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合集下载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三月二日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

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2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一、惠城区
1.三类区龙丰街道、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小金口街道、水口街道、汝湖镇、三栋镇、马安镇、东江林场
2.四类区横沥镇、芦洲镇
二、仲恺高新区
1.三类区惠环街道、陈江街道、潼侨镇、沥林镇
2.四类区潼湖镇
三、惠阳区
1.五类区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2.六类区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四、大亚湾开发区
五类区澳头街道、西区街道、霞涌街道
五、惠东县
1.六类区平山街道、吉隆镇、大岭镇、黄埠镇
2.七类区白花镇、梁化镇、稔山镇、平海镇、铁涌镇、巽寮度假区、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
3.八类区多祝镇、安墩镇、高潭镇、宝口镇、白盆珠镇
六、博罗县
1.六类区罗阳镇、汤泉林场
2.七类区石湾镇、园洲镇
3.八类区杨村镇、长宁镇、龙溪镇、龙华镇、福田镇、湖镇镇、石坝镇、公庄镇、麻陂镇、观音阁镇、杨侨镇、柏塘镇、泰美镇、横河镇、鸡笼山林场、白芒林场、梅花林场、水东陂林场、罗浮山林场、下村林农场
七、龙门县
1.七类区龙城街道
2.八类区永汉镇、平陵镇
3.九类区麻榨镇、龙华镇、龙江镇、龙潭镇、地派镇、龙田镇、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2022年农村土地征收以及苗木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2022年农村土地征收以及苗木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2022年农村⼟地征收以及苗⽊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地补偿安置⽅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那么农村⼟地征收以及苗⽊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农村⼟地征收补偿征收⼟地的,按照被征收⼟地的原⽤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被征收⼟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果树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应当酌情给予补偿;在征地⽅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律不予补偿。

果树⼀般是按棵树赔偿的,也有按亩数补偿的,品种不同、规格不同,赔偿标准就不同,⽽国家并没有⼀个统⼀的赔偿标准,⼀般是由各地政府参照各⾃情况制定⼀个赔偿标准,如果想知道每棵果树赔偿多少钱,可以查看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件。

⼆、果树赔偿标准是多少?1、湖南省株洲市2019年没有发布新的政策,这⾥参考2017年颁布的政策,果树的赔偿标准为:苗期2000元/亩,挂果前30元/株,挂果后60元/株,零星果树苗按3元/株补偿。

2、四川省江油市2019年没有发布新的政策,这⾥参考2017年颁布的政策,果树的赔偿标准为:幼苗(定值3年以内)6元/株,幼树(定值3年以上)15元/株,初果(挂果3-9年)150元/株,盛果(挂果10年以上)250元/株,衰果120元/株。

3、陕西省汉中市2019年没有发布新的政策,这⾥参考这⾥参考2015年颁布的政策,政策有效期五年,果树的赔偿标准为:桃、杏、梨、葡萄、花椒、核桃、⽯榴、樱桃、柿⼦等不超过120元/棵,成⽚补偿最⾼限额为8000元/亩。

4、⼴东省⼴州市增城区2018年政策,有效期5年,果树的赔偿标准为:优质⽔果、龙眼、荔枝等144元-3600元/棵,柿、桃、李、芒果、枇杷、杨桃、青枣、番荔枝、⽩榄、乌榄等品种90元-450元/棵,柑、桔、橙、柚45元-180元/棵,蕉类7200-10800元/亩。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2010修改)-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2010修改)-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2010修改)正文:----------------------------------------------------------------------------------------------------------------------------------------------------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2010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协助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因青苗受损失而
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惠州市制定了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根据惠州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受到损失的青苗,按
照其实际品种、年龄和数量进行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证补偿的公正和合理性。

其次,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对农民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的劳动
力和生活的影响进行补偿。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失去耕种土地的农民,可根据其失地面积和种植作物的不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经济压力。

另外,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失去生活场所的农民,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惠州
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因土地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农民,应当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和生活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对于农民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的其
他损失进行补偿。

例如,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影响,也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
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有效减轻农民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惠州市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透明、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实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实施的征地工作体制,禁止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征地。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辖区内的征地公告,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等工作;拟定征地公告、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费;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其他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征地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国资、工商、城管执法、法制、公用事业、园林、房管、代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和清场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惠府办〔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的管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的收益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500千伏惠城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500千伏惠城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500千伏惠城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惠府[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500千伏惠城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08〕152号)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横沥镇墨园村(花山)位于广东500千伏惠城变电站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作为广东500千伏惠城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横沥镇墨园村(花山),属横沥镇墨园村集体土地,面积共约9公顷(其中山地(园地)约6公顷,旱地约3公顷)。

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规定的四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具体见下表:(二)青苗、零星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到横沥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185560)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一、惠城区
1.三类区龙丰街道、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小金口街道、水口街道、汝湖镇、三栋镇、马安镇、东江林场
2.四类区横沥镇、芦洲镇
二、仲恺高新区
1.三类区惠环街道、陈江街道、潼侨镇、沥林镇
2.四类区潼湖镇
三、惠阳区
1.五类区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2.六类区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四、大亚湾开发区
五类区澳头街道、西区街道、霞涌街道
五、惠东县
1.六类区平山街道、吉隆镇、大岭镇、黄埠镇
2.七类区白花镇、梁化镇、稔山镇、平海镇、铁涌镇、巽寮度假区、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
3.八类区多祝镇、安墩镇、高潭镇、宝口镇、白盆珠镇
六、博罗县
1.六类区罗阳镇、汤泉林场
2.七类区石湾镇、园洲镇
3.八类区杨村镇、长宁镇、龙溪镇、龙华镇、福田镇、湖镇镇、石坝镇、公庄镇、麻陂镇、观音阁镇、杨侨镇、柏塘镇、泰美镇、横河镇、鸡笼山林场、白芒林场、梅花林场、水东陂林场、罗浮山林场、下村林农场
七、龙门县
1.七类区龙城街道
2.八类区永汉镇、平陵镇
3.九类区麻榨镇、龙华镇、龙江镇、龙潭镇、地派镇、龙田镇、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