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与案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民法学(1)第二章

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 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 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 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 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 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可 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 对于合同的内容, 对于合同的内容 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 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例如 合同法》 《合同法》第167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 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 解除权的限制。 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 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 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 而变更。 合同法》 条关于可变更、 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 条关于可变更 同的规定。 同的规定。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合同法》第39条、第 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合同法》 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条 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4.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 合同的强制订立。 合同的强制订立 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 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 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 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 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 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 同自由的限制。 同自由的限制。
【举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 举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 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 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 元用于购物。 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行为受民 元用于购物 法调整。 法调整。
第二章----民事主体PPT课件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由于主体的缺 失导致监护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应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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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P33)
(一)宣告失踪——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 限,经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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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
的利害关系人如果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那一天才能
向法院提出申请?
1、1997年6月17日
2、1997年6月18日
3、1999年6月17日
4、199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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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设立目的不同; (2)下落不明期限不同; (3)公告期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
法院最终判决,估价19万余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产的六 分之一,公婆享有全部房产的三分之一。得到房产的李某,补偿公婆7万余 元,孩子3万元。因孩子尚未成年,他的3万元由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
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所产生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 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
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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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制度
——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两人因房屋买卖事宜发生纠纷。
李某于2010年购买王某位于某市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1月1日,王某应在房屋交付前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至2011年1月1日,王某未能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导致李某无法入住。
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于是,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无法入住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王某是否应当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因无法入住而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1.关于王某是否应当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王某作为卖方,有义务在房屋交付前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
因此,王某应当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2.关于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因无法入住而造成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李某因王某违约而无法入住,其损失应当由王某承担。
关于李某的损失,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其损失为10万元,判决王某赔偿李某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赔偿李某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纠纷主要源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以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1.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过户的约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产权过户的时间、方式等,以避免后续纠纷。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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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的内容为: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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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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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健康权
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 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 的权利。这不仅包括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追求体格完美,以及在生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的状态 时请求医疗、接受医治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利益 和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
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受害人的社会 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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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特征 除了具备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征外, 还有以下两项重要特征:第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 是特定的自然人。第二,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 肖像权具有更多的财产利益。
(二)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2.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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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
民法
学原理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首先,民法学原理中的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要素,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民事主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保护弱势群体。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行为的意愿,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地位平等,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诚实守信,合法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违反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侵权责任、履约责任、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履约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过错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学原理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
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循民法学原理,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 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束的权利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 其目的不是维护监护人自身的利益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编 第二章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限制性: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 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龄
精神健康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 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
民法原理第2编-民事权利1

债权相对性及突破?
(一)债权相对性的表现 (1)债的产生 (2)债的移转 (3)债的责任承担
(二)债权相对性的突破
1、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
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力。” 《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 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 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类型类型??11反射损失反射损失转移损失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基于对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而发生损失因对专业服务或者建议信赖而发生损失??22转移损失??33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44基于对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而发生损失??55因对专业服务或者建议信赖而发生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承诺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承诺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将胶卷交给被告冲洗加工,并交纳 了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了以服务为内容 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承担责任。原告等 人“在旅游景点拍摄下的影像应视为一种 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纪念价值。”
判决被告赔偿胶卷损失250元、退还冲印费 10元、每人景点费损失每人240元共1440元、 精神损失费每人100元共600元。
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 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2020年编辑)民法学教材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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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理与案例系列
二 两种特例
• 【案例2—1】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 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 【案例2—2】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 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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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两种特例
• (一)胎儿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此项规定及其 所遵循的法理,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 基于权利能力理论的自然法理念,胎儿理应享 有权利能力,因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 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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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两种特例
• 在民法上,未出生的胎儿是没有民事权 利能力的,但为了照顾其出生后的利益,
法律在以下两种情形予以特殊考量:
1 继承中的特留分利益。
2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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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两种特例
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 关于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设置,具体而言,在
民法典中要不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学术界存 在肯定及否定两种观点。
• 【问题与思考】“人格权法”:要否独 立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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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人格权
• 对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观点。国外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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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
• (三)个人合伙制度概览 1 定义及特征 2 合伙协议 3 入伙和退伙 4 合伙财产 5 合伙的经营 6 合伙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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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
• 一、人格、人格权、人格权法 • 二、一般人格权 • 三、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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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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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菊打官司》肖像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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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人格权、人格权法
• 民法上现在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人格”一
词:其一,人格与民事主体互为指代。第二, 就是作为权利的人格权的客体。
•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原理与案例系列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姚辉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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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主体
• 第一节 自然人 • 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 • 第三节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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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如人格关系说、概括性权利说、渊源权说、个人基本 权利说等诸种学说。
• 我国主要有以下观点:(1)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之
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是以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 的的总括性权利,具有发展性、开放性。(2)认为一般 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 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 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3)认为一般人格权 作为相对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概念,是指公民或法人享 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律所认定的形成意思的能
力 ,即主体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 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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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能力
• (二)责任能力
关于责任能力之性质,学理上不无分歧,
主要有归属能力说和归责能力说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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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死者的遗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将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延伸到死者姓名、 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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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
• (一)第三主体? 判断哪些社会组织体成为民事主体时,应当考 虑以下三个条件: 1 独立的意思。 2 独立的名义 3 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4 责任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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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
• (二)商业合伙、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是与普通合伙对应的概念,指的是为了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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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监护制度的法律地位
• 关于监护制度之沿革,学界通说认为起 源于罗马法。
• 监护在本质上乃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缺格 的补充。
• 中国民法上所规定的监护是一种独特的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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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制度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 一为权利说。 • 二为义务说。 • 三为职责说。
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
隐名合伙是与显名合伙相对的概念。所谓显名合伙,
就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公开其身份和姓名,并参与 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的活动的合伙。所谓隐名合伙, 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另一方 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仅仅 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的范围内分担其损失,对外 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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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人格权
• 【案例2—3】读者来信案
• 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 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 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 上明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 一、自然人的能力 • 二、两种特例 • 三、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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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能力
•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上,
自然人都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法 律上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 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的限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