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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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2.特殊规范性3.普遍适用性4.国家强制性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内容大致相同;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

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

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

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法的形成的原因: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学导论大一重要知识点

法学导论大一重要知识点

法学导论大一重要知识点一、法学导论的定义和作用法学导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旨在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为学生打下扎实的法学基础。

通过学习法学导论,学生可以了解法学的对象、方法和任务,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为进一步学习法律专业课程奠定基础。

二、法学导论的主要内容1. 法学的概念和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系统研究,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法学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既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实践活动。

2. 法学的分类和分支学科法学可以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等不同的学科,每个学科都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3. 法学的方法论法学研究的方法包括法理学方法、比较法方法、历史法学方法、实证法学方法等,不同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法学问题研究。

4.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法律制度是指一国或地区规定社会生活秩序的总体安排,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不同层级的规范。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等,这些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5. 法律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反思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伦理学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探讨法律的伦理基础和道德要求。

6. 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形态法律文化是指法律在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意识形态是指特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

7.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途径法学研究可以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进行,通过参与法学研究机构、法学交流会议等途径提高研究水平。

三、法学导论的学习目标1. 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学生应该掌握法学的定义、分类、特点,并能够运用法学思维分析法律问题。

2. 培养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学生应该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基本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能力。

3. 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学生应该培养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1、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3、法的特征1、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规定了权利和义务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2、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存在继承关系。

4、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5、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认识法的本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6、法的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7、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主要区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8、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9、法的渊源(法源)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法学导论笔记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总结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总结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总结在法学导论课程中,学生们将接触到一系列法律概念、原则和体系。

本文将对大一学生应该掌握的法学导论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门基础性课程。

一、法学导论的定义和学科地位法学导论是一门介绍法学科学的基础性课程,旨在使学生对法律学科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它涉及了法学的定义、发展历程、学科划分、学术方法和研究对象等内容,为学生们提供了法学研究的基本框架。

二、法律和法律规范法学导论中介绍了法律和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其特点包括强制性、普遍性和权威性。

法律规范又可分为法律范围与非法律范围的规范,其中法律范围的规范具有特殊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三、法律体系和法律分支法律体系是指由多个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在法学导论中对常见的法律体系进行了介绍。

同时,法学导论还包括了对法律分支的讲解,如宪法法律、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国际法律等。

学生们应该了解各个分支的基本特点和研究内容。

四、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在法学导论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关系。

法律权利是个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而法律责任则是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的追究。

学生们需要理解权利和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在实际案例中加以应用。

五、法律适用和解释在法学导论课程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法律适用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而法律解释则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的过程。

学生们应该了解适用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并能够进行适用和解释的实际操作。

六、法律文书和法律论证法学导论还涉及了法律文书的撰写和法律论证的方法。

学生们应该掌握一些常见的法律文书格式和写作技巧,并能够进行简单的法律论证。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学生们可以提高法律思维和写作能力。

七、法学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最后,在法学导论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和学术规范。

学生们应该了解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例如法律文献查阅、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等。

[VIP专享]法学导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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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总结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体系的含义:指一国现行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做主导,由宪法在内的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3:法律体系的特点:a: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律部门构成的整体。

b: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现体系化的有机体。

c:法的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内在协调,结构严谨。

d:是客观原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

5: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整体性,均衡性,以现行法律为主6:当代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法商法部门,刑法部门,经济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法部门,军事法部门社会法部门。

7:法律的概念: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他是指表示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8:法律要素的含义:法律要素也可以成为法的要素9:法律要素的构成要素: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技术性规定。

10:法律规则的特点:明确的指导性,具体的适用性,最大的确定性,明显的可预测性11: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又称法律规则或者法的规范,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2:法律概念的含义: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其共同属性而形成的权威性与确定性的范畴。

13:法律原则的含义:作为规范的基础或者本原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与准则。

14:法律的存在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5:成文法的含义: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以文字条文的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16:不成文法的含义:非由国家制定的,不具有文字的条文表现形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总称。

法学导论总结

法学导论总结

法学导论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规范性①特殊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②国家意志性主要表现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③明确公开性公开性事前对公众发布在人们没有违反法律的时候④国家强制性在人们违反的时候由隐性转变为显性⑤普遍约束性⑥法的可诉性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社的判段主体的价值一、意志主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①阶级结构所决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②人民地位所要求③国家本质所制约④宪法制定所规定的法是一种独特的国家意志二、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作为国家意志主要体现在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存在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三、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①法律体系由宪法主导②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③法律部门往往是由主要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主体二、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国际法就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范畴)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大陆法系公法&私法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1、各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问题2、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行为指导性法律规范适用性确定性可预测性涉人概念法律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公理性原则普适性真理性恒久性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针对性政治性时间性假定条件特定职务主体适用主体特定社会身份主体特定人身身份主体不特定的所有主体肯定性后果(奖励放任)法律后果否定性后果(制裁)))根据不同法律在强制性上的差异(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民商法中存在任意性规范提供更多好的自由空间发挥法律指引和激励作用)无须以说明无须以参照(表现)第四章 法律形式与效力依赖的物质生活条件立法 习惯 法理 学说 各种表现形式 成文法/制定法 不成文法/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基本法律法律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 一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特殊地方性法规根本法&普通法 国内法&国际法 公法&私法 实体法&程序法 一般法&特别法 固有法&继受法(一)形式要件 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二)实质要件 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不与上位法相抵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社会需要又影响不大)生效 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社会影响大)③公布后等待一定条件①法律本身自己规定失效时间②有其他法定机关或文件宣告失效③新代旧使旧失效第五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①为经济基础决定所决定 ②反作用于经济基础①总是以一定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基础 最终或者说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制约的 ②法积极地保护巩固和发展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法还致力于消灭或改造过时的旧的经济基础 创建新的经济基础法还组织不利的经济基础的产生 抑制不利的经济基础的发展发总是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反作用于生产力P75-78存在时代不同 同属社会规范表现形式不同 经济基础相同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一致性 价值评价趋同实施手段不同 功能相互补充违反后果不同 作用相互保障第六章法的发展P83P85一、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经济基础不同效力的范围不同二、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历史使命不同三、从自发形成到自觉立法产生的方式不同存在时期不同实施的保证不同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剥削阶级法社会主义法划分标准:法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P86第七章法系①形式特点②历史传统/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典形式作为其显著标志的•古罗马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十二铜表法》时期、“市民法”和“万民法”并存时期(万民法后来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历史渊源)、罗马法的“古典时代”、查士丁尼法典时期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实际上就是判例法•衡平法是为了弥补判例法之不足而产生的所以衡平法的内容为一般的法律原则•17世纪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不成文宪法制法律形式有重大差异判例地位和作用不同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诉讼方法和程序不同法律的类别划分不同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差异中华法系一、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印度法系一、法律渊源的宗教性质二、司法隶属行政二、印度教的教义进入法律三、成文法为主要渊源三、强制性四、重刑轻民四、僧侣掌管司法五、诸法合体伊斯兰法系一、以伊斯兰教作为思想基础二、体现法律与宗教的高度合一三、以整体的宗教法状态存在四、以属人主义为效力原则第九章法律关系 P134一、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三、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调整性权利义务性强制保障性事件非物质财富行为。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一、导论概述法学导论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旨在引导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方法论。

通过学习法学导论,大一学生将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为以后深入学习各个法学领域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的起源、发展、内容和作用等问题的学科。

它是一门承接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学科,通过对法律的研究,法学旨在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社会作用,并为社会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三、法学的分类1. 公法和私法公法研究的是国家机构和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研究的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2.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研究的是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对世界秩序的影响,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国内法研究的是国家内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

3. 材料法和形式法材料法侧重于法律实施中所涉及的事实和具体情况,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形式法则更注重法律本身的内容和逻辑,侧重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

四、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问题时所采用的思考方法和研究方法。

常见的法学方法包括解释法、比较法、历史法、系统法等。

不同的法学方法对研究问题具有不同的适用性和优势,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背景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

五、法学发展历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

从最早的宗教法到现代的各种法律体系,法学在不同文明和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完善。

在中国,法学发展经历了古代法学、近代法学和现代法学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特点和理论体系。

六、法学的发展与社会变革法学的发展与社会变革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社会变革的推动下,法学不断更新和发展,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方向。

同时,法学也对社会变革起到积极的引导和调节作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七、法学知识的应用领域法学知识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法学人才可以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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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由国家得强制力保证实施。 3、 法得最终根据与决定因素---最终决定于社会得物质生活条件。
第二章
法律体系指由一国宪法做主导得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得有机联系得统一体。 ①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就是按法得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得不同划分得同类法律规范得总称。
1、法律体系就是法律部门构成得统一体 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② 法律部门得划分依据:1、法律调整得对象社会关系得性质为主要标准
④法律规范得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2、强制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4、准用性规范---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完整表述而就是规定有关事
项应参照,比照或依照其她法律规定予以实施得规 范。
第四章
①法得种类:1、根本法与普通法 2、公法与私法 3、国内法与国际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一般法与特别法 6、固有法与继受法
①法律解释就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立法原意,由一定主体对法律规范得含义以及相关事项 所做出得阐述与说明。
法律解释得原则 1、准确性原则 2、稳定性原则 3、简明性原则
法律解释得主体 1、法定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2、非法定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法律解释得方法 1、逻辑解释
2、字面解释 3、限制解释 4、扩充解释 5、系统解释 6、历史解释
Hale Waihona Puke 法学导论法学导论就是从宏观上概括论述法与法学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对法与法学得学习与研究 具有引导与知道意义得法学入门课程。 学习法学导论得意义:1 将学习法学得知识基础
2 宏观把握法学学科得需要 3 法学研究得理论准备 4 法律实践得知识要求
第一章
①法与法律 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以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得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得规范性文件。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不瞧地区与国籍只瞧就是否利于中国国民利
益 4、折中原则 ⅴ 法律对事得效力---1、一事不再理 2、一事不再罚
第五章
法系指根据法得形式特点与历史传统划分得具有某种共性得国家与地区得法律得总称 ①大陆法系---以其法典作为显著标志 ②英国法系 ③其她法系
第六章
法律方法---特定法律活动主体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采取得解决法律问题得独特技术与 技巧得总与。
②法律效力--1、法得约束力对人得行为 2、法得效力层次 3、法得效力范围
ⅰ法得效力条件—⑴形式要件—Ⅰ 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得 Ⅱ 必须就是公布或公开得
⑵实质要件—Ⅰ 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Ⅱ 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ⅱ 法律得时间效力 ⅲ 法律得空间效力 ⅳ 法律得对人效力---1、属人主义原则
第七章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得行为所形成得权利、义务关系。 ①法律关系概述:1、就是思想社会关系 2、由法律规范调整 法律规范得特点:法律调整性、权利义务性、强制保障性 ②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得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得个 人或组织。 1、权利能力: 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一定权 利,承担一定义务得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能够一战自己得意志,通过自己得行为,依法取得权利与义 务得能力。 1、 有行为能力人 2、 无行为能力人(<14) 3、 限制行为能力人 (14~16) 2、法律关系主体得种类:公民、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国家机关企事业主体社会团 体与其她社会组织、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⑵以中国传统为历史前提 ⑶以中国现实为客观依据 2. 中国特色得基本内容 ⑴成文法典就是法律体系得制度基础 ⑵实现与谐就是法律体系得社会目标 ⑶以人为本就是法律体系得价值归属 ⑷党得领导就是法律体系得立法保障
第三章
①法律体系得基本内容 1、法律规范 2、法律概念 3、法律原则 4、法律得技术性规则
②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行 为规范。
【非规范性文件指针对具体人,具体事项得,不可反复使用得法律文件。】 ② 法得基本属性 ⑴特殊规范性---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
⑵国家意志性---法得制定 法得认可就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权得国家机关依照法 定得职权与程序将已经存在得社会规则宣布为法律, 赋予其法律效力得活动。
⑶明确公开性 ⑷国家强制性 ⑸普遍约束性 ③法得本质 1、法律所体现得意志---统治者阶级得意志或者人民得意志 2、法作为国家意志得表现形式---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得名义
③法律关系客体: 物、非物质财产、行为 ④法律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得客观事实
1、事件 2、行为
第八章
法律行为就是指法律所调整得,具有法律意义得行为。1、法律调整得对象 2、法律实施得手段
1. 法得表现形式ⅰ制度法---法最基本得存在与表现形式 ⅱ 观念法---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得法 ⅲ 现实法---存在与社会现实之中
2. 法与法律得区别 广义得法律就就是法得含义。 狭义得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得行为规范 以及相应规范性文件得总称。
【规范性文件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告诉人们有权做什么,不得做什么与必须做什么并由 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可以重复使用得法律文件。】
2、 法律调整方法为次要标准 ③主要得法律部门:1、宪法部门
2、民商法部门 3、行政法部门 4、经济法部门 5、社会法部门 6、刑法部门 7、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8、婚姻家庭法部门 9、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 10、军事法部门 ④ 我国法律体系得中国特色 1. 中国特色得基本依据 ⑴以中国国情为特色基础
② 法律规范得逻辑结构 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应当具备得要素结构方式与要素结构状态。 1. 假定条件 2. 适用主体 3. 行为模式 4. 法律后果---奖励、放任、制裁 法律完备 1、省略假定条件 2、省略主体 3、省略行为模式 4、将法律后果部分规定在其她条文或文件中 5、将法律条文中得部分省略或由其她条文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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