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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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标准

江苏发布《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标准

江苏发布《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标准导读:日前,江苏省环保厅发布《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两项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对化学工业、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VOCs排放做了具体的规定。

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日前,江苏省环保厅发布《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两项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对化学工业、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VOCs排放做了具体的规定。

详情如下:关于发布《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江苏省地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2/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以上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20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 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涂料行业大气排放标准

涂料行业大气排放标准

涂料行业大气排放标准1.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涂料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通常按照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规执行。

一般来说,涂料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VOCs的排放,如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原料、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设备效率等。

对于废气中VOCs的含量,一般要求在标准规定的限制以下。

2. 颗粒物排放标准涂料行业颗粒物的排放标准主要关注的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废气中的颗粒物。

对于粉尘排放,应采取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如密闭生产设备、使用除尘设备等。

对于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标准通常规定了颗粒物的浓度和粒径限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降低颗粒物的排放。

3. 氨气排放标准涂料行业产生的氨气主要来自于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和助剂。

氨气的排放标准通常规定了氨气的浓度和排放量限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降低氨气的产生和排放。

例如,使用低氨或无氨的添加剂和助剂,优化生产工艺等。

4. 硫化物排放标准涂料行业产生的硫化物主要来自于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和原料中的硫元素。

硫化物的排放标准通常规定了硫化物的浓度和排放量限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硫化物的产生和排放。

例如,使用低硫或无硫的原料,增加废气处理设施等。

5. 氯化物排放标准涂料行业产生的氯化物主要来自于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和原料中的氯元素。

氯化物的排放标准通常规定了氯化物的浓度和排放量限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降低氯化物的产生和排放。

例如,使用低氯或无氯的原料,增加废气处理设施等。

6. 重金属排放标准涂料行业产生的重金属主要来自于原料中的重金属元素,如铅、汞、镉等。

重金属的排放标准通常规定了重金属的浓度和排放量限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降低重金属的产生和排放。

例如,使用低重金属含量的原料,增加废气处理设施等。

7. 烟气黑度排放标准涂料行业烟气的烟度排放标准主要关注的是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的颜色和浓度。

烟度排放标准通常规定了烟尘的浓度和颜色限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烟尘的产生和排放。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2019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xx-2019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 partsmanufacturing industry(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19-##-##发布2019-##-##实施ICSZDB###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8)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防治条例》,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工序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发布的(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和HJ 945.1-2018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业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一、引言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VOC)是指涂料、清漆、颜料、溶剂等化学品中含有挥发性成分,当这些化学品使用时会释放出VOC,对环境和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江苏省制定了适用于涂装行业的VOC排放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涂装行业,特别是汽车制造业。

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整车生产线、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喷涂车间等。

三、定义和缩略语1:挥发性有机物(VOC):指在室温和大气压下具有一定蒸发性的有机物质。

2:涂装行业:指进行喷涂、喷涂前处理、烘干等工艺的行业。

3: VOC排放:指涂装行业中VOC从生产设施排放到大气中的行为。

4:汽车制造业:指涉及汽车整车生产和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行业。

四、VOC排放限值根据江苏省相关法规和标准,涂装行业的VOC排放需满足以下限值:1:汽车整车生产线:不大于X mg/m^3;2:汽车零部件生产线:不大于Y mg/m^3;3:喷涂车间:不大于Z mg/m^3:五、排放控制措施1:定期检查涂装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VOC泄漏的可能性。

2:使用低VOC含量的涂料:选择合格的低VOC涂料,降低VOC排放。

3:加强通风设施:提高通风系统的效果,最大程度地降低VOC浓度。

4:实施封闭涂装:在喷涂过程中采取封闭措施,减少VOC进入大气。

5:良好的操作和维护:培训员工正确操作设备,并定期检修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六、监测与检测1:设立监测点位:根据涂装行业的特点,在关键位置设置VOC监测点。

2:定期监测: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定期对VOC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

3:数据记录和报告:将监测数据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七、执行与管理1: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监管机构,负责涂装行业VOC排放的监管与管理。

2:检查与处罚:对涂装行业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VOC排放标准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江苏省重点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些有机物的排放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制约了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已成为江苏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旨在为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指导,以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进步。

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江苏省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制造、印刷、涂装等,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有机溶剂、原料等,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据统计,江苏省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据了全省VOCs 排放总量的较大比例,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及策略1、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溶剂,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和排放。

2、过程控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治理效率。

例如,采用密闭式设备、高效废气收集系统等。

3、末端治理:对于难以替代或过程控制不佳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

例如,采用吸附、催化氧化、生物处理等技术对废气进行治理。

4、政策引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5、联合防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联合防治体系,共同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四、实施控制技术的建议措施1、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行业提供更高效、更环保的污染控制解决方案。

2、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如给予税收优惠、环保奖励等。

3、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认识和环保意识。

4、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地方喷涂废气排放标准

地方喷涂废气排放标准

地方喷涂废气排放标准
地方喷涂废气排放标准根据不同的地方而异。

在中国,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排放标准有所不同。

国家排放标准由环保部制定,而地方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例如,浙江省有《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福建省有《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_ 1783-2018),巩义市有《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江苏省有《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辽宁省有《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山东省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河南省有《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1T 1946-2020 ),重庆市有《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602016)。

请注意,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

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的喷涂废气排放标准,建议您查询当地的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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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乘用车 载货 汽车 驾驶室 箱式货箱 客车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限 值(g/m ) 35 55 70 150
2
说明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车。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2、N3 类车的驾驶室。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1、N2、N3 类车,但不 包括驾驶室。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2、M3 类车。
3
DB32/ 2862—2016
表1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0.6 1.2 4.5 8 32 6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 )
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苯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 乘用车 TVOCs 其他车型
1 3 12 20 30 60
4.3 单位涂装面积排放总量 汽车涂装生产线以物料平衡核算的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II
DB32/ 2862—2016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制造行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 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 混 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 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以及新、 改、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40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 11737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3 清洁生产标准 汽车制造业(涂装)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ISO 9487 车间空气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活性碳吸附/溶剂解析-气相色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 automobi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2
DB32/ 2862—2016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从底涂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 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除以 底涂总面积。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 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4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散逸出的VOCs,捕集、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 接触的系统,包括管线及连接装置。 3.15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 control device for 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 治理设备。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4.1 时段划分 现有涂装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表3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建涂装生 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表3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2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汽车涂装生产线的喷漆室应安装自动漆雾处理系统,烘干室应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备,且烘干室 VOCs废气处理效率应当在90%以上,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表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 2862—2016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6 - 01 - 01 发布
2016 - 02 - 01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2/ 2862—2016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 3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 5 6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 ................................................................................................................................ 5 7 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核算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 8
I
DB32/ 2862—20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 制,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 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或地方新发布的 (综 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 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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