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03

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核1表)
2011年度
用户名称:上海开拓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度月缴费基数是根据贵单位申报,经职工个人确认的2010年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并按照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确定。
附:经核定
贵单位2011年6月初单位缴费基数总额:18704元;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575元;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合计:2058.4元;
其中养老保险费缴纳额总计:1496.8元;
其中医疗保险费缴纳额总计:374.4元;
其中失业保险费缴纳额合计:187.2元。
卢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盖章)
打印日期:2011-06-26。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2011-06-30■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上调■生育津贴标准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失业人员参保后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本市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政策有何调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3 失业保险失业者参加医保不用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项目
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
险
工伤保险
\
对象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
2338-1168 8元(注)22%8%12%2%2%1%0.50%0.50%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个体商户2338-1168
8元
个体
业主
缴付
22%
个人(包
括业主
自己)缴
付8%
个体
业主
缴12%
个人(包
括业主自
己)缴付
2%
个体
业主
个人
(包
括业
主自
己)缴
付1%
0.50%0.50%
缴付
2%
2338-1168
8元
30%…………
自由
职业者14%……
2338-1168
8元30%14%3%0.50%0.50%
非正规
劳动组织
从业人员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338元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2338元
注: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1688元,下限为2338元。
本标准执行期: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2011职工保险缴费标准

本地、外 地城镇户 籍职工
类别 原费率 新费率 失业 生育 2% 0.50% 1.70% 0.80%
2011年 年度 单位 养老 医疗 17% 7% 个人 5% 1% 单位 19% 9% 个人 8% 2% 单位 22% 12% 个人 8% 2% 三年过渡 2012年 2013年 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单位缴费
缴纳对象
备注
五年过渡
外地农业 户籍职工
年度 缴费基数比例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40% 45% 50% 55% 60%
2011年上海职工保险缴费标准
名称 类别 养老保险 新三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小计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社保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小计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镇保过 失业保险 渡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小计 征地工 4% 2338 60% 2338 60% 2338-11688 40% 1558 基数比 缴费基数 例 单位 22.0% 6.0% 0.5% 28.5% 22.0% 12.0% 1.7% 0.5% 0.8% 37.0% 17.0% 7.0% 2.0% 0.5% 0.5% 27.0% 3% 7.0% 1% 11.0% 5.0% 1.0% 1.0% 9.0% 8.0% 2.0% 1.0% 费率 个人 8.0% 1.0% 小计 30.0% 7.0% 0.5% 37.5% 30.0% 14.0% 2.7% 0.5% 0.8% 48.0% 22.0% 8.0% 3.0% 0.5% 0.5% 34.0% 4% 金额 单位 个人 342.8 1பைடு நூலகம்4.7 93.5 7.8 444.1 140.3 514.4 187.1 280.6 39.7 11.7 18.7 865.1 257.3 397.5 116.9 163.7 46.8 11.7 11.7 631.4 163.7 70.1 23.4 23.4 23.4 46.8 23.4 15.6 小计 467.5 109.1 7.8 584.4 701.5 327.4 63.1 11.7 18.7 1122.4 514.4 187.1 70.2 11.7 11.7 795.1 93.5 原交小城 镇保险、 征地工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2011社保缴费比例表(实用)

(五险)
非城镇户口 名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上海社保缴费比例明细表
40% 40% 40% 1558 1558 个人不缴费 1558 1558 1558
(2011年) 2011年 备注
(1)个人缴费基数 按5年比例递增,具 体见说明
2011年 2011年 2010年度上海 2011年政府 2010年度上海 2011年政府 2011年 2011年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 要求个人 职工月平均工资 96 3896 22% 6% 0.5% 合计: 合计: 343 93 8 444 8% 1% 个人不缴费 125 16 个人不缴费 140
城镇户口 名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上海社保缴费比例明细表
2338 2338 2338 22% 6% 0.5% 合计: 合计: 514 140 12 666
(2011年) 2011年 备注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 数均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60%
2011年缴费基数 2011年缴费基数 2010年度上海 2010年度上海 单位和个人均一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 (单位和个人均一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 致) 3896 3896 3896 8% 1% 个人不缴费 187 23 个人不缴费 210
说明: (1)非城镇户口2011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0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非城镇户口2012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1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 (3)非城镇户口2013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2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非城镇户口2014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3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 (5)非城镇户口2015年个人缴费基数为2014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额。
2011年7月上海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
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2、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3、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答: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什么要设定过渡期?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缴费办法?答: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以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项目
\
对象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140-10698元(注1)
22%
8%
12%
2%
2%
1%
0.50%
0.50%
个体商户
2140-10698元
个体业主缴付2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3%
0.50%
0.50%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140元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2140元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0698元,下限为2140元;单位按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享受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自2010年10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14%比例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业主缴7%,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1%(注2);
或个体业主缴1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注3)
个体业主
缴付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1%
0.50%
0.50%
自由
职业者
2140-10698元
30%
8%(注2)
或14%(注3)
……
……
……
非正规
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1120-10698元
30%
14%
注3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2011年上海最新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缴费细则

个人所得税项: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参照表格: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一不超过15003%无二超过1500元到4500元的部分10%105三超过4500元到9000元的部分20%355四超过9000元到35000元的部分25%1005五超过35000元到55000元的部分30%2755六超过55000元到80000元的部分35%3505七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当月工资部分: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全额工资扣除四险一金后-个税起征点35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总体来说,该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纳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包括年终加新)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次、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除以12个月,按其商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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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1688元,下限为2338元。
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具体参见市政府相关通知),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注3: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逐步过渡(具体参见市政府相关通知),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注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标准执行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已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