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办公家具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来源合法。
2. 完整性原则:保持资产的完整性,防止损坏和流失。
3. 高效性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4.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产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2. 审核和批准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报废等事项。
3. 监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4. 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评估。
第六条各学院(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购置与登记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购置申请,说明购置理由、用途和预期效益。
2. 经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3. 采购部门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价值、使用单位等信息。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固定资产使用者应爱护资产,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资产处置与报废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经过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应遵循以下程序:1. 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报废理由。
2.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
3. 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文化设施、实验室设备等。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性质分为教学用资产、科研用资产、办公用资产等。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明确责任,并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经过立项、评审、招标等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进行。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经费应当有明确的来源,确保购置经费的合法性。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当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通过验收的资产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使用与保管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等需要,不得随意私自使用、调拨。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保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登记,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
第四章维修与更新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当及时、有效,保证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处置资产。
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应当根据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技术更新的需要进行,提出更新计划,并报备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确保经费的合法性。
第五章处置与报废第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有明确的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尽量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西安技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版)

西安技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自行购置以及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主管院长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学院与各职能部门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科代表学院对全院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院属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固定资产从购建、验收、调配、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动态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全面掌握学院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总务处资产科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实物管理进行监督。
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2.设置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固定资产归口部门、规定资产使用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核、配置、处置、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4.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调拨、报废处置实施有效的监控;5.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合理运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6.实验仪器设备、后勤设备、图书资料、学生公寓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7.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8.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9.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报损和报废的设备、设施、工程进行评估与鉴定,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10.负责每学期全院固定资产的清点核查工作(每学期对各部门固定资产核查一次),并根据需要不定期的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抽查,确保账、卡、物相符;为院领导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时提供有关固定资产的资料与信息,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大学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为学校所有并构成学校资产的房屋、构筑物、车辆、设备、仪器、家具、软件、图书等资产和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等。
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捐赠是指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所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出售、出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己不能继续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决策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
资产使用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
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内部调配原则对闲置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工作需要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备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二)修旧利废原则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且维修费用尚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对其进行修复后继续使用。
(.三)梯次报废原则资产使用部门申请的拟报废资产中,经审查可转作它用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拨,直至确无利用价值,逐步实现梯次报废。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一项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文件。
它的目的是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和有效利用。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固定资产登记:要求学校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得方式、使用部门等信息。
3.固定资产评估:规定学校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状态。
4.固定资产验收:确保学校采购的固定资产符合质量标准,对资产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明确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加强资产的保管和维修管理。
6.固定资产报废处理: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制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及时报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盘点和抽查:要求学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抽查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
8.固定资产台账和报告: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编制和上报固定资产管理报告,以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以上是《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是指在2024年,学校为了更好地管理固定资产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1.资产管理部门的设置:学校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2.资产登记和备案:学校需要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备案,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以便于管理和统计。
3.资产分类和编码:学校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并对每个资产进行编码,方便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追踪。
4.资产购置和采购:学校采购固定资产需要根据一定的程序和规范,制定采购计划并进行公开招标或者询价,确保资产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5.资产验收和入账:学校在购置固定资产后,需要进行验收,并将资产信息和价值录入到账务系统中,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6.资产使用和维护:学校要建立完善的资产使用和维护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7.资产盘点和清查:学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核对实际情况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发现差异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8.资产报废和处置:学校对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及时报废和处置,采取合理的方式处理,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9.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学校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管理原则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坚持规范、公正、透明管理原则,假以时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2.固定资产必须被记录、巡查和定期检查。
固定资产不仅仅是财产,而且是学校重要的物质基础。
3.学校要加强资产管理,每个学院应配备专门管理员,实行责任到人,同时设立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奖罚分明,加强资产管理防范意识。
二、资产管理目标1.确保学校资产可以正常使用、维护和保护。
2.提高资产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减少浪费和损失。
3.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严格落实,聘请专业管理机构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
4.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三、资产管理内容1.固定资产准入管理。
对学校新闻设备、图书馆资产等进行准入管理,确保新进资产品质过硬、不严含有违反交通法规等的隐患。
2.资产记录和台账管理。
对学校固定资产建立详细的记录,并维护好固定资产的台账。
3.资产巡查和检查。
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实施巡查和检查,随时发现设备的问题并进行处理。
确保资产不受影响,不会影响学校的教学等活动。
4.资产维修和保养。
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科学、规范地维护和保养,使其始终保持最佳状态。
5.资产库存管理。
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适时、适度的库存管理。
6.资产交接和处置。
对学校的固定资产交接和处置进行最严格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其不受损失和浪费。
四、资产管理流程1.资产采购:采购前需经过审批,并确保物品购买清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资产验收:对购买的物品进行验收,确保货品与清单相符。
3.资产入库:对验收后的物品进行入库,对其进行编号记录并进行入库管理。
4.资产领用: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经过部门负责人的申请,领取符合质量标准的固定资产。
5.资产保养:经过科学保养和修缮,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状态并延长寿命。
6.资产盘点:定期按规定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7.资产报废:对于长期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和老旧设备,按规定进行统一处置。
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1.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2.主持或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招标、采购、验收以及大型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5.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6.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9.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10.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等。
各系、部、处、室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设备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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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第五条符合下列标准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类。
(一)学院固定资产按照以下6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1. 房屋及构筑物;2. 专用设备;3. 通用设备;4. 文物和陈列品;5. 图书、档案;6. 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
(二)按照以下15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1. 房屋及构筑物;2. 土地;3. 仪器仪表;4. 机电设备;5. 电子设备;6. 印刷设备;7. 卫生医疗器械;8. 文体设备;9. 标本模型;10. 文物及陈列品;11. 图书、档案;12. 工具、量具和器皿;13. 家具;14. 行政办公设备;15. 被服装具;第七条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八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九条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在其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十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总务与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四)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XXXX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四)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一)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其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做好学院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总务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监察室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总务与资产管理处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
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
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总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七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机构调整时,由总务与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学院占有但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总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四)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总务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三条学院以固定资产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第三十六条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薄;(二)总务与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七条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
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经总务与资产管理处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