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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方面毕业论文范文参考(2)

本科法学方面毕业论文范文参考(2)

本科法学方面毕业论文范文参考(2)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篇二:《我国法学未来的走向趋势分析》当我们研究法律时,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是在研究我们所需要的东西,以使其可以呈现于法官面前,或者可以建议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免于卷入诉讼。

——霍姆斯[1]一、引言2005年,邓正来教授发表了《中国法学向何去》一文[2]。

此后的3年中,正来教授又以同类主题相继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以下统称“邓文”)[3]。

邓文的发表,在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

我认为,引起这种反响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邓文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一个恢宏、甚而惊世骇俗的问题,涵盖着所有中国法学人的价值、利益和关切。

面对“向何处”这一根本性的设问或诘问,任何一个法学人都没有理由不对邓文投过一束关注的目光,并期待从邓文中获得某种答案,潜隐地比对自己在前行中的方位。

其二,邓文中的一些观点及其论证,留下了太多可以质疑的空间,从而吸引了一批关心中国法学命运、学术激情丰沛的年轻法学人,尤其是博士、硕士研究生(主要限于法理学、法哲学专业)对相关讨论的介入。

[4]如果不是法学界多数主流学者(包括其理论观点受到邓文重点批判的学者)对邓文抱以“不相为谋”的态度,可以想见,邓文所引起的反响必定会更为壮观。

始自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法治的实践,把中国法学也带入到“显学”的地位;法学获得了任何时期都不曾有过的社会意义。

并且,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现实条件,中国的法治必定有其独到的性状与特征,建构法治秩序的过程必然包含着多方面的创造与探索,这又更加凸现出法治实践对法学的借重与依赖。

因此,在中国法学与法治实践相伴而行30个年头的当口,法学人对这一历程进行审慎的反思,检视一下自己脚下的道路,无疑是必要而富有意义的。

正来教授正是看准这一契机,提出了“向何处”的问题,进而引发了一场讨论。

这也体现出正来教授对于学术机缘把握的敏锐以及在学术策略上的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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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方面毕业论文范文参考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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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篇一:《国内私立法律的历史发展道路》[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

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

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

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

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

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

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

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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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700字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学的研究与应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论文将论述法学的意义和作用,并探讨法学在社会中的应用。

首先,法学的意义在于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而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法学的研究和应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从而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其次,法学的作用在于它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法学的研究和应用,能够帮助我们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律政策,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法学的发展,能够提高社会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学的研究成果能够为社会管理者提供参考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

最后,法学在社会中的应用是多方面的。

法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和学者,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专业的法律解释和意见。

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被应用在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行业,为人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服务。

此外,法学也可以应用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中,帮助他们制定和实施合法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综上所述,法学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
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多方面的应用。

法学的发展和应用,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法学的研究和应用,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篇幅有限,以上只是对法学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希望对您的法学毕业论文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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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法学本科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实践性和系统性很强的工作,独立学院法学毕业论文的质量有待提高,通过对某独立学院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写作需求,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高效的、与学生联动的质量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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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经济法与民商法关联解析民商法具有个体观念与方法论,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个人本位特点,使得民商法更为注重短期个人利益,并鼓励主体追求本身财富最大化,而个人主义观认为,人为自由意志高级动物,对于自身利益选择仅能由自身决定,整体社会是由不同个人所构成的,民商法应保护个人意志对自身利益自由追求。

经济法所注重为整体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间的统筹协调,个人是社会统一关系中一员,要为社会持续发展进行义务承担,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环境及资源等为兼顾目标的,为人类全面发展作为实现目标,并从社会整体利益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具体调整,并协调整体经济利益,强制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间的目标统一。

1.经济法能有效体现社会公平。

民商法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平等方面,对于每个主体赋予了权利与义务,并体现了每个个体机会上的均等性,如果在市场竞争当中,每个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其结果差异来自个人能力与努力程度,民商法适应了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需求,并鼓励个人参与竞争,取得进步,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在实际市场竞争下,因每个人家庭背景、地理位置与天性等不同,其个人主体还存在一定不公正性。

而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公平体系上,并以显示不平等为前提,强调实际中的真正公平,强调市场主体资源具有差异性,个体状况应该按特权来特殊对待,经济法认为即使单个人开始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还是存在差别的,其经济法公平观认为,每个个体的安全权、生存权与财产权等均存在平等性,创造财富群体获得保护同时,弱者也应在经济法保护当中。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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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法学对于维持社会秩序而言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又应该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一)摘要:职业伦理是调整法律从业者因执业行为和他人产生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大过于职业道德这种内化性准则的外在行为制约力。

人类社会的稳定以及有序的进行,需要依靠多种手段进行有效调解和保障,而教育则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培养人和传递人类文明的活动,而由教育中衍生的专业教育规范化和系统化更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则主要就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够通过此次的研究,对实践中的法学教育完善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现代法学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现阶段的法学教育里,法学理论课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有的是作为选修,有的还没有开设,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内容比较庞杂,在难度上的增加,那么对法学教育中的伦理教育就逐渐受到相关人士的关注。

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社会道德滑坡以及人生信仰的缺失等,这些都对法律伦理的教育必要性得到了凸显,基于此种情况,加强对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法律伦理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律伦理教育的相关问题要能够从理论上进行正确认识伦理和法律伦理,关于法律伦理的教育内容主要是通过法律伦理的内涵进行决定的,从广义上来看,主要涵盖着法律制度伦理以及法律职业伦理。

倘若是从狭义上进行分析,就只是针对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制度伦理它贯穿着法律制度题词中的价值准则,是法律实现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从法律制度伦理层面来看,主要有外在伦理和内在伦理。

作为法律职业伦理,它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当中和其它的社会活动当中必须要遵守的道德准则。

二、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的发展障碍从当前的法学教育当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情况来看,还有着诸多地方需要进行改进,首先就是在思想上的认识不全面,法律道德是社会调控机制不能缺少的大系统,任何社会在建立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都需要进行法律和道德的并用。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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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篇一:合同法5000字论文机械工程学院《合同法》结业论文学号:1210100b33姓名:杨威然班级:12级机械类11班专业:机械类专业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杨威然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重要法律原则。

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

《合同法》不仅将诚信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其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信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诚信、合同法、法律一、中国诚信的含义及诚信原则的继承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

一些流传至今、广为传诵的成语典故,如“一言为定,一诺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 等等就浓缩了对诚信重要性认识的精华。

追溯到先秦儒家。

孔、孟、荀子把诚信从做人之道扩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和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

三国时,诚信的当时模式“义”帮助蜀国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渐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诚信文化;利用人格诚信关系,自明清以来,中国人逐渐冲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织布”的重农思想,开始“求富于市”,在寻求财富的漫长过程中人们总结出一条不可违背的法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思诚者,人之道也”,这个“道”就是商业经济和资本运作的规律。

硕士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硕士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

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而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教育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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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的衰落【摘要】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正是以此为研讨对象,详细剖析了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的衰落。

文章从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的相干概念谈起,论述了剖析方式衰落的现实表示以及衰落的原因。

盼望本文的研讨能够给法学相干范畴的研讨带来领导和辅助。

【基础5词】法学研讨;阶级剖析方式;衰落;一、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阶级剖析方式是法学方式系统的领导原则,它为法学研讨具体方式的应用供给基础的领导思想和宏观的思维框架,而作为法学研讨具体方式的价值剖析、实证剖析和社会剖析是在阶级剖析所揭示的基础社会构造和社会体制下应用和应用的。

详言之,所谓的价值剖析方式在对法律制度这一客体进行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时,本质上是以统治阶级的价值尺度在对法律制度进行考核、体认并基于统治阶级的价值尺度对法律制度的优劣进行断定和评价;而所谓实证剖析所关注的法律规范这一实然性存在,它也是社会统治阶级有意识制订出来的,统治阶级为使这一规范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基本,特殊通过政治行动的运作而发生各级各类大批1立法机关,从而使法成为一个效率等级、效率范畴、效率时光长短有别但确构成一个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规矩系统。

至于社会剖析方式所关注的法的社会后果,更是以法对于保障统治阶级的即时好处和长远好处,对于保护统治阶级进行权力任务的现有分配格式和好处构造、对于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的后果为依归的。

因此,阶级剖析方式在法学研讨中的处于基本位置,对其他具体方式的准确应用施展着总揽的作用。

具体谈及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它是用阶级和阶级奋斗的观点去察看和剖析阶级社会各种法律现象的方式,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标记之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领极其主要的作用。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及意义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学生在本学科领域内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全面考核。

本论文以探讨公司法中董事责任制度为主题,旨在分析董事责任制度的意义和现有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

1.2 研究内容和目的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董事责任制度的定义、董事责任制度的形成背景、董事责任制度的现有问题及其原因以及改进董事责任制度的措施等。

通过对董事责任制度的深入研究,旨在提出完善和优化董事责任制度的方案,以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章:董事责任制度的概述2.1 董事责任制度的定义董事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用于规范公司董事的行为和责任。

这是指董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责任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对于维护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财产以及提升公司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2.2 董事责任制度的形成背景董事责任制度的形成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环境和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公司治理的需求日益增加;二是国际上推行董事责任制度的经验和成功案例的积累,对我国引入董事责任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第三章:董事责任制度的现有问题3.1 董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现有的董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董事权力过大、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董事履职的有效性和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董事责任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3.2 董事责任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对于董事责任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主要原因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董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困难和效果不理想。

第四章:改进董事责任制度的措施4.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是改进董事责任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3篇

法学研究⽣毕业论⽂范⽂3篇有关法学毕业⽣的论⽂写作研究近⼏年,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有很多学员经常反映不知道如何写作论⽂,本⽂针对近年来指导学员论⽂写作的常见问题和不⾜,提出若⼲参考性意见,供⼤家参考。

⼀、学员写作法学毕业论⽂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被动性学习所造成的被动性思维习惯。

在这种消极思维习惯的影响下,学⽣总认为教科书是⾦科⽟律,⽼师的观点是天然正确的,失却了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从⽽导致主动思维的动⼒不⾜。

这样⼀来,便很难实现论⽂的独创性和创新性要求。

解决之⽅法是,加强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教科书和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点,⼀定要知其然但同时也要知其所以然。

(⼆)知识积累不够造成的只有感觉和判断却⽆法论证的困境。

在学⽣中,学刑法⼀学年,从没有读过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的⼤有⼈在;学民法⼀学年,不知道罗马法为何物的学⽣也不乏其⼈。

学⽣去图书馆看书,也只是看看不同作者编写的教科书或者做做习题⽽已,并没有掌握知识的内涵与实质,导致为写论⽂必须的专业知识储备不够。

这样⼀来,⼜容易陷⼊“要么不敢怀疑,要么乱怀疑”的困境之中。

例如,或者将“杀⼈偿命”视为天经地义和不可更改的律条,或者就认为“中国应该⽴即废除死刑”等等。

解决之⽅法是,多阅读与课程相关的课外参考书,并养成写读书笔记的良好习惯。

(三)存在急于求成的浮躁,缺乏持久关注的耐⼼。

学⽣对于⼀个⾃⼰感兴趣的课题,往往从⾃⼰对于某个教师个⼈的喜好程度或者⼀时兴起的少年意⽓等⼼理感觉出发去写作,遇到困难的时候不想着如何去克服写作上的困难,也不敢主动去请教⽼师,往往选择换⼀个题⽬或者抄袭拼凑成⽂了事。

解决之道是,端正⾃⼰的学习态度,强迫⾃⼰深⼊思考问题并排除各种诱惑性因素,向专业课⽼师经常⽽耐⼼地请教,在请教中巩固或者修正⾃⼰的兴趣指向。

(四)⽅法论的缺乏导致视⾓和实证严重不⾜。

只知道沿袭固定的写作⽅法和写作模式,完全按照“写作价值———存在的问题———产⽣问题的原因———例证———解决问题的⽅法———结论”的简单模式去写作,从概念到概念、从命题到命题地进⾏写作上的循环运动,重复前⼈所⾛过的⽼路,结果越⾛越狭窄,最终发现⾃⼰只是原地踏步⽽已。

法学论文:优秀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精选十篇

法学论文:优秀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精选十篇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同法一样,是有阶级性的。

奴隶主、封建主或资产阶级的法学,生根于不同形式的私有制和剥削制度,它们的共同任务在于维护和巩固剥削阶级的经济关系,为确认和发展对剥削阶级有利的法律关系作辩护。

(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优秀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篇一绪论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技术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

但是医学方面的一系列革新在给病患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促使着过度医疗愈演愈烈。

在诊疗活动中,大检查、大处方现象屡见不鲜。

媒体曝光了某些过度医疗的情形,但这只是冰山一角,通常来说,诊疗活动中还存在着大量不易被普通人察觉的过度医疗行为。

如输液的过度使用、剖腹产手术的过度实施等。

过度医疗行为的实施,明显会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法律对其进行救济,然而针对过度医疗的调整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

唯一涉及到的法条便是《侵权责任法》的第63条,其仅仅对“不必要检查”作出了一个笼统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细化。

这一条规定的出现,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承认对过度医疗问题的调整,但是在具体如何调整这个问题上,还留有很大的空白。

对过度医疗侵权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相对系统的梳理,有助于增强其在法学理论上的清晰、准确。

我国学术界主要是从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方面对过度医疗问题进行探讨,很少涉及到法学领域。

过度医疗会对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理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二,有助于从法律层面加深对过度医疗问题的全面认识。

我国法律对于过度医疗问题的规定过于简略,目前仅2009 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有所调整,即第六十三条,① 这对于过度医疗侵权来说,实现了立法上里程碑式的跨越。

然而医疗领域具有高度复杂性以及过度医疗的难以判定性,致使这个条文只是对“不必要的检查”作出了简单调整,没有对“不必要检查”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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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其逻辑结构和基本格式
浅论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保障
【内容摘要】:行政立法的核心和精髓是公众参与,只有饱含公众参与的行政立法,才具有价值,才能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征求意见中存在一些问题,征求意见程序规定不完善,行政机关忽视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重要性,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意识有待提高,广度和深度有限等。

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从专门立法、立法准备等方面着手,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高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信心和热情。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征求意见保障
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国家和人民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行政立法,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起草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活动。

现代行政立法的概念,起始于19世纪末期的西方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自由商品经济带来的无政府状态的种种弊端,弥补议会立法的局限性和过于原则的不足,只能由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自此西方国家行政立法不断发展和强化。

一、我国行政立法的背景与现状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自1982年《宪法》开始的,发展成熟于2000
年的《立法法》。

上述有关法律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下的多层次立法体制,明确了行政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之所以赋予有关行政机关立法权,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考虑到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不相同的实际情况。

自政府获得行政立法权以来,国务院及其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

随着行政立法的日益深入,立法领域的不断扩展,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

如行政机关越权立法,行政立法缺乏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立法权力控制与监督不足,行政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公开性不够,行政立法审查及责任追究缺乏制度保障等等,从而导致行政机关立法的随意性、不公正性、不公开性。

由于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一些行政机关利用行政立法的机会任意扩大本部门权力、限制公民权利,随便增加人民负担,部门利益法制化。

造成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行政立法缺乏公众参与,而这恰恰是行政立法的核心和精髓。

只有饱含公众参与的行政立法,才具有价值,才能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征求意见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都是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形式,属于立法程序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

在征求意见方面,我国行政立法存在诸多问题:
(一)征求意见程序规定不完善
首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但是却都没有明确具体范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其次,公众对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的意见如何提交,行政机关如何受理、处理、反馈公众提出的意见以及征求意见的时限等均未作具体规定。

再次,听证会作为最有保障的征求意见方式,行政机关只是“可以采取”,且没有严格的范围、程序的规定,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权利未得到应有的确认和保障,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二)行政机关忽视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重要性
我国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奉行“效率优先”,并将这种行政管理的价值选择适用于行政立法,忽视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取向。

经常会出现不进行充分的立法调查研究,为了实现领导意志而立法;为了片面追求立法进度,缩短公民参与征求意见的时间;因为听证程序严格或者以公民法律素质不高为名,拒绝开听证会或是将听证会变成“听证秀”等等。

不自觉地进行“单边立法”,导致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部分或全部剥夺了公民的正当参与权施加于行政相对方,损害了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意识有待提高,广度和深度有限
我国几千年的专制历史,公众的民主意识淡薄,自古就有“饿死不作贼,气死不告状”的传统。

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真正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少之又少。

由于立法参与对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的要求较高,那些迫切需要表达诉求的弱势群体,受教育水平、经济能力所限,只能“望法兴叹”。

真正积极参与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的,大都是社会的“精
英阶层”,从而使立法异化服务于小团体的利益。

就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普通百姓完全外在于立法过程的结果只能是法律的异化和百姓对法律的陌生与麻木。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保障措施
要解决上述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问题,实现行政立法的公开和民主,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对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立法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有原则规定,亟需将这些原则细化、补充,通过立法深化保障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权利,明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范围,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形式、时限及相关权利义务,行政机关接收、处理、反馈、公布公众意见的程序、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征求意见方式的选择(尤其确定应当采取听证会的法规规章),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参加人员及相关程序规定等。

通过立法,使公众参与征求意见方式规范、渠道畅通,是行政机关的“软义务”变成法定职责,使法规规章草案尽可能全面的反映社会各界的不同意见,最终保证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客观、公正、公开。

(二)在行政立法的准备阶段公开征求意见
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奠定基础的活动,是整个立法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

它的最终结果直接为进入下一阶段的立法运作过程服务,是整个立法过程的奠基石。

在法治化发达的国家,法案提交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审议、表决,往往只是或主要是履行法定程序,并不能真正决定该法案能否正式成为法,因为能否成为法,在立法准备阶段就已有定夺或至少大体上已有定夺了。

要充分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应当将征求意见发展
到立法准备阶段,即向社会各界表达立法意向,收集各界的利益诉求,从而从法规规章产生阶段就能契合公众的愿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充分利用网络搭建征求意见的平台
立法民主包括立法的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

立法形式民主即“人民通过怎样的形式行使立法权并在所立之法中表达意愿和实现民权,立法者怎样在立法过程中贯注人民民主的精神和实践立法民主的思想”。

形式民主是实质民主的载体,是立法民主的运作方式及外部形态,形式民主是实现立法民主的保障。

立法形式民主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实现,互联网络的出现为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方式。

通过网络形式公开征求议案,可以使立法程序公开、透明,立法技术拥有强大的科学技术支撑,并提供最大量的立法信息。

目前,全国大都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法制信息网站,并通过各自网站将一些重要的法规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呈现出很好的发展趋势。

但是各地法制网站知名度有限,点击率不高,造成上网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无人问津”。

因此,应当组织各地法制网站链接,进一步完善网站版面设计,及时更新内容,并适当通过其他媒体方式进行宣传,扩大法制网站的知名度,真正成为老百姓反馈立法意见的第一平台。

(四)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信心和热情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不断加快,公民的政治热情有所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大大增强。

在目前国家对公众参与征求意见没有专门立法的形势下,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的信心和热情。

如对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者书面反馈,对那些给法规规章提出建设性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多次提出建设性意见的特聘其为行政立
法顾问或宣传员等,使越来越多的公众关心立法,不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且通过提出立法建议的形式参与、影响立法,努力把正当的个人既得权益变成写在法律条款上的“权利”,让行政立法真正成为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阳光立法”。

正如英国的一句格言所说的那样,“正义必须得到伸张,而且必须眼看着伸张”。

行政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必须建立在多维视野之上,必须从观念上和体制上承认利益的多样性、价值的多元性乃至民主的多维性。

要从根本上保障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权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我们正在路上。

参考文献:
1.曹康泰,《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2006年9月22日讲座。

2.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刘武俊,《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公开性》,2001年5月29日人民法院报。

4.姚锐民,《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6.肖寒,《浅析网络对我国立法形式民主的影响》,法律图书馆网,2007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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