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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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考题

商法思考题

《国际商法》试题类型1.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20分)2.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3. 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4.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5.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主要渊源。

答:(一)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事示范法◆各国国内法(有争议)2.试述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立法实践。

答:关于适用的方式:我国无宪法规定,有直接适用的判例。

关于效力等级:在基本法层面有规定:国际条约优先我国的立法状况◆上海静安区法院直接适用我国加入和批准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及《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议定书》。

◆天津海事法院直接适用我国加入和批准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国际惯例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一)一般含义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和通例(包括成文惯例与不成文惯例)。

(二)特点■商人造法■自然演进◆重复性(一贯、经常、重复采用)◆确定性(权利、义务明确)◆公知性(地区、港口、行业)■除极少数国家外(如西班牙、伊拉克),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4.国际惯例适用的相关实践。

答:1)强制性约束力立法承认(明示承认):日、瑞、台、中等;司法承认(默示承认)2)契约性约束力:当事人明示选择(选择要具体;可以全部、也可以部分适用;当事人可以修改惯例的内容)5.国际商事示范法的特点。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答:(一)公约适用的国家范围缔约国——缔约国;缔约国——非缔约国;非缔约国——非缔约国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在非缔约国的有条件适用: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冲突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商法思考与练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思考与练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思考与练习题答案第二章3.为什么大量投资者愿意采用独资形式?相对于合伙制的其他类型,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等合伙制的其他类型,个人独资的优点主要表现为:1.设立程序简单。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有必要的资金或者财产,就可以成立。

没有必要像其他类型的合伙那样与其他人签署合伙协议。

2、经营管理权集中。

个人独资组织形式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都集中在业主一个人身上,其经营决策可由一个人决定,不存在经营决策权分散和对合伙人的经营权约束问题。

在管理上也不存在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问题,该合伙组织的盈亏与风险责任也都归业主一身上,管理较为简便。

3.有良好的激励机制。

由于独资企业制度是由业主独自经营的,因此收入、损失和风险也由业主承担。

这将产生一种激励机制,促使业主努力工作,严格要求员工,谨慎处理相关事务,自觉努力工作,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6.中国合伙企业法和美国合伙法的主要异同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关于不容否认合伙责任,英美法系国家的合伙法也都作了具体规定,美国《统一合伙法》第16条规定:不容否认的合伙人(a)在导致了合伙的责任时,他要像实际的合伙成员那样承担责任。

(b)在没有导致合伙的责任时,如果有对导致责任的合同或表明行为表示同意的其他人,他要与该其他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无其他人时则单独承担责任。

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某人声称是一个既存合伙的合伙人,或与一个或更多实际上不是合伙人的人一起被声称为合伙人,对于信赖这种声称的人,他是同意这种声称在如同其他事实上是合伙人的同一范围内和同一方式上拘束他们的人的代理人,如果既存合伙的全体成员同意这种声称,就发生合伙行为或合伙债务,至于在其他情况下,则发生行为人和同意这种声称的人之间的共同行为或共同债务。

在合伙法中确立不可否认的合伙制度,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这种问题在合伙实践中经常发生。

退出合伙企业的人或者退休合伙人忽视通知义务的履行,退出合伙企业后未及时将交易情况通知第三人,导致交易第三人错误地认识到自己仍然是合伙人,并与其进行交易,或者从未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员工或助手犯下了被错误视为合伙人的行为,并且当这些情况发生时,第三方已经联系了该员工,如果《合伙企业法》规定不能拒绝该合伙企业,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职工、帮助人应当承担合伙人的责任,保护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利益。

商法总论思考及练习题

商法总论思考及练习题

商法总论思考及练习题商法总论思考及练习题一、判断题1、公司应以其主要营业地点为住所。

2、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商法人。

3、商法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

4、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人民提供方便。

5、在登记机关登记公告的事项可以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6、外观法则的本意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其依据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7、在同一地区内,已被使用的商业名称,其他商业主体同样可以使用。

8、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不得使用党政机关的名称,但可以使用外国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的名称。

9、我国商事立法采用了民商分立体制。

10、商行为必须是持续性的营业行为,项目公司只为某一项目而设,所以项目公司的行为不是商行为。

11、商自然人不得在其名称中冠以“公司”字样。

12、商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企业法》。

13、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商事登记的原则包括:A、强制登记主义B、任意登记主义投保人C、特许主义D、准则主义为主,特许主义为辅2、商法不具有以下()特征:A、兼容性B、技术性C、是私法色彩很强的公法D、国际性3、为维持交易的安全,商法实施了很多制度,但不包括以下():A、采用强制主义干预商行为的实施B、确定商行为后果承担上不采用无过错责任C、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D、以外观来确定商行为的效力4、关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C、内部转让须经合伙人的半数以上同意D、内部转让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须其同意5、合伙人退伙后,其责任承担的方式为()。

A、不承担任何责任B、只对退伙后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C、对退伙前及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责任D、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以下关于商人的商事能力表述正确的是( )。

(完整版)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完整版)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商事法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的调整对象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整理9篇) - 其他范文

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整理9篇) - 其他范文

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整理9篇)-其他范文篇1: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根据以下材料,回答1――3题: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请回答题。

1.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CD【考点】子公司【解析】选项A错误。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因此,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要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选项B正确。

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选项C、D正确。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答案】AB【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解析】选项A正确。

《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据此可知,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商法复习思考题

国际商法复习思考题

Review question for chapter oneI.Judge whether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re true or false.1. At present, there is no uniform code o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o national business law ofsome countries will be used to regulat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lationship and deal with som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isputes. ( )2. The French Civil Code of 1804 and the German Civil Code of 1896 are now regarded asthe very basis of the modern common law. ( )3. The Civil Law System is the legal system of England and countries that were once EnglishColonies. It is based on court-made rules or precedents. ( )4.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is derived from Roman and Germanic practice and set out innational codes. ( )II.Give brief definitions of the following terms.1.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2.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 and usagesmon law4.civil lawIII.p ut the following terms into English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法的渊源4.国法大全5.法国民法典6.德国民法典IV.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1.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Review questions for chapter twoI.Judge whether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re true or false.1.To be legally sufficient, consideration must involve a legal detriment to the promise----- doing (or refraining from doing) something that one had no prior legal duty to do(or refrain from doing) or a legal benefit to the promsior 。

商法思考题

商法思考题

1.实质意义的商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基本制度。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念上的有机统一。

2.主观主义商法立法体例与客观主义商法立法体例。

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

按照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就是商人,其活动适用商法。

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法基础。

按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

3.商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4.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包括公法人和私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基于民事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是不含有自然人特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商行为仅仅是经营活动,不包括非经营活动。

(2)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

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4)民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题的平等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平等权,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国际商法课后思考题

国际商法课后思考题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3、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

4、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

5、指出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

6、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1.如何理解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2.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3.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分歧的?4.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一般制度是什么?5.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6.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德国法的分歧何在?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中国法是否遵循了这种倾向?7.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的后果,英美法上的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制度有何不同?8.公司超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进行经营,会导致什么后果?9.依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哪些合同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未依法以书面方式订立的后果是什么?10.法国法和德国法关于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各具什么特色?11.涉及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合同的形式,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12.英美法处理合同违法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对于这种原则是如何进行变通的?13.对于违法合同,法国法在处理其后果时奉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在实践中发展了哪些例外?14.英美法对于错误有什么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15.关于错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分别采纳了英、美、法、德等国的什么制度?16.什么叫欺诈?简述英美和法国有关欺诈的法律制度?17.什么是有关合同解释的主观意思主义和客观意思主义?各国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协调这两种主义的?18.分析"合同受挫"、"履行不能"、"不可抗力"、履约"嗣后不能"、等理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分析它们在政策倾向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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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考题《国际商法》试题类型1.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20分)2.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3. 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4.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5.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主要渊源。

答:(一)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事示范法◆各国国内法(有争议)2.试述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立法实践。

答:关于适用的方式:我国无宪法规定,有直接适用的判例。

关于效力等级:在基本法层面有规定:国际条约优先我国的立法状况◆上海静安区法院直接适用我国加入和批准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及《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议定书》。

◆天津海事法院直接适用我国加入和批准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国际惯例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一)一般含义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和通例(包括成文惯例与不成文惯例)。

(二)特点■商人造法■自然演进◆重复性(一贯、经常、重复采用)◆确定性(权利、义务明确)◆公知性(地区、港口、行业)■除极少数国家外(如西班牙、伊拉克),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4.国际惯例适用的相关实践。

答:1)强制性约束力立法承认(明示承认):日、瑞、台、中等;司法承认(默示承认)2)契约性约束力:当事人明示选择(选择要具体;可以全部、也可以部分适用;当事人可以修改惯例的内容)5.国际商事示范法的特点。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答:(一)公约适用的国家范围缔约国——缔约国;缔约国——非缔约国;非缔约国——非缔约国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在非缔约国的有条件适用: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冲突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二)公约适用的当事人范围国籍标准:公约适用于国籍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营业地标准: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公约规定:(1)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2)当事人没有营业地:惯常居住地;(3)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的营业地在其他国家:公约不适用(三)公约适用的货物交易范围公约排除以下种类的货物销售特殊目的货物买卖:消费目的特殊方式的货物买卖:拍卖、执行令状特殊货物的买卖:公债、股票、货币;船舶、飞机;电力等。

2. 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4条)1.原则规定(1)向特定人发出(2)内容“十分确定” :三要素(货物、数量、价格)(3)有承受约束的意思表示(默示推定原则:只要订约建议中未明确表示不受约束,即推定其受约束)2.例外规定向非特定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必须明确表示承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广告2)。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原则规定(1)由受要约人作出(2)以积极的方式作出(可以声明方式,也可以行为来表示。

)(3)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同意(4)在要约有效期或合理期作出2.例外规定(1)附条件承诺的效力(19条)(2)逾期承诺的效力3.“附条件的承诺”的效力。

答:(一)对要约表示接受,但其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即为拒绝要约,并构成反要约。

(二)如果所附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要约的条件,并且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 ,则附条件接受构成承诺。

(三)实质性条件: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

(四)合同内容以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导入案例)4.“逾期的承诺”的效力。

答:在承诺因受要约人没有及时发出而造成逾期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及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接受逾期承诺意见通知受要约人,则逾期的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

在承诺由于传递延误造成逾期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其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则逾期的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

5.试述要约撤销的相关规则。

答:(一)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要约(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二)例外规定:①在要约中已经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6.试述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内容。

答: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交货►交单►品质担保►权利担保(二)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接收货物(一)卖方的义务1.交货义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地点、时间交货。

或合同未规定时按照公约规定地点、时间交货。

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合理时间”是一个事实问题,应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来确定,比如:货物的性质、运输的方式等。

2.交单义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包括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3.品质担保义务(1)明示担保义务(2)默示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二)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如申请外汇等)(2)支付货款的地点卖方营业地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3)支付货款的时间:交货或者交单时2. 接收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

7.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及其适用条件。

答:实际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损失有损失发生解除合同根本违约宽限期迟延履行,构成一般违约支付利息未支付款项或任何拖欠金额交付替代货物根本违约修理一般违约减价所有情形8.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一)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二)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 .提单的基本含义。

答:基本含义:承运人接受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或代表他的人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船名、装货日期)与收货待运(备运)提单2.根据提单的不同抬头:记名提单(收货人的姓名和名称);指示提单(“凭指示”或“凭**人指示”);不记名提单(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3.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2 .保函的种类及效力。

答:(一)种类1.投标保函2、履约保函3、预付款保函4、维修保函5、临时进口设备再出口保函:(二)3.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⑴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与义务;⑵承运人最大限度免责;⑶责任期间;⑷赔偿限额;⑸诉讼时效(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适航义务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责(或谨慎处理),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它载货部位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承运人必须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目标: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二)免责范围:17项第一类:承运人有过失情形下的免责(1)第二类:承运人无过失情形下的免责(16)(三)责任期间“钩至钩”: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

对于装船前和卸货之后的责任,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如500美元、500加元、200澳元、印度100镑、100000日元、台湾3000元、中国700元)但托运人在装船时已就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作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上注明的不在此限。

承运人与托运人可规定另外的最高限额,但不得低于上述数额。

(五)诉讼时效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4.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及发展内容。

答:提高了赔偿限额并采用双重限额增加了集装箱条款扩大了责任限额的适用主体增加了丧失责任限额的规定增加了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5.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正的内容。

答:§改变了责任基础: 完全过失责任或过失责任§提高了责任限额: 835/2.5 SDR§完善了集装箱条款: 在运输器具由托运人提供时,1个运输器具视为1个单独的货运单位。

§扩展了责任期间: “接到交”(“仓到仓”)§延长了诉讼时效: 2年,根据承运人的声明可以延长6.汉堡规则对延期交货的相关规定。

答:1.延迟交货制度(1)定义(认定标准)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2)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A 延迟无货损: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B 延迟有货损:承运人的总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对货物全部灭失引起的赔偿责任所规定的限额;835 或2.5 SDRC 长时期延迟:如果货物在交货期届满后连续60天内未能交付,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835 或2.5 SDR7.汉堡规则对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答:责任承运人应对全部运输负责,即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负责。

如果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则在此责任范围内,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8.汉堡规则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答:一般规则:原告可以选择下列地点之一提起诉讼(1)被告的主要营业所(2)合同订立地(3)装港或卸港(4)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特殊规则:原告可在船舶(载货船或其姊妹船)扣留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转移条件:被告申请加担保(足够保证金)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1. 试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可保利益(保险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告知义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20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标的风险相关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做充分、正确地告知,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三)近因确定英国《保险法》:保险人仅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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