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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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补充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补充

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来源:深圳会展网加入时间:2012-05-18 11:58 点击数:217次一、会展知识产权概述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等。

2、会展知识产权的界定会展知识产权包括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和展品知识产权。

展览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展览会的设计理念,展台搭建设计,展览会的LOGO及名称。

展品知识产权包括展品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侵权频发原因中国会展业是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的新兴行业,由于法规不健全和极少数企业的急功近利的行为,难免会产生知识产权的纠纷。

这种现象出现的直接结果就是扰乱了会展业的市场秩序。

因此制定和完善展览行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国内法律层面现状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经制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等。

但是,如果想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去解决会展业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真正可以“对得上号”的条款比较少。

如果进一步具体分析,有以下一些情况说明法律尚不足涵盖维护我国会展行业知识产权的范围:1、关于对会标的保护有一些展览会的会标是按照商标的概念进行注册登记的。

这时一旦有人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图案作为其他展览会的会标时,就可以被认定这是侵犯了原有会标的知识产权。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几乎不会有人直接地使用或明显地仿冒别人的会标,而一般只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够用了。

况且在展览会的招展过程中,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和会标在展览会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展览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

而由于展会内容和展会标题其文字部分(包括英文的文字缩写)是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以排他使用的,所以单纯的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被仿冒和展会内容被克隆现象的不断发生,因此,对展会名称,包含英文名称和缩写应被有关法律所保护。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规避方案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规避方案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1.具体实施方案细节1.1保证公司参展产品有专利,在参展时应携带相关专利证书等资料,参展遇到相似产品会采取以下措施:(1)在布展时,应提前巡视现场,了解参展企业及产品情况,避免在展会开始前就出现侵权;(2)在巡视过程中,如发现参展企业有侵权嫌疑,首先,应努力收集证据和对方的各种资料,并把现场照片拍下来,取证要注意:1、必须在侵权人发现之前就要拿到,否则侵权人很容易将证据销毁;2、取证过程中避免惊动侵权人,避免发生直接冲突;3、取证过程要有音像记录,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都是有效的证据;(3)当确认对方存在侵权时,不要贸然去找对方理论,应通过会展主办方等第三方机构来协调解决,公司工作人员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展会的主办方,并且附上自己的相关权利证明,证明材料一般包括:1、企业的营业执照,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2、知识产权权属文件,以证明自己享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如果自己不是原始的权利人,只是被许可使用者,还应当携带许可使用的协议等;3、盖好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以便企业参展人员有权来处理侵权事宜;4、其他证明文件;(4)处理结果出来之后,应该监督对方采取实际行动,将涉案产品遮盖或者撤离现场,如果展会主办方知道有人侵权,仍然允许其参展,必须向展会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律师函,告知某参展商可能将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展会上展出,希望制止。

1.2公司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参展时,被举报侵权,应注意:(1)首先,一定要带好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和上文介绍的参展前准备的文件一样;其次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交不侵权的证据,阐述不侵权的理由,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指控,捍卫自己的权益。

(2)提出自己不侵权的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1、提出自己相关的权利证书;2、提出自己开发的证据。

阐述不侵权的理由主要是围绕投诉人的权利进行辩解,阐述自己与投诉人的不同之处。

1.3展会完成后,参加展会人员应及时把展会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事件及时上报给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人员按照公司《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执行,公司选取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

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PPT课件

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PPT课件
涉案的参展人员进行了司法调 查。
Rimonabant(利莫那班)是欧洲第一大、全球第三大制药公司赛诺 菲-安万特今年才由其研发投入市场的药物,主要治疗肥胖和烟瘾,曾被预 料为该公司今年推出的一个“重磅炸弹”药物,该产品仅研发投入就达8亿 多美元。利莫那班刚开始上市,预计每年市场销售额将高达30亿美元,占 赛诺菲未来收入的40%,是其未来的主要利润之源。 案发后,中国商务部、驻法大使馆经商处、中国 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下称“医保商会”)开始介入 斡旋,赛诺菲-安万特公司最初以刑事罪起诉,经过中 国驻法使馆的努力,撤换为商业侵权案起诉。而巴黎 当地法院在调查取证后,也裁定这一起诉属于企业商 业纠纷, 11月14日,这6名被扣的参展人员才得以获 释,随后回到国内。
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陈苏宁
2007年9月28日
一、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作用
三、会展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
效途径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增强
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 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一、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这次中国厂商人员是在参展时候突然遭遇扣押和官司,被起诉罪名并不 轻,法国安万特就其专利产品利莫那班,一共起诉中国3家企业6项罪名, 分别是“有组织的团伙冒牌制造专利保护产品”、“有组织的团伙出售和出口 冒牌产品"、"刊登不实广告"、"模仿和删除商标"以及"由于出售的消费品有 引起危险之虞因此加重情节的欺骗未遂"等。这些被诉罪名一旦成立,依照 法国法律,有关人员可能被判5年监禁和50万欧元的罚款。
专利,二者在保护范围上是一致的,朗科公司的

试论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试论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试论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本人专门编辑了“试论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我国会展经济在现代服务业中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会展经济对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区之间的融合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每年都会举办很多场展览会。

随着会展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展业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本文主要研究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并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一)会展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文学产权,例如著作权;工业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其他产权,例如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在会展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最新技术,最新产品和最新设计展示交流的平台,这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计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比如,会涉及展会中的对专利权的侵犯,对商标权的侵犯。

因此,会展成功举办的前提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1.会展主办方会展主办方是组织会展的主体,其会展的名称以及会徽可能归会展主办方享有,会展主办方还可能是会展项目创意,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拥有者。

2.参展方参展方是在会展中展出含有新技术,新工艺的各种新产品,这些展出的新产品中包含许多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

3.第三方第三方是指在展会中提供辅助服务的权利主体,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会现场播放的音乐,以及参展商电脑里安装的软件等。

(三)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1.会展名称、标志会展名称和标志是展览会区别于其他展览会的特征,一般是主办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办方设计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整体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1.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

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被侵权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许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识分子,既不懂得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又不会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个别的甚至肆意践踏知识产权。

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

这些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白白流失。

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的十四五年时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

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行为,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

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思想认识也有许多偏颇。

认为"黄"是有害的,应该"扫"掉,而"非"则无关紧要,盗版盗印产品价格低廉,只要内容健康,就没有必要予以查处和打击,从而给"扫黄打非"斗争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2.就企业而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日益严峻。

知识产权成为部分跨国公司打压我国竞争对手、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

世博效应与上海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世博效应与上海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经济 、 文化 和社会发展 起到 了巨大 的推 动作用 巨大 的 世博效应 . 给长三角地 区的服 务业 尤其是展览业 的发展
提 供 了前 所 未 有 的契 机 会 是 智 力 成 果 集 中展 示 的舞 展


世 博 效 应 与 上 海 展 览 业 的 发 展
台.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各 国都是一个难 以解决 的 棘手 问题 上海 作为长 三角地 区的 中心城 市 . 展览 业 的
段 . 经上世 纪 9 历 0年 代 的 高 速 发 展 阶 段 . 到 进 入 2 再 1
楼 .由 此产 生 的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问题 也 进 一 步 凸现 。 横 向 比 而 知 不 足 , 海 与 北 京 、 州 同为 中 国展 览 业 最 上 广 为 发 达 的城 市 . 过 3个 城 市 在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立 法 保 护 通 方 面 的 比较 可 以发 现 上 海 的 不 足 之 处 。 文 对 上 海展 会 本
究生。 9
世 博效 应与 上海展 会知 识产权 保 护研 究
海 国 际 展 览 中心 和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五 大 展 馆 的基 础 上 , 有 上 海 国 际 会 议 中心 、 海 农 展 中心 、 海 博 物 又 上 上 馆 、 海 图 书 馆 、 海 科 技 馆 、 海 美 术 馆 、 海 东 亚 展 上 上 上 上
知识 产 权 保 护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研 究 .提 出 立 法 构 想 . 并
世 纪 的全 面 提升 阶段 . 其是 伴 随着 2 1 年 世 博 会 的 申 尤 00
办 成 功 . 海 会 展 业 进 入 了 飞 跃 式 的 提 升 阶段 . 现 出 上 呈

会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会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展览会(以下简称“该展览会”)在我国某城市成功举办,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参展商和观众。

在展览期间,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参展产品被多家参展商非法复制和销售,严重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案情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对其参展产品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

侵权方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和销售原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权方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证据收集与固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展会期间拍摄的照片,证明侵权方在展位上展示和销售了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2)展会期间拍摄的视频,证明侵权方在展位上展示和销售了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3)展会期间购买的侵权产品,证明侵权方销售了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4)原告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产品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遂判决侵权方:(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复制、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会展活动中,参展商和主办方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展会主办方责任展会主办方在举办展会过程中,有义务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确保参展产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如果展会主办方尽到了审查义务,或许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参展商自律参展商在参展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深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对策——以审判实践为切入点

深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对策——以审判实践为切入点

透视珠三角摘要: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限制我国展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深圳市展会经济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为对象,以审判实践为切入点,对我国展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加以简要评析,在介绍先进城市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对策,以期有助于我国展会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展会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不足与对策随着深圳市展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侵权产品进入知名展会,不仅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影响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更制约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展会品牌的做大做强。

2010年11月,在第十二届高交会期间,福田法院首次组建“知识产权巡回法庭”,零距离为“深圳第一展”提供司法服务,因此笔者得以接触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手信息,感受参展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

本调研以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为切入点,探讨深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足,在介绍先进城市经验基础上,提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现实追寻:福田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深圳市委市政府历来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经过多年发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了良好的运行体系,但由于展会自身特点及经济发展等原因,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屡有发生,表现在:①展会名称、展位设计侵权时有发生。

2007年10月,在会展中心场馆上,曾出现“深圳国际照明电器博览会”和“深圳—国际照明电器博览会暨台北国际照明展”同期同台展出的事件;第十一届高交会期间,深圳某展览设计公司对参展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发去律师函,称其在展会中的展位设计“抄袭”了之前深圳礼品展的展位设计成果。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及时申请与展会相关的名称、商标或著作权保护,纠纷发生后常处于被动位置。

②展会商业秘密侵权呈多发态势。

办展过程中,展会主办方积累了大量的资源和信息都将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展会主办方多将这些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而近年来涉及展会商业秘密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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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当前,会展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以其影响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等独特的魅力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会展经济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

而我国会展经济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干扰正常的会展交易秩序乃至市场经济秩序,也制约着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给我国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出来。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虽然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依然不少,在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期,许多国际大型展会拒绝中国企业参加,比如瑞士巴塞尔钟表展、德国科隆电气展以及美国部分家具展览等,这说明我国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⒈克隆展会屡见不鲜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等特点,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当前相当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机构或办展公司开发的展览项目的名称、LOGO和定位,这种情况是重复办展的直接表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

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

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

以“广告四新展”为例,国际广告四新展是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于1994年在北京创办的,可是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已经有近40个左右相同主题或类似的展览在四新展举办前后上演“模仿秀”。

这其实是国内重复办展的一个缩影。

然而,国家主管部门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法规,对展会名称的侵权尚处于无奈的境地,导致出现克隆展会、题目雷同。

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会标注册,在对展览会名称的保护方面还没有妥善的处理办法,这是造成重复办展的原因之一。

另外,没有资质认证、评估系统和服务标准,缺少协调功能和自律机制,造成无序竞争、资源分散。

同时,信息化管理薄弱,缺少权威统计。

由于信息不对称,误导一批投资者迷惑于会展经济热,盲目投资,急功近利。

尽管一些大型展览会无法被克隆,但往往也被利用。

科博会三年前就已经进行商标注册了,但仍然存在被冒用的情况。

比如,一些机构在没有得到授权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运用科博会的名义举办其他活动。

事后虽然诉诸相关部门,但是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已经给科博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⒉展位设计被模仿时有发生这种侵权行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参展商拷贝其他参展商的展台设计,略加修改成为自己的展台;第二种情况较为复杂,涉及了又一利益主体展台设计搭建商,参展商以种种借口不让他们的方案中标,然后却又转手将扣留下来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提交给第三方抄袭使用或略有改动使用或者参展商在使用展台设计搭建商的设计图纸或方案后而不支付设计费用。

⒊展会期间专利和商标侵权是会展知识产权问题重灾区①商标侵权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之间的制造差别,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

商标经申请注册后,所有权人也享有排他的专用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然而商标侵权行为在展会中相当常见,尤其是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商标在展会上更是屡见不鲜。

②专利侵权专利的特点是具有专有性。

专利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后,即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权利。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

展会上的专利侵权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展品被仿冒和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形式。

外贸大省浙江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频繁遭遇跨国知识产权诉讼。

要起诉,先取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研后发现,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绝大部分证据竟来源于国际性产品会展。

在35件知识产权诉讼中,有11起案件的原告据以起诉的证据均来源于在当地国家举办的国际性产品展览会上,我国企业展示的样品、产品目录和广告宣传册等,这类案件占涉诉案件的31.43%。

国内一些企业竟然将侵权产品堂而皇之在国外展览会进行展出,如在德国法兰克福照明和建筑展览会上,德国ABB施托茨接触元件有限公司从展览会上收集了浙江省温州4家参展企业的侵权证据后,当即向布伦瑞克地方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法院在展览期间即颁发了临时禁令,给中国其他参展企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

国外企业颇费苦心地从国际会展上收集证据,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仍然十分淡薄。

另一方面,虽然有些参展企业对知识产权这一问题较重视,但是由于本身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不够了解,以至于无意间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另外,参展商素质良莠不齐,这也造成展览会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侵犯他人展品的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⒋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各有关部门职责不同、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同,加上部分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欠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不够,造成处罚力度各有差异,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虽然多次被相关部门查获,但仍然没有受到有力的打击。

此外,知识产权查处中,总体仍然是单个部门执法多、联合执法少,并且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尚未很有效地形成执法合力,也影响了打击力度。

例如:深圳市峡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8日,在第93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发现在广交会上参展的两企业的展台上,摆放了涉嫌侵犯峡电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便按照广交会《第93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手册》上的指引,来到大会投诉站对涉嫌侵权厂商进行投诉,在填写了规定格式的《提请投诉书》后,还向投诉站提供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并交纳确权检索费后,投诉站对涉嫌侵权的参展商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先暂扣后放行的处理,无论是暂扣或放行都没有给投诉方峡电公司一个书面的说法,峡电公司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告到了天河区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以原告向投诉站投诉不能视为向广州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投诉请求书为由驳回了峡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展会投诉站与知识产权局之间的职责权利的分工并不明确,很明显广州知识产权局没有履行其职责,对涉嫌侵犯峡电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公司未做出处理和责罚,使峡电公司蒙受损失。

尽管此案例是发生在第93届广交会上,但是到目前为止,本地区各执法机关之间对于职责和责任互相推诿,跨地区的执法部门缺乏合作,地方保护严重的情况依然存在。

二、加强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自从2006年3月1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正式实施以来,知识产权的保护正逐渐贯彻落实,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依然阻挠着中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对加快知识产权在会展业深入的进程至关重要。

⒈会展主体建立相应的会展期间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会展主办方应指派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会展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并在招展时予以公布;展会主办方应在招展时制作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目录,将上届展会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按类别编印成册公布,分发到每个欲参展方;规定会展前一个申报时间段,要求参展方向会展主办方提供其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所有知识产权状态的资料,拒绝提供资料的取消其参展资格;规定会展的另一个时间段,要求会展主办方完成对参展方的知识产权状态资料的审查,及时反馈结果给参展商,对不合格资料允许参展方补充,对确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拒绝其参展;同时把本届已备案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资料汇编成册分别发放给参展商,使其互相监督,鼓励举报;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签定参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要求参展方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备好有关参展物品的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文件以备检查,承诺其所有展出的展品、包装、宣传品等与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如有违反,应立即无条件将涉嫌侵权展品撤离展会,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威慑和阻却侵权行为;会展后,对查证属实的侵权人的信息及时汇总到有关部门,由会展行业协会通报做出惩戒。

⒉参展企业展会期间的展品知识产权问题会被广为关注,这与我国各行业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有很大的关系。

参展商是各行业的代表,这也可以反应我国各行业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薄弱。

企业除了重视知识产权的学习和管理,做到自律外,还应避免在展览会期间无意间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①对展出的新品进行专利检索。

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有不少这样的事例发生:在市场上没有看见的产品,在专利文献中已经披露。

专利检索可以由企业自己的人员通过上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网进行,也可以委托专利检索机构完成。

通过专利检索,可以掌握信息,如果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拟展出的新产品已经由他人申请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应及时作调整,避免在会展中被投诉而陷入被动境地。

②新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

在展览会上,专利权好比是新产品的“出生证”,谁拥有该“出生证”,谁就拥有了该产品作为专利产品展示的权利。

否则,随时有被责令撤下展示物品的危机,甚至会被取消参展资格。

因此,参展企业对自己研发的新产品应当及时申请专利,对由供货商完成研发的新产品则建议其申请专利后再组织参展。

③展示的物品做好历史记录。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规定,除了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实质性审查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就可以授权。

因此,难免在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存在有不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这就需要企业做好产品的“历史记录”,因为权利的主张要有证据来支持。

所谓产品的历史记录,就其外形而言,可以是公开出版物上的图片、照片,也可以是该产品的图纸、开模合同、模具验收证明、生产样品的鉴定材料、首次销售该产品的发票凭证等等。

有这些材料作为产品的历史记录,一旦在展览会上发生被他人投诉侵犯其专利权的情况,企业的有关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可以享有“先用权”而有权生产销售,避免该产品有被撤展的危险发生。

⒊会展知识产权管理部门①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消除会展知识产权管理盲区。

应加快制定并实施专门针对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执法衔接的规定,加强各知识产权执法横向部门之间的联系,并加强这些部门和省级、县级以及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等有关纵向部门的执法协作和整体联动,建立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绿色通道,消除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盲区,形成联合保护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②发展周边协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区域协调能力。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在于,会展持续时间短、参展商、采购商流动性大,参展商、采购商来自全省、全国甚至是世界各地,因此常常会涉及到行政管辖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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