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纠纷知识讲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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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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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法律知识讲座。

在这个讲座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一些与法律相关的重要概念和原则。

通过增加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让我们一同进入这个充满知识的法律世界吧。

第一部分:法律的概念与基本原则在开始具体讲解法律知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和规范社会行为。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正公平。

2. 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可侵犯、罪刑法定、犯罪无罪推定、合法证据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体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二部分:民事法律知识接下来,我们将重点探讨一些民事法律知识,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1. 合同法与消费保护合同是民事法律中常见的概念,它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问题。

同时,消费者保护也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旨在保护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2.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民事法律中的又一个重要分支。

它规定了婚姻的条件与程序、夫妻财产、离婚与再婚等问题。

对于广大市民来说,熟悉婚姻家庭法可以为我们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提供保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第三部分:刑事法律知识除了民事法律知识,刑事法律知识也是我们应该了解的内容。

了解刑事法律的相关知识,可以引导我们正确的行为,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1. 刑法与犯罪类型刑法是刑事法律的基础,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责任。

犯罪类型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

了解这些犯罪类型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且引导我们远离犯罪。

2. 刑法与刑罚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普法讲座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家家学法,户户平安”?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婚姻家庭继承问题?主讲人:***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公司法律案例实务讲座(3篇)

公司法律案例实务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法律事务日益成为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环节。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公司法律风险,提高法律素养,本次讲座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公司法律实务进行深入剖析。

二、讲座内容1. 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出资,但丙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设立而无法取得营业执照。

甲乙双方因公司设立问题发生纠纷。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公司;(2)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2)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

2. 公司股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二: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

乙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后甲公司发现乙将其股权转让给丙,认为乙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乙返还股权。

分析:本案中,乙丙双方在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充分考虑公司利益,避免损害公司权益。

3. 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三: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但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乙股东认为董事会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董事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2)董事会决策程序不规范。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2)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4. 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广西XX县20141018法律知识讲座(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技巧及注意事项)

广西XX县20141018法律知识讲座(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技巧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执行主体要合法 使用法律要准确 处理决定要慎重 文书撰写要规范

谢谢大家
矛盾纠纷的种类

医交计环安宅村公征三损经邻 疗通划境全基务民地大害济里 事事生保生地管权拆纠赔合纠 故故育护产纠理益迁纷偿同纷 纠纠纠纠纠纷纠纠纠 纠纠 纷纷纷纷纷 纷纷纷 纷纷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类型多样化 主体多元化 内容复合化 调处疑难化 矛盾易激化
调处矛盾纠纷的方法技巧

一个机制 两股力量

三个方法 四个技巧来自一 个 机 制


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多家
联合,常态运行调处机制
两股力量

人民调解组织 司法、行政调解

三 个 方 法

化调结合法 集约研判法


互动联调法
四个技巧

人脉资源化解技巧 道德尺度净化技巧 分析对比说服技巧 群众自治监督技巧
法律知识讲座1
——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 技巧及注意事项

社会矛盾纠纷是生产力和生产关 系之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 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 中青班学员,认真学习和研究分析社 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和 主要特点,对有效预防矛盾、成功调 处、防止矛盾激化、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讲座PPT授课资料课件

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讲座PPT授课资料课件

的货币。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 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 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 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 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小明由于学习需要向小红借了3万元,为了表明这个借款事 实,小红向小明出具了借条一份。
举 例
驻足远看那绿意葱葱的樱桃树,十分 美丽啦 ,绿叶 绿的亮 ,绿得 发黑绿 的出奇 ,那盛 开的樱 桃花在 风中摇 摆着, 微风一 拂,像 一扇扇 漂亮的 五彩的 扇子, 在空中 飞舞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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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cture on Legal Knowledge of Non-governmental L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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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知识讲座(3篇)

社区法律知识讲座(3篇)

第1篇一、讲座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仍有不少居民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尤其是基层社区的居民。

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增强依法维权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本社区特举办一场社区法律知识讲座。

二、讲座目的1. 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维权能力;2. 帮助居民了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提高法律素养;3. 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讲座内容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人格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2. 公民的基本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等。

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一夫一妻、自愿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2. 结婚登记程序及法律效力;3. 离婚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4. 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及分割。

三、劳动法律知识1.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 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3. 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权益保护;4.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四、合同法律知识1. 合同的基本概念、种类及订立;2.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3. 违约责任及赔偿;4.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常见合同的法律规定。

五、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 民间借贷的概念、种类及法律效力;2. 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3. 借款人、出借人的权利义务;4.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六、交通事故处理法律知识1. 交通事故的定义、分类及处理程序;2.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赔偿;3. 交通事故的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4. 交通事故的诉讼途径。

七、法律援助与维权途径1.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及申请条件;2.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3. 维权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4. 防范法律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讲座案例讲解(3篇)

法律讲座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但B公司未能按时交货。

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的性质本案属于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 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4.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B公司违约,应退还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B公司履行合同,退还A公司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顺利。

2.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3.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案例讲座合集(3篇)

法律知识案例讲座合集(3篇)

第1篇一、讲座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为了提高大家对合同法的认识,本讲座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例,为大家解析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一: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5日内,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然而,乙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三、案例二: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丁公司,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丁公司发现丙公司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系伪造,遂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系伪造,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四、讲座二: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重要的财产权益。

本讲座将通过几个知识产权案例,为大家解析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一:专利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戊公司生产了一种新型节能设备,申请了专利。

己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戊公司专利产品相同的设备。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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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 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 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
吐鲁番市城乡建设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以下称甲方)同个体户包新堂(以下称乙方) 于1998年9月1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 同第一条规定:“甲方将一幢临街楼房租给乙 方使用,租期5年,租金第1年为113000元,后4 年为130000元。” 。
12月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
屋租赁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内 容合法,确认为有效合同。被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 的后4年承担租赁费130000元,漏掉一个‘年’, 若不加上就是失去了公平的合同,但又未在法定期
限1年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其撤销
和变更权已失效,本院故不支持吐鲁番市市容环境
(二)《侵权法》常见法律问题
• 酒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与西方饮酒讲 究情调不同,中国人喝酒更强调感情。于 是就有了“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铁,喝 出血”等劝酒一说。但如今,劝酒劝出人 命,劝酒“劝”出官司的事情常常见诸报 端,让人不寒而栗。明明是讲求感情,才 推杯换盏,把酒相交,可就因为喝过了量, 落得个“生死两茫茫”。那喝酒喝出人命, 应如何界定责任呢?
吐鲁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合同中后4 年租金130000元,遗漏了‘年’字。本院确认属 漏字,被告坚决按合同第一条交纳租金,而拒绝 向原告按每年130000元交纳房租,显然合同第一 条最后一句失去了真实性,原告胜诉。”乙方不 服判决,于2001年9月22日向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上诉。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
•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 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 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 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 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 6.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 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借条中没有注明利息, 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吗?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合 同(借条)对支付利息没有 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2、约定利率过高的民间借贷
约定支付利息 的,借款的利率 不得违反国家有 关限制利率的规 定,一般不得超 过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的4倍。超 出部分的利息不 予保护。
• 一、案情简介 王某、陈某、唐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2日晚上, 王某、陈某二人相约在唐某家吃晚饭,吃饭时唐某提议喝 点白酒,陈某表示同意。喝完第一杯后,陈某吃饭,王某 和唐某继续喝酒。陈某吃完饭后,又要求陪王某和唐某再 喝点酒。在喝酒过程中,唐某叫陈某少喝点,王某也说: “喝那么多干啥。”陈某说:“你们两个都喝两杯了,我比 你们多喝一杯”,陈某又倒了一杯干了,然后陈某又主动 喝了一些酒。喝完后,陈某感觉不适,便到床上休息,过 了一段时间,王某去叫陈某起床,发现不对劲,赶忙拨打 “120” 。“120”医生到现场诊断确定陈某已死亡,后经 法医学鉴定:陈某是在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高血 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乙醇中毒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环衰 竭死亡。”此后,丁某(陈某之妻)和陈某之父、陈某之 子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唐某赔偿因陈某 死亡的经济损失42万余元。
“酒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
的身体状况、酒量和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后 果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而陈某的死亡后果主要是其 主动过量饮酒导致,因此陈某对其自身的死亡后果应承 担主要民事责任;唐某提议喝酒,但喝酒本身并不必然 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唐某、王某对陈某的死亡均无过 错,但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唐某、王某应分担一定的民 事责任,对陈某死亡所产生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遂判决:由王某、唐某二人共同补偿三原告32000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 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2、企业家杜某和公益部门签订合同,赠与 200万 元,用于修建希望小学,后杜某生意亏本,资金 紧张,决定不捐款了,请问可以吗?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 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
诉讼时效其它相关法律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 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
应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 ⑴故意灌酒型 ⑵放纵饮酒型 ⑶不予救助型 ⑷双方均无过错型 《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 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 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天降叉衣棍案”
• 【案情】 2008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22岁的袁正敏像往常 一样在渝州新城一家超市出口附近摆摊,一根带金属叉 头的叉衣棍突然从天而降,插进她的头顶,伤及脑组织。 后经鉴定为轻度智力缺损7级伤残、左侧肢体不全瘫7级 伤残、颅骨缺损10级伤残。在花掉7万元医疗费后,袁正 敏出院回家继续治疗。 • 事发后,袁正敏的丈夫凌勇多次去现场找寻肇事者, 每次都一无所获。无奈之下,凌勇为妻子聘请了律师, 把最有可能掉落叉衣棍的渝州新城2号楼7号、9号单元的 49套房子的业主(其中包括一家宾馆)告上法庭,提出包 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40万元赔偿请求。
院,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一万元,请求返还。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 合理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 的解释。张某在此案中是用语提供人,因此对 “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
“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那么张某理
应返还高某1万元。
5、诉讼时效
[案情] 2003年7月2日(农历六月初 三)黄某向魏某借款人民币500元,并于当天出 具借条一单,内容为“兹向魏某借现金伍佰元 整,期限2003年7月15日,过期按利息3%计算”。 借款期满后黄某未能还款。2006年2月20日,魏 某诉至漳浦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偿还借款本 息。
常见法律纠纷知识讲座
新疆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主要内容
一、常见民事法律纠纷
二、常见劳动法律纠纷
三、常见婚姻家庭法律纠纷
一、常见民事法律纠纷
• (一)《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
• 1、借款合同 • 2、赠与合同 • 3、诉讼时效 • (二)《侵权法》常见法律问题
(一)《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
合同法之借款合同
法院判决
•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宣判:原告袁正敏受伤
产生25.9万余元费用,其本人承担20%的责任;除
一套毛坯房没住人为20.7万余元,
每家判赔4326元。
高空坠物案件三个典型判例
• 【天坠烟缸案】2000年5月10日,郝某路过重庆市渝中区学 田湾正街65号和67号楼下,被一只高空掉下的烟缸砸昏,事 后郝某将这两幢楼的开发商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1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 元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天坠瓷片案】2007年1月,毛太太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村 一幢楼下,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怀中女婴。事后,毛 太太将该楼18户告上法庭,索赔5万多元。当地法院审理后 认为,扔瓷片的行为不是18户共同实施,应由具体侵权者赔 偿。因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法院判毛太太败诉。 • 【天坠玻璃案】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南山区四年级学生 小宇经过一幢高层住宅,被掉下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直插 入脑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小宇父母将该楼73家住户及物 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 原被告双方最终同意调解。
小结:民间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 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 受到重视,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 趋增多。那么,怎样才能较好的 保护民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 序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
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
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
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
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
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
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
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
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
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
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 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 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 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
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
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 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 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 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 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 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 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 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3、没有证据的借贷
借据丢失,只有复印件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吗?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最好是提供原件或 者原物,因为它们的证明力最强,被改变或伪 造的可能性最小。但是由于种种情况当事人无 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 与原件或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制品,如 果无法核对,复印件或复制品就不能单独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借据原件丢失,法院无法核对,所以复印件不 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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