都采用技术特征等同理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例,“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第一审法院采用的整体等同原则,而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的做法进行了纠正,采用了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三、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

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被认为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重要的限制,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捐献原则美国是最早适用捐献原则的国家,在经典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在1881年审理的Miller 诉Brass公司案”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两种灯的结构,但却只请求保护了其中的一种。

十多年后,专利权人发现另一种结构反而更好,于是想通过再颁发程序寻求对该结构的保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支持专利权人的请求。

该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要求保护某一种装置,但对于从专利表面来看非常明显的其他装置没有要求保护,从法律上看,没有要求保护的就捐献给了公众,除非它及时请求再颁发并证明没有请求保护其他装置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错误。

“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缺点:现阶段,由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双重欠缺,导致我国该原则的司法实践困难重重。

五、先用权原则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专利法》六十九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如今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作为抗辩理由。

所以对先用权原则的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

时间因素:先用人开发成功的争议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在专利权人提出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

来源因素:该争议技术成果应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

使用范围因素: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继续使用应是在原有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扩大使用的范围。

所谓“原有的范围”,包括“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的范围和为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而进行“必要准备”的范围两个部分。

六、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即现有技术抗辩、公知技术抗辩权,是我国2008年修订专利法时新增加的制度。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时,一般采用类似专利授权中的新颖性判断原则。

首先,要适用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不允许将几项现有技术结合起来比对。

如果一项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完全一致,则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其次,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但差异仅仅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螺栓换成螺钉)”或“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等,也应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现有技术抗辩的举证责任应由提出抗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对于出版物公开,当事人须提供有明确出版时间的出版物;对使用公开,当事人可通过公证等方式来举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及其公开时间。

总之,抗辩人不但要证明现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相同,更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法律根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七、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是针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说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经有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定制,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周边限定制。

中心限定制对社会公众有失公平,而周边限定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又不利,为了弥补上述两种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曾采用中心限定制的德国和曾采用周边限定制的美国,已转向折衷原则。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七条明确阐述了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八、改劣发明原则所谓改劣发明是指:“被控物以一个简单的技术特征来替换专利技术的个别必要技术特征,而将其它必要技术特征加以利用实施,大体上能实现专利技术的发明目的,但造成了专利技术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的变劣,降低了其技术效果”。

在当今侵权方法日益多样化的趋势下,对改劣发明的理解和法律适用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改劣发明是否构成侵权,美国和英国的态度截然相反,在我国专利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尚存争议、存在不同的观点。

其中主张改劣发明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都希望使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尽可能的大,同时又能顺利通过审查;或保证日后专利权不会被宣布无效。

一般专利权人都会将效果好的技术方案写进权利要求,而放弃效果差的技术方案。

但在侵权判定的时候,却又主张将专利权人放弃的效果差的技术方案给予法律保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有,效果差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市场来进行淘汰,这应该适用的是市场的规律,而不能强行通过判定侵权对其进行禁止,这对社会公众也是不公平的。

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专利侵权审判指南》给出了明确支持改劣发明不构成侵权的规定,显然至少在北京地区,该项原则是适用的。

法律依据:2013年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一十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接下来要介绍的多余指定原则和反向等同原则,一个正在远去,一个尚未到来!九、多余指定原则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次修改,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必要技术特征及等同特征”修改为“全部技术特征及等同特征”,这不仅是与2009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规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一脉相承,也被认为是对司法实践中曾经使用过的多余指定原则的终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