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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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作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交通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交通事故的能力,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

三、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1. 事故类型:车辆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等。

2. 危害程度: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

四、应急处置原则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5. 依法依规,科学处置。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成人员: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各部门负责人等。

2. 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成人员:安全员、技术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交通警察、消防人员等。

3.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疏散、清障等工作。

组成人员:施工人员、志愿者等。

六、应急处置流程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伤亡情况等。

2. 现场处置(1)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小组;(2)现场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包括伤员救治、现场疏散、交通管制、设备损坏修复等;(3)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如消防、交警、医疗救护等,共同参与事故处置。

3. 后期处置(1)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2)善后处理: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做好赔偿工作;(3)事故总结:总结事故原因和应急处置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七、应急物资和装备1. 应急物资:救护药品、急救包、担架、防护服、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等;2. 应急装备: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挖掘机、清障车等。

八、培训和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九、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3. 各部门、各项目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起义务帮工案引发的补偿纠纷

一起义务帮工案引发的补偿纠纷

一起义务帮工案引发的补偿纠纷一起义务帮工案引发的补偿纠纷来源:杨书朋:日期:2011-09-05田右与杨健原本是两个好朋友,当杨健醉酒后,田右义务帮杨健开车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田右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补偿,以及其被刑事处罚所造成的误工损失,杨健应当赔偿吗?这类因“替人帮忙”而出事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其实时有发生,值得人们深思。

■记者陈新原本是两个好朋友,没有想到一次帮忙酿成的事故让他们对簿公堂,从此形同陌路。

一起义务帮工补偿纠纷案折射出的问题,引起了基层法官对法律精神和法理的探究。

田右作为义务帮工人为受益人杨健帮忙开车回家,途中因制动失灵致人死伤,他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补偿,以及其被刑事处罚所造成的误工损失,杨健应当赔偿吗?这起案件中集中体现的“替人帮忙”过程中出现典型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其实时有发生,颇具代表意义。

帮人开车酿事故田右与杨健夫妇是好朋友,2006年11月3日,田右骑摩托车前往引镇街办太平村时碰到了杨健。

杨健驾驶柴油机动三轮车为他人送货时发生轮胎爆裂,俩人索性一同去就近的朋友家里一起喝酒。

当杨健的妻子肖莉将修好了的车轮胎送到太平村时,发现丈夫已经喝醉,就决定不让丈夫开车,自己用送轮胎的汽油三轮车将丈夫拉回家,把自家的柴油三轮车放在朋友家里改天再取。

然而当他们开出10多米后,田右主动拦住他们,要求帮他们把柴油三轮车开回家,肖莉就从丈夫杨健身上取下钥匙交给了田右。

修好的轮胎被装上柴油三轮车,田右驾车行驶,谁知途中下坡时,因为这辆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要求,加之田右换挡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行人老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行人郭某被擦伤。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应田右负全责。

事故次日,田右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批捕,后被长安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2007年4月2日,田右被释放回家。

在事故处理中,田右给死者赔偿了25000元,给伤者赔偿500元,另外他借用别人的摩托车被杨健取回后拒不返还,田右认为自己是替杨健义务帮忙过程中出的事,杨健应当承担责任。

道路施工事故应急措施

道路施工事故应急措施

道路施工事故应急措施道路施工是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维护的重要环节,但由于施工环境复杂、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道路施工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会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还可能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道路施工事故应急措施至关重要。

一、道路施工事故的常见类型1、坍塌事故在道路挖掘、隧道施工或填方工程中,由于地质条件不稳定、施工方法不当或支护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土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2、高处坠落事故在桥梁施工、高架道路建设或搭建脚手架等作业中,施工人员可能从高处坠落,导致重伤甚至死亡。

3、物体打击事故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设备等物体从高处掉落,击中下方人员,引发伤害。

4、触电事故在使用电动工具、机械设备或进行电气安装时,若未遵守安全用电规定,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5、机械伤害事故施工中的各类机械设备,如起重机、搅拌机等,可能因操作不当、防护装置失效等原因对人员造成伤害。

6、火灾爆炸事故在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时,若易燃物未清理干净或消防措施不到位,容易引发火灾甚至爆炸。

7、交通事故施工区域未设置有效的交通疏导措施,导致过往车辆与施工设备或人员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二、道路施工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应急指挥中心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面指挥和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等。

2、抢险救援组由施工经验丰富、身体素质好的人员组成,负责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如营救被困人员、清理坍塌物等。

3、医疗救护组联系附近的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在事故现场进行紧急救治,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处理后及时送往医院。

4、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设备,如抢险工具、防护用品、通讯设备等,并确保救援现场的水电供应和交通畅通。

5、治安保卫组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设置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滴滴代驾事故如何赔偿

滴滴代驾事故如何赔偿

滴滴代驾事故如何赔偿1、无偿代驾:按帮工关系处理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故一般情况由车辆所有人负责,但当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2、雇人代驾:按雇佣关系处理车主临时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

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代驾:按委托关系处理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4、酒店代驾:按消费合同处理某些酒店会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属于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由酒店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5、代驾违章:谁开车谁负责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一般原则是“谁开车谁负责”,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对驾驶人进行违章处罚。

如果交巡警不在现场,只能根据监控给车主开罚单,比如说超速、闯红灯、乱掉头等违章行为,代驾驾驶员没有主动来缴罚款,相关的违章信息则会记录在违章车身上;如果过了缴费日期,还没有收到罚款,那最后受影响的还是车主。

但违章处罚后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目前我国法律还无相关规定,但双方可在代驾合同中明确约定。

对于你提出的“滴滴代驾事故如何赔偿”问题,滴滴代驾发生事故的,要是自己找的是那种有公司的正规代驾,那么只要自己拿出证据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的,要是自己找的黑照的那种,很难搞清楚。

佟长文修某等与李永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长文修某等与李永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长文修某等与李永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吉02民终14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洁于福超孙伟【审理法官】李洁于福超孙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李永才【当事人】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李永才【当事人-个人】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李永才【代理律师/律所】赵凤阁吉林凤阁律师事务所;管艳彬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凤阁吉林凤阁律师事务所管艳彬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凤阁管艳彬【代理律所】吉林凤阁律师事务所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被告】李永才【本院观点】李文才对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李永才与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庭审中均陈述李永才与董红刚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一审判决确认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错误。

董红刚在事故中过错较大,应自负70%的责任,李永才应承担30%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佟长文为董红刚的母亲,修梅系董红刚的妻子,董婉姗、董昊源系董红刚的子女,均为非农业家庭户籍。

李永才于2019年11月26日向公安机关陈述:“大约是11时40分的时候,就是我要的7000斤玉米,第一个车是董红刚开的拖拉机拉了2000斤玉米,车上拉着李永祥,第二个车是李永帅开的车上拉着我……”“因为我和董红刚、靳忠祥我们三家要买玉米,然后就商量好了,谁也不雇佣谁,都是大伙帮忙。

村官考试参考资料

村官考试参考资料

“村官”考试参考资料目录一、基本权利和义务:1.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2.农村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3.哪些村政事务应向村民公开?4.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府吗?5.村民委员会主要是干什么的?6.村民有哪些特定权利?7.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8.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任期有多长?9.村民委员会选举应由谁来主持?10.怎样选举村民委员会?11.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该怎么办?12.对村委会成员不满意怎么办?13.什么情况下应当召集村民会议?14.村民会议有哪些主要职权?15.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16.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吗?17.村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是什么?18.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二、刑法常识:1.什么是犯罪?2.犯罪和年龄有什么关系?3.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4.什么叫“自首”,自首的后果是什么?5.什么叫非法拘禁罪?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如何处理?6.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受何种处罚?7.什么叫抢劫罪?受何种处罚?8.什么是抢夺罪?对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犯罪,应如何处罚?9.什么是盗窃罪?受何种处罚?10.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11.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三.治安管理处罚常识1.哪些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2.治安管理案件由哪个机关管辖?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4.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处罚责任吗?5.醉酒的人趤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6.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7.应当从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8.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罚?9.对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处罚?10.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11.对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怎样处罚?12.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5.出租房屋人不履行管理法定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6.赌博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7.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8.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9.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20.行政拘留怎么执行?21.治安处罚中,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多长的期限内将受到追诉?四、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国有财产常识1.私有财产包括哪些范围?2.侵犯私有财产会造成什么后果?3.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4.针对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怎么办?5.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哪个来行使所有权?6.国家能不能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7.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8.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拾得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9.怎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10.所有权人、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必须支付报酬吗五.债权、债务常识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2.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吗?3.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4.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5.农民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些什么?6.借钱时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怎么履行?7.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8.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9.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六. 农地产权常识1.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2.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3.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4.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5.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6.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房,所有权归谁?7.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8.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9.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10.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七.农村土地承包权常识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2.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3.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哪些方式?4.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5.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6.《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规定有哪些?7.《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8. 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9.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其承包地是否要被收回?10.企业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怎么办?1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承担?八. 民事侵权常识1.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3.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4.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谁来承担责任?5.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6.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时间限制吗?九.婚姻法、继承法常识1.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2.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有几种形式?3.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6.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是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母亲共同生活?7.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8.夫妻离婚后,责任田应怎样处理?9.嫁出去的女儿还有继承权吗?10.寡妇能带着财产改嫁吗?11.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12.孩子入学年龄有法律规定吗?十.“五保”规定常识1.哪些人可以成为“五保对象”?2.确定“五保对象”有一定程序么?3.“五保对象”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4.供养“五保对象”的经费是从哪儿来的?十一. 劳动法常识: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需要办理就业证卡吗?2.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3.发生了工伤怎么办?4.农民工怎样进行劳动力鉴定?5.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吗?6.企业破产,劳动者的工资和安置费怎么办?7.农民工享有休假权利吗?8.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9.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怎么办?1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吗?11.“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1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吗?13.劳动合同签订了就有效吗?1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劳动者能领取报酬吗?15.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变了,劳动合同还要继续履行吗?16.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17.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合同收回统一保管吗?18.劳动合同未履行完可以解除吗?19.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20.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21.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裁减职工人员吗?2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23.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2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2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否享受医疗待遇?26.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吗?27.职工不交抵押金,企业则让其下岗,且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对吗?28.女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29.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了劳动,可以得到赔偿吗??30.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31.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十二.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解决常识:1.什么是医疗事故?2.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3.如何计算交通事故医疗费用?4.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申请事故技术鉴定?5.在医疗纠纷中,应当如何保存病历资料?6.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十三. 农村消费常识: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购货凭证有什么作用?2.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哪几项是根本权利?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4.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怎么办?5.购买商品和服务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怎么办?6.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7.消费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8.消费者向法院举证的方式方法有哪些?9.农机质量问题如何解决?10.遇到假化肥,怎么办?11.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找谁赔偿损失?十四. 农村纠纷解决常识1.在农村生活中,发生了纠纷怎么办?2.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3.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相同吗?4.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所有纠纷都能申请仲裁吗?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如何申请?6.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7.发生纠纷后,起诉状应向哪个法院递交?8.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9.如果成为犯罪嫌疑人了,可以委托哪些人为自己辩护?10.“民告官”要交诉讼费吗?11.什么是信访?12.对哪些事项可以进行信访?13.信访应当向哪个机关或者部门提出?14.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15.不服信访处理决定怎么办?一、基本权利和义务:1.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农民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帮人代驾出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帮人代驾出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帮人代驾出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国文律师:
朋友小李驾驶私家桥车去兰州办事,因担心路上无聊邀请我同去,路上小李驾车时间过长不断打瞌睡,我提醒多次也无济于事。

我担心发生事故就主动提出替他开一段路程。

我虽有驾照,但驾驶时间少,对他车辆的性能和操控不熟悉,驾驶中由于车辆失控,将他人车辆追尾发生事故,我方被认定为全部责任。

我是在朋友实在不能驾车的状况下帮他义务驾驶的,我有赔偿责任吗?
宋先生
宋先生:
代驾服务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现实生活中,“代驾”的形式主要有“邀约朋友帮忙式代驾”、“酒店延伸服务式代驾”和“专业人员或组织有偿服务式代驾”等多种形式。

虽然形式上同属代驾,但从实质上及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上有较大的区别。

你担心朋友不断打瞌睡导致事故主动提出替他开一段路程,出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驾驶人,你被认定中为全责,应属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驾驶机动车,有较高的危险性,你在明知技术不娴熟,对他人车辆不熟悉的情况下仍然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可以认定有一定的过错。

你当时对朋友情况的忧虑,希望为朋友提供帮助的用心是好的,但我们认为当时妥当的建议是到休息区休息,而不是替代他人勉强为之。

不能因为帮助一方,而对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侵害。

当然,对于责任的承担,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保额部分,才涉及你和车主的赔偿问题。

国文律师。

代驾出事故应该谁承担责任

代驾出事故应该谁承担责任

年第3期们清醒地认识到工作稳定轻松,晚上兼职做代驾,可以获得双份收入。

可是今年摊上一件闹心事儿,让他乐不起来了。

三月份的一个晚上,小赵接到老客户刘先生的电话,请他代驾。

回家路上,途经无信号灯路口时,小赵未注意瞭望,也未减速,将行人张女士撞伤,住院治疗发生医药费用五万多元。

交警认定小赵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张女士无责任。

张女士与车主刘先生、代驾小赵协商赔偿未果,就把他们二人一起告上法庭。

雇人代驾,雇主有责任,雇工呢?法官认为,刘先生作为车主临时花钱雇小赵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应按照我国民法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在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外,法律最终判决,超出部分由刘先生和小赵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驾形式多,责任要分清。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寻求代驾帮忙,有的人联系代驾公司,有的人直接找代驾司机个人,有的人找朋友代驾,也有的人直接让酒店员工代驾。

不同的代驾形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显著的不同,除上面的案例是雇佣关系的代驾外,我们再分别解析另三种形式的代驾: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由车主负责,只有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公司代驾。

很多车主考虑自己应酬较多,干脆就和代驾公司签订长期的代驾服务书面合同,既享受价格优惠,又能得到VIP 服务。

车主与代驾公司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车主有需要时,由公司指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车主和代驾司机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酒店代驾。

很多大型酒店也会为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这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驾服务发生交通事故,从消费合同关系来讲,是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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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案情】2012年12月25日,黄某开货车拉木头行驶到福建省泰宁县新桥乡至江西德胜关方向湖山路段时,由于驾驶不慎致货车侧翻,便请求其内弟邓某组织亲友前往帮忙拖车,于是邓某无证驾驶黄色面包车并载着谢某等人一起前往帮工,当面包车行至泰宁县新桥乡水埠水库处时,由于邓某驾驶不当造成翻车致谢某受伤,谢某被送往泰宁县医院抢救后,因受伤极为严重,于次日被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1、左胸闭合性损伤(1)左胸第2、3、4、5、6、7、8、9、10肋骨骨折并血气胸;(2)双下肺挫裂伤;(3)左胸部皮下气肿;2、胸9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胸9-10椎体滑脱伴不全瘫痪;3、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4、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5、左侧锁骨骨折;6、下唇、右手掌皮肤擦伤。

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2786.49元。

2013年4月1日谢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二处。

”案发后,黄某与邓某共支付医疗费88000元,因各方就赔偿费用的支付协商无果,谢某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邓某、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319965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某乘坐由邓某驾驶的车辆前往帮助黄某拖车,在前往帮工的路途中因翻车导致受伤,其前往帮工的行为在整个帮工活动的全过程中具有不可分割性,所以本案应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被告邓某作为帮工人,驾驶车辆前往帮工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即被告黄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邓某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失,原告谢某请求帮工人即被告邓某和被帮工人即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原告谢某受伤后经泰宁县医院及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并在出院后予以适当门诊治疗及草药治疗,其医疗费132786.49元应予支持。

原告谢某经治疗仍构成多等级伤残(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二处),被告应承担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3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原告谢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总额确定为373559.24元;其中医疗费132786.49元、误工费11944.82元、护理费2176.93元、交通费及住宿费40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营养费690元、残疾赔偿金190774元、伤残鉴定费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扣除被告黄某和被告邓某已经支付的88000元,尚欠各项赔偿款285559.24元由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邓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件定性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的受伤是在前往帮工过程中造成的,其前往帮工的行为在整个帮工活动的全过程中具有不可分割性,本案应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被告黄某和邓某认为:因为帮工活动尚未开始,原告等人前往帮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能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邓某应黄某的要求组织他人提供义务帮工并驾驶车辆载着谢某等人前往帮工,且被告邓某已告知原告谢某义务帮工的内容,谢某乘坐邓某驾驶的车辆前往帮工地点与义务帮工活动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可归属到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原告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二)是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13条。

原告谢某是在前往帮工途中受到伤害。

被告邓某驾驶车辆前往帮工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即被告黄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邓某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帮工人即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谢某是因邓某即第三人的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邓某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邓被告黄某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采用了第一种意无偿帮工发生交通事故的,能否要求被帮工人赔偿?【案情】缪某是一名个体司机。

2005年6月,缪某的朋友李某为结婚而购买家具,请缪某帮忙拉家具。

在前往家具城的途中,缪某驾驶的货车与茅得财驾驶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货车倾覆,缪某受重伤。

后经医院抢救,构成5级伤残。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茅得财驾驶的大卡车违反交通安全规范,冒险超车引起的。

茅得财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缪某无责任。

在协商赔偿问题的过程中,由于茅得财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缪某的全部人身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调解,茅得财一次性赔偿缪某3万元。

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给缪某造成的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停运损失等共计5万元,所得交通事故赔偿无法弥补直接经济损失。

缪某要求请自己帮忙的朋友李某适当地给予赔偿,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缪某提出,自己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茅得财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但由于茅得财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自己是在为李某无偿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作为受益人,李某应当给予自己适当的补偿。

这既是道义上的责任,也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李某提出,缪某的损失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茅得财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交通事故和缪某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缪某为他人无偿提供帮助,属于帮工人;李某作为接受帮助的人,属于被帮工人。

在本案中,缪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人身和财产损害,应当由肇事司机茅得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由于茅得财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全部损失,李某作为接受缪某无偿帮助的被帮工人、受益人,应当适当地承担补偿责任。

至于何为适当,则由法官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失情况、被帮工人受益情况等自由裁量确定。

这是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

公平责任原则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作的责任承担方式。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也必须有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原则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崔华军应他人请求去接新娘和伴娘,在接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俩伴娘死亡,对于伴娘的赔偿,是由义务帮工人进行赔偿,还是由新娘担责?义务帮工人因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该由谁来“买单”?2005年5月20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共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由义务帮工致人死亡的特殊案件。

义务帮工出车祸伴娘惨死2004年9月1日,对家住腾州市鲍沟镇杨村的刘丽来说是个不平常的日子,这一天她就要和自己的心上人结婚了。

刘丽的内心充满了喜悦,为了能如期举行婚礼,刘丽要将自己打扮的漂亮些。

8月31晚,在几个伴娘的蔟拥下来到美容院,经过美容师的精心装扮,新娘刘丽更加楚楚动人,令几位伴娘羡慕不已。

凌晨1点,化装才结束。

伴娘邱芳给其朋友崔华军打电话,要崔华军帮忙找辆车将新娘刘丽和7个伴娘送回家。

应邱芳的要求,崔华军向崔松借了已二年未审验的鲁D-63369号轿车。

崔华军驾驶该轿车来到美容院,把准备第二天结婚的刘丽及伴娘邱芳、王静、褚洪丽等七人接上车,由腾州市送往山亭区山城办事处刘庄村刘丽家中。

当车沿343省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33KM+80M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成军驾驶的鲁D-69808号货车发生事故,致乘座鲁D-63369号轿车的伴娘王静、褚洪丽当场死亡。

女儿死亡谁来赔?交涉未果闹上法庭伴娘王静的父母得知女儿出车祸的消息,悲痛欲绝,女儿走时好好的,怎么就会出车祸啊?他找到了新娘刘丽家,向新娘提出赔偿要求。

得到的答复是,事故是由司机造成的,司机也不是我找的,责任应由他来承担。

王静的父母不明白,孩子是给新帮忙,出了事你怎么没有责任,至于事故怎么发生的我们不问,新娘应当给予赔偿。

2004年9月,枣庄市山亭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华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5年4月,检察机关以崔某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由谁来赔偿成为争议的焦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景龙、刘忠芳在诉状中称,被告人崔华军驾驶的鲁D-63369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该车的女儿王静死亡,因此,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女王静、被告人崔华军均是基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丽的利益而进行的无偿帮工,刘丽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刘丽作为被帮工人负有赔偿责任。

被告人崔松是鲁D-63369号车辆实际所有人,其在明知车辆已脱审两年,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情况下,仍对外出借,行为存有瑕疵,应承担法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松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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