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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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
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
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
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
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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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硕士毕业论文篇一《简析如何有效防范打击“两抢”案件》论文摘要“两抢”案件多发,危害大。
近年来,“两抢”案件呈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流动人口和无业人员是主要犯罪群体,团伙犯罪多等特点,有管理不规范、侦破难度大、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等六个方面的原因,应当从加强市场管理、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入手有效防范打击“两抢”案件。
论文关键词抢劫抢夺法制宣传抢劫和抢夺案件是一种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力带来严重危害的多发性犯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对财富需求的增加,一些犯罪分子为走捷径“致富”或解决生计问题,不惜以身试法,“两抢”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
为有效打击防范“两抢”案件,笔者拟从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两抢”案件为视角,分析其犯罪特点、成因,并提出防范打击的对策建议。
2010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共起诉抢劫案件140件256人,抢夺案件46件53人;2011年共起诉抢劫案件143件267人,抢夺案件55件62人;今年以来(1-6月),共起诉抢劫案件95件141人,抢夺案件29件40人。
可见,花都区“两抢”案件一直据高不下,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一、“两抢”犯罪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1.犯罪率据高不下,抢劫犯罪升幅明显。
数据显示,2010年,花都区抢劫案件同比上升2.3%,抢夺案件下降10.5%;2011年,抢劫案件同比上升2.1%,抢夺案件上升19.5%;2012年1至6月,抢劫案件同比上升36.8%,抢夺案件上升1.2%。
可见,抢劫犯罪案件上升是非常明显的,抢夺犯罪案件受近年来限摩、治安力量加强、群众“防抢夺”意识增加等因素制约,略有下降或升幅不明显。
刑法毕业论文 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剖析了中国刑法立法中的一系列新动向和改革措施。
文章总结了这些新进展在提升刑法效能、保护人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并对未来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一、简介中国刑法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进,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刑法体系。
然而,面对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更高期望,中国刑法立法不断进行着新的探索和改革。
二、扩大犯罪分类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刑法在立法上加大了犯罪分类的力度。
除传统的“罪”外,新增了一些犯罪形态的定义,如“行政违法犯罪”、“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
这种分类的扩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裁判标准,有助于更精准地适用刑法。
三、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犯罪呈现出规模庞大、手段复杂的特点。
为此,中国刑法立法加强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例如,修订《刑法》对金融犯罪、商业贿赂、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相应的刑罚力度,以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加强对网络犯罪的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在中国社会中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中国刑法立法积极回应了这一挑战,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规制。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行为,并对犯罪手段和后果加以了详细的描述和指导。
五、推进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为了提高刑法效能,中国进行了一系列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
刑法修正案废止了一些过时、保留空间过大的罪名,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系。
此外,在司法解释中增加了适用法律解释力度,明确了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减少司法误判的风险。
六、强化犯罪预防与教育中国刑法立法也注重犯罪预防与教育工作,以减少犯罪发生。
刑法修订案增加了一系列对未成年犯罪的专门规定,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教育和社会帮教的内容。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毕业论文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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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刑法毕业论文例文

刑法毕业论文例文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内容摘要:晚近德、日刑法理论经历了从绝对的报应刑论到相对的报应刑论直至新报应刑论的变化,三种报应刑理论倡导的量刑基准各有利弊。
这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标准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在刑罚目的论中,应当正确界定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在量刑基准论中,应当处理好责任和预防、一般预防内部及其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在进行量刑标准化改革时,需要完善目前的量刑步骤和关注现行标准下死刑裁量基准的适用。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效劳,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绝对的报应刑论相对的报应刑论新报应刑论刑罚目的量刑基准在刑罚目的的演进过程中,报应刑论一度占据了理论高地,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学者根据社会开展和刑事政策对其进行新的诠释。
晚近德、日报应刑论在从绝对走向相对的过程中,呈现出新的开展态势,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标准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一、前提:量刑基准的含义量刑基准是指导量刑情节适用的一般性原理或方法,属于量刑论的核心内容。
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倾向于从广义上界定量刑基准。
例如,德国学者彼得斯揭示了作为分析量刑过程各种要素:〔1〕评价的根底;〔2〕评价的观点;〔3〕评价的基准。
在此,〔1〕意味着刑罚目的,〔2〕是发现从各个刑罚目的推导出的量刑情节的观点,〔3〕决定同样从各个刑罚目的推导出的量刑情节的评价方向和重要性。
〔1〕日本学者大谷实也主张:“关于刑的量定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寻求其基准,也就是说,是在以什么为考虑的对象、应当根据什么原那么进行刑的量定这点上。
这个问题与刑罚论互为表里,尽管取决于如何把握刑罚的本质、目的而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研究,但由于将刑罚的本质置于报应,刑罚应当实现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目的,因此,与此有关的全部事项都成为考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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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业毕业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的财产刑规定存在着缺陷,导致现实操作中有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利用这个制度,甚至通过一些知法犯法的手段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因此要废除罚没收入返还的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唤醒并发挥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实现依法治国。
关键词: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法治能力;依法治国我国刑法的财产刑有单处或并处罚金,或者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以下使用简称罚没收入﹚。
我国的幅员广阔,各级的法院每年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数量是相当大的,因此最后得到的罚没收入数额也就相当可观了。
由此带来的怎么使用这些罚没收入就不仅仅是财政问题,也应该说是关系着司法的问题,因为要避免公安机关或者说司法机关为了罚没收入而不当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包括司法权﹚,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还是出现了例如不当立案、以重罪罚轻罪等之类涉及这种情况的突出问题。
如上所述,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不仅涉及司法问题,也涉及财政问题。
在理论上,国家的发展表现为动态过程,国民收入的增长可以说是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
而国家的治理能力的体系中最重要的是财政能力与法治能力。
要想建设更好的市场经济和积极地促进其发展,必然要加强国家的治理能力的建设,这就涉及改革目前的司法体系和财政体系。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最核心的国家治理能力,即财政能力与法治能力正是最缺乏的,因此我国需要对财政体系和司法体系进行全面深化改革。
一、罚没收入返还对司法的消极影响要在我国实现预算制度的应有作用,就不应该让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成为僵尸法条,应完善制度发挥其积极有效的功能。
通过人大的程序加强预算决定的审查监督,使得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能在涉及国家的财产上进一步得到规范。
而这中间完善的、合法的司法程序不可或缺的。
从决定可以看出决策层已经清醒地认识到,许多弊端的根本问题来源于不完善的财政制度,因而也部分导致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和无权威。
我国的一些学者要求就其中的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作出改革,甚至是废除,根源在于它严重削弱了司法权威和损害了司法公正。
在目前我国的财政制度的相关安排上,要求在罚款、罚金方面采取收归国库的制度,地方无法直接支配这些款项。
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财政造成不利的影响。
为了维持地方的积极性,就有了地方实际操作方法,即地方政府会给所在地的各级公安和司法机关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在完成相应的指标后,采取类似于奖励的方式将已经收归国库的款项通过各级的财政部门,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地方。
这些利益于是成为了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谋取的对象,这些机关的性质就发生了严重的错乱。
无论是直接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济利益相关,还是间接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挂钩,这就导致在立案侦查、起诉甚至审判等各个阶段中,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罚没收入返还的消极影响的表现下面介绍几种典型情况,用于说明罚没收入返还制度的消极影响:(一)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将此罪认定为彼罪,这样就能够将彼罪中的罚没财产的刑罚放在此罪上。
发生在山西的典型案件生动地表现出来了。
个别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之后把矿石出卖,这种企业从根本上说只是构成非法采矿罪。
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机关并没有依照刑法所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采用张冠李戴的手法,将彼罪中的罚没财产的刑罚放在这上面了,这比只判处罚金的非法采矿罪能带来经济利益大多了。
(二)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滥用《刑法》第64条处以罚没财产。
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用主观恶性大来将行为人的犯罪未遂用既遂的标准最终定罪处罚,从而最后罚没行为人的财产。
此外,如果行为人进行了行贿,有的检察机关不但追缴行贿的钱,还要让行贿人再上缴与行贿同等数额的罚款。
还要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有的地方的公安机关抓获了在澳门赌博的大陆居民,在处理中不仅没收其身上所有的财物,还让这些涉赌的人员上缴与其在澳门赌博中输掉的同等金额的所谓罚款。
(三)在实践中,有个别机关超越法理和学理的解释范围,对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关键要素进行扩大的解释。
比如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时候,将其处理范围人为地扩大,这样就可以把一些企业财产没收,变为所谓的国家所有。
典型的情况表现在个别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写到某组织额成立是从很早就开始了,这样使其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结果认定的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处于不受法律处罚的年龄。
根据实践情况来看,大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需要结合其以前是否受过到刑罚处罚情况和其是否有违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际。
然而,一些地方在认定是否构成该罪时,将首要分子并没有指挥、参与甚至完全不知情的犯罪事实也放在首要分子的身上,以达到罚没首要分子公司财产的目的。
之所以扩大处罚的范围,源自于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是公司形式,公司一般拥有大量的财产,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全部没收其财产显得名正言顺,最后通过返还变成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财产了。
此外,有的公安机关把有的民事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这么做其实是为了获取最后的罚没收入。
但是有的地方机关却用各种理由不处理那些不能获得罚没收入的醒目的犯罪。
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大街上刻章办证的小广告,即使违法分子已经留了联系方式也不会进行处理。
(四)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实力强的的个人或者民营企业犯罪时,司法机关对相当轻微的犯罪处以高额罚金。
例如,只是内幕交易罪的从犯,在到案和审理过程中认罪悔过,最后在判决中对其宣告了缓刑,但是因为其的经济实力也要判处很高的罚金。
上述几种不正当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刑法》第64条,而且这些行为其实已经构成犯罪。
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正是这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知法犯法的根源。
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刑法,是在宪法这一基本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和人权,上述机关的各种违法的做法显然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
毫无疑问,一个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选择性适用刑法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国民来讲能有什么客观公正,司法权威更无从谈起。
可以这么说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已经严重削弱了司法公正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一些民营企业倒闭,甚至有的企业宁愿远走他国,已经严重妨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三、消除消极影响的有效途径综上所述罚没收入返还的制度的废除成为防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知法犯法的釜底抽薪的有效的做法。
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论断就可以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有效的思路。
一个制度的废除,则需要另一个更先进、更有效的制度来取代它,并在之后的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
一方面税种和税率收归最高立法机关所有,另一方面唤醒沉睡中的宪法监督权,对预算制度实施最严格的监督体制。
这样财政的收支必然公开透明,各级的财政机关的任何人员都不能随意使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同时在严控随意使用和支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必要经费也要得到国家与地方财政的合理分配。
在这个方面的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学习先进发达国家的做法。
比如在日本,也分为两个大层次的经费制度,即国库经费和都道府县经费。
在充分保障警察所必须的基础设备的前提下,将其余的经费按比例、有规划的使用在其他地方,包括突发性的、大规模的经费支出时刻。
当然,我国刑法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罪也可以发挥出足够的威慑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上也是人人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只要触犯刑法,就得接受刑罚处置。
参考文献:[1]托斯滕佩尔松.政府治理改革什么[J].新世纪周刊,2013,(50):90.[2]张明楷.刑事司法改革的断片思考[J].现代法学,2014(3):12.[3]左为民.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5(01):257下载篇2浅析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适用一、引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人们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在刑事立法以及刑法学的不断发展下而增长的。
由于因果关系对罪犯的定罪有着比较关键的意义,所以加强对其理论的研究就比较重要。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性质及特征体现(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性质分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就是原因和结果间引起和被引起这样的关系,而在刑法中因果关系就有着其具体化的呈现,主要来说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些联系。
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来看还有着不同的认识,从必然因果关系一方来看,其主要是认为必然因果关系中包含着因果关系,这一观点将因果关系和必然性进行了同等看待,所以对因和果就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
而偶然的因果关系主要将将刑法当中的因果关系分为了必然和偶然因果关系,由于其和刑事责任有着紧密的关系,故此要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当中。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主要特征体现刑法当中的因果关系自身有着显著的特征体现,主要表现在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以及客观性和复杂性等等。
其中在相对性的特征层面,哲学因果关系认为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而原因现象自身又可能是另一现象结果,而作为原因的结果在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现象发生的原因,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循环,所以对因果关系的研究要能对整个因果链条进行截取。
而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特征层面主要是因为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普遍表现形式,并不是将人的主观作为认识的基础的。
除此之外还有因果关系的序列性,也就是按照时间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但在实际上是现象间引起以及被引起的质的联系。
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及在刑法中的适用(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分析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有效判定比较重要,从哲学理论来看,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是外因,事物所含的多种发展变化可能性当中每种可能性都可能转化为现实性,而外因对事物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从刑法的因果关系来看,其主要表现为行为和结果的关系,也就是从外部实施的侵犯,这一表现形式也就是在哲学上是外因和结果的关系,而本质则是在内部,也就是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虽然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具体问题上存在着争议,但在必要条件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是能够得到认可的。
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前提,从法学的根据层面来看,现实生活当中客观存在诸多为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当中存在这种干预课题正常存在状态及发展过程,从而就促使其中有害可能性向着现实性转化力量,从而危害行为就造成了结果产生的原因力。
(二)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适用分析因果关系在刑法当中的应用,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客观世界中的事物都是在普遍的联系当中的,而任何的现象也是在一定条件促使下所形成的,这样就形成了原因和结果的理论,而对事物的因果关系的认识也是人们所从事的实践活动前提。
从法律科学以及实践的因果关系层面来看,主要是对人们生活领域有着社会性质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法律对因果关系理论的应用要能够和社会实践得到有效结合,并要能够不断的更新以及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