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商场商铺租赁合同运营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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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常平百花时代广场商铺事宜订立《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经双方仔细审阅、充分理解并协商同意。

第一条出租商铺

1.1 甲方将坐落于东莞市常平镇市场路1号(以下简称“商场”)__ __层_ 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坐落位置,并且确定无误。

1.3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无论该建筑面积或实用面积与任何人士、组织或机构测量的面积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对合同中的租赁条款进行调整。

1.4商铺的外摆区(如有),其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绿色予以标注,该绿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坐落位置,并且确定无误。

该外摆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5 乙方租赁该商铺的期限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6交场日

交场日期不迟于年月日(“交场日”)。如有变动,具体交场日由甲方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为准。

第二条商铺用途

2.1 该商铺用作乙方经营场地,经营范围为品牌,经营业态为。

2.2 乙方在经营中欲改变2.1条的约定,须提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后(如法律、法规规定),方可变更。

2.3 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按方式(详述如下)向甲方交纳租金。

3.1.1乙方按月租金形式交纳,

租赁期限内,各年租金如下: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3.1.2乙方按保底租金与浮动租金两者取其高形式交纳:

乙方每月的保底租金如下: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乙方每月的浮动租金如下: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乙方按3.4条约定按时交纳每月的保底租金,另每月5日前向甲方如实申报上个月的营业额,每月10日前双方对上个月的租金进行结算,如每月浮动租金少于每月保底租金,则每月租金以每月保底租金为准;如每月浮动租金多于每月保底租金,则每月租金以每月浮动租金为准;乙方应于结算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不计利息支付该不足部分的款项。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乙方财务的审计,如果乙方隐瞒营业收入(隐瞒营业收入是指乙方实际营业额与乙方向甲方申报营业额不符),

发生第一次,乙方按隐瞒营业收入的二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发生第二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所交的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网络通讯、电话费等)。

3.3 首月租金人民币¥__ __元乙方须于签署合同之日起 5 日内支付。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

3.4 首月租金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起租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首月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当月的天数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当月的天数的得数。

3.5 租赁保证金

3.5.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金额相等于2个月租金加2个月管理费的数额作为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__ __元,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3.5.2 乙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5日内交清租赁保证金,如果乙方未按期交清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损失自行承担(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交清租赁保证金情形除外)。

3.5.3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3.6合同到期,如甲乙双方不再续约,在乙方无拖欠甲方任何费用及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3.7管理费

乙方按方式(详述如下)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3.7.1乙方承租的商铺的管理费按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合计

人民币¥元/月,乙方承租的外摆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月,包含为维护整个商场的正常及持续经营,及对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日常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的水、电、空调等费用。

3.7.2乙方从接收商铺之日起开始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乙方承租商铺的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月,包含商铺内中央空调费用及为维护整个商场的正常及持续经营,及对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日常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的水、电、空调等费用,即该管理费包含该商铺的中央空调的冷冻水费用,不包含空调末端的电费等其它费用。

3.8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5日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

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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