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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论文: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论文: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摘要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千年传承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该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也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纵观历代中外刑法的发展史,立法者对老年人刑事责任都做出了相关特殊保护规定。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国刑法修正案(八)也将这一精神严肃载入刑法总则。
这次的修正案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首次明确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意义重大。
本文结合古今中外,及此次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简要阐述本人对“老年人犯罪”规定的一些思考。
关键字刑法老年人犯罪特殊保护2008年3月,83岁的老人吴庆政,为了制止酗酒成性的儿子掐其老伴的脖子,一怒之下采用扳手砸头的过激手段,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
吴庆政杀子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其杀子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又使得人们为老人的命运担忧,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人们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那么到底对于老年人犯罪人们到底该如何评判?古今各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一、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
上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礼·秋官·司刺》中明确规定了“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三赦曰戆愚”,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豍唐朝刑法规定了“恤刑原则”,即本着对老、幼、妇、疾的悯恤,对这些人犯罪给予宽大处理。
如《唐律·名例律》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豎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直被后来的朝代发扬继承,如宋朝的《宋刑统·明例律》和明朝的《大明律》,均承之精髓。
我国刑法修正立场分析论文精选

我国刑法修正的立场分析的论文我国刑法修正的立场分析的论文看,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主要区别,表现为立法者是重点关注行为和危害结果,还是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的成立要件上,是将主观要素尽可能排除在外还是不排除在外;在构成要件的表述上,对犯罪客观要件的构建与描述是详尽还是简略。
几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修订,既有客观主义的一面,又有主观主义的色彩,但从立法倾向来看,立法者对客观主义立场更为倚重和青睐。
未来的刑法立法将采取一种向客观主义偏重,同时又适度兼顾主观主义倾向的折中主义立场,要实现和确立这种立场既要恪守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又要尽力实现主观因素的客观化。
[关键词]刑法修正;客观主义立场;主观主义立场;刑法立法[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6-0140-06熊永明(1969-),男,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江西南昌330031)卢中石(1955-),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审判。
(江西南昌330009)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刑事立法修正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yja820086)、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11fx20)阶段性成果。
按照学界通常的划分,刑法学派可以分为旧派(又称古典学派、客观主义或行为主义)与新派(又称实证学派、行为人主义或主观主义),两者不仅在理论上分野明显,在刑法立法取向上也存在差异,具体体现在:第一,在构建与表述具体罪名的构成犯罪各要件的过程中,立法者关注的重点与核心是行为和危害结果还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客观主义关注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危害,认为只有在已经造成具体损害后果时才宜刑罚处罚,在刑法总则上一般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主观主义关注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因而对预备行为和危险行为往往进行处罚。
刑法论文的范文

刑法论文的范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为研究对象,探讨了该修正案对于我国刑法的影响。
通过对修正案的内容进行分析,本文认为该修正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刑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是加强了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打击力度;二是完善了对于刑罚的适用原则;三是增加了对于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制。
同时,本文也指出了该修正案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刑罚适用原则、刑罚执行监督机制、问题与解决方案引言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刑法的一次重要修订,对于我国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以该修正案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对于我国刑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打击力度加强《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打击力度进行了加强。
具体来说,该修正案对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刑罚进行了相应的提高。
这些罪名涉及到了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加强了对于这些罪行的打击力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刑罚适用原则的完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罚适用原则进行了完善。
具体来说,该修正案对于累犯罪、职务犯罪、恶势力犯罪等罪名的刑罚进行了相应的提高。
这些罪名涉及到了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加强了对于这些罪行的打击力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增加《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于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规定。
具体来说,该修正案规定了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加强了对于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有利于保障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
可能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我国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
具体来说,可能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刑罚适用的不公平问题。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同一罪行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刑罚适用的不公平问题。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作为连接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纽带,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篇1试析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完善研究论文摘要腐败犯罪是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问题,在设置其刑罚时应当将资格刑的设置作为其基础性刑罚。
资格刑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刑罚,而应当是具有一定梯度的刑罚,其内容也应当包含单纯的剥夺、永久的剥夺以及复权等多项内容。
论文关键词腐败犯罪资格刑梯度腐败犯罪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本身则来源于社会公众这一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国家公权力是公正与正义的,而当其出现不公正或者不正义的情形,并不是由于公权力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权力的执行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而导致这种不当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腐败。
从这个层面上看,要消除国家公权力执行不当状态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剥夺不当执行者的公权力,也就是剥夺其拥有公权力的资格。
但是就是这最为直接的方法,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因此,加强我国腐败犯罪的资格刑的设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
资格刑是针对利用某种职务或者业务上的条件来实施相应的犯罪的刑罚方式。
资格刑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对腐败犯罪的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罚,同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的再次产生。
一、资格刑设置的立法缺陷腐败犯罪是最为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同时这种职务型犯罪的所利用的资格是具有国家公权力特征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赋予与否直接决定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资格刑设置在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中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
就我国的资格刑的现状来看,我国腐败犯罪并没有单独设立相应的资格刑,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的主要规定及对刑事立法的发展

《刑法修正案》的主要规定及对刑事立法的发展一、本文概述《刑法修正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和完善的使命。
自1999年首次颁布以来,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惩治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的主要规定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对刑事立法的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介绍《刑法修正案》的制定背景和意义,阐述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分析《刑法修正案》的主要规定,包括修正的具体内容、修正的目的和修正的效果等;探讨《刑法修正案》对刑事立法的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包括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等。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深入探讨,旨在全面展示《刑法修正案》在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今后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刑法修正案》的主要规定《刑法修正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针对刑法条文进行了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次修正案的主要目标在于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修正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果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修正案还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如果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
《刑法修正案》还强调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体现了刑法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宽严相济原则,旨在通过教育和挽救,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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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刑诉法修正案解读篇一:增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201X年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了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1X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出八大特点:一、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解读】“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平衡公权私权。
例题:下列哪一条是首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A.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B.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C.尊重和保障人权 D.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答案】C【解析】“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总则。
二、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解读】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加强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
7000字司法论文:修正案

7000字司法论文:修正案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7000字司法。
202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将在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刑诉法修正案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及法治文明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出台的,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后如何履行好公诉职能,应对新的挑战是各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共同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正案对公诉工作的挑战(一)证人出庭作证增加了庭审难度刑诉法修正案中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另外还新增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上述规定凸显了法院今后在审理案件时对言词证据的重视,对公诉机关而言,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具有不可预测性,无疑加大了庭审的难度。
1.证人出庭作证易受人情、人身安全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虽有利于庭审双方对言词证据进行质证,实现司法公正,但由于中国是人情社会,证人容易受到被告亲属等多方社会因素的影响,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心理,或者担心出庭作证后会对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而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在出庭时更改口供。
虽然刑诉法修正案中也提到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但覆盖面还不够广、具体落实措施还比较粗泛,在现实中很难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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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1000字:修正案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刑法论文1000字。
201X年8月,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颁布并面向公众征询意见,通过认真学习,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欣喜的进步:如完善辩护制度、明确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对于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意义重大。
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在控制犯罪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如增加了技术侦查及特别程序的规定,赋予司法机关较为笼统宽泛的决定权,这也极有可能对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
基于对《修正案(草案)》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与担忧,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强化人权保障,凸显立法目的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贝卡利亚语),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
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其永恒的主题。
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强弱对比关系决定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
在公诉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犯罪表现为公民个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对抗,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其个体的基本权利极有可能遭受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侵害。
在悬殊的力量对比之下,要保证控辩对抗能够平等理性地进行,就必须特别关注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即通过立法确认、赋予被追诉人权利,使之有能力与公权力相抗衡。
正如德沃金所言:在大多数社会里,给予老人、儿童和残疾人以明确的法律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是这些群体的成员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而不是由于这些人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
与此相类似,给予个人的更多的权利保护,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个人是脆弱的。
权利理论强调个人权利,因为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
另一方面,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考察,被追诉人的权利实为社会上每个公民应有的个人权利。
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即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故必须认真对待权利,在立法上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