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业本科生论文
刑法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刑法权力论文8800字_刑法权力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刑法权力论文8800字_刑法权力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在当下的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力解释的膨胀使得刑法典有被架空的危险。
权力解释因为自身有着各种各样的弊端而不应该得到承认。
作为主观解释论产物的立法解释与权力分制原则背离并且有违反罪刑法定的嫌疑,不应存在;检察解释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阻碍司法,且与检察权的职能相左,不应存在;审判解释的成文法属性及语言的特性都决定了其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审判解释的泛滥也严重削弱了法官的能动性,不利于审判实践,况且审判解释的一些内容也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故也不应存在。
将释法权逐步转移给法官是可行的也是必需的。
关键词:立法解释;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法官释法权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构成了以刑法典为核心、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格局。
因为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因此理论通说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统称为权力解释,以区别于学者或普通民众所做的无权解释。
从1997年新刑法典颁布以来,迄今已有13件立法解释、数百件司法解释出台,如此众多的权力解释已经对刑法典形成“合围”的态势,并且也因为其独特的“魅力”而备受各级法官的青睐,导致刑法典越来越不被重视,长此以往,刑法典被权力解释架空是迟早之事。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毁灭性局面的出现,必须要逐步摆脱对权力解释的依赖,重构以刑法典为中心的解释论。
当然,在权力解释泛化的今天,这样的改革因为涉及既得利益,必然会阻力重重,但是依然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式进行。
本文拟就权力解释的消解过程提出理论构设,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当务之急:取消立法解释《刑法》上的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释。
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立法解释本身依然属于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与普通的解释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因为所做的主体有些特殊而已。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
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
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
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
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刑法毕业论文 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剖析了中国刑法立法中的一系列新动向和改革措施。
文章总结了这些新进展在提升刑法效能、保护人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并对未来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一、简介中国刑法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进,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刑法体系。
然而,面对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更高期望,中国刑法立法不断进行着新的探索和改革。
二、扩大犯罪分类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刑法在立法上加大了犯罪分类的力度。
除传统的“罪”外,新增了一些犯罪形态的定义,如“行政违法犯罪”、“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
这种分类的扩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裁判标准,有助于更精准地适用刑法。
三、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犯罪呈现出规模庞大、手段复杂的特点。
为此,中国刑法立法加强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例如,修订《刑法》对金融犯罪、商业贿赂、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相应的刑罚力度,以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加强对网络犯罪的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在中国社会中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中国刑法立法积极回应了这一挑战,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规制。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行为,并对犯罪手段和后果加以了详细的描述和指导。
五、推进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为了提高刑法效能,中国进行了一系列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
刑法修正案废止了一些过时、保留空间过大的罪名,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系。
此外,在司法解释中增加了适用法律解释力度,明确了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减少司法误判的风险。
六、强化犯罪预防与教育中国刑法立法也注重犯罪预防与教育工作,以减少犯罪发生。
刑法修订案增加了一系列对未成年犯罪的专门规定,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教育和社会帮教的内容。
本科刑法毕业论文选题推荐要求比较有争议性的点

本科刑法毕业论文选题推荐要求比较有争议性的点1、巨额欠条“引爆”辽宁医学院窝案2、考试作弊罪的制定与教育法的修改完善3、“吕梁教父”张中生被捕4、消费者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限探究5、《刑法修正案九》视野下的从业禁止条款适用规则6、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方面的探析7、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8、贪官落马了,流失的国资还在路上9、十大反转与反思10、为中标工程老总行贿判刑11、“贪官多退赃”需要合理解释12、“做官就是做生意”:副县长栽了13、岁末年初小心财物安全14、拙劣骗局何以“骗保”得手15、论犯罪故意在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归属--以英国刑法故意的发展脉络为切入点16、唯法治方能化解“拦道喊冤”17、刷单:危险的“快钱”18、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抑或“行为共同说”19、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20、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21、《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22、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2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24、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25、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27、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28、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29、《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30、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31、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32、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33、《刑法修正案(九)》死刑的观察与思考34、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35、假释听证制度36、“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37、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38、浮出水面的窝案39、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40、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41、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42、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43、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44、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45、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46、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47、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浅谈48、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49、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50、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网络造谣案”为例51、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52、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53、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54、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以126份故意杀人罪死刑法律文书为样本55、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56、爱钱如命的贪官57、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58、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59、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60、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61、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62、关于从业禁止问题的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63、运用刑事法制理念应对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以美军利比亚反恐为切入64、铁窗内悟出人生真谛65、“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66、非法拘禁案中案67、女企业家智斗绑匪68、就这样“被酒驾”69、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70、中银巨贪亡命泰国71、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72、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73、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74、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75、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76、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77、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78、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79、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80、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81、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82、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83、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84、“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85、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判定--以60个案例为样本86、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87、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视角的思考88、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89、《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90、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91、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92、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93、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94、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95、《刑(九)》有哪些变化96、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97、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98、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9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100、中立的帮助行为101、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102、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精品作文】刑法论文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性取证的禁止,“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确实有些‘崇高’”。李教授的观点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在于宣示”,“让我们的立法摆脱那些过于‘理想’,过于‘崇高’的口号宣示吧。” 〔4 〕这些学者是直接否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予以架空,是指虽然不直接否定它,但是却隐晦地使之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中央政法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后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的欺骗性取证所得言词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其实是对这些证据持绝对容许的态度。这导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欺骗性取证的禁止成为一句空话。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吕广伦、罗国良等法官指出其中的缘由:“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问题的确不好界定,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和策略很难与之区分开来,如果这些讯问方法都被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对此问题不必苛求严格,暂不作出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第50条并没有被直接否定,只是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了。〔5 〕
在我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及其“前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一种通行应对方式,是直接否定或者通过“无视”而予以间接地架空。比如,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何家弘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徒有虚名。坦白地说,我们连刑讯逼供都禁而不止,还说什么要严禁威胁、引诱、欺骗!” 〔2 〕龙宗智教授认为:“既然一定限度的欺骗具有实践必要性及法律许容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禁止以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3 〕李奋飞教授认为,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欺骗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首先,文中简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
然后,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适用进行了详细探讨,包括其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
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案例,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适用机制的建议。
通过研究,本文旨在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刑罚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1. 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未成年人个人的健康成长。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和表现形式。
2.1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主要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环境等。
在家庭因素方面,缺乏直接的家庭监护、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滑向犯罪道路。
在学校因素方面,学业压力、同伴压力和学校暴力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风险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社会环境方面,社会矛盾、价值观扭曲和传播不良信息等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
2.2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过去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增加。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的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向网络领域渗透。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年龄偏小化的趋势,出现了一些年纪很小的犯罪分子。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文从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提供合理和有效的罪刑匹配。
3.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认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其法律责任能力与成年人存在差异。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
犯的本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
摘要:
本论文旨在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及其应用。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案例的研究,分析了中间接正犯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范围,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结果表明,中间接正犯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第一章: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研究方法和框架
第二章:中间接正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1 中间接正犯的定义
2.2 中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
2.2.1 主观要件
2.2.2 客观要件
第三章:中间接正犯的适用范围
3.1 中间接正犯的具体案例分析
3.2 中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3.3 中间接正犯的适用条件
第四章:中间接正犯的问题与争议
4.1 中间接正犯构成要件的界定问题
4.2 中间接正犯与从犯的区分问题
4.3 中间接正犯的惩罚问题
第五章:对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改进建议5.1 加强对中间接正犯的明确界定
5.2 对中间接正犯的处罚框架进行调整
5.3 加强法制建设,降低中间接正犯的发生频率第六章:结论
6.1 研究回顾
6.2 论文亮点与创新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总结:
本论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进行系统研究,探讨
了中间接正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理论,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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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面对社会变迁应当作出积极回应,即在社会整体的变迁过程中重新定位科技进步、文明发展同刑事立法的协调互动关系,使刑法在体现惩罚犯罪、恢复公平正义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的目的。
下文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专业本科生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试谈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一、文化遗产犯罪的特点及我国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现状1文化遗产犯罪的特点虽然从本质而言文化遗产犯罪也属于犯罪的一种,但是文化遗产具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文化遗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具有特殊性。
贝卡利亚将刑法法益分为国家法益、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3种类型[1]65。
传统刑法主要保护的是以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
文化遗产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任何针对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除了是对文化遗产所有权人个人利益的侵害,还是对社会公众所享有的文化遗产利益的侵害,即对以文化遗产公共利益为内容的社会法益的侵害。
因此可以说,文化遗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除了传统犯罪所强调的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外,还包括对社会法益的侵害。
其次,文化遗产犯罪的认定标准具有特殊性。
毋庸置疑,文化遗产犯罪的认定标准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制定,遵循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文化遗产相关行政法的规定,即具有很强的行政依附性,这是由文化遗产保护法所具有的行政法属性决定的。
文化遗产违法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有赖于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违法性的前期认定,也就是说,只有行政法认定为违法的行为,刑法方可依据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规定其是否属于犯罪。
当然,这也是使刑法服务于文化遗产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
最后,文化遗产犯罪的后果具有特殊性。
文化遗产是一种脆弱的、不可再生的文化,任何对文化遗产的破坏都将造成文化遗产的永久性灭失。
之所以对文化遗产予以保护与传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化遗产能够实现对历史文脉的延续。
文化遗产犯罪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和历史文脉传承的割裂,而且这种割裂具有难以修复性。
2我国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很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特别是在刑法中也规定了相关条文,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当中。
我国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的第4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对文化遗产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涉及对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倒卖文物,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盗窃、抢夺国有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等行为的规范。
除了专章专节的规定,文化遗产犯罪还散见于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中,如在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对走私文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第9章“渎职罪”中规定了因失职而导致珍贵文物被损毁或流失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等。
除此之外,我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文化遗产的单行法律法规中都有刑事处罚条款,但多为简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如《文物保护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刑法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2],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刑法缺少对文化遗产社会法益的保护如前所述,传统刑法侧重于对以人身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的保护,然而,文化遗产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不同,除了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它更是一种文化符号,承担着文化永续传承的功能[3]。
通过法律对文化遗产予以保护与传承,从本质上而言保护的是社会公众对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文化权利,即对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社会法益的保护。
而社会法益所要保护的并不限于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当代人,还包括后代人,这些都是传统刑法保护理念所不能涵盖的。
受传统刑法理念的影响,我国现行刑法对文化遗产规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文化遗产的管理秩序,这一点从刑法的章节安排就可以看出———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主要被安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当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
文化遗产犯罪被认为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而制裁文化遗产犯罪也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管理秩序。
事实上,文化遗产除了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体现,更是一种脆弱的文化,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侵害的不只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且是对文化遗产自身的损害以及对文化遗产所承担的文化传承功能的阻断,因此,刑法不仅需要维护文化遗产管理秩序,而且需要保护文化遗产本身。
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离,我国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缺少对文化遗产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和文化遗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应有关注,因此未能触及文化遗产犯罪的本质,导致现有刑法对文化遗产的规范具有浓厚的管理色彩,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相对较弱,很多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得不到处罚,阻碍了刑法应有功能的发挥。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提升,世界各国纷纷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立法保护。
我国也将文化遗产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予以保护,《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但是刑法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明显过窄,未将文化遗产的社会法益作为保护对象,无法全面反映文化遗产犯罪对文化遗产自身的破坏性和文化遗产犯罪的本质特征。
可以说,我国现行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的规定与宪法的理想还有一定距离。
2刑法规定的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非常有限受传统刑法法益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只是部分地规定了文化遗产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很大一部分应当但没有被规定在刑法中的行为无法受到刑法规制。
我国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4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包括6个条文共10个罪名,再加上刑法其他章节中有关文化遗产的4个罪名,共包括14个罪名。
我国现行刑法制定于1997年,时至今日,虽然刑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始终没有变化,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遗产违法行为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刑法的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打击犯罪、保护文化遗产的现实需要。
一些新出现的文化遗产违法行为,如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场所和文化空间的破坏等虽然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其未被规定在刑法当中,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罪名,导致这些违法行为仍然游离于刑法可以惩处的范围之外。
此外,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设置存在瑕疵,具体表现在:其一,对于文物的界定不统一。
刑法在第324条规定了“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5条规定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6条规定了“倒卖文物罪”,在这3个条文中,刑法只是以相同的“文物”二字予以简单规定,但是仔细想来,虽然字面相同,但所指的对象是否也相同呢?如第324条所指的“文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两类,而第325条、第326条所指的“文物”显然与其在范围上是不同的。
又比如,第324条“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提到了“名胜古迹”,名胜古迹是否可以归类为文物、与文物之间是何关系,对此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其二,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范围有限。
如第328条规定了“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虽然刑法通过专门条款对古脊椎动物化石予以特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几乎与古脊椎动物化石一样,同样具有保护价值的无脊椎动物化石以及植物化石等其他古生物化石由于没有得到刑法的明确规定而无法受到应有的保护[4]。
3现有刑法的规定难以预防文化遗产犯罪行除了打击犯罪、教育犯罪人之外,刑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预防犯罪。
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也理当体现这一原则,特别是基于对文化遗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的考虑,实现刑法对于文化遗产犯罪行为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刑法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潜在犯罪人形成威慑,使其不敢犯罪;二是重视对行为犯的惩处,通过阻断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实现预防功能。
但是,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于以上两个方面都未能充分体现。
一方面,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行为的处罚普遍较轻[5];另一方面,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的罪名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结果犯,以出现法定后果为要件,然而对于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应当是“防重于治”,如此规定不仅无法实现刑法应有的预防功能,而且无法适应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难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真正有效保护。
4刑法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不够全面我国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表现出“重物质、轻非遗”的特点,即重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而忽视从刑法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从我国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只是在其他章节里零星、隐晦地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如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然而该罪的重点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其所涵盖的内容不止于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相关文化权利,如果将该规定简单地归结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这种理解本身就很牵强。
我国刑法制定于1997年,而直至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才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进入法治视域,而作为保障性法律的刑法并没有及时对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调整。
可以说,在文化遗产领域,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对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功能未能发挥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未能得到刑法应有的重视。
也正是由于刑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失,直接导致学界在对待文化遗产这一问题时进一步分裂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关联。
从本质上看,文化遗产应当是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统一整体,之所以作此划分,仅仅是为了方便理论研究。
我国刑法并没有相应的措施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统一整体予以保护,这样的立法结构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极为不利,特别是在文化空间的保护问题上,刑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其弊端更加暴露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