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娄政办函〔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7〕27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夯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基础,从严治理城市乱象,有效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娄底中心城区开展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
一、整治行动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城管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宣传推进、执法保障”的原则,通过重点开展乱扔乱倒生活垃圾、违章占道、违规广告三大专项整治,基本消除乱丢乱扔垃圾、乱停乱摆、违章占道、违法和破损户外广告等不文明现象,全面提升市容环境质量。
二、整治行动范围娄底中心城区(含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建成区及需要整治的城乡结合部。
三、整治行动重点(一)乱扔乱倒垃圾行为1.行人乱扔垃圾:着力整治市民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行为。
2.车窗乱抛垃圾:着力整治往车外乱丢垃圾、乱抛杂物等行为。
3.门店乱倒垃圾:着力整治门店店内垃圾外扫、生活(袋装)垃圾乱堆乱放、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等行为。
(二)违章占道行为1.门店跨店经营:着力整治店外经营、加工、作业,店外摆放活动招牌,店外庆典促销等行为。
2.车辆占道停放:着力整治各类车辆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等行为。
3.整治流动摊担:着力治理流动果蔬菜担、机动车流动贩卖水果、校园周边小食品流动摊担等行为。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娄政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2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娄底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娄底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住建部等九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娄星区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完成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并投入使用,协同处理厨余垃圾;完成中心城区可回收物分拣集散中心建设;中心城区所有居民小区强制规划、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亭、生活垃圾分拣驳运房等)。
2021年,建成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并投入使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55%以上。
建成大件垃圾处理厂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35%。
2022年,娄星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娄底经开区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3年,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全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各年度具体目标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明确。
二、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和要求生活垃圾分类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20〕18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20〕18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9日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 号)要求,结合娄底市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
范围包括娄星区、娄底经开区和万宝新区。
本次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涉及乡镇、村庄等区域。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二、规范性引用依据引用下列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中的条款,当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修订之后相对应的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改)等。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房屋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房屋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房屋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房屋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6日娄底市房屋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财政、公安、人防、发改、安监、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2日娄底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8号)精神,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含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下同)和市直有关单位、乡镇(林场、街道)及中央、省在娄有关单位和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含森林防灭火,下同)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牵头具体实施。
对乡镇(林场、街道)的考核委托县市区组织,市安委办负责抽查复核。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市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统筹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要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乡镇、林场、街道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递交)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经验推广的,经市安委办认定,报市安委会同意后给予适当加分。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娄政办函〔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7〕46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9日娄底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夯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基础,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娄底中心城区开展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
一、整治对象娄底中心城区(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整治标准按照“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协同、业主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集中开展闲置土地环境美化、绿化、硬化专项行动,彻底治理闲置土地上垃圾堆积、污水横流、种菜养鱼、放养家禽和黄土裸露等不文明现象,全面提升市容环境质量。
具体标准如下:(一)土地平整,绿化覆盖,无黄土裸露和水塘;(二)临街的闲置土地设置围墙或硬质围挡,大街大道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段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场内无旱厕;(四)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五)无家禽、家畜放养;(六)无种菜现象;(七)无“十乱”(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现象;(八)无黑臭水体,无“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49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娄底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指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下同),逐步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17〕6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权责一致、公开公平、突出过程、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罚,切实强化工作职责,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林场,下同)、中央和省驻娄有关单位、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实施。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安委办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安委办抽查复核。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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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协调责任;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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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
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6]2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8
【实施日期】2016.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共计5个月)确定为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
特护期内,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不利气象条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区域和各部门的协同,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的频次,降低空气污染程度,提高空气环境质量的优良率。
二、基本原则
(一)防治结合,突出重点。
突出防治结合,树立主体责任意识,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重点聚焦燃煤设施、工业企业、机动车和施工工地,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特护期空气质量保障措施。
(二)属地负责,区域联动。
强化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管控,实行区域联防联控,统一时间、统一措施、统一行动,形成区域管控的整体合力。
(三)预防为主,强化应急。
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完善应急和联动机制,采取必要的特护期管控措施,从严要求并保障落实。
三、工作措施
特护期内,实施燃煤设施、重点工业企业、机动车、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等强化管控措施,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建立整体强化和特护期管控相结合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机制。
(一)严控燃煤污染。
一是严格控制燃煤电厂排污。
区域内燃煤火(热)电厂应加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监管,严格执行燃煤机组污染排放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实行绿色电力调度机制,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可靠供电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燃煤机组发
电负荷,30万千瓦以上机组及实施近零排放的机组优先调度,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
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必要时,重点压减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高污染行业用电需要,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二是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排污。
根据湘办发〔2013〕77号规定,加快淘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中心城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6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
三是严控煤质。
在优质煤炭供应有保障的前提下,区域内的燃煤企业应尽可能使用含硫量低于0.7%、灰份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