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特许费用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技术支持纠纷、合同解除纠纷等。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的解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经营人通常是较弱的一方,因此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以免发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特许经营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
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据合同法律条款进行处理。
在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特许经营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避免因纠纷导致合同关系的破裂。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
处理。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合同当事
人的意愿,维护合同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最大限度地保护特许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尊重合同的约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对于特许经营双方的利益保护和合同关系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是司法工作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尤其在上海这样一个商业繁荣、法治环境良好的城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较多。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类案件,上海法院对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解答,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首先,特许经营合同的成立条件是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将其经营业务中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特许给特许人,特许人支付报酬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经营的合同。
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将会对合同的成立条件进行审查,以确保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
其次,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义务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特许经营合同一旦成立,特许人和特许人双方都有各自的履行义务。
特许人应当提供特许经营的必要资料和技术支持,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并合法经营。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判断特许人和特许人是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从而做出相应的判决。
此外,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内容。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特许人或特许人一方如果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法履行,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会对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进行认真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特许人和特许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计算。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的程度和损失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
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的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上海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的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高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

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湖北襄阳律师朱⾃军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89********。
1.特许⼈故意隐瞒、提供不真实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并⾜以影响被特许⼈作出错误意思表⽰的,被特许⼈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案例来源:(2015)民申字第2427号最⾼⼈民法院再审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向被特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六⼗⼋条规定,⼀⽅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根据⼀、⼆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捭阖道公司与丁莲征签订的《品牌技术使⽤协议》具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且双⽅对合同性质均⽆争议,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双⽅在签订协议时,捭阖道公司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并未注册的事实,并于2011年7⽉22⽇在签发给丁莲征包头市青⼭区加盟店的证书以及变态薯产品培训⼿册、宣传彩页以及公司⽹站⽹页上均使⽤了“变态薯”⽂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明显位置标注了注册商标的符号,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当时未核准注册的事实;⽽且捭阖道公司在“变态薯”商标图样右下⾓标注有HOLLAND'POTATO-1982,在公司⽹页上也宣传“变态薯”为其旗下品牌,于2008年从荷兰直接引进,亦会使包括丁莲征在内的相关客户及消费者误认为其所使⽤的马铃薯产品及“变态薯”品牌源⾃荷兰,且捭阖道公司⽆法证实该宣传的真实性。
综上,本院认为,捭阖道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进⽽在加盟项⽬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权

论 商业 特许经 营 合 同 的 好 除 权
王 晓 兰
( ) 二 注册 会 计师加 强 自身道德 修 养和提 高业 务
素 质
1 立 良好 的职 业 道 德 职 业 道 德是 各 行 各 业 人 士 都 应 . 树 遵 从 的 基 本 道德 . 是 其 基 于 自身 工 作 的 基 础 要 求 。优 秀 的 更
法 律 平 台
■ ■ 詈 ■ — 暑 一
2设 立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鉴定 委员 会 对 注 册会 计 师 . 法 律 责 任 的判 定 非 常 复 杂 。 业 性 极 强 . 该 由 中 国注 册 会 专 应
计 师 协 会 牵 头 . 成一 个 既 有 企 业 界 、 律 界 又 有 注 册 会 计 组 法
和被 特 许 人 之 间签 订 的 用 于 规 定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确 立 双 方 特
会 应 定 期考 试 、定 期 评 估 从 而 监 督 各 事 务 所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 使 其 加 强对 自己 职业 道 德 的培 养 及 提 高 : 务 所 也 应 定 期 组 事 织 注 册 会计 师进 行 相 关 的培 训 和 教 育 : 册会 计 师 更 应 该 不 注
职 业 道 德 是 注册 会 计 师行 业 的立 足 之 本 . 而 注 册 式 在 一 定 区 域 按 前 者之 专 有 技 术 及 技 术 指 导 . 以前 者 之 企 业 形 象 生 产 及 或 销售 一定 产 品 或 服 务 .从 而 取 得 直 接 或 间接 回报 , 须 接 受 前 者 监 督 之 合 同 。 ” 国大 陆 尚未 立 法 且 我 对特 许 经 营合 同进 行 明 确 的 定 义 。 是 我 国 《 业 特 许 经 营管 但 商 理 条 例 》 以下 简 称 特 许 条 例 )第 3条 规 定 :本 条 例 所 称 商 业 ( “ 特许 经 营 , 是指 拥 有 注 册 商 标 、 业标 志 、 利 、 有 技 术 等 经 企 专 专 营资源的企业 ( 以下 称 为 特 许 人 )以 合 同 形 式 将 其 拥 有 的经 . 营 资 源 许 可 其 他 经 营 者 ( 下 称 为 被 特 许 人 ) 用 . 特 许 人 以 使 被 按照 合 同约 定 在 统 一 的 经 营模 式 下 开 展 经 营 .并 向特 许 人 支 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由此 . 许 经 营 合 同是 特 许 人 特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证据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协议、支付凭证、邮件往来等以证明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
此外,还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提供鉴定报告、调查报告等作为证据。
2. 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审理过程中要确认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 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金额、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等。
4.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问题: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时,需要考虑解除的合法性、通知义务、补偿责任等。
5.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可以采用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是一种常见且高效的解决方式,但双方需自愿参与。
仲裁和诉讼则需要依法进行程序。
另外,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纠纷的结果,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应积极配合法庭展示证据、提供事实依据、尊重和执行法院的裁决。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中的疑难问题解读⼀、《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内容:⼀是第⼀款以列举的⽅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导致合同⽬的⽆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形。
⼆、适⽤法定解除权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在合同履⾏完毕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事由时,⽴法者赋予了法定解除权双重功能,⼀⽅⾯其作为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防⽌滥⽤合同解除权随意击穿“合同严守”原则,意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另⼀⽅⾯在合同⽬的不能实现时,其为当事⼈提供法定的救济⽅式。
(⼀)法定解除权的核⼼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当事⼈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的履⾏利益落空,合同已⽆继续履⾏之必要。
(⼆)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法定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受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使期限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关于解除权的⾏使期限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法定期限,⽐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30⽇内未⾏使的,解除权消灭。
⼆是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使期限,这是解除权与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对于撤销权,当事⼈不能约定⾏使期限,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使。
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时,有两条处理规则:其⼀,在经对⽅当事⼈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解除权即告消灭;其⼆,⾃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也即消灭。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综合上述三种定义,特许经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1)特许人拥有特许经营权或称特许权。
其核心一般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
(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
即不是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须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
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然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问题。
因此,特许权包括许可权和管理权。
(3)特许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有偿性合同。
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2.合同性质应当依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1)除非有反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最终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
(2)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
(二)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条件的合同效力在违反两店一年是否可构成合同无效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两店一年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另一种认为,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的市场准人条件,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
(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1、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特许经营是指企业(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商业资源授权给其他企业(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探讨。
二、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特许经营,包括虚假宣传、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商标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使用人、被许可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三、特许经营行业的法律规定1.特许经营合同(1)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基本内容。
(2)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含有欺诈、胁迫等违法条款。
(3)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许人不得干涉被特许人正常经营、被特许人不得损害特许人商业信誉等。
2.特许经营许可(1)特许人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许可,并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特许经营许可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解除问题的总结一、特许经营合同简述。
2(一)特许经营概念.。
2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2二、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及无效。
2(一)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类型.。
21、法定解除.。
22、约定解除.。
43、协商解除.。
44、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裁定解除.。
4(二)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
5 (三)特许经营企业未备案,签订的加盟合同效力问题及解除问题。
5三、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流程.。
6(一)单方解除(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流程.。
6 (二)双方协商解除流程.。
7 (三)法院裁定解除流程.。
8一、特许经营合同简述(一)特许经营概念《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以是否构成特许经营性质为标准认定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
但应注意的是,除有相反证据外,合同内容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作为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当事人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也认可该履行的,则该实际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并应替代合同的相应约定并与合同的其他内容共同构成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主张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应当结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合同性质。
此外,有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或类似的合同性质条款,这种约定也不应影响对合同性质的判断。
二、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及无效(一)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类型1、法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当事人既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
(2)在履行届满前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a、受许人不交纳各种加盟费用;b、受许人明确表示不予支付所欠货款。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a、受许人未交纳各种加盟费用,经催告仍未交纳;b、受许人拖欠货款,经催告仍未支付。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特许人:a、未按合同约定向受许人提供全套运营体系;b、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c、丧失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d、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e、强行要求受许人接受除合同约定专卖以为的商品;f、特许人提供的设备根本不能使用,或者经多次返修后仍不能使用的;g、违反商圈保护;h、被指控为刑事犯罪的;受许人:a、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b、未经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c、经营、管理、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及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经营体系的商誉;d、未经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加盟店面;e、侵犯或严重泄漏经营体系商业秘密;f、被控为刑事犯罪,造成无实际持续经营能力。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通过该规定赋予受许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
2、《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满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但是,什么程度的隐瞒、虚假信息提供,才能解除加盟合同?现行法律并未有详尽的规定,但现行司法实践中,对采用以隐瞒、提供虚假信息为由解除加盟合同,采取从严原则,还是要看是否影响其合同目的实现与否。
2、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以具体合同约定情形发生,行使解除权,但要考虑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例子:受许人约定任务量未完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看约定的任务量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浮动。
是否公平。
3、协商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的随意性比较大,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裁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例子:某加盟商的加盟期内,出租方不愿把店铺出租给加盟商,加盟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加盟合同?法院将可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除。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1、特许主体资格不合格的,加盟合同无效。
2、《特许经营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违反《合同法》52条规定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违反《合同法》54条规定,经撤销而无效。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特许经营企业未备案,签订的加盟合同效力问题及解除问题。
1、国家要求备案,未备案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目前司法实践虽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本案只是一种行政处罚责任,非强制性的责任,并不因未备案其开展特许经营主体资格就不能,即备案不是特许加盟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不能以未备案认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无效。
2、特许经营企业未备案,签订的加盟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特许企业未备案,亦未告知加盟人,是否能以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而要求解除合同?同样,未告知备案信息,要看是否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来说,特许人未办理备案手续,并不能当然其不能开展特许经营,故不能以此要求解除合同。
三、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流程(一)单方解除(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流程1、确定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条件成立---2、搜集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证据材料---3、拟定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函》---4、EMS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5、解除通知函到达被送达人时生效---6、被解除人有异议,可在3月内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解除合同通知书女士:因你在自营店销售非我公司指定第三方提供的商品,经核实属实。
根据《代理合同书》第二条第(三)款第2(6)项的规定,我公司有权决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现我公司正式通知与你解除《代理合同书》,请依照《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合同终止你方应负之义务。
另外,如欠付进货款或其他债务请立即偿清。
特此通知!有限公司日期: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二)双方协商解除流程1、双方发生加盟合同争议---2、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3、议定结合合同方案---4、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5、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合同解除。
终止合同协议书甲方: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于2009年5月7日签有《特许经营合同》,甲方授权乙方在湖南省株洲市响石头岭步行街开设加盟店,代理期限自2009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6日。
现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达成以下一致约定:一、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二、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享有原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不得再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三、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9800元,包括权益金、保证金、返点等其他一切款项的结算。
甲方向乙方支付完9800元后,原合同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已向乙方全部结清;四、乙方应本协议签订5日内完成对其加盟店撤牌、哎呀呀标识清除等原合同约定之解除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并将撤下招牌、哎呀呀标识等物品交还甲方;五、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做好与本合同一切相关工作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区域特许加盟经营授权凭证交接、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交接、资料交接、文件交接、乙方欠付货款的结清等,交接工作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六、乙方办妥以上第四、五条约定的交接事宜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合计人民币9800元)向乙方支付款项。
乙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就原合同的履行、效力、款项结算等问题提出投诉、索赔、诉讼或其他主张,否则应退还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结算款。
七、乙方应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此解除合同的事项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公布于众,否则应退还全部结算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东哎呀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王红宝日期:日期:(三)法院裁定解除流程1、一方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向对方要求协商解除合同无果---3、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4、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
另外,合同解除过程中,应注意:1、保证金、加盟费、管理费、货款等相关费用结算的处理及后合同义务的处理,2、保密事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