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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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三点:1、吸收原则。

2、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法律我收集了一些关于数罪并罚的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合并原则。

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

二、刑法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在违反了法律规定⽽接受刑事处罚的时候,这个情况就需要⾯临⼀些处罚的原则性问题,那么关于刑事犯罪处罚的原则是如何在法律中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罪⾏法定原则的内容1、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于刑罚均由法律明⽂规定,因此,刑法必须是成⽂法,习惯法当然不能成为刑法的法源。

2、禁⽌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只能对其施⾏以后的犯罪适⽤,不能对其施⾏以前的犯罪适⽤。

3、禁⽌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明⽂规定的事项,⽐附援引与⾏为性质最相似的条⽂⽽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近似于⾃由擅断,它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刑法条⽂,随意⼊罪,以⽆为有,以轻为重,当然与罪刑法定主义相违背,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必定禁⽌类推解释。

4、禁⽌绝对的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法由法律明⽂规定,禁⽌绝对的不定期刑的刑罚,以防⽌法官的专横擅断。

5、刑罚法规的适当: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是适当的。

6、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由刑法条⽂明确予以规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相适应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的⼈⾝危险性相适应适应法律⼀律平等原则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刑平等其他原则⼀、罪责⾃负原则1、罪责⾃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不能连累⽆辜。

2、罪责⾃负原则的基本要求:①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为的⼈,对于没有实施犯罪⾏为的⼈不能对其定罪;②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邻⾥等关系⽽没有参与犯罪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客观相统⼀原则主客观相统⼀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主客观相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被告⼈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的有机统⼀。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gate/big5//index. asp?id=14599(更多法学司考资料免费下载)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

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

Any restriction starts from with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导读: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判定标准是,数罪并罚案件中,同一个犯罪嫌疑人犯有数个不同的罪行,在择一重罪处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例如犯罪嫌疑人购买假币后使用,通常是按照购买假币罪处罚的。

一、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数罪并罚与择重处罚的区别是适用条件不一样。

1、从一重罪处罚的适用条件是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

2、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执行原则有那些?(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三、择一重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同样适用于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等)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个案件两个罪名会分开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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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两个罪名会分开判吗
导读:一般会合并审理,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一般会合并审理,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个案件有两个诉讼标的可以吗?
两个罪名能判缓吗?
两个罪名能判缓刑吗。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作者:刘爱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第71条中,对于一些不同的数罪并罚情形的出现,由于没有系统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较大。

本文从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入手,简要分析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特征;意义;原则;对策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系统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尚不详细和完善,从而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因此,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相关内容,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事实特征,即数罪并罚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人犯有数罪。

(2)时限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

(3)程序和操作特征,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数罪并罚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数罪并罚问题的法律依据。

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行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体现可司法公正性,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规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四种:(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基于“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而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对所犯罪行为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合并执行。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数罪并罚,指的是当一个人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时,法院可以将这些犯罪行为合并审理,并对其作出统一判决和量刑。

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当,即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判决和量刑要与犯罪的实质内容相适应。

具体适用数罪并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实质关联。

即这些犯罪行为是在短时间内连续进行,或者是在相同目的、相同手段下实施的。

如果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实质关联,法院是不能将其并罚处理的。

2.犯罪行为应当独立构成犯罪。

即这些犯罪行为应当是法律所定义并能够独立成立罪名的,而不是从属于其他犯罪行为。

择一重罪,指的是当一个人犯有多个犯罪行为,但法院认定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是相对严重的,其他犯罪行为是从属于这个犯罪行为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以选择对其作出的判决和量刑仅仅适用于这个相对严重的犯罪行为。

择一重罪的基本原则是一事不再追究,即法院在决定判决和量刑时只考虑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不再考虑其他从属犯罪行为。

具体适用择一重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行为存在主从关系。

即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种从属关系,从属犯罪行为是在主犯罪行为之下发生或者是为实现主犯罪行为所做的。

2.主犯罪行为是相对严重的。

即法院认定主犯罪行为的危害和社会危害性相对其他犯罪行为更大,因此在判决和量刑时只考虑主犯罪行为。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的适用都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适用这些原则时,法院应当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认定,并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多个因素进行判决和量刑。

此外,法院也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权力,确保对犯罪人的判决和量刑不过分苛刻,避免出现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情况。

总之,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是刑事法律适用中的两种原则,用于解决多个犯罪行为的判决和量刑问题。

在适用这些原则时,需要考虑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和主从关系,以及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通过合理适用这些原则,可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第一节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对于一个人犯数罪的,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人犯有数罪。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

这时所说的“一人”既可以是单独犯罪中的独立的一个人,也可以是共同犯罪中的数人组合而成的整体。

这里所说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独立的犯意,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即实质的数罪或者独立的数罪。

因此,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或者处断的一罪,比如想像竞合犯、法规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惯犯、结合犯、转化犯、合并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均不属数罪的范畴,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7条、第86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从时间条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二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三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四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五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不发生数罪并罚问题。

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并罚。

并罚,是在对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1.数罪并罚制度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利用刑罚惩罚犯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惩罚必须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人犯一罪和一人犯数罪,无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都很不相同。

所以,根据行为人犯数罪的不同情况,并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犯罪人合并处罚,可以保证对犯罪人准确地量定刑罚,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2.数罪并罚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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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据此,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1)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从形式上说,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即使相加,也还是无期徒刑。

从实质上说,无期徒刑与死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刑种;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是严格控制的,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为死刑,就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既然被告人所犯各罪都只应判处无期徒刑,就说明还有改造的可能性,不能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有期限,本身可以合并,但如果采取相加原则,就显得过严,而且不符合实际;如果采取吸收原则,就显得过宽,不利于预防犯罪。

于是,我国刑法规定了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总和刑期的限制,二是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以有期徒刑为例,被告人犯了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
年和8年,总和刑期为18年,最高刑为10年,故应在10
年以上18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此时受总和刑期的限制。

如果被告人犯了三个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年、8年和
6年,总和刑期为24年,最高刑为10年,但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只能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此时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加重”表现为,不仅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而且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决定执行的刑期。

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15年达到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
年达到3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如一人犯数罪,其中有两个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与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执行主刑的同时,这两种附加刑仍须执行。

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得换算与吸收,却可以并科执行。

此外,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附加刑的并罚,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二、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据此,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数罪。

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数罪是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

一人犯一罪以及数人共同犯一罪的,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数人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

换言之,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

包括以下具体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与累犯从重处罚有区别,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的,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而不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定罪量刑,但这既不是数罪并罚问题,也不是累犯问题。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

故实行数罪并罚的结局,是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而不是相互独立的几个判决结果。

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不是采取“估堆”方法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判断的结果,而是先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一定原则与
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

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一个一个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关于数罪并罚,一般是在同一个罪犯触犯了多个法益,构成多个犯罪的情况下,此时往往是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的。

当然,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也是需要实际计算具体的刑期,这并不是简单的多个刑期相加。

通常数罪并罚最高刑期是不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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